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有何要求
根據《辦理指引》第十條,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應當以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等另有規定外,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0%(ST和*ST等被實施特別處理的,轉讓價格不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95%),創業板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價格應不得低於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的80%。
根據《違約處置通知》第四點,辦理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協議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轉讓協議簽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盤價格的70%。
轉讓雙方就股份轉讓協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內容涉及變更轉受讓主體、轉讓價格或者轉讓股份數量的,以補充協議簽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轉讓股份二級市場收盤價為定價基準。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❷ 轉讓股權價格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方法有:
1、協商作價法
即由股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協商作價法」屬於主觀定價法,即轉讓方和受讓方可以綜合考慮企業資產的歷史、現狀與未來以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確定雙方都滿意的價格。
2、出資額法
即按公司工商注冊登記時的出資額來確定股權價格。
3、凈資產法
即按公司某一時點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或根據該凈資產值進行適當的溢價來確定股權的價格。
4、評估價法
即按公司經資產評估後確定的資產價格來確定股權的價格。
5、市盈率法
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個相對客觀而由證券本身確定的價格,在投資學上稱作「內在價值」。其中四種方法可以歸類為客觀定價法,如「出資額法」反映了企業資產原有的價格,「凈資產法」與「評估價法」反映了企業資產的現有價格,「市盈率法」則考慮企業的動態盈利能力,主要體現企業的未來收益,反應了企業資產的將來預期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在深交所辦理股份協議轉讓業務,收費標準是什麼
你好,據《辦理指引》第十八條和本所《關於調整部分證券品種收費標準的通知》,股份轉讓雙方應當按照本所關於股票競價交易的收費標准,即按成交金額的0.0487‰(A股、B股)繳納經手費;對於每筆轉讓的單個出讓方和受讓方,經手費的上限均為十萬元人民幣。
❹ 港股上市公司股權協議轉讓定價是如何確定的
摘要 您好,1、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准,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於該算術平均值的90%。
❺ 新三板設協議轉讓股票有效申報價格範圍是怎麼回事
在3月25日,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25日發布通知稱,自2017年3月27日起,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
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股票中的「烏龍指」是指股票交易員、操盤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時候,不小心敲錯了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事件的統稱。
❻ 國有企業資產轉讓協議書
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地訂立。
鑒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的股權,該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占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並且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 公司股東會及甲方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鑒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鑒於 股東會也同意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基於上述條款,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價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號評估報告所列的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為依據,以 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在向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鑒證前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前向甲方支付剩餘的 %的價款。
第二條 保證(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其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在被轉讓企業的 %的股權於 年 月 日向 作質押,但現在甲方已徵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按本合同的規定轉讓給乙方。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作為保證,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視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
第三條 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合同生效後,若發現屬於本次股權轉讓前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被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墊付,最終應由甲方承受。
第四條 職工安置條款(100%股權轉讓時適用)
(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被轉讓企業職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
第五條 產權交接方式
(雙方當事人應約定股權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第六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與本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由 公司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則除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外,每遲延一天,應按遲延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或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或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經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雙方合法代表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鑒證後,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有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其他報有關部門備案。
轉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鑒證機構: (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