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院能查到個人理財產品嗎
法律分析:法院能查到個人理財產品。如果個人欠債被訴訟至法院且被列為失信執行人的話,法院會依照職權調查個人名下的任何財產,包括理財產品。只要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法院都能查到。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並據情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是執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賬戶,並有權對賬戶內的存款予以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②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1、如果賬號主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可以查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
2、如果牽涉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時有權查詢。
3、如果是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執行員有權查詢並劃扣。
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可查詢、凍結個人和單位銀行賬戶。司法機關可以依法到證券公司查詢個人或機構的賬戶情況。若需凍結,提供合法的證明文件可要求證券公司凍結該賬戶的資金出入。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執行產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調解協議,執行人民法院的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定、判決,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或者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2)法院能查到銀行股票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具有先行仲裁的權利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
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先予仲裁」的特點表現為,
一是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當天即簽訂調解協議,並在兩份協議中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
二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即根據之前的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同時出具生效證明。相關文書簽署、送達等均在網路上完成。
三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不明,部分合同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台),沒有列明出借人。
四是調解協議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台,而網貸平台的經營范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網貸平台則稱通過債權轉讓方式取得債權,並申請仲裁、強制執行。
五是調解協議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
六是有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規定,合同在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根據調解協議作出的仲裁法律文書不可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
③ 我的錢買股票了,銀行卡上沒有錢,法院能查到我的錢嗎
這個是會查到的,因為你要轉賬到證券公司。
除非你提供銀行卡與證券交易沒有關聯。
④ 我的錢買股票了,銀行卡上沒有錢,別人起訴我時法院能查到我的錢嗎
可以的
債務人超過還款期限拒絕還款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債務人仍然不執行判決的,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⑤ 如何不讓法院查到股票
向法院申請調查令
不知道對方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開戶的情況下,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的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去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對方的股票交易明細。通過這兩個公司,可以查到對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記錄。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並據情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是執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賬戶,並有權對賬戶內的存款予以執行。
銀行存款是被執行人的基本財產,執行起來也相對其他財產較為簡單。而在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通常情況下要首先通知被執行人並要求申報財產,當然,因情況緊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請人執行事宜的前提下徑行查詢銀行的存款,並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凍結、劃撥等措施。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通過以下手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1、到銀行查詢銀行存款;
2、到基金公司查詢股票、基金等財產;
3、到房管局查詢房產;
4、到車輛管理所查詢車輛;
5、到被執行人家中調查、搜查財產;
6、到被執行人單位調查其工資收入情況;
7、到與被執行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調查雙方賬務往來情況;
8、其他法律授權的方式。銀行賬戶凍結的錢能查到嗎
銀行卡被動凍結可以查詢余額,也可以進行資金轉入的,但不允許轉出。
【拓展資料】
1.法律規定,除法院、檢察、公安、海關、安全、稅務等有權機關外,在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按法定程序可以凍結單位或個人賬戶外,其他任何部門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凍結別人的賬戶。
2.按照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可以要求銀行凍結賬戶。凍結最長期限6個月,逾期自動撤銷凍結。
3.銀行凍結資金的原因只可能是接到了法院,檢察院等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的賬戶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⑥ 法院執行時能查到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及余額
法院有權查封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⑦ 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除了可以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外,還可以凍結股票和基金嗎
是都可以凍結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根據法律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如果有惡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條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