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投資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您好!很高興可以幫您解答問題!
投資股票的權利有:
1、、盈餘分配權
按持股比例分配公司盈餘。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本年度賺了2億元,並非把2億元全部分給股東。 盡管如此,理想的投資可以為股東賺取優於銀行利息的利潤。
2、剩餘資產分配權
公司清算後,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剩餘資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剩餘資產先償還債權人,再給予特別股股東,最後剩下的才分給普通股股東。
3、優先認股權
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原股東按照持股比例有優先認購的權利。 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維持原股東的持股比例,避免原股東的股權因發行新股而稀釋。
4、出席會議權
公司的董事會,每年應該至少開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在會中提出年度報告。 若股東對公司有什麼建議或不滿,可以在股東會上提出質疑,督促經營者改善。
5、檢查帳務權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該編列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主要財產的目錄、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這些表冊,在股東會召開前三十天交予監察人查核。之後這些表冊與監察人的報告書,應該在股東會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日後將承認後的這些表冊分發給各股東。
必須承擔的義務為:
1、須承擔經營的風險
須承擔經營的風險,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也就是說,若你擁有4000張某某公司的股票,則最慘的情況就是變成4000張價值為零的壁紙,不會要求你再拿其它私人的家當來償還公司債務。
⑵ 投資方可享有哪些監督和管理權力
投資方可享有監控權力,如股票籌資決策權、財務監督權、投資干預權等。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
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投資方可享有監督和管理權力的種類:
1、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我國在新股發行中引入戰略投資者,允許戰略投資者在發行人發行新股中參與申購。主承銷商負責確定一般法人投資者,每一發行人都在股票發行公告中給予其戰略投資者一個明確細化的界定。
2、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
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機構類
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4、個人類
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⑶ 股票投資者有什麼義務和權利
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可依法享有公司經營決策投票權,經營利潤紅利分享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知情權等權利,至於義務,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工作則沒什麼明確的義務。
⑷ 投資者權利與責任
一、投資者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一)股東基本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
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
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二、投資者責任
(一)股東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責任
1、投資者要樹立風險意識,時刻注意投資風險,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公開披露信息,對發行公司股票投資價值做出分析;
(2)承擔由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致的投資風險;
(3)承擔因上市公司摘牌、破產的投資風險;
(4)承擔股份缺乏流動性的風險等。
2、投資者應進行合法證券交易,防止並承擔交易中的風險,其中的責任包括:
(1)履行與所開戶證券營業部簽訂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
(2)承擔違反合法開戶、合法交易的責任;
(3)承擔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
(4)承擔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風險;
(5)承擔因故意參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的處罰;
(6)對非法交易活動和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有舉報義務等。
3、投資者應在證券投資過程中規范交易,遵守交易規則,防止並承擔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規范造成的損失,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並保證用於證券投資活動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在委託交易前,應保證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3)確保交易委託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下達合法有效的委託指令;
(4)在交易過程中,履行交割清算義務,依法繳納稅費並按合同約定向證券商交納傭金及其他服務費。
⑸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普通股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作為普通股股東,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直接體現了普通股股東對股份公司的剩餘索取權。資產收益權是股東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股利的權利。剩餘資產分配權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獲取剩餘財產的權利。
有以下義務:
1、出資義務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股票投資者的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過。」
這中間並沒有規定,表決通過必須根據全部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規定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過少。
導致只持有總表決權中的極少一部分表決權的股東提出的議案得到通過,也是有可能的,因為其他大多數股東都放棄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沒有轉移,股東的表決權與投票權是不能被剝奪,在信託、委託甚至在被凍結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麼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如果控股股東通過的股東大會決議無效,但控股股東已經實施並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行施權利,其他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東賠償損失。
⑹ 股民股東應該擁有哪些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對股東權的高度概括。具體來說,主要包括:
1、 投資受益權
也稱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餘的權利。獲取股利或投資利潤,是股東投資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東最重要的自益權,也是股東基於股東資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項權利。《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股東能否取得股利,取決於公司當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潤,及股東會分配的決議。因此,只有股東會作決議分配股利時,股東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體請求權或訴權。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不得抽回其出資或股本,但可以通過轉讓來轉移風險。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對自由的多,而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受到較多的限制。
3、剩餘財產分配權。
股東對公司清算時剩餘財產有分配的權利。
4、優先認股權
(1)股東對轉讓的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2)股東對公司發行的新股有優先認購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作了明確規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應該作出決議的事項包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除此之外,公司法再無其他條款涉及股東新股認購問題。該規定實為採取任意主義的立法態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認。
5、股票交付請求權
公司對股東有交付股票的義務,股東有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權利。我國《公司法》第136條「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
以上權利,均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從股東權分類上屬於股東自益權。與自益權相對的是股東共益權,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同時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如下權利:
6、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權
股東參與經營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問題決策權。股東通過大會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如投資計劃,增加註冊資本,合並等。
(2)建議或質詢權。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建議或質詢。
7.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這是股東最實質的管理公司的權利。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而是通過董事會進行;股東通過選舉董事,進而獲得對公司業務的控制權。董事會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選舉董事成為股東控制公司的一個重要手段,也是股東的實質權益所在。
8、知情權
股東有權知曉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權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東監督公司經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閱權。
我國《公司法》第110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第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以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但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十分原則和概括,范圍也十分有限。
9、訴權
股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門、法院尋求救濟。其中,股東的訴訟是重要、最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股東在權提起的訴訟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訴訟,二是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純為自身利益而以股東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的訴訟。股東的該項權利,可由股東單獨行使,也可由股東共同行使。但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時,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訴訟」,未規定對其他侵害股東權益的行為如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也未規定股東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對於有權提起訴訟的股東的資格、訴訟的條件、時效等的規定也屬於空白,不利於全面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易造成個別股東惡意濫用這一訴訟權利的現象。
派生訴訟,也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第二級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管理人員等的侵害時,而公司不能或怠於向該不當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股東可以代表公司,為了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公司損失。西方國家已廣泛設置。我國公司法及民事訴訟法均設立這一制度,尚有待於完善
⑺ 股民有哪些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知情權、查賬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與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等。
3、請求法院撤銷權
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時,(股份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5、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
(有限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請求回購權
股東會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7、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優先股股東除外)
8、股利分配權
9、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權
10、以股東名義起訴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他人損害公司利益時,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利益以自己名義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起訴權。
11、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13、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
此外,股民還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⑻ 投資者的權利
Q:什麼是投資者權利?
A:投資者權利,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證券投資者權利。當投資者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無論多少,即為掛牌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優先認購權、救濟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各項股東權利。也就是說,投資者作為掛牌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在掛牌公司中的財產利益,並可以通過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參與掛牌公司事務,督促掛牌公司規范經營,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投資者知情權
Q:什麼是投資者知情權?
A:投資者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活動的權利。知情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不依附於其他的權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權是公司投資者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基礎。
Q:投資者知情權具體都包括哪些內容?
A:投資者知情權主要體現在對信息的獲取方面,即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與公司有關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的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投資者查閱以上文件,尤其是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並可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進一步對公司的相關信息進行質詢。
Q:什麼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這我們主要探討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根據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則要求,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掛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掛牌後持續信息披露。
掛牌公司在掛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公司章程、主辦券商推薦報告,如有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也可一並披露。這一階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資者全面介紹擬掛牌公司的相關情況。
當公司掛牌之後,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一階段的信息具有持續性的特徵,投資者根據信息可更好地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Q:什麼是定期報告?
A:定期報告是指掛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時間周期公布的報告。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披露年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報的時間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掛牌公司只有年報是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Q:什麼是臨時報告?
A:臨時報告是指掛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均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並由董事會發布。當發生可能對公司股權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時間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掛牌公司應當發布臨時報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或監事會做出決議時、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控股股東發生變化;董事、監事、高管發生變動;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重組;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等。
Q:如何能夠快速准確地獲得掛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獲取掛牌公司信息的渠道當屬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所有掛牌公司的依法應披露的信息,都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第一時間披露。投資者可以前往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信息披露」欄目中進行查閱。掛牌公司可在其他網站或媒體上進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披露的時間。
⑼ 投資者權利一般有哪些
投資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選擇經紀商的權利、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股票持有與處置權、交易知情權、尋求司法保護權,以及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⑽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包含哪些方面
根據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書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權利有: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行使這一權力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半數通過,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須2/3以上通過。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一是普通股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二是解散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一般原則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其注冊資本;公司在無力償債時不能支付紅利。
我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行使剩餘資產分配權先決條件:第一,解散之時。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權利。第一,查閱,建議或質詢。第二,轉讓。第三,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優先認股權是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票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
(10)股票投資者的權利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股東權變更特徵:
因股權有其自身的特徵,不同於物權和債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所以其變動也不同於物權和債權。分析股權的特徵,有助於認識股權變更的特殊性。下面對股權的特徵以及與物權、債權的區別作簡要分析:
1、股權的特徵
股權是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類型,股權是作為股東轉讓出資財產所有權的對價的民事權利。作為獨立民事權的股權是目的權利和手段權利的有機結合,團體權利和個體權利辯證統一,兼有請求權和支配權的屬性,具有資本性和流轉性。
2、股權不同於物權
①從內容上看,股東權是一束權利,既含有財產性的權利,也含有非財產性的權利。如股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即為財產權;表決權,董事選任權即為非財產性的權利,而物權只是財產權。
②從客體上分析,股權的權利客體具有抽象性,不是具體的物,股東對公司出資後,其資產轉化為抽象的資本,同時也相應地被法律擬定為相應的額度的股份,而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除知識產權外,物權的客體具有直觀性。
③股權與物權的性質不同。從其權能分析,股權多數權能為請求權,如股利的分配,剩餘財產的分配等;而物權為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