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關聯交易,對股票有何影響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主要看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利好的的話,股價看漲,對所有股東都有利,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大股東賤賣資產,不多,但也有)這對所有股東是利空。
『貳』 關於股票資金重組的問題
針對公司重組一事,是股市中最常見的,也有不少投資者喜歡買重組的股票,那麼今天我就詳細給大家講講重組的含義和對股價的影響。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重組是什麼
重組說明了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可以使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發生顯著改變。企業重組是針對企業產權關系和其他債務、資產、管理結構所展開的企業的改組、整頓與整合的過程,這樣的方式可以在整體上和戰略上改善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強化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推進企業創新。
二、重組的分類
企業重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而言,企業重組有下列幾種:
1、合並:即將兩個或更多企業相組合,建立起一個全新的公司。
2、兼並:意思是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不過其中一個企業仍然保留原有名稱。
3、收購: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股票或資產的方式,獲得了另一企業。
4、接管:指公司原控股股東股權持有量被超過而失去原控股地位的情況。
5、破產:指長期處於虧損,不能扭虧為盈的企業狀態,最後因為沒有錢償還到期債務而導致的企業失敗。不管是怎樣的重組形式,都會對股價產生一定的反映,因此重組消息的獲取一定要及時,推薦給你這個股市播報系統,及時獲取股市行情消息:【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重組是利好還是利空
公司重組一般是好事,一個公司發展得較差甚至虧損就會重組,更有實力的公司通過向該公司置入優質資產,並將不良資產都置換掉,或者通過資本注入讓公司的資產結構得以改善,不斷的加強公司的市場競爭力。重組成功一般意味著公司將脫胎換骨,虧損或經營不善的情況就能夠徹底擺脫,成為一家優質的公司。
從中國股市可以看出,像是重組題材股的炒股都只是炒預期。賭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一旦傳出公司重組的消息,在市場上普遍會爆炒。如果新的生命活力在原股票資產重組後再注入進來,又轉變成能夠炒作的新股票板塊題材,那麼重組後該股票就會不斷地出現漲停的現象。反之,要是在重組以後缺失新的大量的資金注入,換一句話說,就是沒有將公司經營完善,那麼就是利空,股票的價格將有所下跌。不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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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股票及收益糸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相關參考資料如下: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2、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其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所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特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導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具體實踐中,判斷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時,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的婚後收益,從是基於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還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來判斷,前者原則為個人所有,後者原則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於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混同後進行投資行為所產生,無證據證明具體比例的,推定為共同財產投資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肆』 大股東夫妻之間鬧離婚,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在中國股市裡有積極的影響,總發行的股票數目一定的話,如果有受限股,比如說第一股東凍結,那麼就意味著流通的股票減少了,那麼就比較容易操控股價,所需的資金要少得多,莊家比較喜歡這類的股票,這也是為什麼中小盤股永遠比大盤股漲得好的原因。
『伍』 股市中簽訂合同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對上市公司來說,簽訂合同說明企業經營持續向好,從而對股價形成正面影響。
一般而言,簽訂重大合同,上市公司均需公告,若該合同簽訂對公司長遠經營構成支持,則有可能受到主力或投資者追捧,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出現階段性上漲。
『陸』 夫妻股權
夫妻財產制度,是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夫妻債務的清償,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適用對象范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的財產制度。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式迅速發展今天,夫妻財產的內容和形式都有了較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對夫妻財產制度問題的即時探討,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就夫妻財產制度有關問題提些初淺的看法與同行探討。
一、共有財產制是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夫妻法定財產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可分為分別財產制度和夫妻共有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度即夫妻所得財產分別歸夫妻個人所有、個人管理,同時也不排斥雙方對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財產共同管理,或者作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以約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對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的主導制度。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原則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個很重要的概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的是婚姻當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締結婚姻,到婚姻關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終止的期間,即依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時的期間。包括當事人領取結婚證後,雙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間,離婚糾紛中分居期間,在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尚未判決離婚,雖經判決准予離婚,但離婚判決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間。這里所說的「婚姻關系存續」,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沒有確認的婚姻關系,不能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例如雙方雖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因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其婚姻關系沒有得到法律認可的期間;雙方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生效後,倆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間;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但是登記時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後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這些期間均不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此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是所得的財產」,其實質內容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佔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佔有的所有權,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取得某財產的所有權,並未實際佔有該財產,該財產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財產。但是,對於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實際佔有,而沒有取得財產權的財產,無論合法與不合法,都不屬於夫妻所得的財產,比如借用他人的財產和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產。
第三,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只包括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因為來源於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和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均不屬於夫妻所得的財產,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所以夫妻所得的財產的主體僅僅指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財產的范圍,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該有以下幾方面:(一)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報酬在以各種形式出現,如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越來越多,數額也越來越大,這些都應視為工資、獎金性收入,納入工資、獎金範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實踐中,對股份、股權這種資本性為主的收益的認定和處理難點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問題,有待於立法上去完善解決,根據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方精神,現在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問題應該明確:(1)股份(或股權)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形式;(2)股份(股權)作為一種公司股東的權益,在認定和處理時要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定;(3)在審判實踐中,要考慮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如保護弱者,尤其是婦女合法權益,當出現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沖突時,既要考慮夫妻共同對外的義務,又要考慮夫妻間的基本公平。(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里說的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上述四項財產以外,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這個靈活規定,是因現實生活中的財產情況變化較快,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共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共有財產的情況,作出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以適應時代變化發展的需要。此外,在審判實踐中,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後取得的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應該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後完全未付出勞動的,可以認定為婚前財產,而對婚後付出了勞動的孳息、增值的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問財產的來源以及各自貢獻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處理權,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有三方面的含義,其一共同所有的含義,是指夫妻不分份額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之前,每一項財產,夫妻均擁有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二夫妻有平等處理權的財產范圍,只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財產;其三,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是指處理共同財產必須協商一致,共同處理,而不是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要強調財產來源,貢獻的大小。
二、夫妻特有財產制度進一步完善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
夫妻特有財產制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制而言的,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相互依存的一種財產制度。 夫妻特有財產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後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約定特有。法定特有財產,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屬於夫妻個人各自所有的個人財產。 約定特有,指的是根據夫妻雙方的約定確認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夫妻特有財產制,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特別要說的是, 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解釋確定的通過時效,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權法關於物權取得的規定,特別是我國加入世貿後,這種轉化制度更顯得不適合,在很多國家都沒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產權的財產,因為結婚達到一定時間就自然變為共同財產,既不合理,也等於變相鼓勵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勞而獲積聚財物,是對個人財產權的一種不適當的干預。修改後的婚姻法從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在2001年4月28日後審結的案件應該不再適用與本法有沖突的上述關於婚前財產轉化的司法解釋(但該解釋中其他與本法無沖突的內容除外)。關於婚前個人財產的認定,也有幾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後消耗掉的如何處理問題,關於一方婚前財產的增值、孳息問題在前面有闡述。關於婚前財產婚後消耗掉如何處理問題,最高院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該司法解釋不存在與本法相抵觸的問題,仍應適用。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應給予的補助,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的,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賠償還很有限,往往賠償不足以真正彌補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質損失,如果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保證受到傷害人的身體健康,會影響他們的正常生活,還有可能造成社會負擔,因此,這些費用完全應由受傷害個人支配、使用,不應歸夫妻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應該嚴格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本規定只列出了「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應該有二層含義:一是必須是因身份受傷害獲得的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必須賠償的目的是為補償受傷身體而賠的。受害人因身體傷害獲得賠償,不僅僅只是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還包括誤工費、護理費等,雖系因受傷獲得,但賠償目的不是僅僅是受傷者本人,其實質是對受傷者本應獲得工資性收入損失的補償等,而不是考慮給傷者本人治傷或殘疾補償所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如遺囑或贈予合同寫明了遺產或贈予財產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應認定為夫或妻的個人特有財產。這是一項新規定,它與我國的《繼承法》及《合同法》的有關法律規定和理論是吻合的。我國《繼承法》的遺囑繼承中,允許被繼承人將自己的個人所有財產用合法遺囑的方式指定由繼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幾人繼承,亦可在繼承人之外指定遺贈繼承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還可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而被繼承人指定誰繼承自己的遺產,這是被繼承人完全憑自己的意願處分自己財產的合法行為。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遺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過婚姻把這些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就違背了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等於變相改變了《繼承法》確定的法定原則,變相改變了遺囑繼承中確定的繼承人范圍,而干預了被繼承人依法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在贈予合同中,贈予人已指定受贈人接受贈予的財產,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亦違背了贈予人處分自己財產的真實意願,也與贈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規定不符。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個人生活專門使用的,具有明顯的個人性質的生活用品,這些個人專用品一旦脫離專用人,往往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如衣服、首飾、鞋帽等。在審判實踐中,對一般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個人的原則一直適用。在本法修改過程中,有專家提出價值較大的個人專用品作為個人財產不合理,應作為共同財產,但是條文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沒有把「價值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對個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即使價值較大,仍應認定為個人特有財產。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應該從嚴掌握,對於不是用於個人生活,而是用於價值收藏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就不能僅僅因為財產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認定為特有財產,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鑽戒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這個靈活規定,是除了上述規定的幾種特有財產外,還可能會出現其他未列明但又確實應認定為特有財產的情況,它可以填補列舉式立法與現實存在之間總會有距離的不足。
特有財產制完全體現個人的價值,徹底保護個人的權利,尊重個人的意願。適用特有財產制的效力時還應注意,特有財產所有人雖然對各自保留的特有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以及權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費用過大,用共同財產尚不足支付時,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扶助的義務,夫妻必須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財產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費用。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夫妻財產制度中的充分體現。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文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是新增的條文。
我國1950年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由於當時的經濟情況,很少有人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私有經濟成份的鼓勵政策,家庭財產越來越豐富,個人財產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逐漸顯現出來,在實際生活中,特別是在一些發達地區,約定夫妻財產歸屬的出現並逐漸增多,為適應這一變化發展,我國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製,但當時關於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過於原則,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從而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製的約定方式和無效情形,解決了當時實踐中的一些疑難問題。近年我國私有經濟的迅速發展,夫妻財產狀況日益變化,原來的規定也不利於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則的貫徹。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將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問題單獨為一條立法,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的約定范圍、約定條件、約定內容、約定形式、約定效力、約定後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明顯地提高了夫妻財產約定製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完善了約定製度的規定。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里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夫妻約定財產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第一,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 從條文規定看,約定的主體應該僅限於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為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製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個人處理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夫妻財產歸屬,減少糾紛,所以,約定夫妻財產可以在結婚前,即有婚姻約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結婚後的夫妻,只要在處理財產時該約定主體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們的約定就應該承認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從約定的主體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約定的男女,其實質是明確夫妻財產歸屬,預防發生糾紛,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應該是當事人從有婚約開始,到婚姻關系結束前。
第三,夫妻財產約定的范圍,法律條文規定的約定財產范圍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也包括法定特有財產,即凡屬夫妻個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可成為夫妻財產約定中的財產,但是不得約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財產,如夫妻與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約定時將父母子女的財產約定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所有,該協議條款應屬無效。
第四,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方式」。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時難以認定,所以一般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應該用書面形式。對於當事人用口頭方式約定夫妻財產,內容明確,且雙方表示無異議的,仍應認定有效。本條規定的是「應當」而沒有用「必須」,因為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爭議,既然當事人對口頭約定內容無爭議,就完全可以補充書寫下來,實際上隨時都可轉為書面,因此,對無爭議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
第五,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 根據本條文第一款規定,(1)夫妻可以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亦可以約定其中的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將婚前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約定將婚前財產中的某部分歸共同所有,其餘部分仍歸個人,還可將夫或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約定歸另一方妻或夫個人所有。(3)約定內容必須明確,明確具體財產歸屬,明確財產項目、明確財產處所等。
第六,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對內效力,指約定對當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一旦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撤銷,如果確實需變更撤銷的,須經由雙方協商一致後,同樣以書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對外效力,指約定對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財產約定對於第三人(主要是債權、債務人)的效力,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可見,在實行夫妻財產約定製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對第三人負有個人債務時,約定的對外效力,只有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除非非債務人一方能證明作為債權人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否則均應該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務,非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負債務一方索賠。這是立法上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實際上就是把非債務一方和與其有夫妻關系的債務人一方視為財產共有關系主體,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布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
新婚姻法實施過程中,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已經碰到的一些問題:
(1)工商注冊登記的股份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夫妻共同設立或以一方名義與他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於某種需要夫妻將應該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冊登記,這個登記是否視為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問題?有人認為,應視為夫妻對公司股份的約定,在處理分割時應安該約定分配,這樣不必變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規定。但是,這種觀點與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制度和本條規定的約定製精神不符,因為其一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雖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但卻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與以夫或妻名義購買的房屋,所得的工資、存款等的性質一樣,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共同財產的性質;其二,對於夫妻共同設立的股份公司登記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於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滿足此項規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東,夫妻以不同股東、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記,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約定各自實際應得的份額;第三、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18條規定。夫妻名下注冊的股份,即使是一個約定,也是不明確的約定,例如股本來源是夫妻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股份利潤的分配歸誰?離婚時股份的歸屬,股份負債時的分擔等都是不明確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均來自共同財產,且經營均系由一方或雙方在婚後付出勞動維持,以注冊份額視為股份歸屬約定顯然不公平;第五、現實中多數公司股份是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注冊在誰名下即視為約定歸誰,顯然侵害了作為弱者的婦女的權益,這種所謂的「約定」顯然違背了女方的真實意願,按約定處理必然會激化矛盾,不利於糾紛解決。因此,工商股權股份登記,只能認定為成立公司時夫妻對以誰的名義登記的約定,這種登記約定不具有本條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本質特徵,除非夫妻另有書面明確約定該注冊股份歸誰所有,否則只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為離婚而簽的各種財產分配協議,能否視為約定? 這種現象在審判實踐中很常見,對此協議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協議離婚過程中以各種書面形式簽訂的協議,如果能舉證證明是以協議離婚作為成立條件的,則應認定為附條件約定,當協議離婚這個附條件未成就時,約定不生效,一旦協議離婚條件成就則應認定約定有效,反之,如果約定未附任何條件,只明確某項財產歸誰所有,則應認定為不附任何條件的有效約定。對於雙方通過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後,一方又反悔,提起財產訴訟的,除非一方有證據證明約定是在欺詐、脅迫、規避法規等違法情形下簽訂,否則應認定為有效約定,不應支持試圖用財產騙取離婚,之後再推翻約定拿回財產的做法。
(3)對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不明」的理解,這個問題在現實中比較復雜。根據該條文的立法精神,約定不明應包括約定的具體財產項目不明,具體財產指向不明,約定部分財產歸個人或歸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財產及其財產權益歸屬不明等等,都可以導致處理約定時視為約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結婚時約定房屋屬一方所有,卻不寫明房屋坐落房權證號,如果約定為所有人一方不能證明該約定內容沒有歧義,則應該認定為未約定具體財產指向,認定為約定不明。即夫妻財產約定無論是財產權益歸屬不明,還是財產具體指向不明,都應該認定為約定不明。
(4)約定的夫妻一方債務,第三人對夫妻約定不知情,而約定對外沒有效力時,夫妻離婚,第三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問題,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問題,即離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張離婚案應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有人則認為,離婚是夫妻雙方的私事、涉及有許多隱私,允許第三人界入,並不利於糾紛解決。本文主張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債權應另案訴訟為妥,當債權人得知離婚訴訟,可另行起訴。因為該債務的承擔,可能是離婚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擔,最好是中止離婚案審理,待債務案件審結後再審理,如債務案判定由夫妻共同還債,或者非債務人一方償還,則受損一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行使請求賠償權,法院可合並處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夫妻離婚生效後才得知,則可以已離婚的雙方為共同被告繼續追償。
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 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夫妻財產,首先要考慮的就是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有合法約定的就應依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處理,在法定財產中,首先又應該確認夫妻特有財產,再確定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審判實踐中,應該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慮特定。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內容十分豐富,需要探討的問題也很多,例如夫妻財產制度內容的問題,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制度與公司法、合同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問題等等,對民事審判和社會實踐生活,都是相當重要的問題。時代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勢必給夫妻財產制度也帶來許多新課題,這就需要在實踐中,遇到問題不斷探索、總結、提高,為建立我國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財產制度做出應有的貢獻。
『柒』 澄清難擋合並預期 潛在的央企聯姻有哪些
1、重組整合是國企改革的方式之一。今日媒體報道「央企將進行大規模兼並重組減至40家」,而晚間國資委發布聲明「央企合並報道未經核實」。雖然我們無法判斷最終政策方向,但未雨綢繆的研究還是必要的,畢竟南北車的合並也是傳言、澄清反復幾次,最後終於合並。此前我們曾撰寫《國企改革系列專題1-5》,對國企改革進行了詳細分析。早在2006年國資委就明確提出央企必須做到行業前三,達不到要求的強制重組。2006年12月5日,國資委發布《關於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後,在股權分置改革和中國經濟重工業化背景下,央企展開一波以大規模資產注入和重組為特徵的整體上市浪潮。央企之間的「強強聯合」、「優秀企業 以強並弱」、「科研院所並入產業集團」、「非主業資產向其他中央企業主業集中」、「央企與地方企業重組」等五種模式進行了大規模整合。
2、國內:增量發展變為存量組合。從央企集團公司情況來看,電力煤炭、航天軍工、機械、航運、地產、有色、石油石化、鋼鐵等重資產周期行業占據了顯著地位。反映在股市中,石油石化、建築、電力及公用事業等周期性重資產行業中的佔比均超過70%。其中多數行業已經從增量發展進入存量博弈階段,面臨產能過剩、重復建設、惡性競爭的窘境,通過重組整合有利於優化資源、改善競爭格局,從而起到改善央企經營狀況。
3、國際:央企的「國際化」視野。隨著「一帶一路」的開啟,中國企業走出去必由之路。在一些傳統領域,中國企業在規模、技術等方面往往處於劣勢。以石油石化行業為例,美孚14年利潤規模是中 石化、中石油的3.6倍、1.76倍,盈利能力也遠高於後者,強強聯合有利於實現規模效應、優勢互補。而諸如高鐵、核電等優勢領域,重組整合利於克服在國 際市場競爭中同行業兩個企業互相沖撞,相互擠壓的的副作用,在增強國際市場競爭力同時也維護了國家利益。
機械龍華:機械行業央企改革之機會把握和相關投資機會探討
我們認為央企改革合並的預期對機械行業投資機會的把握在於以下三點:1)大型寡頭壟斷央企之間的合並可能及可能引發合並的核心促發因素把握;2)如果大型寡頭壟斷央企出現合並需要關注的系統內附屬公司的投資機會把握;3)弱勢央企被整合可能所引發的投資或投機機會。
1、中國南車和中國北車上市公司發言人在數次否認合並傳聞後,在2014年4季度開始步上合並之路,近半年來的中國「神」車狂飆突進式的上漲帶動了市場對大型央企合並的無限預期。這里我們建議投資者認真思考導致大型央企的合並的核心「理由」。南北車的合並理由應該是為了國際市場的合力突破;而南北船是否需要合 並,全球民船市場的持續低迷,使得減少競爭、避免內耗雖然成為需要,但是市場總量和利潤率有限,而近幾年國內軍工和國際軍貿機會的逐步展現成為南北船不可不爭的巨大利益,該機會市場及利潤巨大,而如果南北船布局不均導致無法大致平均分享軍工軍貿利益的情況下,不排除中國重工、中國船舶和廣船國際的合並可 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大型寡頭壟斷央企如果出現合並,前提條件是必須中國最高領導階層的強力推進方可望推動。
2、南北車合並將帶來集團下屬H股南車時代電氣和A股時代新材,尤其是H股的投資機會。我們預期南北車將在15年中期完成合並。一旦中國中車掛牌,南車時代電 氣將與中國中車體內的北車「芯」和北車的IGBT業務等等形成同業競爭,這是任何證券交易所所不能無視的,投資者可參照中國南車此前對下屬公司南方匯通所作出的限期解決同業競爭的公告及其帶來的對股價的影響進行判斷。如果南北船合並建議關注下屬公司風帆股份的響應機會。
3、央企整合建議不僅要關注大型寡頭壟斷央企的合並,也要關注弱勢央企的被整合可能。一般而言,重組過程中,被收購被整合的公司反而是股價上漲最好的標的。比如小型央企:中國鋼研科技集團公司,下屬特小型上市公司金自天正;中國兵器工業集團下屬公司中北方創業等。
風險提示:宏觀經濟下行風險;央企改革進度不達預期。
石油化工鄧勇:關注石化央企及旗下上市公司的投資機會
今日中國石化、中國石油A股股價雙雙漲停,主要是受到關於中石化中石化合並的媒體報道所刺激。而關於幾大石油石化集團整合的報道在今年二月也出現過。
改革將是2015年石化行業投資主線之一。我們在2015年年度策略中提到,改革將是石化行業的重要關注點。
業務整合與互補更重要。我們認為三大石油石化集團之間簡單合並的可能性不大,我們更希望能看到石化公司業務上的整合,從而實現產業鏈上的互補。
三大石化公司的經營業務各有側重。中石油的業務主要側重於上游油氣開采,2013年中石油原油產量12625.52萬噸;天然氣產量793.51億方,約占 全國天然氣總產量的70%。中石化主要側重於下游煉化業務,2013年中石化原油加工量23195萬噸,約佔全國原油加工量的45%,同時憑借其遍布全國 的加油站網路,中石化在2013年內的成品油總經銷量達到1.8億噸,佔全國油品總經銷量的60%。中海油的業務主要是側重於上游,2013年公司原油6684萬噸。
關注中石油、中石化旗下上市公司的投資機會。我們認為在中石化「專業化分工、專業化上市」的整體思路下,中石化通過單一業務板塊的整體上市等方式解決同業競爭、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我們認為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推進,中石化旗下上海石化、泰山石油、四川美豐;中石油旗下天利高新、大慶華科、石油濟柴的未來發展值得期待。
上海石化:1)業績彈性大。09年油價反彈時,單季度盈利9億元以上;2)股權激勵考核盈利為2015年凈利潤21億元;3)低油價有助於石化行業景氣回升,公司受益於行業景氣度復甦。
天利高新:1)積極參加中石油的混改,期待通過與其合作,延伸產品鏈;2)油價反彈,產品盈利改善。
風險提示。油價下跌、管理層是否穩定、改革進度低於預期。
建築趙健:建築行業央企改革之機會把握和相關投資機會探討
建築這邊主要是兩鐵合並預期,兩鐵出身不同,中鐵的大股東是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前身是1950年3月成立的鐵道部工程總局和設計總局,後變更為鐵道部基本 建設總局,所以中鐵也經常被稱為鐵工。鐵建的大股東是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前身是鐵道兵,組建於1948年7月,隸屬中央軍委管理。1982年,鐵道兵成建制集體轉業,並入鐵道部。1989年,兩家公司脫離鐵道部,成為獨立企業法人,也成為競爭對手。
從國內業務來說,兩者合計佔到鐵路建設市場超過80%,基本上勢均力敵,但沒有南北分治這種關系,而是競爭犬牙交錯,鐵建的地上業務佔比略高,中鐵的地鐵隧道市場份額更高,佔到一半左右。我們認為,如果合並,相對業主鐵總,將形成一對一的關系,而采購量也更加巨大,利於工程盈利能力提升。
從國外業務來說,鐵道部時期,曾有過區域劃分,但並未真正實行,即便如此,兩者在海外的直接競爭並不激烈,兩者同時投標的情況也不算多見。而兩者如果合並,尤其是和中車組成聯合體後,將更有利於國際市場的開拓。也就是說,國內提升盈利,國外擴展份額。
另外,具體到國企改革,我們再強調一下一直重點推薦的隧道股份,公司的盾構製造+地鐵隧道施工能力全國領先,作為國盛的下屬老牌國企,激勵、混改等國企改革 措施也在情理之中,考慮到國盛目前對改革的積極態度,我們認為隧道未來不會缺席,而一旦實施,其盈利能力釋放空間也將非常巨大,繼續推薦。
鋼鐵劉彥奇:鋼鐵行業央企改革之機會把握和相關投資機會探討
與鋼鐵(冶金)相關央企9家:其中生產配套服務的有5家,分別是五礦集團(鋼鐵服務)、中鋼集團(鋼鐵服務)、冶金科工集團(冶金建設)、鋼研科技集團(冶金技術)、冶金地質總局(礦產勘探),鋼鐵生產單位4家,分別寶鋼集團、鞍鋼集團、武鋼集團、新興際華集團。
鋼鐵相關央企可能只能保留兩三家。目前央企有113家,央企最終整合成多少家或者需要多少時間很難判斷,如按照媒體所講最終整合為40家,鋼鐵行業可能最多隻能保留兩到三家。其中外圍綜合服務一家,生產性一家或者兩家,因此上述目前9家央企可能都會涉及。
涉及公司。假設生產性鋼鐵央企只整合成兩家,北方南方將各保留一家,北方可能以鞍鋼集團為主體,可能會推進早已掛牌的鞍本集團整合,加上潛在的,產量估計可達 5000-6000萬噸,南方假如寶鋼武鋼整合,產量將達8000萬噸。整合以後將直追安米級別,統一購銷,減少區域競爭,將會產生一定的效益。
交運姜明:「義務澄清」難擋重組預期,投資優選集裝箱和中海標的
澄清公告是義務披露,無法證偽重組傳聞,因為決定權不在上市公司和控股集團。六 家公司股票因重組傳聞大漲,澄清公告更多是義務披露,首先上市公司和控股集團要對傳聞正面回應;其次是配合交易所相關規定,提醒二級市場投資者相關風險,所以各家公告的形式內容上如出一轍,都是強調控股集團、上市公司層面都未均未得到來自於任何政府部門有關上述傳聞的信息,我們可以通俗的解讀為:1)上市 公司不知道重組的事;2)控股集團也不知道這事;3)各控股集團、上市公司之間也沒談過重組的事。由於央企整合的最終決定權還是國資委(中遠集團董事長在 媒體之前的采訪中也有類似表述),上述公告無法改變市場對航運企業重組的預期。
重組預期並非無中生有,建議投資者高度重視。航 運央企重組傳聞其實在2010年之後就一直在坊間流傳,大多關於「中遠」和「中海」繫上市公司,背後邏輯主要是:1)兩家航運集團船隊大、體量足,連續虧損可能引發國家層面對航運企業的戰略布局;2)市場重合度高,雙方強強聯手、改善經營存在理論可行性;3)因歷史發展原因,雙方集團及旗下公司高管、經營 層主要領導很多都具備兩家公司的工作履歷(目前中海和中遠集團一把手都曾在對方公司擔任過高層職務),具備整合的基礎;但過去的整合傳聞影響范圍有限,資本市場上也遠不如鐵路改革的預期和炒作,但對於本輪重組預期,我們建議投資者要高度重視,因為無論從國家戰略、央企改革、行業現況以及高層執行力等層面來 分析,央企航運公司的重組會是大概率事件,而且實施的時間點很可能並不遙遠。
交運虞楠:傳統航空首推東航,國企改革乃錦上添花
國企改革具備條件和示範效應。1)我國民航業自上一輪整合後基本呈現三足鼎立的局面。傳統行業「靠天吃飯」特徵明顯,2010年以後行業伴隨著經濟調結構經歷了連續4年的盈利下滑;2)規 模效應和國際競爭力仍有很大增長空間。目前三大航集團運力規模有1500架客機以上,但和國際龍頭公司相比規模效應並不突出(美國聯邦快遞一家就有700 架飛機)。國際線自13年開始大幅增長,但目前國際知名度仍處於起步階段。此外,我國人均乘機次數仍處於歐美60-70年代水平,近兩年隨著消費升級動力 增強也有利於航空行業進一步做大做強。3)標的來看,我們認為東航和南航若有改革預期可能更能發揮協同效應。兩家公司均是天合聯盟成員,部分代碼和航線共享,協同效應比較強。從基地分布以及航線布局看,東南部區域購買了強,也是航空出行的密集區。國內和國際航線需求空間和增長潛力遠大於中西部區域。
基本面看,東航預期差很強,二三季度彈性十足。1)航空淡季運營強勁,公司是代表標的。春運後國際航線增速持續強勁,達25%左右。日韓市場持續發力為公司淡季不淡奠定基礎。2)浦東機場新跑道投放,時刻資源和流量進一步釋放,公司作為佔比40%的基地航空,受益最直接。3)軍演負面影響消除,旺季彈性釋放又進一步。去年旺季華東區域軍演公司影響最大,今年料影響不在,旺季同比盈利彈性有望加速釋放。4)中期迪士尼效應錦上添花。產品合作具備先發優勢,區域市場流量聚集效應將進一步增強明年輔助收入提升的空間。
強生控股,久事集團旗下唯一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東上海久事集團旗下產業包括ATP1000網球大師賽、F1中國站等大型國際賽事項目、上海國際賽車場、巴士公交等公共交通產業,此外還有一些房地產投資子公司。根據公開新聞,久事集團國資改革的方案已獲得市領導肯定,而強生作為久事集團唯一的上市子公司,集團將體育資產或公交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的 概率較高,如改革成行,強生控股預計受益明顯。
海博股份,密切關注重組進程和動態。公司去年6月已發布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擬以資產置換和發行股份的方式收購農房集團100%股權和農房置業25%的股權。公司計劃在本次資產重組的同時非公開 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募集總額不超過本次交易金額的25%(即不超過26.76 億元)。重組後公司的主營業務轉變為兩個部分,即地產和冷鏈物流,農房集團主營業務為別墅等高端房產開發,其中70%左右產業都在江、浙、皖等地的二三線 城市。在重組方案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我們認為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1)目前農房集團高端房產存量較大,在當下經濟新常態環境中,關注高端物業銷售情 況;2)農房集團向養老地產進軍,目前老齡化趨勢在上海尤其明顯,政府也在探索並支持養老產業的發展,我們判斷該業務將成為公司新的增長點;3)良友集團 擬與光明集團合並,良友集團旗下有較多物流和地產業務,我們判斷倘若兩者合並,良友集團現有的物流和地產業務將大概率注入到海博股份。
錦江投資,改革方向尚不明朗。錦江集團在國企改革中被劃歸為競爭類企業,擁有錦江股份、錦江投資兩家A股上市公司。其旗下另一家上市公司錦江股份已經完成戰略投資者的引進。目前錦江投資的改革方向尚不明晰,但我們判斷錦江投資從資產整合、員工激勵等角度也有較大概率受益於國資改革。
軍工徐志國:軍工整合大勢所趨,中航工業最具代表性,長期關注航天、電科系
從全球范圍來看,軍工資產整合是大勢所趨。上世紀90年代,美國軍工企業由50多家經過並購整合,形成目前如洛馬、波音等主要的五大軍工集團。
我國軍工資產整合是必然趨勢,中航工業集團整合最具代表性,望成未來各板塊借鑒。我國軍工產業具有較強壟斷性,國家層面並不完全鼓勵競爭,我們認為未來通過整合做大做強也是大趨勢,2008年中航工業一集團、二集團合並成為如今的中航工業集團即是明確信號,且最具代表性,我們判斷未來各板塊有望借鑒類似模式進行整合。
『捌』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票投資的分割問題
那得看用於股票投資的45萬是從哪來的了:
1、如果那45萬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那45萬是妻子的個人財產,那麼剩下的16萬還是妻子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法律只規定了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沒有規定用於投資的本金屬於共同財產,因此如果妻子是用個人財產去投資的話,那麼用於投資的本金還是個人財產,那16萬就屬於本金(因為沒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