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為什麼在指定的范圍之內允許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呢
這是為了優化市場大環境,營造一個良性的市場競爭氛圍,增強市場活力,其次民間資本如果不能為國家所用那就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甚至這部分民間資本如果不為國家所用,很有可能給社會帶來巨大的負面影響。
2. 常用的融資手段有哪些
投看看為你解答常用的融資手段有哪些:
1、銀行貸款
銀行是大多數人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按貸款的用途分,可分為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項目貸款等。
2、小貸公司貸款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為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范、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3、典當行
典當融資,指中小企業在短期資金需求中利用典當行救急的特點,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從典當行獲得資金的一種快速、便捷的融資方式。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5、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企業的股東願意讓出部分企業所有權,通過企業增資的方式引進新的股東的融資方式,總股本同時增加。股權融資所獲得的資金,企業無須還本付息,但新股東將與老股東同樣分享企業的贏利與增長。
6、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7、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融資是藉助於第三方擔保公司而進行的融資行為,擔保公司將對申請企業進行調研,對於通過申請的企業,擔保公司將為企業向銀行提供擔保,由銀行發放貸款。通過擔保公司的擔保,可以解決中小企業抵押、質押物不足的問題,貸款額度得到信用放大。
8、增資擴股
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增資擴股一般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東認購或新股東與老股東共同認購,企業的經濟實力增強,並可以用增加的注冊資本,投資於必要的項目。
9、供應鏈融資
供應鏈融資是把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及其相關的上下游配套企業作為一個整體,根據供應鏈中企業的交易關系和行業特點制定基於貨權及現金流控制的整體金融解決方案的一種融資模式。供應鏈融資解決了上下游企業融資難、擔保難的問題,而且通過打通上下游融資瓶頸,還可以降低供應鏈條融資成本,提高核心企業及配套企業的競爭力。
3. 國務院辦公廳7月26日下發通知的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新「36」號
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以下簡稱《意見》)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務,研究提出具體實施辦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1.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交通運輸部、民航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列在首位的為牽頭部門或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下同)
2.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先由鐵道部提出改革方案,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編辦、鐵道部、交通運輸部、財政部提出意見報國務院)
3.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鐵道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4.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改革委、鐵道部負責)
5.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鐵道部、證監會、發展改革委負責)
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7.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能源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土資源部、電監會、國資委負責)
8.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資委負責)
9.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商務部負責)
10.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1975.616,15.58,0.79%)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11.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12.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3.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1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准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發展改革委、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負責)
15.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教育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法制辦負責)
16.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發展改革委、中國殘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銀監會負責)
17.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旅遊局、發展改革委負責)
19.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體育總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20.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證監會、保監會負責)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21.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銀監會負責)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22.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國防科工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資委、總裝備部負責)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23.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24.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國資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負責)
(八)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25.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稅務總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26.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負責)
27.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科技部負責)
28.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29.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負責)
30.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葯、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衛生部、商務部、能源局負責)
(九)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31.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總局負責)
32.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外交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外匯局、銀監會、保監會負責)
(十)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法制辦負責)
34.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准,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國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35.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銀監會、人民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監察部負責)
37.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十一)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38.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准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統計局負責)
39.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准、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發展改革委、統計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負責)
40.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工作要求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精神,按照上述任務分工,對涉及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二)密切配合,團結協作。對貫徹落實中涉及多個部門的工作,部門間要密切協作,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其他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各地區在貫徹落實工作中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工作。
(三)督促檢查,跟蹤落實。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及時跟蹤各項工作的具體落實,並按年度將工作完成情況匯總報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將對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適時開展督促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4. 民間資本怎麼投資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民間資本主體為什麼不願進入於已於國都有利的創業投資領域?就此問題,我們走訪了大量的社會各階層相關人士,均簡而言之三個字道出心裡話:不放心!所以中國有6萬億的居民儲蓄在政府一再降息後仍然很少投資於高新技術創業企業,大量的保險、養老等各種基金尚未開展創業投資業務,而各地陸續組建的一批以政府為主要出資人的創業投資公司或基金,不但規模小,因來源渠道單一,風險過分集中於國家財政,既違背了市場運作的效率原則,自然也不能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方面起到很好的示範作用和主導作用。有的以貸款方式取代股權投資方式運作資金,使創業投資走了樣,變了形,還有的違規操作,造成不應有的失誤和浪費,甚至敗壞創業投資的名聲,加之保護投資的法律環境較差及缺乏誠信制度等等不利因素,讓民間資本主體更加地不放心。
問題出在哪裡?我們在做了深入廣泛地調查研究後認為:之所以不放心的主要原因是沒有運作保障機制。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所指出的:目前許多人對設立風險投資的難點有誤解,以為問題的症結是政府沒有拿出足夠的錢來。其實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有一筆投資,而在於依託什麼樣的制度搞投資。風險投資的特點是高風險和高回報,如果風險投資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證具體運作人的個人責任和收益,就很難獲得成功。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們的制度安排恰恰就不能很好地保證具體運作者的個人責任和收益。目前,我們大多數的創業投資機構採用的是股份制公司形式,因這種企業組織形式自身存在無法克服的弊端,已暴露出無法適應創業投資的客觀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約束機制不足,很難防範道德風險。一個普遍的現象是從事創業投資的高管人員即具體運作者,大多建立於行政任命的基礎上,不是在市場競爭中選拔出來的,缺乏創業投資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普遍存在加大管理費用、提高企業成本、從事關聯交易、減少公司利潤諸如此類的叫人不放心的問題,由於公司被高管人員等內部人控制,監事會等部門形同虛設;公司法雖然規定,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但對於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股東能否代為訴訟,股東能否要求賠償,向誰要求等公司法都沒有規定,也就是說股東的代為訴訟制度很不健全。
同時,激勵機制不足,高管人員沒有積極性。創業投資決策成功,公司的高收益與高級管理人員聯系不密切;創業投資決策失敗,高管人員個人責任也不嚴重。
對於民間資本主體來說,希望具體運作者即創業投資家能夠負擔無限連帶責任,從而強化其責任,弱化代理問題,使創業投資家相當於普通合夥關系的合夥成員角色,對於民間資本主體來說,更希望免除自己在經營失敗,債主上門時的連帶責任,降低投資風險,使自己相當於股份制公司中的出資者。而能夠將此願望變為現實的唯一新型企業組織形式,就是身兼普通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長的有限合夥。
所謂有限合夥,是指由管理合夥事務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和不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但以其出資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組成的一種合夥形式。
有限合夥作為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這一制度安排與設計既能保證具體運作者個人責任和收益,滿足創業投資的內在需求,也能促進創業投資機制的健全與完善,使之步入良性、規范、持續的發展軌道。
其一、有限合夥能夠通過靈活的合同設計安排,解決創業投資機構的核心問題。
民間資本主體與創業投資家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代理問題,即民間資本主體把資金投入後,是不能幹預經營管理的,很難保證具體運作者的忠誠與謹慎;對於創業投資家的經營業績,幹得好就應該有高回報,幹得不好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充分體現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具體運作者應謹慎投資,不能冒過高的不適當的風險,設法防範並降低風險。
這些難題中,因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代理問題,是創業投資機構最棘手的核心問題,是核心問題的核心。有限合夥通過靈活的合同安排與設計,可以解決上述難題。如規定關於普通合夥人出資、收益分配、會計政策、對利益沖突的協議、顧問委員會等,以建立有效的約束與激勵協調一致的治理機制,確保有限合夥制投資機構能夠安全與高效的運作。
其二、有限合夥是創業資本與人力資本的完美結合。
我國民間資本主體,擁有大量閑置資本,這些資本急於尋求合適的增值途徑,但由於自身投資理財的效率低下,投資回報低,因而在市場經濟高度分工與優勝劣汰的機制下,他們轉而尋求專家投資機構幫助理財。他們的要求是,投錢不是問題,可以不參加經營管理,但要優先享有利潤的分配,以自己向創業投資機構許諾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將風險控制在可預期的范圍之內。
另一方面,創業投資機構的專家,通常具有行業與技術專長、高層管理經驗、通曉財務知識、與工商界金融界有密切的聯系,他們大多數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金融投資機構的經理轉化而來。創業投資家的要求是,出很少的錢,一般出1%的資金,主要投入人力資本,獲得比較高的回報,通常是稅後利潤的20%,能運用知識經驗發揮自身價值,從事發現機會、組織運作、投資決策等事務,要充分實現人力資本價值,也須藉助有限合夥這一組織形式。
兩者完美結合,即有錢的出錢,有才的出才。
民間資本主體是有限合夥人,創業投資專家是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是有限合夥資金的主要供應者,實質是民間資本主體決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成和存續,決定創業投資家即普通合夥人的選擇。對於創業投資家而言,他過去的資歷與信譽代表了他的人力資本價值,一個投資專家的資歷越豐富,信譽越卓著,他所能募集的資本越多,所能管理的創業企業與所擔任的董事也越多,同時,他們的信譽本身也是一種資產,他會盡力花費時間和精力支維護自己的信譽,否則就會被市場淘汰。作為民間資本主體,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與風險最小化,一定會選擇資歷與信譽良好的投資專家作為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在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中具有獨特的制度魅力,它既具備減少投資者的風險,鼓勵民間資本主體踴躍投資的聚合資金的功能,又具備提高創業投資機構的信譽,強化具體運作者責任和人合功能,還通過靈活的合夥合同安排與設計,解決創業投資機構中棘手的代理問題,建立激勵與約束協調一致的治理機制,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份制創業投資機構普遍存在稅負過重等一系列的問題。所以,要改變目前創業投資機構存在的種種弊端,讓民間資本主體放心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建立以有限合夥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是非常必要的選擇。
當然,我國現行法律中找不到有限合夥的規定,《公司法》也沒有規定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並存的兩合公司,《民法通則》與《合夥企業法》等現行法律是創業投資機構採用有限合夥的法律障礙,但不少地區在鼓勵創業投資的地方性政府規章中,與時俱進,搞制度創新,早已突破現有法律的束縛,還是明確了有限合夥作為企業組織形式的合法性,而這種法律與規章內部的效力沖突問題在我國是客觀存在的,還有待國家有關機關按《立法法》盡快予以排除。因為完備的法律制度和有利於投資的誠信制度及法治環境是創業投資發展有必要條件。
總之,讓民間資本主體不放心的嚴重影響與制約創業投資發展的不利因素較多,但我們認為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健全創業投資的運作保障機制,通過制度創新,促進技術創新,科技興國,以提高國民經濟整體素質和綜合國力,實現跨越式發展。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希望能解決您的問題。
5. 基礎設施融資引入民間資本利弊的弊在哪裡
民間資金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並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採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使用權的金融行為。民間金融包括所有未經注冊、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種金融形式。利:民間融資能夠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發揮其最大效用,為企業、個人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活躍經濟,帶動投資,彌補正式金融機構缺口空白,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弊:民間資金融資由於其非正式性和自發性,在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和有效的社會監督,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一、經營手續不齊全。二、存有非法集資亂象。三、潛在風險影響社會穩定。四、資金用途不合法。五、標的大、利率高、時間短。六、違規經營現象突出。七、稅利流失嚴重。這些資料投融界站點上都有的,還有相關的最新資訊,您可以去看看哦。
6. 如何促進民間資本管理業務的規范發展
一、總體要求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由市金融工作局批准業務經營資格,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要遵循服務實體經濟宗旨,按照「投資自願、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依法合規、接受監管」的原則,通過探索和創新必要的引導和約束機制,促進民間資金合法投資、有序流動和有效監管,防範地方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經批准原則上各設立1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對現有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運作良好、經營規范,當地政府重視並做好監管和風險防範的,轄內民間融資活躍、中小微企業資金需求量較大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經濟總量、中小企業數量等情況申請增設民間資本管理公司。
二、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
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須經工商部門登記並核發營業執照後,由市金融主管部門根據發展布局和總量控制情況核准業務經營資格。其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市級或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或地名,行業表述應當標明「民間資本管理」。經營范圍為從事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短期財務性投資等服務。公司經營范圍隨業務的發展需進一步增減完善的,應另行上報審批,實行一事一批。
三、業務經營許可
(一)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應具備的條件
1.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2.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由2~10名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50名發起人;企業法人股權比例不低於注冊資本的50%。
3.主發起人應為注冊在泉州市轄內、設立3年以上的企業法人,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且近三年凈利潤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持股比例不低於30%;其他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也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總額的5‰。
4.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時,位於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股東實繳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含);位於其他縣(市、區)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其股東實繳出資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8000萬元(含)。
5.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范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7.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它必要設施;開業前營業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實地驗收並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審慎性條件。
本意見實施前設立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9個月內,按照本意見有關申請業務經營資格應具備的條件,進行整改並向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告。
(二)所在縣(市、區)初審。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向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2.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出資人承諾書;
4.公司設立方案;
5.可行性研究報告;
6.出資人協議書;
7.各股東之間的關聯情況;
8.股東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包括:股東之間關於出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授權其行業主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意見。
(三)申報業務經營資格。經同級政府、管委會同意後向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報送以下材料:
1.業務經營資格申報材料。包括:明確負責申報初審、日常監管、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住所、主發起人及其他發起人的基本情況、注冊資本金等),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2.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所在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出具的監管與風險防範處置承諾函,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日常監管、組織定期檢查;負責處置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
3.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應包括: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及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從業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驗收報告;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市金融工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四)准入審核。建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准入審核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包括銀行高管、注冊會計師及律師等。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市金融工作局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後,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論證,提出符合或不符合條件的審核意見。市金融工作局在15個工作日之內作出批復。符合審批條件的,市金融工作局出具業務經營許可批復文件。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取得業務經營許可批復文件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四、規范經營
(一)資金來源。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對運行情況良好、合規經營且股東實繳出資額使用達70%以上後,經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初審、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可採取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引進優先股東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當年設立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倍。達到分類評級標准A類的公司,融資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4倍。
(二)資金投放。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原則上用於對縣(市、區)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及其項目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黃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資。用於1年以內的短期財務性投資(不包括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凈額的30%,且必須到所在縣(市、區)指定的機構登記。
(三)投資回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通過協議方式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四)資金運作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堅持分散、審慎,實行項目投資限額管理制度,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和決策,並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五)資金結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向外募集資金不得與公司注冊資本金和其他形式融入資金混用,應當在公司所在地銀行設置專門賬戶,實行分賬管理。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
(六)分紅規定。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可分配盈餘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得超過可分配盈餘的40%。
(七)信息披露制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聘請有資質專業機構對本公司資產、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並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及重要信息;每個月的10日之內以及年終結算完成一個月內,向縣(市、區)主管部門報送上個月或上年度的業務經營情況表、銀行對賬單等有關資料。重大事項實行隨時報告制度。
(八)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原則上不得跨縣域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經企業注冊所在地主管部門批准、向投資所在地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後,可跨縣域經營:
1.最近1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於65%,且發起人的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股東實際出資額達2億元人民幣以上;
3.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投資達60%以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監督管理與退出機制
(一)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實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評級分類監管相關規定,根據評級結果對不同級別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施區別對待的扶持和監管政策。縣(市、區)政府和泉州開發區、泉州台商投資區管委會要切實承擔起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化解處置責任,並擬訂監管細則,切實加強日常監管。
(二)市、縣(市、區)兩級主管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防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的風險。市、縣(市、區)兩級主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違規行為可以採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限期整改等措施,並視情況作出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等決定。
(三)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和風險處理機制。重大事項包括:
1.引發群體事件;
2.重大安全防範突發事件;
3.嚴重違法違規情形;
4.主要資產被查封、凍結、扣押;
5.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6.企業或主要法人股東涉及重大訴訟案件;
7.連續6個月以上未開展業務;
8.高利放貸等非法金融活動;
9.其他情形。
所在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接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風險處置預案,責成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經核查,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市金融工作局撤銷其業務經營資格,並移送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1.被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認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
2.非法吸收存款行為的;
3.金融詐騙等嚴重違法行為經司法部門認定屬實的;
4.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
5.洗錢行為的;
6.拒絕或阻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7.連續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
8.存在非法營銷或非法廣告宣傳行為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債權債務清算完畢後,應在10日之內向市、縣(市、區)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備,市金融工作局取消其業務經營資格。
六、政策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金融工作局要牽頭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范發展工作,加強監督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縣(市、區)應結合實際,加強引導,落實相關職責,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規范發展。
(二)提供政策支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設立發展給予扶持,從實際出發提供相關政策支持。要逐步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納入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和服務業有關扶持政策范圍。工商部門要依法依規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辦理注冊登記等事項。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要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使用徵信系統給予積極支持。各有關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要給予支持,在公司辦理房屋、股權、機器設備、車輛、知識產權等抵(質)押登記時,積極予以受理和服務。
(三)加大清理整頓。工商部門及業務經營資格審批部門要對違法違規、未進行工商登記、未獲批准從事民間融資業務的投資類公司開展清理整頓。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7. 民間資本如何參與到城市經濟和管理
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有經營業績協議、服務合同、管理合同、租賃、特許經營、BOT和私 有化等具體方式。下面介紹這幾種方式的特點。
經營業績協議經營業績協議是指政府(企業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簽訂的有關經營業績標准以及如何分配經營所得的協議,其主要目的是在政府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互惠關系。這一做法已經在很多基礎設施項目中使用過。經營業績協議方式起源於法國,而韓國是亞洲最早採用經營業績協議的國家之一。新的使用者為經營業績協議增添了新的內容— ——對管理者和雇員都設立了明確的、以業績為核心的獎勵機制。近來的多數合同紛紛效仿這種以激勵機制為重點的方法。從嚴格意義上講,經營業績協議並不涉及到私營部門的參與。在這種制度下,公共部門保留了全部的決策權。但是,它將私營企業的商業化管理原則應用於公共企業,因此可以看成是私營部門參與公共企業的前身。事實上,經營業績協議可以作為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經營業績協議成功的關鍵就在於在合同中明確業績考核標准,確定合理有效的激勵制度,並且實行有效的事後考核評價。對於那些已經擁有良好財務報告體系的企業來說,經營業績合同最能夠發揮作用。但是這種合同的缺點在於其穩定性難以維持———政府很可能出於經濟政治壓力而更改協議,而這時管理方難以就此與政府討價還價。因此,這種安排存在容易激發短期行為的弱點。
服務合同服務合同是最簡單的參與方式。對於一項較大的公益工程,可以將其中的一部分分包給私營部門去實施。例如,在鐵路運輸中,機車的維修保養可以分包出去。正如塞內加爾、肯亞所做的那樣,在供水和污水處理方面,在管道的維修、查表、收費等方面都可以很好採取服務合同方式。
服務合同讓私營部門承擔一些專門的服務,如安裝水表、抄表、檢測漏水、維修管道、收費等。時間較短,一般為六個月到兩年。這種方式的主要好處是可以利用私營部門的專門技能從事技術性工作,在技術性工作方面引入競爭。私營部門不擁有資產的所有權,也不承擔投資義務,不承擔商業風險。公共部門負責投資,並擁有所有權。嚴格說來,這種方式不涉及私營部門的投資。公用事業已經管理得比較好,有商業活力,在需要專門的技術服務時,服務合同是一種有效的方式。由於引進了效率較高的私營部門的參與,並在合同招標時採取了競爭性招投標的方式,因而能夠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將服務承包出去的做法已逐漸成為公共設施提供者流行的做法,它為增強對用戶的責任心提供了一種靈活而又有利於降低成本的途徑。與此同時,它還解決了專家由政府終身僱用而引起的開支過大的問題。每一個提供者只承擔短期、專項的合同,多個承包者的存在形成了競爭環境。
管理合同管理合同把國有公用企業的經營和維修的責任轉移給私營部門,合同期限通常為3到5年。最簡單合同是給私營部門承擔的管理任務支付固定的費用。復雜一點的合同是確定一定的業績目標和基本報酬,如果提高效率則給予激勵。當承包商被授予充分的決策自主權,而且至少部分是根據經營業績取得報酬時,管理合同的執行情況就會比較好。 但是,在無法確定合同的考核標准時,只能使用固定收費的合同。根據業績收取費用的管理合同一般來說比收費固定的合同(如傳統管理咨詢轉讓契約)更為成功。在法國,供水和衛生設施的管理普遍採用管理合同方式。為提高勞動生產率而設立的激勵機制,使承包者的收入與一系列指標掛鉤,包括減少泄漏、擴大設施覆蓋面等等。在管理合同下,私營部門不承擔商業風險和投資責任。管理合同主要適合提高技術能力和專門技術工作的效率。
租賃在租賃方式下,承包商向政府支付一定費用,租賃公用事業的資產,並負責其經營和維護。在租賃中,政府為生產設施提供主要的投資,而私人承包商則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使用的那些公共設施支付費用。一項租賃合同一般給予承包商6—10年時間內連續獲得收益的專有權利。承包商負擔大部分或所有的商業風險,但不包括與大型投資有關的金融風險。一定程度上,租賃體現著所有權的混合。在租賃合同中,承包商負責收費,其利潤來自所有經營所得與經營費用之差,再扣除交付給政府部門的租賃費之後的余額。因此,承包商有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動力。
在租賃合同簽訂時,政府要特別注意加入保持設備長期使用條件良好和應達到的最低維修標準的條款,並加入評價經營業績的考核指標和必要時終止合同的條款。此類安排在投資很少且突然動盪的經營活動中最能行得通,因為經營責任可與投資責任進行劃分。法國近幾十年在城市供水與衛生設施方面一直利用租賃合同。
在租賃方式下,投資的計劃和融資仍由政府負責。因此租賃主要目的是改善經營效率,可作為特許經營的基礎。
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權具有租賃的所有特徵,但它給予了承包商更多的投資責任,如對於生產能力的具體深度和廣度的改進,以及對固定資產的更新規定等。特許經營方式下,私營部門不僅負責設施的經營和維修,而且負有一定的投資責任。政府保留資產所有權。特許經營權通常通過競標獲得。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包括:業績目標、業績標准、資本投資安排、調價機制、爭議的解決方式等。特許經營在法國基礎設施領域的應用有很長的歷史,最近已經傳播到發展中國家的給排水部門。特許經營的主要優點是把基礎設施經營和投資的全部責任轉移給私營部門,給提高整個公用事業效率帶來動力。它適合需要較大投資以提高普及率或改善服務質量的項目。
BOT合同BOT合同是特許經營的一種典型形式,但多用於水廠和污水處理廠等項目。在一個典型的BOT 合同中,私營部門承擔風險,投資建設並運營一個新的水廠,在特許期滿後,將全部權利移交給政府。為了得到銀行貸款,項目的現金流通常通過一個長期的供水合同加以保障,政府往往擔保最低的收購量。水價按照合同期建設運營成本和承包商的合理回報來確定。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的上海竹園第一污水處理廠項目,即由以民間資本為主的投資聯合體以BOT形式投資建設並專營20年。BOT 在實踐中存在各種變形,如BOO(建設—經營—擁有)。TOT(轉讓-經營-轉讓 ),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在一定時期內有償轉讓於非政府投資主體經營,政府回收資金可用於新項目建設,並最終擁有項目所有權。特許權合同成功的關鍵是制訂詳細規范的合同條款,政府方應注意加入終止條款,這一條款授權政府在特許權人未能如約達到合同的經營目標時可以撤回特許權。
私有化將市場原則引進基礎設施建設的另一個途徑是將國有企業轉化為私營企業,或是混合式企業。其中一個最為被廣泛使用的方式是將現有的國有基礎設施企業進行股份化改組,再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其股份,從而完成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同時還可以國有股的形式保留部分(有時是大部分)的國家對企業的控制權。如2002年5月,上海浦東自來水公司 50%國有股股權溢價轉讓於威望迪。威望迪以20億元現金,超過資產評估價格近三倍的價格,承諾對合資公司1 582名員工不進行裁員,保證提供優於現有標準的優質自來水並將保持政府統一定價的條件,首次涉足供水管網。
實現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的條件
根據各國私營部門參與基礎設施的經驗,民間資本要想順利地從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經營,需要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一是清晰透明的政策法律法規;二是有效獨立的監管機構;三是公開透明的竟標程序及項目要求;四是公正可行的風險分擔機制;五是成熟的國內資本市場;六是符合市場運行規則的價格體系。
國家雖然初步放開了民間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的市場,並決定建設特許經營制度,但還缺乏實施細則。民間資本在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方面還存在諸多障礙。主要包括:
一是市場准入障礙。許多產業領域面臨著實際上的「限進」障礙。與國有經濟和外資經濟相比,非公有經濟在投資、生產和經營等方面面臨更多的前置審批,手續多、關卡多、效率低、費時長,在參與競爭的資格、條件和機會上往往處於不利地位。一些職能部門的吃拿卡要,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間資本的投資熱情。一些壟斷領域和行業已形成利益集團,表面上「歡迎」民間資本介入,背地裡卻合力抵制。因此,從表面上看一些行業和領域向內資開放了,但在事實上並沒有真正放開。
二是不公平競爭,如有些領域雖然允許民間資本涉足,但體制性障礙導致明顯的不公平競爭。如基礎設施項目往往由特許公司發起,沒有實行招標制度,有資質的私企被排除在外。
三是融資渠道不暢,金融體制不適應民間投資發展需要。無論是直接融資或是間接融資,對民間資本特別是非公有企業開放程度都很低。據國家計委宏觀院的研究,中國資本市場目前已形成股票類、貸款類、債券類、基金類、項目融資類、財政支持類六大融資方式,國內外融資渠道多達數十條。但是,對非公有經濟僅僅開放了短期信貸和大企業股票融資的渠道,遠遠滿足不了各類非公有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
四是民間投資法律保障不力,服務體系不健全等。目前,非公有企業在兼並國有企業、保護土地使用權和知識產權、明晰財產權等方面,其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法律保障。非法剝奪、損害、侵佔非公有企業資產現象時有發生,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問題比較嚴重,投資者信心和積極性受到挫傷。非公有企業在項目投資方面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服務機構和管理辦法,投資者在履行程序、選擇投資方向、爭取技術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務。
五是國民待遇障礙。民營企業不要求超國民待遇,只要在員工使用、土地徵用、稅收等問題上和外資有同等的待遇。
為了真正發揮民間資本在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作用,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為民間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
1.認真貫徹落實《關於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要改革步伐,推進公用行業的市場化。以法律制度作為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改革的准則,要體現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的原則,以立法為先導,依法行政,減少改革的盲目性。
2.盡快制定和出台《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推進和完善特許經營制度,打破壟斷,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市政公用行業的投資者、經營者。合理確定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的價格或收費標准,通過延長項目特許經營權期限的方式,增加項目的投資收益,提高項目投資回報率,增加民間投資的吸引力。
3.給民間資本以國民待遇,在稅收、信貸、上市、用地各個方面與國企和外企享受同等待遇。
4.拓寬資金融通渠道,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探索各級政府安排部分財政性資金,用於民間投資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的貸款貼息,支持建立貸款擔保體系或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等。完善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幫助和扶持力度,引導和支持民間投資實體通過發行企業債卷、股票上市進行直接融資。
8. 什麼叫民間資本
從三方面認識民間資本
第一,民間資本的來源日益多樣化。就民間資本的擁有主體來看,我們認為不僅是指民營企業所擁有的可投資資金,而且包括大量的非企業主體和居民所擁有的資本。據統計,截至今年1月,居民本外幣儲蓄存款余額已經接近32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有可能通過民間金融途徑形成民間資本。需要注意的是,有三類民間資本值得政府關注和警惕。一是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各種非規范途徑形成了部分投機性民間資本。近年來,商業銀行信貸規模不斷膨脹,2009和2010年分別為10萬億和7.5萬億元。如此巨大的信貸資金難以全部進入到實體經濟領域,也有一部分游離出銀行體系,被私人主體用於股市、樓市等資產投資,形成金融體系的不穩定因素。二是有部分民間資本屬於私人的灰色收入甚至是非法資金,通過洗錢的方式進入到投資領域,這在房地產投資領域尤其常見,並且披上了民間資本的外衣。三是隨著境外「熱錢」湧入不斷增加,以及對外資優惠條件的逐漸消失,也有境外主體通過與境內主體的合作,使境外資金獲得境內民間資本的身份,用於直接投資或投機。
第二,民間資本的形成途徑呈現「雙軌制」。一方面,是依靠體制內的正規途徑形成的民間資本,主要是民營企業通過商業銀行信貸、資本市場的股票和債券融資獲得的投資資金。但是,無論是銀行體系還是資本市場,目前對於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都比較有限。另一方面,當前私人經濟主體越來越依靠體制外的非正規金融途徑,來籌集和運用民間資本。例如:企業間的直接借貸;私人之間的借貸;私募基金;農村的基金會與合會等。這些非正規金融,構成了日益龐大的資金流動渠道。據2009年官方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民間借貸資本的存量大量有4萬億,而有的研究機構則的分析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資本存量高達10萬億左右。除此之外,民間私募基金代表了股權性資本,可以監控的規模也超過了1萬億,更何況還有很多難以監督的股權性資金。
第三,民間資本的投資對象出現雙重特徵。一方面,在符合國家政策的新型戰略產業領域、國家支柱產業、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建設領域,,民間資本的介入不斷增加。隨著政策的逐步放開,部分壟斷領域的民間資本介入也出現增加趨勢,如公用事業和金融行業等。如果就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結構看,主要包括財政資金、銀行貸款、外資、自籌及其他資金,最後一項到2009年已經超過15萬億元,在全部投資中的比重高達80%左右,其中很大一部分應該屬於企業利用的各類民間資本。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民間資本逐漸進入到金融投資領域,追求資產價格的升值。尤其是近幾年,大量的民間資本進入到股市、房地產市場、貴金融、大宗商品、藝術品等領域,進行各種投機性炒作,也構成了經濟中的不穩定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浙江等中小民營企業聚集的地方,隨著許多傳統企業的利潤率不斷降低,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也有許多實業資本逐漸轉向金融投資領域。
9. 民間資本運作國家為什麼不公開操作
資本運作國家不公開是因為這是傳銷者的欺騙宣傳,國家沒規定,你能發現這個問題就不會受騙了。
10. 民間資本的主要表現
首先,在本質上已經轉化為投資的居民儲蓄的創富能力低下。在8萬億的居民儲蓄中,不排除有一部分是公款私存和帶有灰色成分的存款,但大部分屬於個人的貨幣積蓄。值得注意的是再也不能象改革開放初期那樣,把這種貨幣積蓄簡單地看作是即期消費的剩餘,因為它們大多已具有謀取更大收益的特徵,已從本質上轉變為了投資。
這些資本化了的居民儲蓄存款在連續8次大幅降息中,其創富能力大大減弱。對於國有銀行來說,也因種種原因惜貸而未能將巨額居民儲蓄存款充分貸放以獲取應有的息差收益,故其對社會的間接創富能力也呈下降趨勢。 其次,由於實業投資方面的市場准入障礙(或說是所有制歧視因素),民間投資轉化為實業投資的比重較小,其創富能力也難以樂觀。據調查,在2001年底前,即便在發達地區,允許民間投資的領域只有41個(而允許外資投資的領域卻有62個),大多數容易獲取高額利潤的行業仍被國有企業所壟斷。加上民間實業投資缺乏後續金融支持,私人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還非常有限。民間實業投資持續增長受阻。
據統計:九五以來,非國有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放慢,年均增長11.2%,平均增幅比八五降低31.7個百分點。其中私營經濟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由1996年的25.4%回落到1999年的7.9%。與此相應,非國有經濟固定資產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在九五期間也呈下降或徘徊的趨勢,1996――1999年,非國有經濟固定資產投資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分別為47.6%、47.5%、45.9%和46.6%。
最後,民間資本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創值能力令人失望(在證券投資中大部分是投向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主要是以股票投資來分析)。由於產權制度改革不徹底以及市場監管、市場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缺陷,在中國現有的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相當一部分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加上中國股市開張伊始就未按國際慣例辦事,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公眾流通股並存,且同股不能同權同利,所有權約束機制大大弱化。
在政策取向上,政府前期的政策明顯具有把上市作為幫助國有企業脫貧解困之重要手段的傾向,民營企業很難分得一杯羹。盡管有少數民營企業通過並購借殼上市,但截至2002年6月末,以滬、深1254家A股上市公司公布的2001年年報和2002年部分中報為依據,可發現中國境內A股市場共有139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民營企業,民營上市公司占同期中國境內A股上市公司總數的11.08%;其中,直接在主板上市的民營企業為59家(佔4.7%),通過買殼上市的民營企業為80家(佔6.38%)。另外,從總股本來看,上市的民營企業之總股本只佔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76%。而在國內資本市場上,民營企業的業績卻優於國有上市公司,從2002年中報來看,民營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收益為0.103元,高於滬、深兩市全部上市公司0.082元的平均水平。在莊家控盤和內幕交易泛濫的過度投機氛圍中,由於信息獲取的極度不對稱,弱小的民間資本在股票二級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很低。現有的金融市場難以充分激活民間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