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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保薦人是資產重組股票

發布時間:2022-08-05 07:43:46

⑴ 上市公司如何變更保薦機構和保薦人

上市公司要是在持續督導期間變更保薦機構只能是在再次發行證券的情況下,否則除非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被撤銷、保薦代表人的保薦資格撤銷或者離職,或者有什麼特殊原因,要麼是換不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
如果是換的話,要與原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與另一家簽保薦協議,向證監會、交易所、當地證監局報告,還要發布公告。公告的內容在網上隨便搜一下「更換保薦機構」就出來了。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後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⑵ 更換保薦代表人對股票影響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 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保薦代表人,中國金領的代表,其實就是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保薦代表人的人數,也成為衡量一個券商投行實力的指標。2014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資格證。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⑶ 上市公司重組,保薦人代表變更有什麼影響

對股票會有影響。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
保薦代表人,中國金領的代表,其實就是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保薦代表人的人數,也成為衡量一個券商投行實力的指標。 2014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資格證。

⑷ 某上市公司變更保薦人說明什麼問題

很平常,沒什麼特別的,比如原來的保薦人換公司或者是辭職了,那麼就需要重新換人了

不必要太擔心

⑸ 更換保薦機構利空還是利好

更換保薦機構屬於中性,但也不排除有個別屬於中性偏空的。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要求,所有在中國上市、或者是准備在中國上市的公司,都要有具備保薦資質的保薦機構推薦,否則一律不準過會(上市)。
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之間是擔保關系,這種擔保關系的確認和變更都是由雙方自願結合確認的;這種擔保關系又是由雙方自願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的;這種擔保關系,同時又是必須通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的。
根據證監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具有監督、檢查、指導和糾正錯誤的職責職能,如果因保薦機構失職失察致使保薦對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是要承擔法律連帶責任的。所以保薦機構有權利依法選擇、拒絕、放棄或者退出為上市公司舉薦;上市公司有權利選依法擇、拒絕、放棄、變更保薦機構,但前提是要經過證監會審核批准,方才具備法律效力。
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⑹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什麼

變更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變了,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並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6)變更保薦人是資產重組股票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加強對保薦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管,督促保薦機構強化對保薦業務的管理和風險控制,切實提高保薦業務質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保薦機構應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強化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項目人員的管理,完善立項、盡職調查、內核、質量控制、保薦項目持續追蹤、工作底稿、工作日誌、持續督導等保薦業務相關制度和保薦業務風險控制機制,切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

二、保薦機構應為保薦項目配備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相關人員應具備完成保薦項目所需要的行業、財務、法律知識及較為豐富的執業經驗,有能力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證監發行字〔2006〕15號)的要求開展盡職調查工作。

三、保薦機構的質量控制部門應切實履行把關責任,發現保薦項目存在重大問題和風險的,應指派專人實地走訪發行人並進行必要的現場盡職調查工作。保薦機構的內核小組應切實發揮內核把關作用,對發行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進行仔細研判,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

四、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內核小組在召開內核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內核小組的問核工作須圍繞盡職調查工作和內核會議討論中發現的風險和問題進行,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五、保薦機構須健全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確保對保薦項目的全過程管理,避免保薦項目申報後可能出現的發行人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在申請文件中補充披露以及反饋意見落實文件、發審委意見落實文件、舉報信核查文件以及會後事項文件未履行保薦機構內部批准程序的風險。

⑺ 關於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確實有一定的影響。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在輔導。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


⑻ 更換保薦機構影響股票走勢么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
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
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

⑼ 更換保薦機構是利好消息嗎

法律分析:保薦機構對擔保公司的監督、檢查、指導等盡職責工作都是有償的。如果保薦機構沒有失職失察,保薦對象也沒有出現違法違規問題,雙方合作愉快,通常情況下,保薦關系不會隨意變更。但發生以下幾種情況,就有可能會出現變更保薦機構:一是保薦機構自身有失職失察,證監會或者上市公司要求更換的情況;二是保薦對象(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保薦機構不願意再繼續保薦的情況;三是雙方合作不夠愉快、雙方不願意繼續保薦關系的情況;四是一方法人資格發生變化的原因。上述第一、第四種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都屬於中性;上述第三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中性偏空;上述第二情況下發生的變更保薦關系,對上市公司來說則屬於利空。

法律依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 5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⑽ 股權轉讓變更控制人與資產重組一樣嗎

您好,二者是不同的。資產重組側重資產關系的變化,而股權轉讓則側重於股權、公司控制權的轉移。對於公司來說,即使公司的控股權發生了變化,只要不發生資產的注入或剝離,公司所擁有的資產未發生變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權結構發生變化,發生了控股權的轉移。例如,A公司收購了B公司的股權,取得了對B公司的控股地位後,可能用B公司的股權進行抵押融資,或利用B公司進行擔保貸款,而B公司本身並沒有重大資產收購或出售行為,那麼,對A公司而言,其資產進行了重組,而對B公司而言,僅是更換了股東而已,可以稱其被收購了,卻與資產重組無關。

《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是重組方式中的一種。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它是企業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經常發生的重組事項。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

公司股權變更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公司股權變更而發生改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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