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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資金投資股票交易是違法的嗎

發布時間:2022-05-19 00:22:50

㈠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嗎

股權眾籌在中國合法,但是有相關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1)眾籌資金投資股票交易是違法的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㈡ 多人眾籌給一人去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受法律保護嗎

多人眾籌給一人去購買某公司的股票屬於個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眾籌平台一般會承諾在籌資人籌資失敗後,確保資金返還給出資人,這一承諾是建立在第三方銀行託管或者「投付寶」類似產品基礎上。但眾籌平台一般都不會規定籌資人籌資成功但無法兌現對出資人承諾時,對出資人是否返還出資。當籌資人籌資成功而卻無法兌現對出資人承諾的回報時,既沒有對籌資人的懲罰機制,也沒有對出資人權益的救濟機制,眾籌平台對出資人也沒有任何退款機制。

嚴格來說,既然是股權投資,就不應該要求有固定回報,否則又變成了「明股實債」。但籌資人至少應當在項目融資相關資料中向出資人揭示預期收益。一旦預期收益不能實現,實踐中又會形成一定的糾紛。

出資人作為投資股東,在投資後有權利獲得公司正確使用所籌資金的信息,也有權利獲得公司運營狀況的相關財務信息,這是股東權利的基本內涵。

雖然行業內規定眾籌平台有對資金運用監管的義務,但因參與主體的分散性、空間的廣泛性以及眾籌平台自身條件的限制,在現實條件下難以完成對整個資金鏈運作的監管,即使明知籌資人未按承諾用途運用資金,也無法有效對其進行有效制止和風險防範。

該環節有點類似私募股權投資的投後管理階段,出資人作為股東,了解所投公司的運營狀況是其基本權利。行業內雖對眾籌平台類似規定,但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於不久出台的法規中對眾籌平台強制性要求,以及不履行義務的重度處罰。同時,對於公司或眾籌平台發布或傳遞給出資人的香瓜信息,如果能明確要求有專業律師的認證更好。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對眾籌出資人有一定的法律保護的,但是但在籌資人與出資人之間,出資人顯然處於信息弱勢的地位。如果您還要任何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我們華律網的在線律師。

㈢ 眾籌合法嗎

一般的眾籌是合法的,國家也積極倡導發展眾籌模式;而非法集資是犯法的,國家是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的。

拓展資料:
眾籌是指向群眾是指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群眾募資被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包含災害重建、競選活動、創業募資、藝術創作、自由軟體、設計發明、科學研究以及公共專案等。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眾籌是募集資金召集志同道合的小夥伴做研究,不以提供固定的回報為目的,並且很多都是回報產品或者服務,是一種理性的市場行為,對眾籌項目、籌款人來說,壓力較小,對投資人來講,風險也較小;而非法集資是提供高回報的,對於籌資人來講,壓力較大,而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
眾籌募資的資金用來支持各種活動,如災害重建、藝術創作、科學發明等,眾籌不僅僅是籌得所需要的資金,還需要得到大家的宣傳、支持。非法集資最主要的就是解決資金短缺問題,而宣傳和目的是不怎麼被需要的。
眾籌的回報方式有很多,如設計的產品、服務、電影票、歌曲專輯等,如果是公益眾籌,就是不求回報的;而非法集資一般是以貨幣、高回報等東西來回報大眾。
非法集資都是用高回報去騙取資金,請保持平常心對待,只有理性對待才能做出正確判斷。
眾籌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參考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㈣ 眾籌資金炒股票合法嗎

摘要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是不涉嫌非法集資的,但是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甚至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㈤ 眾籌和非法集資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其中有幾個比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公司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對於非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張明楷教授認為「只有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論處」,還有學者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㈥ 眾籌股權投資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股權眾籌是最近數十年開始興起,是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資者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收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是不涉嫌非法集資的,但是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資,甚至觸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自己籌集資金炒股算違法嗎比如小型私募投資基金,籌集資金在100W,有契約。是非法么

1,不算非法,但是是不受國家法律認可的。現在為止可以以投資公司的名義也可以以投資顧問公司的名義或者以合夥企業的方式來進行私募基金的投資,無論是投資於證券還是股權,只要募集對象人數不要超過200份,應該說你就沒有撞到法規的紅線。
2,實際私募基金本身所規定的、所定義的是一種錢的募集方式,是通過向特定的少數人來募集資金這樣一種方式,而我們平常所講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錢募集來了以後它的投向、資金的運用方向,第一級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級是投資的方向,第三級是投資的風格。比如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中有一種投資風格比較激進的就是對沖基金,所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涵蓋著對沖基金,但不一定所有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對沖基金。

㈧ 「眾籌」是非法集資嗎

這種要根據眾籌的性質來判定。眾籌集資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
眾籌和非法集資的運作方式不同 眾籌是一種新經濟的運作形態,從項目的啟動、市場定位、眾籌計劃的發布、產品的研發、產品的製作等各環節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開透明是眾籌的核心價值觀,而非法集資項目的發起方公開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們遵循商業秘密的保護,參與股權投資的人在參與項目前一般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就是上市公司這樣的公眾公司一般也只是對重大的經營行為、關聯交易等活動進行信息公開,而且很多是通過年報、半年報等事後方式進行公告的,不夠及時。
兩者行為特徵不同 非法集資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採用公共或者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拓展資料:還有認為應該以融資目的來判斷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則不能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集資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股權眾籌最有可能觸犯的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這個罪名立案追訴的標准為:
(1) 發行數額在50萬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不能及時清退清償的;
(4)、其他嚴重情形的; 事實上,擅自發行公司股票和企業債券罪當時出台時眾籌等新經濟形態尚未出現,這個罪就是維護金融管理秩序作為目的,它在法理上與股權投資沖突的地方在於,股權投資是一種投資行為,投資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虧損,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應該和公司一起共度難關的,如果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強行規定讓發起人或公司回購,這無疑增加了發行人或公司的資金壓力,是違背民商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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