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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允下降影響遞延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2-06-11 01:19:25

⑴ 期末按公允價值調減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金額,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影響所得稅費用嗎為什麼

影響,比如你100塊錢買的,期末跌稱60了,你本應該少交稅10塊錢的,但是稅法上不認, 所以你不能少交10塊錢的稅。但是影響所得稅費用。

固定資產應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尚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同類生產能力的固定資產的現行重置成本計價,除非預計將來使用這些資產會對購買企業產生較低的價值。

對於將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時間(但未使用)後再出售的固定資產,可按可變現凈值計價;對於暫使用一段時間、然後出售的固定資產,在確認將來使用期的折舊後,按可變現凈值計價。

確定方式:

1、有價證券按當時的可變現凈值確定(見「可變現凈值」);

2、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按將來可望收取的數額,以當時的實際利率折現的價值,減去估計的壞賬損失及催收成本確定;

3、完工產品和商品存貨,按估計售價減去變現費用和合理的利潤後的余額確定;

4、在產品存貨,按估計的完工後產品售價減去至完工時尚需發生的成本、變現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後的余額確定;

5、原材料按現行重置成本確定。

⑵ 公允價值的下跌是計入遞延所得稅不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可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產生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反之,則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
資產的公允價值下跌,就會導致資產的會計賬面價值下降,而對於依稅法計算的資產計稅基礎則是不會包括公允價值下跌的,所以就形成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從而最終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如有疑問,可通過「hi」進行探討!!!

⑶ 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什麼情況下需要計提減值為什麼

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發生暴跌或連續性下跌,應計提減值。

在持有期間的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上升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而在公允價值下跌則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如果公允價值正常下跌,其公允價值變動沖減其他綜合收益。

2、如果公允價值發生暴跌或連續性下跌,則應計提減值,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產減值損失。計提減值是出於謹慎性考慮,目的是通過計提減值減少利潤,避免在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遭到重大損失情況下多分利潤。

(3)股票公允下降影響遞延所得稅擴展閱讀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有一個共同的特點,期末均按公允價值計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區別在於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般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以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資產負債表日,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對於權益工具投資,如果綜合相關因素判斷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公允價值下跌是嚴重的或非暫時性下跌時,則表明該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

⑷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遞延所得稅的影響

不會…能做假賬的…呵呵…

⑸ 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新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其於某一會計期末的賬面價值為公允價值。

而稅法規定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計稅時不予考慮,即有關金融資產在某一會計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取得成本,會造成該類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由此會計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

⑹ 什麼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什麼時候要用到這兩個科目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一般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負債的賬面價值>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確認的一般原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在估計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時,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則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其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則應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判斷企業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企業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所實現的收入,扣除有關的成本費用等支出後的金額。該部分情況的預測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後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二是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內可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因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而未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2)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是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二是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3)對於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的未彌補虧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可抵扣虧損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準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的虧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確認條件與其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同,即在能夠利用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的期間內,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該部分暫時性差異。因此,如企業最近期間發生虧損,僅在有足夠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供利用的情況下或取得其他確鑿的證據表明其於未來期間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下,才能夠確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計未來期間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該部分可抵扣虧損或稅款抵減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的影響:
①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會因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而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企業是否可能通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可抵扣虧損是否產生於一些在未來期間不可能重復發生的特殊原因;
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證據表明在可抵扣虧損到期前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在確認與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在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到期前,企業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估計基礎。

【例題1·思考題】甲公司於20×6年因政策性原因發生經營虧損2 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該虧損可用於抵減以後5個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該公司預計其於未來5年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分析】該經營虧損不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但從性質上看可以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屬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企業預計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該可抵扣虧損時,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20×6年的處理:(確認虧損年度的所得稅收益)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500(2 000×25%)
貸:所得稅費用500
20×6年利潤總額是-2000萬元,所得稅費用是-500元,凈利潤=-2 000-(-500)=-1 500(萬元)。
假設20×7年盈利1 500萬元,則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75(1 5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75
假設20×8年盈利1 000萬元,則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250(1 000×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
遞延所得稅資產125(500×25%)(4)企業合並中,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確定的合並中取得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並調整合並中應予確認的商譽等。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5)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計入所有者權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下降而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等。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例題2·計算及會計處理題】甲公司20×7年3月2日,以銀行存款2 000萬元從證券市場購入A公司5%的普通股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20×7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為2 400萬元;20×8年末,甲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變為2 100萬元;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
(1)計算甲公司20×7年和20×8年對該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
(2)編制甲公司20×7年和20×8年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的相關會計分錄。
【答案】(1)20×7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 400-2 000=400(萬元)
20×7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400×25%-0=100(萬元)
20×8年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 100-2 000=100(萬元)
20×8年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100×25%-100=-75(萬元)
(2)甲公司20×7年和20×8年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所得稅的相關會計分錄:
20×7年度:
確認400萬元的公允價值變動時: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4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400
確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時: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
20×8年公允價值變動: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300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7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75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殊情況某些情況下,如果企業發生的某項交易或事項不屬於企業合並,並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項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准則中規定在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註:這里的典型例子就是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的暫時性差異。
因為無形資產初始入賬的時候的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研發支出——資本化支出
確認時的這筆分錄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也不屬於企業合並,所以不能貸記「所得稅費用」科目,應該是: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無形資產
但是這樣做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為如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則需調整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對實際成本進行調整將有違會計核算中的歷史成本原則,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因此這種情況下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例題3·計算及會計處理題】正保公司2008年末為開發A新技術發生研究開發支出3 000萬元,其中研究階段支出500萬元,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前發生的支出為500萬元,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2 0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該研究開發項目形成的A新技術符合上述稅法規定,A新技術在當期期末達到預定用途。假定該項無形資產從2009年1月開始攤銷。
企業會計上和計稅時,對該項無形資產均按照10年的期限採用直線法攤銷,凈殘值為0。2010年末,該項無形資產出現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該項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為1 400萬元,攤銷年限和攤銷方法不需變更。
假定正保公司每年的稅前利潤總額均為5 000萬元,未發生其他納稅調整事項,A新技術作為管理用;正保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要求:分別計算2008年至2011年的遞延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並做相關的賬務處理。(以萬元為單位)
[例題答案]
(1)2008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萬元,計稅基礎=2 000×150%=3 000(萬元)
暫時性差異=1 000萬元,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500+500)×50%=4 5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500×25%=1 1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1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11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125(2)2009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1 800(萬元),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 700(萬元)
暫時性差異=9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4 900(萬元)
應交所得稅=4 900×25%=1 225(萬元)
所得稅費用=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200
貸:累計攤銷200
借:所得稅費用12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25(3)2010年末
減值測試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2 000-(2 000/10)×2=1 600(萬元)
應計提的減值准備金額=1 600-1 400=200(萬元)
計提減值准備後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2=2 4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1 000萬元,其中800萬元(計稅基礎2400-減值測試前賬面價值1600)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0×25%=5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2 000/10)+200=5 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 100×25%=1 2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75-50=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200
貸:累計攤銷200
借:資產減值損失200
貸:無形資產減值准備200
借:所得稅費用1225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75(4)2011年末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 400-(1 400/8)=1 225(萬元)
計稅基礎=3 000-(3 000/10)×3=2 100(萬元)
暫時性差異為875萬元,其中700萬元{計稅基礎2100萬元—未發生減值2011年末的賬面價值(1600-1600/8)}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75×25%=43.7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額=50-43.75=6.2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 000-(3 000/10-1 400/8)=4 875(萬元)
應交所得稅=4 875×25%=1 218.75(萬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1 218.75+6.25=1 225(萬元)
借:管理費用175
貸:累計攤銷175
借:所得稅費用12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6.25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18.75

⑺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的變動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

計稅基礎為歷史成本,會計確認公允價值變動,但稅法在處置實現這部分損益前不予確認,以公允價值上升為例,會計作如下分錄: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在核算當期你應納稅所得額時,以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當納稅調減,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賬面大於計稅基礎),分拆後的所得稅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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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因股票價格下跌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減少是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還是負債

是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股票價格下跌,造成這項資產(股票)的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
===
具體分析:
1、股票價格下跌,分錄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這樣,賬面價值就減少了。
2、而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變,為取得時的支出。

⑼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不影響利潤總額,為什麼要計算遞延所得稅

之所以要計算遞延所得稅,是因為公允價值的變動使得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了暫時性差異。是否計算遞延所得稅,就是看是否存在稅會暫時性差異。

⑽ 長期股權投資中,賬面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什麼時候算做遞延所得稅費中,什麼時候不算。為什麼謝謝~

通俗理解:資產增加了,費用減少了,負債減少了,總凈資產理應增加。但是,稅法上不確認這種增加。如果這種增加是確實的,那麼,就該為這種增加多交稅,就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負債。 同理,資產減少了,費用增加了,負債增加了,總資產相應就減少。可稅法不確認這種減少。但確實是減少了,稅法暫時不確認,以後也要確認,這種減少,就會讓以後少交稅,就形成了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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