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科目
一、撥入經費和撥出經費
1、撥入經費(總帳)帳戶,用來核算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預算經費,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應設「撥入經常性經費」和「撥入專項經費」兩個明細科目。
①收到經費撥款單時,借:銀行存款貸:撥入經費
②繳回撥款時,借:撥入經費
貸:銀行存款
③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貸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轉入「結余」帳戶,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借:撥入經費 貸:結余
2、撥出經費(總帳)帳戶,核算主管會計單位按核定預算撥付所屬單位的預算資金。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撥出經費的累計數。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的「財政撥款憑證」四聯單,不得用支票撥付和所屬單位打收條的方式撥款。
①轉撥經費時,借:撥出經費-××單位
貸:銀行存款
②收回或沖銷轉出時,借:銀行存款
貸:撥出經費
③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借方余額(不含預撥下年度經費)轉入「結余」帳戶,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
借:結余 貸:撥出經費
本帳戶應按所屬單位設置明細帳。
二、應繳財政專戶款和預算外資金收入
1、應繳財政專戶款(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①收到應上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②上繳財政專戶時,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應按照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2、預算外資金收入(總帳)帳戶,用來核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情況,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預算外收入的累計數。
①收到從財政專戶撥入的預算外資金時,借:銀行存款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②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於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應通過「暫存款」帳戶核算。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暫存款
轉撥時,借:暫存款
貸:銀行存款
③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貸方余額轉入「結余」科目,借:預算外資金收入,貸:結余
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
三、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零星雜項收入,如變賣舊報刊雜志的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是指財政部門規定不用上交的收入;有價證券、銀行存款利息的收入。
①經財政部門批准不上交的零星收入、有償服務收入、有價證券利息收入、固定資產處置和殘值變價收入,借:銀行存款(現金)貸:其他收入
②沖銷其他收入時,借:其他收入貸:銀行存款(現金)
③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貸方余額轉入「結余」帳戶,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借:其他收入貸:結余
四、經費支出
經費支出核算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支出。
經費支出按開支對象分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費、其他;
公用經費包括:公務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福利費、勞務費、就業補助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專用材料費,辦公設備購置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其他;
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和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補貼、助學金、其他。
經費支出(總帳)帳戶,用來核算本單位預算經費的實際支出數,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經費支出的累計數。
①財政直接支付的核算,由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年終應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和代發工資的銀行蓋章轉回的工資發放明細表,
主管部門:借:經費支出(本單位)
撥出經費(轉撥所屬單位)
貸:撥入經費
所屬單位:借:經費支出
貸:撥入經費
②對實行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購,可根據《政府采購支付轉移通知書》作相同的分錄,屬於固定資產的同時記: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③依據支出的原始憑證,借:經費支出-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④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借方余額轉入「結余」帳戶,
借:結余
貸:經費支出,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
帳戶應按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目」級支出科目設置明細帳。
五、結轉自籌基建
結轉自籌基建(總帳)帳戶,核算經批准用撥入經費以外的資金安排基本建設,其所籌集並轉入建設銀行的資金。余額一般在借方。
①轉存建設銀行時,
借:結轉自籌基建
貸:銀行存款
②基建項目完工後剩餘資金收回時,
借:銀行存款
貸:結轉自籌基建
③年終結帳時,將本帳戶的借方余額轉入「結余」帳戶,
借:結余
貸:結轉自籌基建,
年終轉帳後本帳戶無余額。
六、現金
現金(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庫存現金的數額。
①收到現金時,借:現金,
貸:有關收入科目
②提取現金時,借:現金,
貸:銀行存款
③支出現金時,借:經費支出,
貸:現金
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現金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計算出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余額,並將余額與實際庫存數核對相符。
七、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銀行存款數額。
①通過銀行結算取得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有關收入科目
②將現金取存入銀行時,借:銀行存款,
貸:現金
③通過銀行結算支出時,借:經費支出,
貸:銀行存款
應按開戶銀行、存款種類,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銀行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順序逐筆登記。每日業務終了,應結出余額。應定期與銀行對帳,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單位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逐筆查出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屬於未達帳項,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八、有價證券
有價證券(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購入的有價證券,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數。
①購入有價證券時,借:有價證券,
貸:銀行存款
②兌付本息時,借:銀行存款,
貸:有價證券(本金)、其他收入(利息)
九、暫付款
暫付款(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待核銷的結算款項,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累計數。
①發生暫付款時,借:暫付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②結算收回時,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暫付款
③核銷轉列支出時,借:經費支出等有關科目,
貸:暫付款
本帳戶應按債務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
十、庫存材料
庫存材料(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需要庫存的材料,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庫存材料的實際庫存數。辦公材料隨買隨用的,可不設本科目。
①購入材料並已驗收入庫時,借:庫存材料,
貸: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②領用出庫時,借:經費支出,
貸:庫存材料
購入材料以購價作為入帳價格。材料采購、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運雜費等不記入庫存材料價格,直接列入有關支出科目核算。
本帳戶應按照庫存材料的類別、品種設置明細帳,並根據庫存材料入庫、出庫單逐筆登記。
③庫存材料至少每年應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等情況,應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盤盈時,借:庫存材料,
貸:經費支出
盤虧時,借:經費支出,
貸:庫存材料
屬於非正常性的毀損,應按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處理。
十一、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單位價值未達到以上標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也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一般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所有固定資產的總值。
①購建固定資產時,借:經費支出-辦公設備,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固定資產-辦公設備,
貸:固定基金
②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③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值價,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④調出變買的固定資產,按帳面價,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⑤盤虧、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帳面原值銷帳。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⑥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殘值收入,
借:現金,
貸:其他收入
發生的支出,借:經費支出,
貸:現金
本帳戶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帳或固定資產卡片。
固定資產入帳價值的確認:
⑴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調撥價加上發生的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附加費記帳。
⑵自己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帳。
⑶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照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⑷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記帳,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⑸無償調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估計價格記帳。
⑹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值完全價值記帳。
⑺已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價記帳,待確定價值後,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記入固定資產價值。
5、已入帳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⑴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
⑵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
⑶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
⑷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
⑸發現原來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的。
十二、應繳預算款
應繳預算款主要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費、罰款、沒收財物變價款、贓款和贓物變價款、其他按照預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應繳預算款(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的預算款,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①收到應繳預算款項時,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應繳預算款
②上繳時,借:應繳預算款
貸:銀行存款
應按照應繳預算款項的類別設置明細帳。
十三、暫存款
暫存款(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發生的臨時性暫存、應付等待結算款項,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數額。
①收到暫存款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暫存款
②沖轉或結算退還時,借:暫存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應按照債權單位或個人名稱設置明細帳。
十四、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因購入、調入、建造、接受捐贈以及盤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基金,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固定基金總額。
①增加固定基金時,借:固定資產等科目,
貸:固定基金
②減少固定基金時,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等科目
十五、結余
結余(總帳)帳戶,核算行政單位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余額,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單位滾存結余。
①年終將「撥入經費」(不含預撥下年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額轉入結余的貸方,
借:撥入經費(不含專款)
貸:結余
預算外資金收入
其他收入
②將「經費支出」(不含預撥下年經費)、「撥出經費」和「結轉自籌基建」科目的余額轉入結余的借方,
借:結余
貸:經費支出(不含專款)
撥出經費(不含專款)
結轉自籌基建
有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將結余分為經常性結余和專項結余進行明細核算。
⑵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中的這個資產 是指國有資產么 其中包括固定資產 流動資產 無形資產 不理解這個概念
但願能幫到你,希望採納!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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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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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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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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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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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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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理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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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⑶ 科研事業單位能不能進行股票、基金等投資活動,國家有無明確法規制度等
1. 目前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委、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令第8號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進一步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科學事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科學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 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科技事業發展,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納入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國有科學事業單位。
第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與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經濟管理的核心, 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科學配置資金;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內部經濟秩序;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預測、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是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國家對科學事業單位實行核支收支、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給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國家根據科技事業發展計劃和科學事業單位特點、財務收支狀況、承擔國家科技任務情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對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的管理辦法。
(一)對主要從事理論研究、基礎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單位,以及國家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單位,實行定額或者定項補助。
(二)對主要從事技術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單位,實行定項補助,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第八條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科學事業單位, 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財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內容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預算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和上繳上級支出。單位預算必須全面反映單位的收入和支出內容。
第十條 預算編制要求
在科學事業單位負責人主持下,財務部門會同其他有關業務部門,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單位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和審批程序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單位預算,由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二條 預算調整
科學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單位可以報請財務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餘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單位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條 收入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政部門取得的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單位從財務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和服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單位除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評ㄍ蹲適找妗⒗�⑹?入、捐贈收入、收取的違約金等。
第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事業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單位承擔科研課題(項目)和接受委託研製樣品樣機取得的收入。
(二)技術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和技術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術轉讓收入, 即單位有償轉讓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術咨詢收入, 即單位提供專業信息、可行性研究、技術和經濟論證等智力服務取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技術設計、工藝編制、分析測試、標准配方、標准審定、分析化驗、攝像制圖等專業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
4�技術培訓收入, 即單位接受委託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取得的收入。
5�技術承包收入, 即單位承包工程中的技術合同項目和技術引進中的消化吸收項目取得的收入。
(三)學術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學術交流、學術期刊出版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動收入,即單位開展科學知識宣傳、講座和科技展覽等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試制產品收入,即單位從事中間試驗產品的試製取得的收入。�科學事業單位上述五項收入中屬於從財政專戶領撥的預算外資金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作為單位的預算外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同時,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表中反映。
第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包括:
(一)產品(商品)銷售收入,即單位通過銷售定型、批量產品(不包括試制產品)和經銷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經營服務收入,即單位對外提供餐飲、住宿和交通運輸等經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單位承包建築、安裝、維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賃收入,即單位出租、出借暫時閑置的儀器設備、房屋、場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經營收入,即單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
第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組織收入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規定,各項收入的來源應當合理合法。
(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准。調整收費范圍和標准,必須按規定程序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三)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財政、稅務等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四)單位應當加強帳戶管理,各項收入要及時入帳,防止收入流失。
(五)單位的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科學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單位開展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二)經營支出,即單位在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按用途分為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發生的支出。單位自籌資金安排基本建設,應先落實資金來源,並按審批許可權,報經有關部門列入基本建設計劃。單位應在保證正常事業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預算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自籌基本建設支出,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批。核定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五)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第十八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同一期間發生的各項支出, 應當按用途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無法直接歸集的,應當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在統一的會計帳簿中專項予以核算,按照規定的用途開支,並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報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為加強支出管理,主要從事應用開發研究和科技服務的科學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可根據專業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經濟管理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應以研究室、業務部、課題組等為核算單位,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為基本核算對象,進行多層次的成本費用核算。成本費用開支劃分為:
(一)直接費用,即單位在科研、生產過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資及其他直接支出所發生的費用。直接費用直接計入科研課題、項目、產品等成本中。
(二)間接費用,即單位內各研究室、業務部、車間等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間接費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計入各課題、項目和產品等成本中。
(三)期間費用,即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科研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期間費用計入當期結余。
第二十二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實驗廠、 中試車間以及其他生產經營部門,應當實行獨立核算,並參照執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因規模較少或者承擔的科研試驗和研製任務較重,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應當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國家事業財務管理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辦法的科學事業單位,其成本費用應當按照支出用途分別歸集到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相產科目中。
第二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的要求
(一)單位支出及成本費用開支的范圍和標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單位自行規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單位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二)單位應當根據資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項支出。
(三)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報支出。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條 結余是科學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 ,除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單位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科學事業單位的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經營收支結余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收支發生的虧損,按照規定提取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餘部分並入單位的結余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專用基金是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三)醫療基金,即未納入國家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單位,按規定提取並參照公費醫療有關規定直接用於職工公費醫療開支的資金。
(四)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即單位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業務費中列支,以及在經營收支結余中提取轉入,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五)其它基金,即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專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 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七章 資 產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資產是科學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包括財產、債權和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等。
存貨是指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銷售或者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產成品和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單位應當加強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對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發生的盤虧、報廢和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對在研項目和在制產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進度情況及時結算或結轉。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標本、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財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系統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明細目錄。
第三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做到帳、物、卡相符,對於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科學事業單位報廢和轉讓的固定資產, 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報廢和轉讓大型的、精密或者貴重的設備,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科學事業單位擁有的、 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單位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和其他財產權利。
單位應當加強無形資產的保護。單位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計入事業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 計入事業支出。�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科學事業單位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對外投資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和經濟論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單位利用實物、 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對外單位投入的要求回報的投資,應當用於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簽訂投資協議或者合同,明確投資者、受資者和經營者之間的責任、 權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負 債 管 理�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科學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一)借入款項,即單位開展各項活動向財政部門、上級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它單位借入的款項。�(二)合同預收款項,即單位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外單位簽訂研究和試制合同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後,按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包括政府專項合同款項和委託合同款項及其他合同款項等。�(三)應付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應付而暫時未付的各種款項。�(四)暫存款項,即單位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收到的代為保管或者暫時尚未確定性質的款項。�(五)應繳款項,即單位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而未繳的款項。包括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應繳款項。�
第三十九條 科學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和不同期限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對借入款項應當按時清償;對合同預收款項在合同完成或者階段性完成後及時結轉為收入;對應付款項,要按時清付;對各項應繳稅費,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計繳。
第九章 財 務 清 算
第四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並時, 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 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僅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准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後, 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並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第十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科學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集中、總括反映單位預算的執行、調整以及執行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的情況,是國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據。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五條 科學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 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情況、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財務收支變動對科研事業發展的影響,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單位應當定期按照財政部門和財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制財務報告。
第四十六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 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收入計劃完成率、總收入增長率、事業收入增長率、經營收入增長率、支出計劃完成率、專用基金增長率等。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科學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中國科協和地方科協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本制度; 非國有科學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下列科學事業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一)經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科學事業單位。
(二)科學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五十條 軍工科研單位財務制度另行制定,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可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和本制度的規定,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 制定具體規定, 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和國家科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凡與本制度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⑷ 行政與事業單位會計和政府與事業單位會計區別
你是要區分這三者嗎?首先你要整理思路和資料了1、看看他們分別設置的會計科目有什麼異同點比如說財政會計不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兒事業單位和行政會計設置,再比如有價證券,財政和行政單位設置,事業單位設置的是對外投資,還要知道為什麼不同,事業單位可以購買證券、股票和用結余購買的材料、固定資產等投資,所以不僅僅局限於有價證券。2、對於同樣的事情每個單位涉及到得核算不同,例如:行政單位出售固定資產的錢計入其他收入,事業單位出售固定資產的錢計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等等特多需要自己總結,這就考驗你的學習方法和學習耐力了,呵呵,祝你好運
⑸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概念是什麼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分為行政單位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兩大體系,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類似組織核算、反映和監督單位預算執行及各項業務活動的會計專業,是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
行政單位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雖然是兩個不同的體系但都屬於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會計要素分類和主要賬務處理方法相同,會計報表種類及主要項目也相同。
(5)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股票擴展閱讀
行政事業單位利用佔有的固定資產,從事經營活動,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應明確產權歸屬關系,即明確其產權屬於國家所有的性質不變,對外投資、聯營的固定資產,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辦理確認手續。
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對外投資、聯營、租出固定資產取得的收益、租金,應全部納入財務統一管理,並按規定用途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概念
⑹ 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幾條
您好!《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有三十三條。全文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理順和鞏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和內控機制,深入推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國庫管理相結合,建立既相互銜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著力構建更加符合行政事業單位運行特點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律、從「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根據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明確國家和單位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晰國有資產產權關系。
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通過資產與預算相結合,管控總量、盤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緩解部門、單位之間資產佔有水平不均衡的狀況,促進資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
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通過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流程進行必要的再造,實現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緊密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緊密結合,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提升單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標。
保障履職。充分發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單位履行職能方面的物質基礎作用,有效保障政權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
配置科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的范圍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資產配置標准科學合理;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職能、資產配置標准、資產存量情況以及資產使用績效細化資產配置預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單位資產得到有效維護和使用;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合理,實現使用效益最大化;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對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行為及其收益實現有效監管。
處置規范。有效遏制隨意處置資產的行為,防止處置環節國有資產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資產處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資產處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鋤制,實現資產處置的公開化、透明化;規范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監督到位。建立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監督體系,以及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督制約機制,單位內部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進一步理順和鞏固「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完善「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三個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強化財政部門綜合管理職能和主管部門的具體監管職能,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管理主體責任,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有效管理。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明晰和理順與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職責,協調好與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指導監督,搞好協作配合。同時,明確財政部門內部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加強對資產管理制度、規則、標准、流程等制定、管理與控制。充分調動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的主動性、積極性,強化主管部門的組織管理和行政事業單位具體管理的主體責任。
六各級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和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織管理職責。認真組織實施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審核和監督管理;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組織實施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情況的考核評價。
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本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職責,應當嚴格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加強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的專項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現有的資產管理規章制度進行梳理和完善,加強頂層設計,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台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蓋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辦法和清查核實、產權登記、收益收繳、信息報告、監督檢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體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結合本部門或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健全完善本部門或本行業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配套制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十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主管部門備案。建立和完善本單位資產清查登記、內部控制、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制度。
四、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
十一資產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形成的起點,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控資產配置「入口關」。配置資產應當以單位履行職能和促進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以資產功能與單位職能相匹配為基本條件,不得配置與單位履行職能無關的資產。完善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將資產配置管理職能嵌入到預算管理流程中,為預算編制提供准確、細化、動態的資產信息。以科學、合理地支撐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為目標,建立健全資產配置標准體系,優化新增資產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擴大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范圍。
十二資產配置標準是科學合理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先易後難、分類實施、逐步推進」的原則,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准。明確各類資產的配置數量、價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並根據物價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變化適時調整,為預算編制提供科學依據。通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准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已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結合財力情況嚴格按照標准配置;對沒有規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的原則,並結合單位履職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採取調劑、租賃、購置等方式進行配置。
十三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控力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源配置。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超標准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資產調劑機制。
五、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十四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產使用管理,進一步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和各項資產使用管理的規章制度,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六加強對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出借行為的監管,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產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產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合。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避免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鼓勵開展「公物倉」管理,對閑置資產、臨時機構大型會議購置資產在其工作任務完成後實行集中管理,調劑利用。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
十八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審批手續,規范處置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資產原則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通過拍賣、招投標等公開進場交易方式處置,杜絕暗箱操作。資產處置完成後,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九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資產處置的監管力度,建立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機制。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門授權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備案;由行政事業單位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由主管部門及時匯總並向財政部門備案。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資產處置事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二十切實做好在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培訓療養機構脫鉤等重大專項改革中涉及的單位劃轉、撤並、改變隸屬關系的資產處置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七、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
二十一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資產收入收繳和使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收支行為。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費後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
二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根據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和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開展資產清查核實工作,並做好賬務處理。繼續做好事業單位及其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掌握事業單位的資產佔有、使用情況和國有資產產權的基本情況。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積極穩妥推進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的公開。
二十四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預算系統、決算系統、政府采購系統和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實現對接,具備條件的資產管理事項逐步實現網上辦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准確、細化、動態」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資料庫,加強數據分析,為管理決策和編制部門預算等提供參考依據。
二十五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績效進行評價,科學設立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機構、人員設置、資產管理事項、資產使用效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的結果作為國有資產配置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全過程的監管,強化內部控制和約束,並積極建立與公安、國土、房產、機構編制、紀檢監察和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共同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單位內部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九、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將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自然資源資產等經管資產納入資產管理范疇。進一步明確經管資產的范圍,摸清底數,界定管理權責,逐步建立經管資產的登記、核算、統計、評估、考核等管理制度體系。
二十八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加強經管資產管理的職能和職責,落實主體責任。探索建立經管資產存量、增量與政府債務管理相結合機制,逐步建立涵蓋各類國有資產的政府資產報告制度。
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管資本為主,鼓勵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暫時不具備條件的,要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強化對所屬企業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的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據建立覆蓋全部國有企業、分級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國家上交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十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進一步高度重視資產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充實工作隊伍;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內部資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強化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避免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為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三十三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政策宣傳、組織培訓等多種方式,搭建學習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幹部隊伍的素質和能力,有效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
財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⑺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促進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包括:房產,設備,辦公器材,儀器儀表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國有資產。
⑻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
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8)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股票擴展閱讀:
2015年12月23日,財政部以財資〔2015〕9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總體要求;進一步強化和落實管理職責,合力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體系,提升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切實把好資產「入口關」;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進一步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收益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和規范使用;夯實基礎工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提供有效支撐;加強政府經管資產研究,規范政府經管資產管理;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
加強組織隊伍建設,不斷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水平11部分33條。
⑼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房產)無償劃轉給控股份公司合理嗎
這要看無償劃轉的理由和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作為本單位的控股公司,把單位的房產作為股份入股公司的行為就屬於合理合法的。
另外作為控股股東,把其名下資產投入股份公司的行為,只要是按照公司法的正常程序進行的,也沒有問題。aqui te a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