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具體怎麼回事
你好:
1、就是所謂的:「內幕交易」、「老鼠倉」、「利益輸送」等等
2、就如:某人(或是上市公司高管)知道自己公司的股票馬上有大的虧損,而其在沒有公布消息之前他大批賣出股票獲利出逃,等公告出來時他早已逃之夭夭了
3、或者某人知道基金正在建倉、准備拉升某隻股票,其提前進取買入..........等等
祝:好!
2. 股票內部交易是什麼意思
股票內幕交易是指金融企業或信息機構的領導人物利用自己的工作,將未公開的股票信息以非法的方式披露給投機者,投機者利用這類信息在金融市場上牟取暴利的經濟行為。因為證券交易所通常只有幾個大券商可以進入,外人很難知道很多交易活動。因此,股票內幕交易具有很強的神秘性。西方國家對內幕交易的合法性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很多內部交易如果不刻意使用非法手段獲取未公開的股票信息,仍然是可行的;也有人認為,金融公司決策者的股票交易,只要不是基於未公開的股票市場信息,並已向有關證券交易委員會備案,就應被視為合法。西方司法界認為,股票內幕交易欺騙不知情的投機者,交易者竊取信息,破壞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信任。因此,英國於1980年頒布了《公司法》,對這類活動有特別規定。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內幕交易制裁法案,以限制此類活動。
拓展資料:
一、股市中有些人會特別容易知道上市公司的股價敏感信息,比如公司董事、會計師或者公司管理層。如果他們利用這些股價敏感信息進行股票交易,這就構成了不公平交易,這些人被稱為內幕交易者。 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即將公布業績。在公告之前,公司的賬目已經過會計師的明確審計。假設公司利潤大幅翻了三倍,如果公司市盈率不變,利潤翻了三倍,就意味著股價可以翻三倍。那些知情人士,可能會率先在市場上吸收公司的股份;但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的利潤尚未可知,當股價上漲時,少數股東可能急於出售股票以換取現金。
二、內部人知道這個好消息,小股東不知道,造成的交易是不平等的交易,應該禁止。 同樣,如果公司利潤大幅倒退或在訴訟中敗訴,起訴方需要賠償。如果內幕人士為了避免損失,在信息公布前在市場上出售公司股票,將違反《內幕交易條例》。這些內幕交易者將受到交易所和證監會的制裁 內幕交易是典型的欺詐行為 內幕交易是典型的證券欺詐,是指證券交易的內幕人員利用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買賣證券,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根據規定,了解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賣公司證券、披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3.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內幕交易是什麼意思
內幕交易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的行為。具體包括: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的性質
內幕交易是一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根據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5. 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六大紀律」的負面清單有哪些
山頭主義。「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
兩面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
干擾巡視。「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拉票賄選。「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條例》第九十四條提到: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託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規攬儲。「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
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在扶貧領域有剋扣群眾財物、拖欠群眾錢款、吃拿卡要等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保護傘。「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
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的;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
家風。「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5)利用未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6. 新《證券法》對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監管,作了哪些規定
上交所投教專員
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等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非法交易活動(俗稱「老鼠倉」)的監管,新《證券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規定:
一是明確了主體范圍,具體包括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二是明確了行為規范,禁止前述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是明確了法律責任,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法律責任;對於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還將從重處罰。
除了本次《證券法》修訂加強對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立法規制外,前期《刑法修正案(七)》已經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相關罪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完善法律適用,加強對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刑事責任約束。
7.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了哪些負面清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6種紀律列出負面清單:
1、違反政治紀律:
①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
②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③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④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⑤有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等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⑥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
⑦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2、違反組織紀律:
①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②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③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④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⑥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3、違反廉潔紀律:
①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
②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牟取私利的
③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補貼等額外利益的
⑤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營利活動的
⑥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
⑦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
4違反群眾紀律:
①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良影響的。
②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干群關系的。
③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④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的。
⑤不顧群眾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⑥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
5違反工作紀律:
①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②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6、違反生活紀律:
①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
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
③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
④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⑤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發展歷程:
1997年2月,第一部《條例(試行)》正式頒布,共13章172條,這是當時把黨的紀律規定得最為具體、最為系統、最為完整的黨內規章制度。這部條例主要解決了量紀標准問題,標志著黨的紀律建設進入規范化和科學化階段。
2003年12月31日,在「試行」的基礎上,中央頒布了新的《條例》。這是第一次修訂,修訂後共15章178條。它科學總結了黨長期以來尤其是試行條例實施近7年的經驗,順應了國企改革大背景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形勢,貫徹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治黨理念,體現出「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
2015年10月,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條例》。這是第二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33條,把黨章對紀律的相關要求具體化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這次修訂,最突出的特點是突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反映了我們黨對管黨治黨規律認識的進一步深化。
2018年8月,中央頒布了最新修訂的《條例》。這是第三次修訂,修訂後共11章142條,在體例布局上依然保持6類紀律處分。充分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紀律建設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堅持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把黨章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黨內法規的要求細化具體化,充分發揮紀律建設標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不斷提高紀律建設的政治性、時代性和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