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板塊資金 > 國際股票信息披露制度

國際股票信息披露制度

發布時間:2022-06-28 22:18:54

A.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並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1~6號)。

B. 信息披露制度是什麼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等信息的制度。該制度的建立是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也使投資者能夠更加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C. 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實行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我認為要解決的是為什麼要 進行信息披露,因為我們的市場並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 有效市場假說有以下三種形態:一、弱式有效市場假說:該假說認為在弱式 有效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已充分反應出所有過去歷史的證券價格信息,包括股票 的成交價、成交量、賣空金額,融資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場假說成立,則股 票價格的技術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還可能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額利潤。二、半 強式有效市場假說: 該假說認為價格已充分反應出所有已公開的有關公司營運前 景的信息,這些信息有成交價、成交量、盈利資料、盈利預測值、公司管理狀況 及其它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等。假如投資者能迅速獲得這些信息,股價應迅速作 出反應。如果半強式有效假說成立,則在市場中利用技術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 作用,內幕消息可能獲得超額利潤。三、強式有效市場假說:強式有效市場假說 認為價格已充分地反應了所有關於公司營運的信息, 這些信息包括已公開的或內 部未公開的信息。 在強式有效市場中, 沒有任何方法能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額利潤, 即使基金和有內幕消息者也一樣。目前世界范圍的市場來看,美國以及其他金融 系統比較完善的國家的市場可以說是處於半強勢有效的狀態, 我國應當說是處於 一個弱式的狀態。 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規范運行的有效保證, 盡管近年來我國有關監管部 門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規范信息披露的法規文件,但是,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會 計信息披露不實、誤導投資者等事件屢有發生,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 序發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以及原因,有利於建立有效的 應對機制,確保資本市場的有效運行。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為強制性和自願性。 所謂強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 關法律、 法規和章程所明確規定的上市公司必須披露信息的一種基本信息披露制 度。自願性信息披露是指在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之外,由公司經理層自願主動提 供有關公司財務和其他與投資者決策相關信息的一種信息披露制度。 強制性披露 能夠確保投資者及時獲取所需的財務預測信息, 但在財務預測信息涉及到商業秘 密或財務預測信息對企業不利時,企業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縱預測性財務信息,財 務預測信息的質量就很難保證; 自願性披露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業管理者操 縱財務預測信息,確保預測信息的質量。 我國上市公司目前信息披露的問題所在:第一,信息失真。利用非公允的關 聯購銷業務轉移利潤,粉飾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利用非公允的股權轉讓或資產 置換,剝離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或集團公司犧牲自己的優質資產低價讓與上市 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實力;利用託管方式,上市公司獲取固定收益,或者由 集團公司分攤虧損,美化上市公司形象。第二,信息披露不及時。有利的會計信 息提前披露; 不利的會計信息延遲披露。第三,信息披露不充分,內容和范圍存 在局限性。財務狀況信息披露不充分;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充分;關聯交易信息 披露不充分;用的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披露不充分。第四,預測信息不準確。
從總體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質量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 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使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費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 少會計信息都不會減少其他人了解該信息的可能性,即會計信息的公共性。正因 為如此, 會計信息使用者單位的使用會計信息行為無法通過支付價格或承擔費用 的方式補償給會計信息的生產者上市公司管理當局, 對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產生的 影響稱為會計信息的外部性。 因此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在會計信息的公開披露中自 覺或不覺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節約信息披露成本,從而使會計信息披露的充分 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第二、由於會計信息的外部性,使上市公司管理當局不 願提供某些信息, 這就形成了會計信息使用者和會計信息生產者之間的信息不對 稱,而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則處於會計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從而導致投資者證 券交易的,逆向選擇和代理人的道德風險,這往往是實際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披 露誤導投資者信息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三,雖然公開披露的會計信息本身具有公 共性,但是由於不同的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渠道不同,導致投資者之間擁有信息的 不均衡。在這種情況下,擁有較多信息的投資者便相對獲得一些超額預期回報, 其結果是損害了擁有較少信息的投資者的利益。在實際操作中,表現為一些大股 東利用一些超前信息(如未及時披露的信息) 來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第四,會 計准則的局限性。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缺陷令出多數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弱化, 甚至縱容違法違規操作。第五,社會審計機構獨立性的困擾。第六,證券監管力 度不足。處罰力度不夠。總之——決定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的主要因素,並非 來自於市場的約束,而是來自於政府監管與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等制度因素, 而制度、法規不完善,監督管理不到位,以及中介機構的較差的獨立性使得公司 受利益驅動降低信息披露質量,甚至違規。 但是對於上市公司的信息強制披露,也存在著一個度的問題。在古典經濟學 家看來,只要給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 「看不見的手」即市場機制就會自動調節 資源配置,引導社會達到最大福利,政府只擔當守夜人的角色,通過明晰產權以 及監督合約履行等手段保證經濟活動依法有序地進行。 事實上, 當經濟患上頑疾, 市場出現某種程度的失靈時,人們總習慣尋求政府的庇護;當政府管制過嚴,制 度出現一定程度的失靈時,人們又反過來期望市場自由的回歸。歷史的教訓告訴 我們,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自由市場經濟都不可能單純依靠市場或政府。蘇聯自 20 世紀 20 年代開始實行中央計劃經濟,一躍成為世界工業強國,但單純依靠政 府又直接導致了蘇聯的經濟崩潰和國家解體; 而推崇自由並實行市場經濟的西方 國家卻有著別樣的遭遇,20 世紀 3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使他們不得不重新評價政 府在經濟中的作用, 凱恩斯經濟思想正是這個時代的產物。 歷史清楚地告訴我們, 市場和政府均不可或缺,兩者的有機配合才能確保經濟的健康發展。 強制性信息披露發揮著類似政府對經濟的作用。 強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 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會計管制的組成部分,而會計管制屬於政府行 為。相對自願性信息披露,強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縮短上市公司自願信息供給和投 資者信息需求期望間的差距,並維持一個能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理性水平。
目前對於雖然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管制已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但理論界 其實存在爭論,除了是/否管制兩大主張之外,還有介於兩者之間的適度管制理 論,適度管制要求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會計信息一經披露則必 須具備規定的質量條件,這是強制性的信息披露。但並無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 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這屬於自願性信息披露。適度管制實際上是自願性信 息披露與強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機接合, 是兩者在實現資本市場目標過程中的均衡。 隨著投資者專業素養的整體提高, 投資者對會計信息需求的量將呈自然減少 的趨勢, 從而降低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間; 與此同時, 由於受成本的制約, 上市公司對會計信息的供給存在一個上限, 強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 公司的承擔能力。無論我們是將會計信息披露視為一種技術資源,還是將信息披 露的有關規定視為一種制度資源,都必然會限定資本市場的最大產出,單純的制 度安排徒勞無益,這規定了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僅靠會計管制與強制性信息披露是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效率與公正的, 政府 應對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的上市公司進行實質性的審查。 我國政府應該通過實質性 審查制度對利用公開資本市場籌資的渠道加以限制, 而不能視信息披露制度為唯 一的法寶。中國目前的證券管理制度,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實行所謂產業政策,在 交易市場上給予國有股、法人股以特殊照顧,以及證券法規對國有企業的各種優 惠政策,都充分表明我國離實質性審查制度的要求還很遠,上市公司體質的先天 不良單靠會計管制的後天彌補是無濟於事的。

D. 股票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1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對於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來說,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 %(含7%)的前5隻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E. 國際股票市場融資 演講稿

特點
折疊永久性。
這是由股票融資這一方式決定的,由於股票沒有期限的限定,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要求退股,因此,引進的外資能夠成為永久的生產性資金留在企業內,而不至象一般合資或合作企業一樣,會因合同到期或意外變故,外方抽回資金而使企業陷入困境。特別是通過發行B股融資,籌資國吸引的外資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B股只能在外國投資者之間進行交易而不能賣給國內投資者,因此籌資國所籌外資就較為穩定,該國吸引外資的數量也不會受到游資的沖擊。
折疊主動性。
通過股票吸引外資,籌資國可運用法律和政策性手段約束投資者的購買方式、購買種類、資金進出的方式、稅率等,並做出相應的規定,籌資國還可以自主決定哪些行業、企業允許外商投資,哪些不行,從而正確引導投資方向。
折疊高效性。
國際股票融資有利於對外發行股票的企業在更高層次上走向世界。國外股票持有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會十分關心企業的經營成果,有利於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企業因股票向外發行,無行中提高了國際知名度和信譽,有利於企業開拓產品銷售市場,開展國際化經營。
折疊編輯本段特徵
(1)根據多數國家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國際股票發行人僅限於資本業已股份化的特定類型的公司組織,通常為股份有限公司或特定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2)國際股票發行人與投資人分屬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其股票發行或上市交易行為受到不同國家法律的支配,由於其法律適用較為深入地涉及到不同國家的公司法、財產法和證券法規則,故其法律沖突問題的解決較為復雜;
(3)國際股票本質上是一可自由流轉的股東權利憑證,它具有權利無期限性,採取記名證券形式,其權利內容又具有復合性與復雜性,故國際股票的發行,交易與權利爭議解決均不同於國際債券;
(4)國際股票融資通常不以單純的一次性股票發行為內容,發行人往往追求國際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的雙重後果,其目的在於提高國際股票發行的效率,建立某種長期穩定的國際融資渠道,由此又造成實踐中對於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概念混用的情況;
(5)國際股票融資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復雜的程序性,多數國家的證券法或公司法對於股票發行與上市規定有條件規則、上市聆訊規則和程序規則,因而在現代社會中,凡提到股票發行與上市,通常意味著這一行為是在金融中介人和專業機構協助下進行的,是遵循公開和公正原則進行的,並且是在法律規定的條件規則和程序規則控制下進行的。綜上所述,國際股票融資不僅在性質上不同於傳統的投資行為(如中外合資合同行為)、貸款行為或其他類似合同行為,而且不同於國際債券融資行為。可以說,現代各國證券法對於國際證券發行與交易的規則更主要是為控制股票融資行為而設置的。
折疊編輯本段結構與類型
國際股票融資依照其發行與上市結構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我國的境外股票融資中較普遍採用的類型主要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和存托證境外上市結構等幾種。
折疊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
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是指發行人通過承銷人在境外募集股票(通常以私募方式),並將該股票在發行人所在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融資結構。我國證券法規將依此類結構募集的股份稱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實踐中通常稱為"B股"。
在我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人僅限於根據《公司法》合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發行人公司章程、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條件與審批、境內上市外資股的上市和交易制度均適用中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票主承銷人和上市保薦人應當由中國的金融中介人擔任,但在承銷工作上通常由國際性金融中介人 (稱"國際協調人")按照私募慣例組織;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須根據股票發行地和國際融資慣例的要求採用信息備忘錄形式並應符合其信息披露的要求,經審計的發行人會計報表(調整表)應當符合股票發行地國家會計准則的要求;此外,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在公司發起人責任、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等合同安排上也應考慮滿足股票發行地法律和國際融資慣例的要求。由上可見,我國的境內上市外資股結構主要是依據我國的法律和會計准則構建的,在承銷組織上採用了國際股票融資慣例中的私募方式,並在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礎上遵循了國際會計准則和股票發行地的有關法律要求;但這更主要是為了滿足境外投資人的投資偏好,增加其投資信心。由於多數國家的法律對於國際股票私募並沒有嚴恪的限制,因而境內上市外資毆結構所需解決的法律沖突和障礙也較少,其結構相對簡單。
總的來說我國目前的境內上市外資股在實踐中仍處:廣試點和不成熟階段,影響這一結構有效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包括外匯管制制度的制約、公司法制之不完善、因私募而形成的股權結構不合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之欠缺等等。
折疊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
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是指發行人通過國際承銷人在境外募集股份,並將該股票在境外的公開發售地的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融資結構,此類募股通常採取公開發售與配售相結合的方式。我國的證券法規將依此類結構募集的股份稱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實踐中所稱的"H股"、"N股"、"S股"等均屬之。
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的特點在於:(1)其發行人為根據我國有關公司法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為中國法人,但規范公司行為的公司章程已根據股票上市地法律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因而大體解決了中外法律差異;(2)其股票發行與承銷通常由國際性金融機構擔任主承銷人和保薦人,並且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採取公募與私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3)其招股說明書須採取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的招股章程和信息備忘錄形式,並且須符合該法律要求的必要條款規則和信息披露規則;(4)經審計的發行人會計報表通過國際調整表須符合股票上市地會計准則,同時應符合中國會計准則;(5)有關發行人公司的發行申請、上市審核等行為實際受到股票上市地和發行地法律的支配,但發行人公司首先須履行中國有關的申請審批手續;(6)有關發行人公司及其股東的持續性責任、上市承諾、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和交易規則等安排應符合股票上市地法律的要求。
境外上市外資暖結構充分利用了市場所在國的外匯制度、法律制度、證券交易制度相信息披露制度,採用廠國際股票融資實踐中慣常的組織方式,故其發行效率和股票流動性均優於境內上市外資股:
折疊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
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是指一國的境內企業通過其在境外的控毆公司向境外投資人募集股份籌資,並將該募集股份在境外公開發售地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融資結構。依其公司重組方式又可分為通過境外控股公司申請募集上市和通過收購境外土:市公司後增募股份兩種。我國目前已在境外募股上市的上誨實業、北京控股、航天科技、中國制葯等公司均採取此類結構。
在我國,間接境外募股上市是利用中外合營企業(Joint Venture)法制創造的融資工具,其基本特徵在於:(1)其發行人為根據股票上市地法律要求設立或收購的境外有限責任公司,為境外法人,其公司章程與公司設立均適用相應的外國法律;(2)其股票發行申請、上市審核、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責任、股票交易等均適用股票上市地的法律,發行人經審計的會計報表也僅採用股票上市地要求的會計准則; (3)發行人公司作為境外投資人將通過合資企業法制控股境內的企業,該類境內企業為中外合資有限公司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會計准則、利潤分配和境外資金投入均適用中國的有關法律;(4)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間接境外募股上市雖不受計劃額度制度的支配,但境內機構 (特別是國有機構)對境外控股公司的投資須取得對外經貿部的批准和許可,以境內機構控股而實施的間接境外上市還須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間接境外募股上市結構充分利用了境內合資法制和境外市場所在國法制的條件,使境外投資人對境外上市公司有較強的認同感和法制信心,而其股權利益則由境外上市公司代表股東向境內的合資企業主張。依此類結構組織的國際股票融資在發行效率、股票流動性和市場表現上均優於境外上市外資股結構。
折疊存托證境外上市結構
存托證(Depositary Receipt)又稱"存股證",它是由一國存托銀行向該國投資者發行的一種代表對其他國家公司證券所有權的可流轉證券,是為方便證券跨國界交易和結算而創制的原基礎證券之派生工具。存托證所代替的基礎證券通常為其他國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但目前已擴展於優先股和債券,實踐中最常見的存托證主要為美國存托證(ADR)及歐洲存托證(EDR)。我國目前已在境外上市的上誨石化、上海二紡機、馬鞍山鋼鐵等公司均採取ADR境外上市結構。
存托證結構依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不同類型,例如在ADR中,一級有擔保的ADR和二級有擔保的ADR不具有籌資功能,而三級有擔保的ADR和144A私募 ADR則具有募股籌資功能,我國公司境外上市實踐中通常採用的 ADR類型多為三級ADR和144A私募ADR。概括地說,存托證境外上市結構是指一國的發行人公司通過國際承銷人向境外發行的股票(基礎證券)將由某外國的存托銀行代表境外投資人統一持有,而該存托銀行義根據該基礎證券向該國投資人或國際投資人發行代表該基礎證券的存托證,並且最終將所發行的存托證在該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國際股票融資方式。
存托證上市結構的當事人除包括發行人和基礎證券承銷人之外,還包括存托銀行、存托證承銷人、託管銀行等。這一結構的基本特徵在於:(1)發行人公司通過國際承銷人向境外配售的基礎證券(股票)由某外國的存托銀行代表境外投資人認購,並委託基礎證券市場所在國的託管銀行機構 (通常為存托銀行的附屬機構或代理行)負責保管和管理該基礎證券;(2)存托銀行依據基礎證券通過承銷人向其本國投資人或國際投資人發行代表該基礎證券的存托證,每一單位存托證依發行價代表一定數量的基礎證券,並將發行存托證的籌資用於認購基礎證券的支付;(3)安排存托證在存托銀行所在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負責安排存托證的注冊和過戶,同時保障基礎證券在其市場所在國的可流轉性;(4)由存托銀行透過託管銀行向基礎證券發行人主張權利,並以此向存托證持有人派發股息;(5)存托銀行負責向基礎證券發行人質詢信息,並負責向存托證持有人披露涉及基礎證券發行人的信息和其他涉及存托證利益的信息;(6)存托證注銷的過程通常為,首先由存托銀行以回購要約通過市場向存托證持有人購回存托證,其次由存托銀托通知基礎證券市場的經紀商售出基礎證券,再次由存托銀行將購回的存托證注銷,最後將基礎證券售賣收入償付存托證原持有入。由上可見,存托證上市結構是由存托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某種衍生證券發行與上市結構,存托銀行在其中僅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用,但不承擔相關的風險。

F. 股票入門者需要了解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

1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對於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來說,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 %(含7%)的前5隻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G. 什麼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什麼意思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後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體上看,它是以發行人為主線、由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制度。從各個主體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氣息的地位看,他們大體分為四類;第一類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它們所發布的信息往往是有關證券市場大政方針,因而也是較為重要的信息,這類主體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它們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體,也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招待機關,因此它們在披露制度中處於極為重要的地位。第二類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體,即證券發行人,它們依法承擔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主要是關於自己的及與自己有關的信息,是證券市場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體,它們是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一般沒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它們才履行披露義務。第四類主體是其他機構,如股票交易場所等自律組織、各類證券中介機構,它們是制定一些市場交易規則,有時也發布極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H. 證監會和交易所對股票的發行制度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規定

證券發行或者發售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通過證券法規定的申報登記並取得證券管理機構發行許可後,或者在獲得相關的發行申報登記豁免後,自己或者通過承銷商向不特定公眾或者特定投資者出售證券的行為。根據這種概念劃分,首先可以將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區分為兩種,即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開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發行申報材料與招股說明書
2 . 上市承諾與上市公告書
3 . 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證券信息披露制度
1 . 有經驗的投資者規則
2 . 普遍聯系規則
3 . 沒有新信息規則

閱讀全文

與國際股票信息披露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購買股票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瀏覽:494
股票建倉時間怎麼查 瀏覽:860
高德軟體股票價格 瀏覽:460
干貨行業股票 瀏覽:576
將被st的股票要賣嗎 瀏覽:484
太平洋證券股票質押風險管理 瀏覽:43
證券投資的對象是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 瀏覽:175
st廈華股票發行價是多少 瀏覽:185
如何查詢個人股票和資產負債表 瀏覽:412
中國價值投資股票貴州 瀏覽:463
股票發行上市時間查詢 瀏覽:992
爬蟲股票的數據處理 瀏覽:756
中國石油股票還有望回漲嗎 瀏覽:601
富國互聯科技股票006751今天凈值 瀏覽:673
可轉債可視作股票和債券 瀏覽:211
中國股票風險溢價 瀏覽:42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信息一覽 瀏覽:331
股票燈塔app靠譜嗎 瀏覽:836
st股票漲幅多少 瀏覽:43
香港股票中國銀行股價 瀏覽: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