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根據2006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並未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該如何寫?
在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分析時應分兩步;
一、閱讀了解:
首先是閱讀財務報表。仔細閱讀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在閱讀時應該注意以下內容:一是金額較大和變動幅度較大的項目,了解其影響;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東的情況以及公司所屬子公司的情況,了解控股股東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的重要性、控股股東所擁有的其他資產以及控股股東的財務狀況等。對於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權比率、子公司銷售與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間的相關性、子公司銷售額和盈利對母公司的貢獻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稅率和執行優惠稅率的階段。三是還需對關聯方之間的各類交易做詳細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對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產生收益大的交易行為,以及關聯交易的定價依據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別關注。該類關聯交易主要包括資產轉讓、組建合資公司、銷售、采購、商標使用以及資金佔用等。
閱讀財務報表時應重點關注以下項目:
第一,應收賬款與其他應收款的增減關系。如果是對同一單位的同一筆金額由應收賬款調整到其他應收款,則表明有操縱利潤的可能。
第二,應收賬款與長期投資的增減關系。如果對一個單位的應收賬款減少而產生了對該單位的長期投資增加,且增減金額接近,則表明存在利潤操縱的可能。
第三,待攤費用與待處理財產損失的數額。如果待攤費用與待處理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費用列入損益表的問題。
第四,借款、其他應收款與財務費用的比較。如果公司有對關聯單位的大額其他應付款,同時財務費用較低,說明有利潤關聯單位降低財務費用的可能。
B.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批錄是什麼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是一個公司上市後各種信息的集中披露,讓股民了解公司的實際發展情況
C.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 11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 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二節 概 覽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六節 公司治理
第七節 財務會計信息
第八節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第九節 募集資金運用
第十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十二節 備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則
— 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
法》《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編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
(以下簡稱公開發行說明書),作為申請公開發行的必備法律文
件,並按本准則規定進行披露。
第三條 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公開發行說明書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
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披露。
公開發行說明書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發行人應按有關規
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條 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應當謹慎、合理。
第五條 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以投資者投資
需求為導向編制公開發行說明書,為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
決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證相關信息的內容真實、准確、
完整。
第六條 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
— 3 —
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適當調
整,但應在申報時作書面說明。
第七條 發行人有充分依據證明本准則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
密法律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發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便
於投資者閱讀、理解,應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盡量採用圖表、
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產品、財務等情況;
(二)應准確引用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或
報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的,應註明資料來源,確保有權威、
客觀、獨立的依據並符合時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數字應採用阿拉伯數字,有關金額的資料除特
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或億元為單
位;
(四)發行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公開發行說
明書外文譯本,但應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對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九條 在不影響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並保證閱讀方便的前
提下,發行人可採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對各相關部分的內容進行
適當的技術處理;對於曾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和定期報告、臨時報
告中披露過的信息,如事實未發生變化,發行人可以採用索引的
方式進行披露。
— 4 —
第十條 信息披露事項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斷的,發行人應結
合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
第十一條 發行人下屬企業的資產、收入或利潤規模對發行
人有重大影響的,應參照本准則的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發行人在報送申請文件後,發生應予披露事項
的,應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中國證監會)規定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發行人應當在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顯要位置作如下聲
明:「本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本公開發行
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資者應當以正
式公告的公開發行說明書全文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和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資者查閱。
發行人可以將公開發行說明書及其備查文件刊登於其他報
刊、網站,但披露內容應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符合《證券法》
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時間。
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意向書除發行數量、發行價格及籌資金
額等內容可不確定外,其內容和格式應與公開發行說明書一致。
公開發行意向書應載明「本發行意向書的所有內容構成公開
發行說明書不可撤銷的組成部分,與公開發行說明書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 5 —
第二章 公開發行說明書
第一節 封面、書脊、扉頁、目錄、釋義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文本封面應標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並載明發行人名
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和住所,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名稱和
住所。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紙質文本書脊應標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字樣。
第十八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發行股數;
(三)每股面值;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預計發行日期;
(七)發行後總股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還應披露
在全國股轉系統交易的股份數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
(八)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九)公開發行說明書簽署日期。
第十九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的顯要位置載
明:
— 6 —
「中國證監會對本次發行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
其對公開發行申請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作出保證,也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資價值或者對投
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
虛假不實陳述。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
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投資者自主判斷發行人的投資價
值,自主作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
與收益變化或者股票價格變動引致的投資風險。」
第二十條 發行人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扉頁作出如下聲明: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公開發行說
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公開發行說明書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
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保證
公開發行說明書中財務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發行人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行人的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承諾因發行人公
開發行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 7 —
保薦機構及證券服務機構承諾因其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
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應根據本准則及相關規定,針對實際情
況在公開發行說明書首頁作「重大事項提示」,提醒投資者需特
別關注的重要事項,並提醒投資者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書正文
內容。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說明書的目錄應標明各章、節的標題
及相應的頁碼,內容編排應符合通行的慣例。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應對可能造成投資者理解障礙及有特
定含義的術語作出釋義。公開發行說明書的釋義應在目錄次頁列
示。
第二節 概 覽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聲明:「本概覽僅對公開發行說明書
作扼要提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前,應認真閱讀公開發行說明
書全文。」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所履行的決策程序。本
次發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取得其他監管機關審批的,應披露
審批程序的辦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發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包
括:
— 8 —
(一)發行股票類型;
(二)每股面值;
(三)發行股數、占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
(四)定價方式;
(五)每股發行價格;
(六)發行市盈率、市凈率;
(七)預測凈利潤及發行後每股收益(如有);
(八)發行前和發行後的每股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
(九)本次發行股票交易情況,包括各類投資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諾;
(十)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
(十一)戰略配售情況(如有);
(十二)預計募集資金總額和凈額,發行費用概算(包括保
薦費用、承銷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費用、評估費用、發行手續
費用等);
(十三)承銷方式及承銷期;
(十四)詢價對象范圍及其他報價條件(如有);
(十五)優先配售對象及條件(如有)。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應披露下列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
住所、聯系電話、傳真,同時應披露有關經辦人員的姓名:
(一)保薦機構、承銷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
— 9 —
(四)資產評估機構;
(五)股票登記機構;
(六)收款銀行;
(七)其他與本次發行有關的機構。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與本次發行有關的保薦機構、
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經辦人員
之間存在的直接或間接的股權關系或其他權益關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的情況,概述發行人主營業務的情況。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
指標,主要包括:資產總額、股東權益合計、歸屬於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東權益、資產負債率(母公司)、營業收入、毛利率、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
利潤、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加
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資產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釋每股收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研發
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除特別指出外,上述財務指標應以合並
財務報表的數據為基礎進行計算。相關指標的計算應執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募集資金用途。
— 10 —
第三節 風險因素
第三十二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按順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間接對發行人及本次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
素。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針對自身實際情況描述相關風險因
素,描述應充分、准確、具體,並作定量分析,無法進行定量分
析的,應有針對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採用普遍適用的模糊
表述;有關風險因素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狀況和持續盈利能力有嚴
重不利影響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風險因素中不得包含風
險對策、發行人競爭優勢及任何可能減輕風險因素的類似表述。
第三十四條 發行人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披露由於技術、
產品、政策、經營模式變化等可能導致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經營風險,包括市場或經營前景或行業政策變化,商
業周期變化,經營模式失敗,依賴單一客戶、單一技術、單一原
材料等風險;
(二)財務風險,包括現金流狀況不佳,資產周轉能力差,
重大資產減值,重大擔保或償債風險等;
(三)技術風險,包括技術升級迭代、研發失敗、技術專利
許可或授權不具排他性、技術未能形成產品或實現產業化等風
險;
(四)人力資源風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存在違反保密、競業禁止等方面規定的情形,
— 11 —
公司人力資源無法匹配公司發展需求,關鍵崗位人才流失,管理
經驗不足,公司業務依賴單一人員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風險,包括未來一
定期間無法盈利或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的風險,對發行人資金狀
況、業務拓展、人才引進、團隊穩定、研發投入、市場拓展等方
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等;
(六)法律風險,包括重大技術、產品糾紛或訴訟風險,土
地、資產權屬瑕疵,股權糾紛,行政處罰等方面對發行人合法合
規性及持續經營的影響;
(七)發行失敗風險,包括發行認購不足等風險;
(八)特別表決權股份或類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風險;
(九)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其他因素。
第四節 發行人基本情況
第三十五條 發行人應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冊中、英文名稱,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注冊資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郵政編碼;
(七)電話、傳真號碼;
— 12 —
(八)互聯網網址;
(九)電子信箱;
(十)負責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關系的部門、負責人和電話號
碼。
第三十六條 發行人應披露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期間的基
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掛牌日期和目前所屬層級;
(二)主辦券商及其變動情況;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變更情況;
(四)報告期內發行融資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方式、金
額、資金用途等;
(五)報告期內重大資產重組情況,對發行人業務和管理、
股權結構及經營業績的影響;
(六)報告期內控制權變動情況;
(七)報告期內股利分配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行人應採用圖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發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業,發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披露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
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一)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主要股東及發行
人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應披露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 13 —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主營業務及其與發行人主
營業務的關系;為自然人的,應披露國籍及擁有境外居留權情況、
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和其在發行人處擔任的職務;為合夥企業等
非法人組織的,應披露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構成、出資比例;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為法人的,還應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
明有關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三)實際控制人應披露至最終的國有控股主體、集體組織、
自然人等;
(四)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應參照本條對發行人控
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對發行人有重大影響的股東情
況。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應披露有關股本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本次發行前的總股本、本次擬發行的股份及占發行後
總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發行前的前十名股東持股數量、股份性質及其限
售情況。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披露本次公開發行申報前已經制定或
實施的股權激勵及相關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等),發
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他股東簽署的特殊投資約定等可
能導致股權結構變化的事項,並說明其對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
— 14 —
況、控制權變化等方面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應簡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的情況,主要包括成立時間、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注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股東構成及控制情況、主營業務及其
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主要產品(或服務)、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總資產和凈資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凈利潤,並標明有關
財務數據是否經過審計及審計機構名稱。
發行人應列表簡要披露其他參股公司的情況,包括出資金
額、持股比例、入股時間、控股方及主營業務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簡
要情況,主要包括:姓名,國籍及境外居留權,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及專業背景,職稱,職業經歷(應包含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務
及任期、主要負責內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現任職務及任期,兼
職情況及兼職單位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與其他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親屬關系,薪酬情況(應包含薪酬組成、確定依據、
報告期內薪酬總額占各期發行人利潤總額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條 發行人應列表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及其近親屬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訴、質押或凍結情況,以及是否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
務。
發行人應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發行人業務相關
的對外投資情況,包括投資金額、持股比例、有關承諾和協議,
對於存在利益沖突情形的,應披露解決情況。
— 15 —
第四十四條 發行人應充分披露報告期內發行人、控股股
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
體所作出的重要承諾及承諾的履行情況,以及其他與本次發行相
關的承諾事項,如避免同業競爭承諾、減持意向或價格承諾、穩
定公司股價預案以及相關約束措施等。
第五節 業務和技術
第四十五條 發行人應清晰、准確、客觀地披露主營業務、
主要產品或服務的情況,包括:
(一)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主營業務收
入的主要構成;
(二)主要經營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購模式、生產或服務
模式、營銷及管理模式等,分析採用目前經營模式的原因、影響
經營模式的關鍵因素、經營模式和影響因素在報告期內的變化情
況及未來變化趨勢。發行人的業務及其模式具有創新性的,還應
披露其獨特性、創新內容及持續創新機制;
(三)設立以來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主要經營模式
的演變情況;
(四)發行人應結合內部組織結構(包括部門、生產車間、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產(或服務)流程、方式;
(五)生產經營中涉及的主要環境污染物、主要處理設施及
處理能力。
— 16 —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應結合所處行業基本情況披露其競爭
狀況,主要包括:
(一)所屬行業及確定所屬行業的依據;
(二)發行人所處行業的主管部門、監管體制、主要法律法
規和政策及對發行人經營發展的影響等;
(三)行業技術水平及技術特點、主要技術門檻和技術壁壘,
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行業技術的發展趨勢,行業特有的
經營模式、周期性、區域性或季節性特徵等;
(四)發行人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地位、行業內的主要企業、
競爭優勢與劣勢、行業發展態勢、面臨的機遇與挑戰,以及上述
情況在報告期內的變化及未來可預見的變化趨勢;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在經營情況、市場地位、技
術實力、衡量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業務數據、指標等方面的比較情
況。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應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主營業務的具
體情況,主要包括:
(一)銷售情況和主要客戶:報告期內各期主要產品或服務
的規模(產能、產量、銷量,或服務能力、服務量)、銷售收入、
產品或服務的主要客戶群體、銷售價格的總體變動情況;存在多
種銷售模式的,應披露各銷售模式的規模及占當期銷售總額的比
重。報告期內各期向前五名客戶合計的銷售額占各期銷售總額的
百分比,向單個客戶的銷售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客戶
中存在新增客戶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客戶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
— 17 —
名、銷售比例,該客戶為發行人關聯方的,應披露產品最終實現
銷售的情況。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客戶,應合並計算銷售額;
(二)采購情況和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采購產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務的情況,相關價格變動趨勢;報告期內各期向前
五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占當期采購總額的百分比,向單個供應
商的采購比例超過總額的 50%的、前五名供應商中存在新增供應
商的或嚴重依賴於少數供應商的,應披露其名稱或姓名、采購比
例。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供應商,應合並計算采購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關聯方在上述客戶
或供應商中所佔的權益;若無,應明確說明;
(四)報告期內對持續經營有重要影響的合同的基本情況,
包括合同當事人、合同標的、合同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實際
履行情況等;與同一交易主體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發生的相同
內容或性質的合同應累計計算。發行人還應披露重大影響的判斷
標准。
第四十八條 發行人應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與其業務相關
的關鍵資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技術來源及所處
階段(如處於基礎研究、試生產、小批量生產或大批量生產階段),
說明技術屬於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情
況;披露核心技術與已取得的專利及非專利技術的對應關系,以
及在主營業務及產品(或服務)中的應用,並披露核心技術產品
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產品(或服務)所使用的主要技術為外
— 18 —
購的,應披露相關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安排;
(二)取得的業務許可資格或資質情況,主要包括名稱、內
容、授予機構、有效期限;
(三)擁有的特許經營權的情況,主要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取
得、特許經營權的期限、費用標准,對發行人業務的影響;
(四)對主要業務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
構成,分析其與所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內在聯系,是否存在瑕疵、
糾紛和潛在糾紛,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發
行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資產,或作為被許可方使用他人資
產的,應披露許可合同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許可人、被許可人、
許可使用的具體資產內容、許可方式、許可年限、許可使用費等;
(五)員工情況,包括人數、年齡分布、專業構成、學歷結
構等。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姓名、年齡、主要業務經歷及職
務、現任職務與任期、所取得的專業資質及重要科研成果、獲得
的獎項、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情況、對外投資情況及兼職情況,核
心技術(業務)人員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D. 發行證券的公司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的通知
證監公司字[2007]46號
各上市公司:
現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3號--季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2007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季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公司應在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正文刊登於至少1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將季度報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錄)刊登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上。季度報告正文應按照本規則第2章要求編制,並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報告報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個月期間。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1年度年度報告。
第四條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披露後10日內,將季度報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別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的證券監管派出機構和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第五條公司季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重要提示
第六條公司應在季度報告正文的顯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如個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應當聲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應當單獨列示其姓名。
第七條如季度財務報告經審計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以下簡稱「非標准審計報告」),重要提示中應增加以下陳述:
××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或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相關事項亦有詳細說明,請投資者注意閱讀。
第八條公司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聲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第二節公司基本情況
第九條公司應披露如下財務資料: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包括以下各項:總資產、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每股凈資產、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每股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凈利潤、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資產收益率等。同時說明扣除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及其金額。
上述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其他有關信息披露規范計算填列,涉及股東權益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股東權益;涉及利潤的數據及指標,應採用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凈利潤。
第十條公司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表5或表6規定的格式披露報告期末股東總數、前10名流通股東或前10名無限售條件股東的持股情況。
第三節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報告期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發生大幅度變動的,應當說明情況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條報告期內發生或將要發生、或以前期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重大事項,若對本報告期或以後期間的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應披露該重大事項進展情況,並說明其影響和解決方案。公司已在臨時公告披露過的信息,可直接註明刊登的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名稱及日期,無需重復披露。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如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有承諾事項,應說明該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公司如果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應當予以警示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附錄
第十五條公司應編制季度報告的附錄部分。該部分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信息披露規范要求提供比較財務會計報表。若季度財務報告經過
注冊會計師審計,則附錄應披露審計報告正文。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 請問《證券法》中,發行股票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適用於填空或選擇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
(1993年6月1O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關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證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三條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均須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凡在證監會登記注冊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均必須按照本細則的要求披露信息。
除前款外,本細則還適用於持有一個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法人和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
第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招股說明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四)臨時報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購與合並公告。
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用中文表述;發行B股的公司公開披露信息,如有必要,還應當用英文表述。英譯文本的字義和詞義與中文本有差異時,以中文本為准。
第五條 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必須保證公開披露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公開披露文件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評估等事項的,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中介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意見。專業性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保證其審查驗證的文件的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銷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對招股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認真查核。保證經其查核的文件內容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且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
第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應當根據《股票條例》第十五條編制招股說明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其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上市公司應當編制上市公告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
招股說明書的具體內容與格式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第一號。
第七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後,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具體編制內容見准則第一號)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並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准後,將上述文件一式十二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概要(一萬字左右,對開報紙一整版)刊登在至少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發售網點,供公眾查閱,並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十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眾查閱。
第八條
在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獲批准後,且招股說明失效之前,如果發生不修改招股說明書就會產生誤導的事件,發行人與其承銷商有責任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的修改。發行人對經證監會復審後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作出的任何改動,必須在招股說明書(包括招股說明書概要)公布之前報證監會審核。
第九條 公司編制的上市公告書的內容應當符合《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事項以及批准其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上市規則中的有關要求。
上市公告書中載有財務會計資料的,其資產負債表報表日和利潤表及其他規定的報表的報告期間終止日距掛牌交易首日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其盈利預測期間自掛牌交易首日起至盈利預測期間終止日,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十條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不超過九十日,或招股說明書尚未失效的,發行人可以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簡要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一)、(二)和(三)的內容,並且應當指明該公司發行該種股票的招股說明書曾於何時刊登在何種報刊的何版上。但如果因編制簡要上市公告書而省略的事項在該期間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及其上市推薦人有義務作出說明。
自發行結束日到掛牌交易首日超過九十日、並且招股說明書已失效的,發行人編制上市公告書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全部內容。
發行人在其股票掛牌交易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簡要上市公告書全文或不超過一萬字的上市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並將上市公告書備置於發行人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同時報送證監會一式十份,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一條
在股票公開發行期間,與發行有關的,應當公開的信息,例如股票認購表抽簽結果、交款的地點與時間等,也應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及時公告。
第十二條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進行股票配售,其信息披露按照《股票條例》中新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定期報告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中不少於兩次向公眾提供公司的定期報告。定期報告包括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定期報告的格式和表式執行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在定期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准則公布前,中期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八條所列事項,年度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股票條例》第五十九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編制完成中期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立即向證監會報送十份備案,並將不超過四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中期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毋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備案,並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二十個工作日,將不超過五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投資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凡既發行了社會公眾股,又發行了人民幣特種股,或在國內、國外交易場所均掛牌交易的公司,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同時向國內和國外投資者公布。
第四章 臨時報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七條
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編制重大事件公告書向社會披露。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一)《股票條例》第六十條所列事項;
(二)公司章程的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三)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相當於被退票人流動資金的5%以上);
(四)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五)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務擔保或抵押物的變更或者增減;
(六)股票的二次發行或者公司債到期或購回,可轉換公司債依規定轉為股份;
(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O%;
(八)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九)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銷;
(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十一)公司的合並或者分立。
前款未作規定但確屬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也應當視為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公司在發生無法事先預測的重大事件後一個工作日內,應當向證監會作出報告;同時應當按其掛牌的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及時報告該交易場所。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書編制完成後,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公司認為有必要通過新聞媒介披露某一重大事件時,應當在公開該重大事件前向證監會報告其披露方式和內容。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披露時機、方式與內容提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要求進行披露。
第五章 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公告
第二十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七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應當按照證監會制定的准則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將有關情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第二十一條
法人發生《股票條例》第四十八條所列的持股情況時,除按照該條規定作出報告外,還應當自該條所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公告書,將不超過五千字的收購公告書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向證監會報送十份供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二條 收購公告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收購人名稱、所在地、所有制性質及收購代理人;
(二)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要情況;收購人為非股份有限公司者,其主管機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及主要從屬和所屬機構的情況;
(三)收購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公司持有收購人和被收購人股份數量;
(四)持有收購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最大的十名股東名單及簡要情況;
(五)收購價格、支付方式、日程安排(不得少於二十個工作日)及說明;
(六)收購人慾收購股票數量(欲收購量加已持有量不得低於被收購人發行在外普通股的5O%);
(七)收購人和被收購人的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八)收購人前三年的資產負債、盈虧概況及股權結構;
(九)收購人在過去十二個月中的其他收購情況;
(十)收購人對被收購人繼續經營的計劃;
(十一)收購人對被收購人資產的重整計劃;
(十二)收購人對被收購人員工的安排計劃;
(十三)被收購人資產重估及說明;
(十四)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章程及有關內部規則;
(十五)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對其關聯公司的貸款、抵押及債務擔保等負債情況;
(十六)收購人、被收購人各自現有的重大合同及說明;
(十七)收購後,收購人或收購人與被收購人組成的新公司的發展規劃和未來一個會計年度的盈利預測;
(十八)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第七章 信息事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披露事務,包括與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新聞機構等的聯系,並回答社會公眾提出的問題。公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人員應當將本人姓名、聯系地址和郵政編碼、辦公室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除應當遵照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公開披露信息外,還應遵守其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按照《股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中自行選擇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機構與個人不得干預。
公司除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報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須保證:
(一)指定報刊不晚於非指定報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報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七條 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各種文件譯成英文的,英譯文應該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英文報刊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的個人與機構,按照《股票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有關地方法規中凡與本細則相抵觸的規定,均以本細則為准。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F. 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G. 什麼是證券發行信息披露
證券發行
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證券發行人在公開發行證券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與證券發行有關的重要事實的一項法律制度。
希望我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道可特律師事務所
H. 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 12 號——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公
開發行)申請文件的格式和報送行為,根據《證券法》《非上市公
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61 號)的規定,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以下簡稱發行
人)應按本准則的規定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
需要報送電子文件的,報送的電子文件應和預留原件一致。
發行人律師應對所報送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鑒證意
見。
第三條 本准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發行申請文件的
最低要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可
以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及更新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對發行
人不適用,可不提供,但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條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說明書(以下簡
稱公開發行說明書)引用的財務報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 6 個
月內有效,特殊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 1
個月。
第五條 申請文件一經受理,未經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
更換。
第六條 發行人不能提供有關文件原件的,應由發行人律師
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
文單位不再存續,由承繼其職能的單位或作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
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七條 申請文件所有需要簽名處,應載明簽名字樣的印刷
體,並由簽名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名章、簽名章等代替。
申請文件中需要由發行人律師鑒證的文件,發行人律師應在
該文件首頁註明「以下第×××頁至第×××頁與原件一致」,並簽名
和簽署鑒證日期,律師事務所應在該文件首頁加蓋公章,並在第
×××頁至第×××頁側面以公章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發行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對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
提供補充材料或更新材料。有關中介機構應對反饋意見相關問題
進行盡職調查或補充出具專業意見。
第九條 未按本准則的要求製作和報送申請文件的,中國證
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本准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准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目錄
附件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
申請文件目錄
一、發行文件
1-1 公開發行說明書(申報稿)
二、發行人關於本次發行的申請與授權文件
2-1 發行人關於本次公開發行的申請報告
2-2 發行人董事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2-3 發行人股東大會有關本次公開發行的決議
三、關於本次發行的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國股轉系統的自律監管意見
四、保薦機構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4-1 發行保薦書
4-2 保薦工作報告
五、會計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5-1 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
(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為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的定期報告。第
一次申請公開發行的,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應當經審計)
5-2 盈利預測報告及審核報告(如有)
5-3 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4 經注冊會計師鑒證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表
5-5 會計師事務所關於發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
(如有)
六、律師關於本次發行的文件
6-1 法律意見書
6-2 律師工作報告
6-3 發行人律師關於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
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的真實性的鑒
證意見
6-4 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鑒證意見
七、關於本次發行募集資金運用的文件
7-1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如有)
7-2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有關財務報告、審計
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如有)
7-3 發行人擬收購資產(包括權益)的合同或其草案(如有)
八、其他文件
8-1 公司章程(草案)
8-2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財務報
告及審計報告(如有)
8-3 承諾事項
8-3-1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東
以及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主體的重要承諾以
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如有)
8-3-2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
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
的承諾書
8-3-3 發行人、保薦人關於申請電子文件與預留原件一致的
承諾函
8-4 發行人不予披露信息情況的說明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如有)
8-5 特定行業(或企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如有)
8-6 保薦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