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欺騙!欺騙!欺騙!!!侵佔了股民的財產權!!!
瘋了!不懂權證就不要買,在你交易權證前要特別要簽署相關權證的風險說明書的,如果你沒有簽署是沒有交易權證的相關許可權的,難道你沒有看就簽署了?另外很多權證的交易相關內容早就寫在上面了,在日K線圖或分時圖按F10都能看到,還有600428中遠航運(即此權證的標的股票)近期已經刊登相關權證要到期的公告,另外它這權證是屬於分離式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出來的副產品,在相關債券發行時已經有相關條款,權證的相關交易內容一般是依據這些條款來做依據的,至於你所說的物權法根本不會保護你這些投機行為。
Ⅱ 發行股票購買資產怎麼理解
一、通俗點就是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股票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而用募集來的資金收購自己母公司或別的公司的資產。
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意思就是通過定向增發股票給特定的機構投資者,進而用募集來的資金收購自己母公司或別的公司的資產。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也稱為定增。這個叫法主要是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
拓展資料:
一、採用股票交換股票。採用股票交換股票這種並購方式又被稱作「換股」。一般來說,是並購公司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來交換目標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大部分股票,股票購買資產通常這種換股要達到控股的股數。股票購買資產而一旦通過了這種形式的並購,目標公司一般會成為並購公司的子公司。債權轉股權方式。採用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企業並購,指的是最大債權人在企業沒有辦法歸還債務時,股票購買資產而將債權轉為投資,股票購買資產從而取得了對該企業的控制權。在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下的企業大部分都是由債權轉股權方式而來,股票購買資產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股票購買資產並最終實現所持有的股權轉讓。間接控股。股票購買資產間接控股指的是戰略投資者通過直接並購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從而間接地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Ⅲ 請問購買公司股票與購買公司資產具體有哪些區別
並購主要有兩種方式:stock purchase(股票購買)和asset purchase(資產購買),其中stock purchase主要是收購者向目標公司的股東提供現金或證券來交換其在目標公司的股份;asset purchase 主要是收購者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並且支付直接向目標公司支付。具體區別如圖:
Ⅳ 別人替我代持的股票占為己有算不算詐騙
算。
股票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股票代持,是指出資人以隱藏的形式讓他人代為明面上股東來掌握股權的一種方式。既有一定隱秘性,也存在著一定風險。
Ⅳ 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求例子
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表現形式
1、侵佔公司資金
侵佔公司資金是控制股東濫用權利的最直接表現,控制股東往往利用他們手中的控制權,使公司成為他們的「提款機」。而採取的侵佔手法也花樣繁多,可以分為直接侵佔和間接侵佔。直接侵佔往往發生在公司發行募集資金時,控制股
東利用其作為發起人的身份,侵佔募集基金為其己用。而間接侵佔具有隱蔽性,後果更為嚴重。具體表現為:其一是作為發起人,控制股東在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時,利用其代管資金的便利,將截留到的募集資金以為己用;其二是控制股東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或者作為其他用途,從而影響到公司的經營;其三是控制股東操縱上市公司從銀行貸款,然後再由上市公司轉手借給控制股東和關聯企業。例如,在案例中,ST自1994年以來,借貸給猴王集團的長期借款高達8.91億元,到2000年止未還款數額為5.9億;自1998年4月以來,為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提供信用擔保金額45862.4萬元,由於猴王集團突然宣告破產,將有近3億元的擔保金額血本無歸。io
2、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目前在我國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它本身並不是一種非法交易,也不一定會給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在客觀上,它為控制股東規避法律,謀取一己之私提供了便利條件。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一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義:「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其是否收取價款。」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各經濟主體都通過公開競價參與競爭,然而控制股東卻可以操縱關聯交易,將本來應該由市場決定的價格變為關聯方的內部協商。再者,由於我國的評估機構、審計機構等中介機構未能充分發揮作用,控制股東往往能夠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支配力和關聯交易的靈活性,對交易中的產品自行設定一種非公允價值,從而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為個人謀取不正當收益。其具體表現方式有:
一是往來款掛賬。即以不合理的低價從上市公司購買產品或資產,甚至不支付價款,致使上市公司應收帳款不斷增加、資金被長期佔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團從1994年起開始以往來款掛帳的方式大肆從ST猴王拿錢。資料顯示,1994年底,上市僅僅一年多的ST猴王的應收款項就高達5億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團公司利用往來款掛賬的方式所欠的。
二是進行高賣低買,也就是控制股東讓上市公司以不合理的高價買入自己的劣質資產,而自己則以不公平的低價買入或者換取上市公司的優良資產。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團先是以2個億的高價將其己經資不抵債的11家焊才廠出售給ST猴王,接著又將己經瀕臨破產的3家焊條廠「被收購」給ST猴王。
三是實行債務擔保。猴王集團向銀行貸款3.7億元,均是以ST猴王的名義,同時又讓其為自己另外3個億的貸款作擔保,通過這種債務擔保從而掏空上市公司資產,最終導致上市公司的破產。
以上可以看出,關聯交易無形中成為了控制股東轉移、掏空公司資產,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重要工具。我國國有企業部分上市的模式以及改制上市時不徹底,集團公司和上市公司沒有作到「三分開」,公司治理結構流於形式,無疑是誘
發大股東關聯轉移的道德禍因。
3、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是指控制股東通過故意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違法行為,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表現方式通常為以下幾種:
一是虛假出資。虛假出資是指控制股東名義上向公司投入了應繳資本,但實際上卻未履行財產的轉移手續,該財產依然為控制股東所有,依然保留在控制股東名下。具體情況既包括控制股東自始至終都未履行出資義務,卻依然享有公司的股權,也包括在公司開始設立時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卻在公司成立後抽逃所投入的資金。無論哪種情況,其實質均是控制股東的出資不實,名實不符。其結果必然極大地挫傷了中小股東的積極性。
二是虛假信息披露。控制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在發行股票和實施配股行為時,控制股東往往弄虛作假、進行虛假信息披露,從而可以以上市公司的名義募集更多的資金為己所用,具體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在股票發行時作虛假說明,發布不真實的招股說明書,操縱發行價格,誤導廣大投資者。二是在中期報表、年度報表中作假帳,來掩蓋其經營業績不好,存在重大風險的事實。
三是虛構利潤。在現實中,有相當一大部分上市公司實現了贏利並有能力向股東分紅,但卻不採取分配現金的方式,其主要原因在於控制股東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對其有力的利潤分配方案,控制股東操縱股東大會通過對其有利的利潤分配方案,通過向自己派出的高管發放年薪或獎金的方式,或者是進行一些非公允的關聯交易使自己獲得大量的利潤,從而給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造成傷害。
Ⅵ 購買股票屬於賭博嗎
是投資,不是賭博。
投資的特點
1、投資是以讓渡其他資產而換取的另一項資產。
2、投資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之外持有的資產。
3、投資是一種以權利為表現形式的資產。
4、投資是一種具有財務風險的資產。
一般在股票市場上把買入後持有較長時間的行為,稱為投資。而賭博更像投機,投機就是投資機會(投資行為中的一種),沒有機會就不進場交易,就如同打獵,不看見獵物絕不開槍。民眾日常購買彩票、股票等利用所獲信息根據自有資源所作出的交易選擇,都屬於投機的一種。投機的目的很直接---就是獲得價差利潤。
但投機是有風險的。不管是投資還是投機都具有一定風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二者都有賭博的性質,賭博是一種以小博大的行為。賭博的目的為了是獲取巨大利益。
當然投資投機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取更大的利益,但是它們更需要理性。賭博則是一種蠻乾的行為。炒股是投資還是賭博關鍵得看你自己。如果你比較理性的分析一支股票,考慮過可能的結果,並有充分的心理准備,再進行買賣,那麼這是一種投資行為。但如果你只是盲目的跟風或者沒有進行充分的分析,那麼炒股也就成了一種賭博。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投資還是賭博或者是投機都是具有風險的,賭博的風險明顯要大得多。
Ⅶ gta5刷股票,我買了股票之後,進入個人資產,不顯示我買了股票,但是錢已經扣了。求大神結覺決方法
1、不是馬上扣錢就馬上就能有基金份額進入賬戶的,在交易日當天15:00之前買入的話,會用當天的凈值幫你買入,但這個也要第二個工作日才會進入流程操作,有的銷售機構會在結算時間結束在基金賬戶顯示買入份額,有的要第三天了,而且你選擇的買入時間如果不在交易日的15:00前,會按照第二天的凈值計算,這樣又推遲一天了,所以一般從你提交交易申請到賬戶顯示份額要兩三天,遇到周末還要推遲兩天。
2、股市賬戶裡面的總資產表示的是當前股票價值和賬戶裡面沒有購買股票的資金。總資產是指某一經濟實體擁有或控制的、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全部資產。一般可以認為,某一會計主體的總資產金額等於其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金額。與聯合國SNA中的核算口徑相同,我國資產負債核算中的「資產」指經濟資產。所謂經濟資產,是指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界定,其所有者由於在一定時期內對它們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處置,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那部分資產。
3、而總市值和總資產的區別就在於,總市值=當日股票的市場價格×發行股票數量,總資產=資產+負債。
並且在通常情況下,總市值會因為股票價格的波動而波動,所以每日的總市值也就會不同。而總資產一般是根據每季度的財務報表產生相應的變動,也就說一年僅變動四次。用公司的燕利(凈利潤)除以公司的總資產的百分數。這一指標的作用就是評估公司資產回報情況,比方一家公司的總資產為I億元,如果他的利潤為2000萬,那麼我們就說這家公司的資產回報率為20%,如果這家上市公司的業績保持不變,投資於這家公司5年即可收回成本;假如這家上市公司的業績出現增長態勢,那麼收回成本的時間就會更短。
反之如果其利潤只有200萬,總資產回報率那麼要收回投人成本需要50年,這憊味著這家公司的直利情況不佳,這樣的回報率就不是我們的首選。所以,我給這一指標的定量標准為總資產回報率為20%以上的為優秀,10%一20%為良好,5%一10%為一般.5%以下為較差。
Ⅷ 如何防止虛構對外合作業務,直接侵吞國有資產問題
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分析(開題報告)【摘要】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一直是證券市場的「痼疾」,危害極大。本文力求較系統地分析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產生的動機、報表粉飾行為的手段以及識別、遏制舞弊的方法,旨在對信息使用者有所幫助。財務舞弊是指採用財務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取得利益而導致他人遭受損失的故意行為,可大致分為侵吞資產舞弊及財務報告舞弊兩類。侵吞資產舞弊的舞弊者為雇員,受害者為組織。如,雇員為謀取自身利益,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財務手段侵佔國家和公司資產而形成貪污;財務報告舞弊的舞弊者為公司管理當局,受害者為投資者和債權人。如,公司管理當局故意錯報或漏報報告期收益而嚴重誤導信息使用者。二者相比較而言,財務報告舞弊的隱蔽性更強,危害面更廣。尤其是上司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不僅誤導投資者和債權人,使他們根據失實的財務信息做出錯誤的判斷和決策,而且極大地影響了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近些年來,財務報告舞弊大案要案不斷出現,且有新的動向。範文: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動機導致上市公司管理當局產生財務報告舞弊動機的因素主要是來自於內、外部的壓力。外部的壓力主要源自證券市場,內部的壓力則主要來自於管理者的經濟利益與其工作業績密切相關。因此,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動機一是籌資與再籌資動機;二是避免被停牌和摘牌動機;三是市場動機;四是報酬契約動機;五是避稅及謀私動機等。(一)爭取上市、爭取配股通過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可獲得大量的資金,一些上市公司把股票融資視作無需支付資本成本卻可大肆圈錢的最佳方式。然而因《公司法》對企業上市有嚴格規定:企業必須三年贏利,且經營業績比較突出,才能通過證監會審批。為達到這些規定,本不具備條件的公司就會為獲取上市資格而進行財務包裝,「創造」條件上市。由於上市公司再籌資時,配股是上市公司解決長期大額資金需求的重要渠道,而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在近三年中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同時每年不低於6%」,因此,10%的凈資產收益率成為上市公司增資配股的門檻。有資料表明,市場上出現了不少上市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剛達到10%的現象。「黎明股份」和「鄭百文」等都是虛構前三年利潤包裝上市的,這足以證明為取得上市資格和獲得配股資格是上市公司進行財務報告舞弊的首要動機。(二)避免戴帽、避免退市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又一個動機就是避免戴上「ST」的帽子。所謂「ST」帽子,就是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經審計,發現其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實行日漲跌幅度限制為5%),在股票名前加「ST」,表示警示有退市風險。上市公司如果三年連續虧損就要退市。公司退市不僅對股東來說是莫大的損失,而且公司將長期失去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資格,嚴重威脅到公司的生存。為避免出現連續虧損的狀況,保住緊缺的「殼資源」,上市公司需要扭虧為盈。但扭虧為盈又不是一時之間就能輕易做到的,所以一些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千方百計地進行財務報告舞弊或粉飾報表,通過非經營損益、關聯交易等手法來盈利,以避免退市,保住上市資格。(三)牟取二級市場暴利其動機是:1.改善二級市場形象。在證券市場上,潛在投資者主要是依據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來進行決策的,現任大股東和管理層最清楚公司的資產質量和發展前景,他們會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釋放業績良好的信號,以求改善二級市場形象。2.便於二級市場炒作。中國股市仍處於發展的不成熟階段,上市公司與機構投資者溝通,通過粉飾財務報表,以使股價同步炒高。或者,為使股價達到預期的波動,先使股價暫時下跌,以便操縱者能夠廉價購股,取得更大的控制權後再高價出售牟取暴利,利用財務報告舞弊達到目的。「銀廣廈」舞弊案就是此項典型。3.為並購增加籌碼。由於上市資格不易取得,眾多非上市公司試圖通過購並來達到借殼上市的目的。購並談判中最關鍵的是購並價格,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的股價無疑可以賣個好價錢,故上市公司有可能為購並增加籌碼而粉飾財務報表。(四)滿足業績考核的需要我國的上市公司多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其管理層報酬與其業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有關,能否創造良好的業績直接決定著公司領導人的經濟利益(如年薪、獎金等)和仕途發展。而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難以保證年年增長,經理人員要確保自己任期內的各項指標達標、超標,就會通過粉飾財務報表來呈現良好業績,滿足考核需要。(五)減少納稅、分配股利所得稅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調整,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再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而得出的。因此,基於偷稅、漏稅、減少或推遲納稅等目的,有些上市公司以舞弊手段虛減利潤,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同時,有些上市公司侵佔股東權益,把本應支付給股東的股利,轉作生產經營資金,讓「錢生錢」或者用於給企業管理者多發獎金,但這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也會以舞弊手段虛減利潤來調整報表業績,達到不向股東分配股利或少分配股利的目的。財務報告舞弊的動機決定了會計報表粉飾的類型:基於以上(一)至(四)項的動機,會計報表一般以利潤最大化和利潤均衡化的形式出現;基於以上第(五)項的動機,會計報表一般以利潤最小化的形式出現。就上市公司而言,危害性最大的會計報表粉飾是利潤最大化,即所謂的虛盈實虧、隱瞞負債。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手段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直接表現為會計報表粉飾(本文作同義語通用)。所謂會計報表粉飾是指公司管理層通過舞弊手段,使反映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會計報表達到「預期」狀態的故意行為。它是財務舞弊的集中表現形式。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粉飾已成為證券市場的「痼疾」,丑聞頻頻爆出。隨著我國經濟、法制環境及證券市場的變化,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報表粉飾手段也不斷增多、升級,花樣翻新,可謂五花八門,以下分別予以闡述。(一)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利潤1.虛構客戶,虛擬銷售。有些上市公司通過偽造顧客定單、發運憑證和銷售合同,開具稅務部門認可的銷售發票等手段來虛擬銷售對象及交易;或雖以真實客戶為基礎,但在原銷售業務的基礎上人為擴大銷售數量,使公司在該客戶下確認的收入遠遠大於實際銷售收入;或在報告日前(如年末)做假銷售,同時增加應收賬款和營業收入,再在報告日後(如次年)以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名義作退貨處理,從而虛增當期利潤。2.寅吃卯糧,提前確認收入。有些上市公司在銷售的相關手續尚待完備時,甚至在銷售完成前、貨物起運前所售產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商業折扣有爭議、銷售款不確定的情況下就確認收入;或在客戶還有權取消訂貨或推遲購貨的時候就確認收入,從而虛增當期利潤。(二)低估期間費用,虛增利潤主要表現為推遲費用入賬。1.有些上市公司將一些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失等項目入賬,而這些項目不是企業真實的資產,只是一種虛擬的資產,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了一個費用和損失的「蓄水池」,上市公司通過遞延攤銷、少攤銷或不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來虛增當期利潤。2.有些上市公司通過混淆利息資本化與費用化的界限,將應費用化的利息卻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增加固定資產價值,虛增當期利潤。(三)變更會計政策,調節利潤1.有些上市公司隨意變更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從而在報告年度多提折舊減少利潤或少提折舊增加利潤。2.有些上市公司通過改變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來調節利潤。在實施新准則前,原准則和制度規定了發出存貨的計價有五種方法可供選擇,在存貨價格波動期採用不同方法計價會對當期利潤產生不同影響。當存貨價格處於上漲時期,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當期就會少轉營業成本,增加利潤;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當期就會多轉營業成本,減少利潤。若存貨價格處於下降時期,則相反。即:採用先進先出法計算,當期就會多轉營業成本,減少利潤;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當期就會少轉營業成本,增加利潤。值得慶幸的是,新會計准則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對上市公司通過變更存貨計價方法調節利潤的手段有很大程度的抑製作用。即便上市公司仍在會計政策允許使用的三種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變更,其調節利潤的空間較以前已狹窄許多。(四)玩弄減值准備操縱利潤典型案例有四川長虹(2003年、2004年)。上市公司濫用會計估計按需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是對大量運用專業判斷的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和沖銷。1.那些連續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資目標的上市公司經常計提不足,即使在行業風險和經營風險「雙高」的情況下,仍以低比率進行壞賬估計和存貨跌價估計。2.那些業績較好但不穩定的上市公司,則在「盈利上升時,多計提減值准備;盈利下滑時,再將減值准備沖回」,用以平滑各年間利潤。3.那些虧損、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對於資產減值准備平時該提不提或極少計提,「需要」時就一次提個夠,採用「休克療法」和「虧出盈利的空間」,通常是在第一年虧損後,第二年大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導致第二年巨虧,第三年又以各種理由轉回大量的資產減值准備,從而造成財務報表在第三年扭虧為盈的假象,以避免退市;或者選擇某一年超大額計提,在其後的幾年中再緩緩沖回,以此製造業績小幅穩定攀升的財務報告。值得慶幸的是,新《企業會計准則》對資產減值准備的沖回作了嚴格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事後即使價值出現回升,已計提的減值准備也不得轉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後,再進行會計處理,利用這些減值准備項目調節利潤的空間已大大縮小。新准則此規定對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起到了一定的抑製作用,但對原八項減值准備中的除上述項目外的其他項目未做規定,且對資產損失的確認與計量以「作不間斷的評估,只要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為標准,仍留給了某些上市公司按需確認減值損失的空間,仍需引起密切關注。(五)利用資產重組「扭虧為盈」典型案例有湘酒鬼(2003年、2004年)。資產重組是企業為了優化資本結構、調整產業結構、完成戰略轉移等目的而實施的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然而,資產重組已被一些上市公司用於粉飾會計報表。那些陷入PT、ST的上市公司企圖通過重組走出虧損狀態,精心策劃資產重組,精心設計缺乏正當商業理由的資產置換,利用劣質或閑置資產換回優質或盈利強的資產來增加利潤。資產重組已成為許多上市公司扭虧為盈的工具和免遭摘牌的保護傘。(六)假借關聯交易轉移利潤典型案例有濟南輕騎(2003年)和重慶實業(2004年)。我國不少上市公司和關聯人扭曲交易條件轉移利潤,從而滋生非法或不當關聯交易來調整其賬面利潤,粉飾報表。其中,關聯方重組更是虧損公司「扭虧」的捷徑,其手段多種多樣:1.通過交易安排,設計有法律依據、無經濟實質的關聯交易,虛構經營業務;2.上市公司以高價或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與其關聯企業進行購銷活動,通過價格差實現利潤轉移;3.收取關聯企業資金佔用費,或利用低息或高息發生資金往來,調節財務費用;4.分攤共同費用或將管理費用、廣告費用等轉嫁給母公司;5.關聯交易外部化——控股方通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從銀行貸款,再讓控制的上市公司互相擔保貸款,進行關聯交易,編造業績。(七)濫用差錯更正製造盈利如首創股份(2004年)、TCL通訊(2003年)等上市公司。它將補提資產減值准備作為前期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二者相輔相成,使會計差錯更正產生了巨大的「能量」——製造盈利,躲避虧損,逃脫ST的命運,保住再融資資格。它是將會計舞弊詮釋為會計差錯,是借會計差錯更正之名行會計舞弊之實——需要的時候先「明知故犯」,再「知錯不改」,最後選擇適當的時機「痛改前非」,不斷「變臉」對外報告;或大題小做、大事化小,把大錯誤以不引人注目的小公告(或補充公告)形式公布,以矇混了事。(八)少計營業收入,偷逃稅款也有一些利潤充盈的績優公司為達到少交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目的,少計收入,藏匿收益。有些在應確認收入的情況下不確認收入,如採用直接收款交貨方式銷售產品,已收到貨款並將發票賬單和提貨單全部交給對方,已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卻將貨款記入「預收賬款」賬戶,延期反映收入;有些以收入直接沖減成本,即以「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賬戶與「庫存商品」賬戶對應,不反映銷售業務;有些虛構銷售退回,以偷梁換柱的假退貨方式(通過把款項支付給其他下屬服務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賬戶)截留收入少交稅金;有些對視同銷售業務不反映增值稅銷項稅額。還需說明的是,在現實中,這些會計報表粉飾的若干手段 ,常被多家上市公司分別運用或組合運用,也同時或相繼出現在一家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過程中。三、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識別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在曝光之前,往往有一些徵兆(或稱預警信號)出現,即很可能進行財務報告舞弊的上市公司有如下特徵和徵兆:一是已兩年連續虧損,第三年經營業績沒有得到根本改善,面臨暫停或退市威脅,或費用的增長速度快於收入的增長速度,持續的經營虧損使企業面臨破產或被敵意收購的威脅;二是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連年為負值,或雖然賬面盈利但沒有帶來充裕的現金流入,入不敷出,現金匱乏;三是存在重大的、不正常的關聯交易或極度復雜的交易;四是全行業虧損或行業過度競爭,或當年公司行業不景氣;五是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層的個人財富與公司業績密切相關;六是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管理層頻繁變動;經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等。鑒於這些特徵和徵兆,故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識別並預防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一)甄別經營業績的真假上市公司應密切關注公司的主要生產設備是否嚴重閑置、生產車間是否停產、存貨數量是否大量增加等現象。如果這些現象單獨或同時存在,報告期經營業績卻沒有相應下降,則有業績作假的可能性。應通過檢查可疑的賬簿記錄、記賬憑證、發票存根與發運憑證來查明已入賬收入是否在同一期間已開具發票並發貨;關注資產負債日後有無大額或連續的退貨,並查明這些退貨是否為年末集中「銷售」部分,從而識別公司是否提前確認收入或虛構收入。(二)分析利潤構成比重分析上市公司盈利時,要著重分析主營業務占利潤的比重,即看利潤是否主要依靠主業的業績,而不是主要來源於非經常損益項目;要深入分析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列示的非經常性損益的構成和扣除非經常損益後的凈利潤,從而判斷公司利潤的來源是否具有穩定性,是否是依靠粉飾其他利潤項目來增加業績的。(三)慎析資產減值准備分析報表時,尤應慎析上市公司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政策。一般而言,連續微盈且(或)近期有再融資目標的上市公司經常計提不足;而處於盈虧臨界和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有時會巨額計提。因此,對這類業績指標脆弱的上市公司,首先宜將其計提政策與同行業或者相關行業進行橫向對比,判斷是否有異常;再分析其財務報告中是否對估計基礎和依據進行詳細披露,從而識別上市公司是否在玩弄減值准備計提游戲。(四)關注虛擬資產項目上市公司年報中的虛擬資產項目值得密切關注,若虛擬資產與正常資產相比比例較大,或虛擬資產增長速度(或相對變化速度)波動較大,則可能存在通過虛擬資產虛增利潤。其特點是虛擬資產多記少攤。應重點檢查各類虛擬資產項目的明細賬,注意會計報表附註中虛擬資產確認和攤銷的會計政策,要特別注意本年度增加較大和未予正常攤銷的項目。(五)透視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所產生的利潤基本上都體現在「其他業務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和「財務費用」等具體項目中。其識別方法為:1.計算各項目中關聯交易產生的盈利分別占項目總額的百分比和這些項目占企業利潤總額的百分比,判斷企業盈利能力對關聯方企業的依賴程度;2.分析這些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正性。比如,交易價格是否以市場的公平交易為基礎,交易的市場價格是否存在非公允的方面,控制方對被控制方強制的內部銷售價格等。同時,還應向公司的主管工商部門了解上市公司包括驗資報告、股權轉讓備案登記資料等在內的相關材料,並應特別查詢控股股東的工商登記資料,了解公司控制權的歸屬,以有效識別利用隱性關聯交易粉飾報表的行為。(六)藉助現金流量進行分析通過將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分別與主營業務利潤、投資收益和凈利潤進行比較分析,以判斷利潤的質量。一般而言,沒有相應的現金凈流量的利潤,其質量是不可靠的。如果企業的現金凈流量長期低於凈利潤,則意味著與高於現金凈流量的凈利潤對應的那部分資產可能屬於不能轉化為現金流量的虛擬資產,公司很可能存在報表粉飾情況。此外,還應辨識差錯更正,謹防魚目混珠。相關部門應當對故意混淆會計舞弊和會計差錯的行徑,對頻繁發生重大會計差錯的行為加強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不受會計差錯和會計舞弊的侵害。四、結束語總而言之,財務報告信息使用者應從多方面識別、防範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粉飾行為,並需通過會計准則和相關規范的不斷完善壓縮各種粉飾伎倆的空間。要改革現有關於上市、配股、停牌等的規定,建立一個包括貨幣指標和實物指標、財務數據和生產經營數據的多參數控制體系,以綜合衡量和測定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公平、公正、公開地確認其上市資格和配股資格。令世人矚目的是,新《企業會計准則》已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實施。根據新的《企業會計准則》以及該准則的應用指南,有超過700家上市公司的業績發生重大變化,雖然這些變化是由於會計標準的變化而產生的,但不可否認的是,新舊會計准則銜接的過程中,也有上市公司利用這一過程操縱利潤。因此,應實施三大措施,遏制上市公司操縱利潤:一是嚴格執行非經常性損益標准;二是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披露其會計原因;三是上市公司應充分說明其所選擇的會計政策的合理性。還需說明的是,正如本文第二大點中提及的,新會計准則在存貨計價及資產減值准備等方面降低了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的空間,但又必須同時看到,新會計准則全面引入了公允價值屬性,並且給予了公司更大的自主權來調整其會計政策,有關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無形資產開發費用處理和借款費用資本化等准則卻擴大了上市公司利潤操縱的空間。一些公司仍然可能在新准則下繼續或更新手段來操縱利潤、粉飾報表,故對財務報告舞弊的識別和預防仍然是任重道遠,需要人們繼續去關注、分析和遏制。
Ⅸ 社會組織侵吞,挪用,私分資產案件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工規定 根據《華民共刑事訴訟》、《華民共刑》、《高民院、高民檢察院、公安部、家安全部、司部、全委制工作委員關於刑事訴訟實施若干問題規定》及其關規定結合公安部指揮、協調、指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及直接辦理刑事案件實際需要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工作規定: 、內安全保衛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27種) ()《刑》則第章危害家安全罪列案件: 1.背叛家案(第102條) 2.裂家案(第103條第1款) 3.煽裂家案(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案(第104條) 5.顛覆家政權案(第105條第1款) 6.煽顛覆家政權案(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家安全犯罪案(第107條) 8.投敵叛變案(第108條) 9.叛逃案(第109條) 10.間諜案(主要發未設家安全機關縣(市)案件)(第110條) 11.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提供家秘密、情報案(第111條) 12.資敵案(第112條) (二)《刑》則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列案件: 13.誹謗案(告訴才處理除外)(第246條) 14.煽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案(第249條) 15.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案(第250條) 16.非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第251條) 17.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第251條) (三)《刑》則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節擾亂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18.非獲取家秘密案(第282條第1款) 19.非持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案(第282條第2款) 20.非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案(第283條) 21.非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第284條) 22.侮辱旗、徽案(第299條) 23.組織、利用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律實施案(利用迷信破壞律實施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1款) 24.組織、利用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死亡案(利用迷信致死亡由治安局管轄)(第300條第2款) 第二節妨害司罪列案件: 25.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案(第311條) (四)《刑》則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26.戰故意提供虛假敵情案(第377條) 27.戰造謠擾亂軍案(第378條) 二、經濟犯罪偵查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74種) ()《刑》則第三章破壞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列案件: 1.走私假幣案(第151條第1款) 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2.虛報注冊資本案(第158條) 3.虛假資、抽逃資案(第159條)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第160條) 5.提供虛假財報告案(第161條) 6.妨害清算案(第162條) 7.公司、企業員受賄案(第163條第1款、第2款) 8.公司、企業員行賄案(第164條) 9.非經營同類營業案(第165條) 10.親友非牟利案(第166條) 11.簽訂、履行合同失職騙案(第167條) 12.徇私舞弊造破產、虧損案(第168條) 13.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售資產案(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14.偽造貨幣案(第170條) 15.售、購買、運輸假幣案(第171條第1款) 16.金融工作員購買假幣、 假幣換取貨幣案(第171條第2款) 17.持、使用假幣案(第172條) 18.變造貨幣案(第173條) 19.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第174條第1款) 20.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證案(第174條第2款) 21.高利轉貸案(第175條) 22.非吸收公眾存款案(第176條) 2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第177條) 24.偽造、變造家價證券案(第178條第1款) 2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8條第2款) 2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第179條) 2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第180條) 28.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第181條第1款) 2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案(第181條第2款) 30.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第182條) 31.違向關系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1款) 32.違發放貸款案(第186條第2款) 3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拆借、發放貸款案(第187條) 34.非具金融票證案(第188條) 35.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第189條) 36.逃匯案(第190條) 37.洗錢案(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列案件: 38.集資詐騙案(第192條) 39.貸款詐騙案(第193條) 40.票據詐騙案(第194條第1款) 41.金融憑證詐騙案(第194條第2款) 42.信用證詐騙案(第195條) 43.信用卡詐騙案(第196條) 44.價證券詐騙案(第197條) 45.保險詐騙案(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列案件: 46.偷稅案(第201條) 47.抗稅案(第202條) 48.逃避追繳欠稅案(第203條) 49.騙取口退稅案(第204條第1款) 50.虛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5條) 51.偽造、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6條) 52.非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7條) 53.非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第208條第1款) 54.非製造、售非製造用於騙取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1款) 55.非製造、售非製造發票案(第209條第2款) 56.非售用於騙取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第209條第3款) 57.非售發票案(第209條第4款)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列案件: 58.假冒注冊商標案(第213條) 59.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第214條) 60.非製造、銷售非製造注冊商標標識案(第215條) 61.假冒專利案(第216條) 62.侵犯商業秘密案(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列案件: 6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第221條) 64.虛假廣告案(第222條) 65.串通投標案(第223條) 66.合同詐騙案(第224條) 67.非經營案(第225條) 68.非轉讓、倒賣土使用權案(第228條) 69.介組織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第229條第1款、第2款) 70. 介組織員具證明文件重失實案(第229條第3款) 71.逃避商檢案(第230條) (二)《刑》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列案件: 72.職務侵佔案(第271條第1款) 73.挪用資金案(第272條第1款) 74.挪用特定款物案(第273條) 三、刑事偵查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114種) ()《刑》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放火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案(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4條、 第115條第1款) 6.失決水案(第115條第2款) 7.失爆炸案(第115條第2款) 8.失投毒案(第115條第2款) 9.失危險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15條第2款) 10.破壞交通工具案(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1.破壞交通設施案(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2.破壞電力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4.失損壞交通工具案(第119條第2款) 15.失損壞交通設施案(第119條第2款) 16.失損壞電力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7.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案(第119條第2款) 1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案(第120條) 19.劫持航空器案(第121條) 20.劫持船、汽車案(第122條) 21.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案(第123條) 22.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1款) 23.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案(第124條第2款) 24.非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 爆炸物案(第125條第1款) 25.盜竊、搶奪槍支、彈葯、 爆炸物案(第127條第1款、第2款) 26.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案(第127條第2款) (二)《刑》則第三章破壞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列案件: 27.走私武器、彈葯案(第151條第1款) 28.走私核材料案(第151條第1款) 29.走私文物案(第151條第2款) 30.走私貴重金屬案(第151條第2款) 31.走私珍貴物、珍貴物製品案(第151條第2款) 32.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第151條第3款) 33.走私固體廢物案(第155條第3項) (三)《刑》則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列案件: 34.故意殺案(第232條) 35.失致死亡案(第233條) 36.故意傷害案(第234條) 37.失致重傷案(第235條) 38.強奸案(第236條第1款) 39.姦淫幼案(第236條第2款) 40.強制猥褻、侮辱婦案(第237條第1款) 41.猥褻童案(第237條第3款) 42. 非拘禁案(家機關工作員利用職權犯本罪除外)(第238條) 43.綁架案(第239條) 44.拐賣婦、童案(第240條、第241條第5款) 45.收買拐賣婦、童案(第241條第1款) 46.聚眾阻礙解救收買婦、童案(第242條) 47. 誣告陷害案(家機關工作員利用職權犯本罪除外)(第243條) 48. 非搜查案(司工作員利用職權犯本罪除外)(第245條) 49.非侵入住宅案(第245條) 50.侮辱案(告訴才處理除外)(第246條) 51.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條) 52.私自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案(第253條第1款) 53.打擊報復計、統計員案(第255條) 54. 破壞選舉案(家機關工作員利用職權犯本罪除外)(第256條) 5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訴才處理除外)(第257條) 56.重婚案(第258條) 57.破壞軍婚案(第259第1款) 58.虐待案(告訴才處理除外)(第260條) 59.遺棄案(第261條) 60.拐騙童案(第262條) (四)《刑》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列案件: 61.搶劫案(第263條) 62.盜竊案(第264條) 63.詐騙案(第266條) 64.搶奪案(第267條第1款) 65.聚眾哄搶案(第268條) 66.敲詐勒索案(第274條) (五)《刑》則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節擾亂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67.妨害公務案(第277條) 68.煽暴力抗拒律實施案(第278條) 69.招搖撞騙案(第279條) 70.偽造、變造、買賣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1.盜竊、搶奪、毀滅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第280條第1款) 72.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民團體印章案(第280條第2款) 7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案(第280條第3款) 74.非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5條) 75.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第286條) 76.擾亂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案(第288條) 77.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1款) 78.入境發展黑社組織案(第294條第2款) 79.包庇、縱容黑社性質組織案(第294條第4款) 80.傳授犯罪案(第295條) 81.盜竊、侮辱屍體案(第302條) 第二節妨害司罪列案件: 82.偽證案(第305條) 83.辯護、訴訟代理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第306條) 84.妨害作證案(第307條第1款) 85.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案(第307條第2款) 86.打擊報復證案(第308條) 87.擾亂庭秩序案(第309條) 88.窩藏、包庇案(第310條、第362條) 89.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第312條) 90.拒執行判決、裁定案(第313條) 91.非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案(第314條) 92.破壞監管秩序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案件)(第315條) 93.脫逃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案件)(第316條第1款) 94.劫奪押解員案(第316條第2款) 95.組織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案件)(第317條第1款) 96.暴越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案件)(第317條第2款) 97.聚眾持械劫獄案(看守所、 拘役所內發案件)(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妨害(邊)境管理罪列案件: 98.騙取境證件案(第319條) 99.提供偽造、變造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0.售入境證件案(第320條) 101.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案(第323條)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列案件: 102.非向外售、贈送珍貴文物案(第325條) 103.倒賣文物案(第326條) 104.非售、私贈文物藏品案(第327條) 105.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第328條第1款) 106.盜掘古類化石、 古脊椎物化石案(第328條第2款) 107.搶奪、竊取檔案案(第329條第1款) 108.擅自賣、轉讓檔案案(第329條第2款) (六)《刑》則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109.阻礙軍執行職務案(第368條第1款) 110.阻礙軍事行案(第368條第2款) 11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案(第369條) 112.冒充軍招搖撞騙案(第372條) 113.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11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 印章案(第375條第1款) 四、禁毒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12種) 《刑》則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列案件: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第347條) 2.非持毒品案(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案(第349條第1款、第2款)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案(第349條第1款) 5.走私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6.非買賣制毒物品案(第350條第1款) 7.非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第351條) 8.非買賣、運輸、攜帶、持毒品原植物種、 幼苗案(第352條) 9.引誘、教唆、欺騙吸毒案(第353條第1款) 10.強迫吸毒案(第353條第2款) 11.容留吸毒案(第354條) 12.非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案(第355條) 五、治安管理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95種) ()《刑》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非買賣、運輸核材料案(第125條第2款) 2.違規製造、銷售槍支案(第126條) 3.非持、私藏槍支、彈葯案(第128條第1款) 4.非租、借槍支案(第128條第2款、第3款) 5.丟失槍支報案(第129條) 6.非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 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條) 7.重責任事故案(第134條) 8.重勞安全事故案(第135條) 9.危險物品肇事案(第136條) 10.工程重安全事故案(第137條) 11.教育設施重安全事故案(第138條) (二)《刑》則第三章破壞社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列案件: 第節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列案件: 12.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第140條) 13.產、銷售假葯案(第141條) 14.產、銷售劣葯案(第142條) 15.產、銷售符合衛標准食品案(第143條) 16.產、銷售毒、害食品案(第144條) 17.產、銷售符合標准醫用器材案(第145條) 18.產、銷售符合安全標准產品案(第146條) 19.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化肥、種案(第147條) 20.產、銷售符合衛標准化妝品案(第148條) 第二節走私罪列案件: 21.走私淫穢物品案(第152條)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列案件: 22.侵犯著作權案(第217條) 23.銷售侵權復製品案(第218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列案件: 24.強迫交易案(第226條) 25.偽造、倒賣偽造價票證案(第227條第1款) 26.倒賣車票、船票案(第227條第2款) (三)《刑》則第四章侵犯公民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列案件: 27.強迫職工勞案(第244條) (四)《刑》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列案件: 28.故意毀壞財物案(第275條) 29.破壞產經營案(第276條) (五)《刑》則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節擾亂公共秩序罪列案件: 30.非產、買賣警用裝備案(第281條) 31.聚眾擾亂社秩序案(第290條第1款) 32.聚眾沖擊家機關案(第290條第2款) 33.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條) 34.聚眾斗毆案(第292條第1款) 35.尋釁滋事案(第293條) 36.非集、遊行、示威案(第296條) 37.非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遊行、 示威案(第297條) 38.破壞集、遊行、示威案(第298條) 39.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1款) 40.引誘未聚眾淫亂案(第301條第2款) 41.賭博案(第303條) 4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第304條)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列案件: 43.故意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1款) 44.故意損毀名勝古跡案(第324條第2款) 45.失損毀文物案(第324條第3款)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罪列案件: 46.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第330條) 47.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案(第331條) 48.妨害境衛檢疫案(第332條) 49.非組織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0.強迫賣血案(第333條第1款) 51.非採集、供應血液、製作、 供應血液製品案(第334條第1款) 52.採集、供應血液、製作、 供應血液製品事故案(第334條第2款) 53.醫療事故案(第335條) 54.非行醫案(第336條第1款) 55.非進行節育手術案(第336條第2款) 56.逃避植物檢疫案(第337條)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列案件: 57.重環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條) 58.非處置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1款) 59.擅自進口固體廢物案(第339條第2款) 60.非捕撈水產品案(第340條) 61.非獵捕、殺害珍貴、 瀕危野物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1條第1款) 62.非收購、運輸、售珍貴、瀕危野物、珍貴、 瀕危野物製品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1條第1款) 63. 非狩獵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1條第2款) 64.非佔用耕案(第342條) 65.非采礦案(第343條第1款) 66.破壞性采礦案(第343條第2款) 67.非採伐、 毀壞珍貴樹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4條) 68. 盜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5條第1款) 69. 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5條第2款) 70.非收購盜伐、 濫伐林木案(林業公安機關轄區外)(第345條第3款)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列案件: 71.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1款) 72.強迫賣淫案(第358條第2款) 73.協助組織賣淫案(第358條第3款) 7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第359條第1款) 75.引誘幼賣淫案(第359條第2款) 76.傳播性病案(第360條第1款) 77.嫖宿幼案(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列案件: 78.製作、復制、版、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第363條第1款) 79.提供書號版淫穢書刊案(第363條第2款) 80.傳播淫穢物品案(第364條第1款) 81.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案(第364條第2款) 82.組織淫穢表演案(第365條) (六)《刑》則第七章危害防利益罪列案件: 83.故意提供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1款) 84.失提供合格武器裝備、 軍事設施案(第370條第2款) 85.聚眾沖擊軍事禁區案(第371條第1款) 86.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案(第371條第2款) 87.煽軍逃離部隊案(第373條) 88.僱用逃離部隊軍案(第373條) 89.接送合格兵員案(第374條) 90.非產、買賣軍用標志案(第375條第2款) 91.戰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案(第376條第1款) 92.戰拒絕、逃避服役案(第376條第2款) 93.戰窩藏逃離部隊軍案(第379條) 94.戰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案(第380條) 95.戰拒絕軍事徵用案(第381條) 六、邊防管理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4種) 《刑》則第六章妨害社管理秩序罪列案件: 第三節妨害(邊)境管理罪列案件: 1.組織偷越(邊)境案(第318條) 2.運送偷越(邊)境案(第321條) 3.偷越(邊)境案(第322條) 4.破壞界碑、界樁案(第323條) 七、消防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2種) 《刑》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失火案(第115條第2款) 2.消防責任事故案(第139條) 八、交通管理局管轄《刑》規定列案件:(共1種) 《刑》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列案件: 1.交通肇事案(第1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