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院如何查封限售股
股票是通過證券交易所才能交易,要查封、凍結、強行劃撥需要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決定書去證券交易所
『貳』 銀行抵債資產稅務方面的處理是怎樣的
銀行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筆者認為,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收入確認與納稅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於貸款期限內(含展期)的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貸款損失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於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公允價值與抵債貸款本息的差額不確認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案例: 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0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140萬元。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99萬元×25%=49.7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11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9.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75萬元
【摘要】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本文對抵債資產管理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比較分析,指出《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與《會計准則》以及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並輔以實際案例予以說明。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一、 取得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抵債資產,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筆者認為: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為取得股權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2、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
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這樣一來,貸款利息收入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在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申報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貸款期限內(含展期)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導致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不同,產生時間性差異。
3、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會計處理上,對重組債權(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外利息)的賬面余額與抵債資產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或收入,確認當期損益。已經計提了貸款損失准備的,當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大於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時,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對貸款分別提取了損失准備的,只需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損失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沖完後,仍有餘額,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如果銀行對貸款不是分別提取損失准備,而是採取一攬子提取損失准備的,要把對應於該貸款的損失准備倒算出來,再按上述處理。
稅務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因此,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計稅基礎,再以與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和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二、保管或持有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資產減值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如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稅法遵循「真實發生原則」和「確定性原則」,對於尚未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保管過程中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差異
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執行<</SPAN>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3、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息、紅利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對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銀行取得的股息、紅利若符合免稅條件,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貸款損失處理差異。《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處置抵貸資產時,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若稅前扣除的年度不同,產生永久性差異。
2、遞延所得稅處理差異。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以取得的價款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時間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予以轉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兩年),貸款到期之前,該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六個月。進入2012年6月份,該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雙方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180萬元的房產和2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2012年9月B銀行取得該房產,賬面反映該筆貸款本金1000萬元,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15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4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86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6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150×5%=7.5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180+44=1224萬元,可抵扣差異=1180-1000-50+20+10-7.5=152.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52.5萬元×25%=38.12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7.5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8.1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8.125萬元
在抵債房產的保管期間,計提資產減值准備20萬元。會計處理:借:資產損失---計提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稅務處理:可抵扣暫時差異=2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25%=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2012年12月,B銀行拍賣該抵債房產,取得收入1500萬元,支付拍賣費用5萬元,繳納各類稅費132.5萬元(含營業稅7.5萬元)。
會計處理:①借:營業外支出 125萬元
營業稅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費 132.5萬元
②借: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20萬元
③借:銀行存款 73萬元
貸:利息收入 73萬元
④借:銀行存款 1427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6萬元
利息收入 76萬元
營業外收入---抵債資產處置收益 285萬元
⑤借:營業外支出 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萬元
⑥借: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銷記表外利息:付:抵債資產待確認表外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應納稅所得稅=(1500-1224-5-125)×25%=36.5萬元(該銀行當年實現盈利,並按規定計提了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31.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6.5萬元
會計利潤=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46+152.5=298.5萬元
永久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2萬元
『叄』 銀廣夏在造假事件後怎麼樣了
倒閉。
2001年8月初,著名的《財經》雜志披露了銀廣夏虛構利潤的問題,它猶如一顆重磅炸彈,極大地撼動了其曾經號稱堅固無比的地基:9月10日復牌後曾連續15個月跌停,後經一段時間平盤震盪後,又再次大幅下挫,截止11月19日,股價已從8月2日停牌前的30.79元跌至4.24元,跌幅高達86.33%,從而創造了中國股市連續跌停天數和短期跌幅最高的記錄。
2002年3月,中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入銀廣夏,對其進行資產債務重組,銀廣夏的負債從30多億元減少至不到5億元。此後,為了追回貸款,銀行通過向法院申請對公司資產進行司法拍賣,2007年債權人通過了「以股抵債」的方式解決債務的辦法,但中信銀行未參與此次以股抵債,而是將其持有銀廣夏的債權轉讓給了九知行。隨後,九知行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法院申請對銀廣夏重整。2010年9月,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受理九知行對銀廣夏的重整申請,銀廣夏正式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停牌。
『肆』 什麼是以股抵債
法律分析:「以股抵債」嚴格的說,應該稱作「股份回購抵債」的含義,應該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問題,允許上市公司依特定價格回購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並以回購應付價款與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相抵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並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
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伍』 法院查封股票如何處置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處置的方式包括:司法拍賣、二級市場處置、以股抵債、司法劃轉、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等。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因此,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陸』 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單向賣出,這里的單向賣出什麼意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一般僅限於投資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而且通常一短期國債作為其超額儲備的持有形式。我國現行法貴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用自有資金及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可用於投資的表內資金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對於因處置貸款質押資產而被動持有的股票,可能單向賣出。
以為金融機構持有有價證券有很多的限制,所以因貸款被動持有的股票只能在規定時間內賣出,
摘自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第
一章證券市場概述 第10頁
『柒』 600867股票後勢走向如何
留著吧!
預告2006三季報:預增(公告日期:2006-10-13)
2006年10月13日公布的2006年第三季度業績預增公告,預測2006年三季度預增,
預測內容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經公司財務部門初步預算,預計公
司2006年1-9月份凈利潤比上年同期增長100%以上。報告期生產經營存在諸多不
確定性,公司按照謹慎性原則進行估算,因此未在前一報告期中進行業績預告。
★上年同期的每股收益為0.06元
看看其基本面情況,你就更加有持股的信心了!
2006年註定將成為吉林上市公司具有轉折意義的一年。從最低谷時有6家ST公司,
到目前只剩2家,而且年度結束就將摘帽;從一些公司身陷困境不能自拔,到藉助股改
清欠的歷史性機遇實現涅盤新生;2006年吉林上市公司形成一道突圍向上的風景線,
吉林板塊的變化如何而來呢?
凸顯「雙改」效應
吉林是老工業基地,在上市公司中,由國企控股的企業較多,歷史欠賬多、歷史包
袱重等,幾年來,在證券市場上,吉林板塊整體表現不佳。2005年、2006年是吉林老工
業基地振興、國企改制的攻堅年、突破年,一批國有企業成功地完成了改制和引進戰
略投資者,吉林宏觀經濟出現改觀,GDP增速連續多次居於全國前列,這為上市公司提供
了平台支持,之前人們想,解決上市公司的問題總是感到「困難比辦法多」,2006年突
然發現「辦法還是比困難多」。
除國企改制外,2006年上市公司的股改和清欠也為上市公司提供了歷史機遇。通
化東寶股改後積極嘗試以股抵債,解決大股東的占款問題,不僅是證券市場上第一家以
股抵債的成功案例,而且也改善了公司的財務狀況,提升了企業價值。吉林炭素是全國
炭素行業的龍頭企業,也是世界第四大炭素生產企業,就是這樣的企業,由於歷史包袱
過重,也淪為ST一族。2006年藉助改制和股改的機遇,吉林省政府引來央企中鋼集團重
組吉炭,實施改制加重組、股改加清欠,不僅化解了企業的歷史包袱,而且一次性清欠4
.1億元,通過引進中鋼的機制和管理,企業又重現活力,2006年年報後公司也將摘掉ST
帽子。通化金馬通過股改加債務重組,一次性解決銀行負債8.75億元,使上市公司成為
沒有負債的企業。之前,吉林紙業的重組更是成為證券市場重組的經典案例。吉林紙
業曾是新聞紙行業十大企業之一,由於負債高達25億而瀕臨破產邊緣,面對一個近萬人
的大企業如何處理?吉林市政府創造性地實施資產重組、債務重組,將上市公司的殼
與資產分開、「一魚兩吃」的辦法,資產給晨鳴、將殼給蘇寧環球,不僅盤活了資產,
也維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後股改時代可期
「在一年多的股改中,證監局與地方政府通力配合,把股改與上市公司的改造、提
升結合起來,不僅在創新中取得股改、清欠的突破性進展,也提高了上市公司的質量,
為後股改時代吉林證券市場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提供了發展的平台。」吉林證監
局江連海局長如是說。
吉林省將汽車、石化、醫葯、農產品加工、光電子信息產業作為今後的重點支柱
產業,而在這五大產業中目前就有14家上市公司,有些已經成為行業的龍頭企業,而吉
林絕大部分國有大企業完成了改制,股改後,股權激勵、定向增發、資產證券化、換股
合並、質押融資等創新活動為上市公司提高質量提供了廣闊空間。目前,在《吉林上
市公司十一五發展規劃》中已經提出,力爭三到五年,做大做強吉林板塊,使吉林的證
券化率達到20%以上。
◇2007-01-06 通化東寶 中國胰島素的領軍企業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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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東方證券 李淑花
根據我們的盈利預測,通化東寶2006、2007年的每股收益分別為0.18、0.30元,同
比增長309%、67%,預測市盈率為47倍、28倍,與恆瑞等公司07年預測市盈利率40倍相
比,具有明顯的估值優勢。公司未來三年的業績將快速增長,PEG小於1,給予買入的投
資評級。我們推薦東寶有以下五大理由。
公司具備中長期投資價值。對未來糖尿病葯物市場較為粗糙的預測:4000萬的病
人,20%的市場份額目標,1299元/年/人,25%的銷售凈利率,總股本36857萬股,公司EPS
將為7元。
公司產品具有極高的技術壁壘。胰島素是蛋白質葯品,與其他蛋白質葯品使用「
以微克級計」不同,它的使用量很大,以毫克計算。由於胰島素的規模化生產工藝具有
極高的技術壁壘,全球只有諾和諾德、禮來、賽若菲和東寶能夠生產,產品市場處於壟
斷競爭狀態。
胰島素具有巨大的市場容量。未來5-10年,世界胰島素市場將以10%速度增長;在
中國,未來5-10年胰島素市場將以30%速度增長。
公司治理將逐漸改善。在股價體現股東價值的全流通制度下,管理層有很強的動
力改善公司的治理。公司正在計劃做股權激勵,管理層激勵將全面改善公司的治理。
公司資產負債表將獲得改善。公司持有通萄股份2600萬股,2007年將逐步進入流
通,所得收益將用於計提應收賬款壞賬准備。公司將根據盈利狀況有計劃地計提准備
。
關鍵數字:本周股價創出9.66元的6年以來新高,最新收盤價為9.63元;06年12月
以來累計上漲27.21%;目前7家機構對該股作出評級:6家「增持」,1家「中性」,綜
合投資評級系數為2.14(增持)。
盈利預測綜合值一覽 2003A 2004A 2005A 2006E 2007E 2008E
主營業務收入(百萬元) 298.70 307.84 329.68 406.66 652.11 894.44
增長率(%) 6.47 3.06 7.09 23.35 60.36 37.16
凈利潤(百萬元) 36.13 -78.25 16.20 48.35 86.31 141.01
增長率(%) -9.72 -316.58 120.70 198.46 78.51 63.38
每股收益 0.1100 -0.2411 0.0500 0.1312 0.2342 0.3826
市盈率 87.55 -- 192.60 73.40 41.12 25.17
PEG -9.01 -- 1.60 0.37 0.52 0.40
△圖表數據來源:Wind資訊
圖表製作:張翔
◇2006-12-15 通化東寶 業績將持續增長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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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司在1998年開發出的基因重組人胰島素終於在2006年開始出現明顯的放量銷售
,預計2006年胰島素的銷售額將比2005年同比增長100%以上,達到1.5億元,利潤也將大
幅反轉。隨著公司二期工程的順利進行,通化東寶的業績將持續增長,預計未來三年公
司的凈利潤復合增長率為112%,2006年每股收益為0.15元,2007年每股收益為0.30元,
同比增長100%,2008年每股收益為0.50元,同比增長67%,給予該股買入的投資評級。(
李淑花)
◇2006-10-16 醫葯行業調控繼續 優勢公司受惠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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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今年以來,醫葯行業相繼出台一系列政策,這將從根本上改變醫葯產業格局。9月
初,國家發改委再次下發了《醫葯行業「十一五」發展指導意見》,該意見堅持政府主
導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並有望改變「以葯養醫」的局面。同月,經國務院批准,
國家成立了由11個有關部委組成的醫療體制改革協調小組,負責制定我國醫改的新方
案。
對此,某券商研究員認為,醫葯行業的內外部環境已經發生巨大變化,行業內部各
子行業未來的發展將因此受到不同的影響,相關上市公司的未來業績也將因此而有所
改變。
調控效果顯現
為解決我國醫葯領域的看病難、看病貴的難題,今年以來國家相關部門相繼出台
了一系列的政策,試圖扭轉我國醫療領域的畸形發展狀況。具體措施上,國家已採取或
即將採取降價令(葯品價格分批次全面調整)、處方明碼標價、OTC定價權下放、嚴格
葯品分類管理等手段來調控葯品價格。同時,國家積極開展「商業賄賂」治理、恢復
通用名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來抑制葯價虛高。
從相關統計數據來看,醫葯行業目前仍然表現為穩步上升的趨勢。據中經網的統
計資料,今年1-6月份我國醫葯製造業共完成產值2205.72億元,佔GDP的比例為2.4%,
比2005年提高0.3%,行業產值增速為19.9%,仍然高於GDP及第二產業(工業)增速。
然而,受國家政策調控以及行業內部競爭加劇的影響,今年醫葯行業的增速已明顯
呈現下滑態勢。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7月整個醫葯行業增長速度下滑7.6%,行業利潤
增長率也隨之大幅下滑,相比2005年下降了13.1%。
不過業內研究人士認為,這是行業內結構性調整導致的結構性盈利能力下降,醫葯
行業內部的各個子行業卻是表現各異。數據顯示,今年1-7月,生物制葯子行業表現出
較好的行業景氣度,盡管受醫葯行業大氣候影響,生物制葯業的銷售收入增速有所下降
,但盈利能力快速增強,是醫葯子行業中唯一一個出現總利潤增長率不降反升的子行業
。此外,中葯產業的表現也較好,雖然銷售收入增長有一定的回落,但子行業的總利潤
增長率下降幅度略小於銷售收入增長率的下降幅度,呈現出良好的盈利能力。
然而原料葯板塊則因為受到原材料上漲、行業競爭、人民幣升值等多種因素影響
,不僅銷售收入下滑,利潤空間也受到大幅壓縮,總利潤增長率下降30%,增長率僅為5%
。尤其是大宗原料葯板塊,雖然VA、VE等產品出口退稅利好能微弱地增加公司盈利,但
受出口競爭加劇、人民幣升值及原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影響,其盈利能力仍然表現為
下降趨勢。與此類似的還有化學制劑子行業,因受抗腫瘤葯品今年6月和8月連續兩次
價格下調以及反商業賄賂整治的影響,化學制劑子行業銷售收入增長速度減緩,利潤空
間大幅壓縮,出現5年來利潤總額增長率低谷,增長率為-4.7%。
生物醫葯發展潛力大
據今年9月國家發改委下發的《醫葯行業「十一五」發展指導意見》,現代醫葯生
物技術被列為「十一五」醫葯行業發展的六大主要任務之一。業內人士認為,在行業
長期景氣的預期下,生物醫葯領域內創新能力較強的公司,將會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
如華蘭生物(002007)、通化東寶(600867)、天壇生物(600161)、東阿阿膠(000423)等
擁有生物制葯儲備項目的公司。
公開資料顯示,華蘭生物已擁有國家正式生產文號的產品有人血白蛋白等8個品種
27種規格。其中,25%規格的人血白蛋白為國內首家生產,靜注丙球在國內首家採用雙
重病毒滅活工藝。華蘭生物的主導產品人血白蛋白市場份額約10%,免疫蛋白市場份額
約20-30%,目前生產規模在亞洲最大,且具顯著的規模成本和品種優勢。而通化東寶
的「基因重組人胰島素注射液」不僅填補了國內空白,而且也在加快其產能擴展,公司
預計在今年的擴張達產後,其基因重組人胰島素凍乾粉的生產能力將達到年產3000公
斤。此外,天壇生物、東阿阿膠等也分別擁有多項疫苗產品儲備。
在OTC市場經過長期市場積淀的優勢企業,如同仁堂、雲南白葯等將受惠於《指導
意見》中繼續推進我國中葯現代化、天然葯物發展,以及未來「醫葯分家」改革實施
等難得機遇。業內人士估計,未來OTC市場將保持14%到15%的增速。
此外,隨著今後反商業賄賂將成為長效政策、通用名制度的恢復使用,將進一步擠
壓處方葯市場泡沫,具有優勢品種、研發能力、強大透明的銷售渠道的制葯企業,如恆
瑞醫葯(600276)將在處方葯市場處於更加強勢的地位。該公司目前的主要產品有片劑
、針劑等,上半年該公司實現主營業務收入67085.57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6.03%;凈
利潤10751.76萬元,比上年同期增長40.81%。同時,該公司今年上半年還獲得9個新葯
證書,其第一個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艾瑞昔布已進入Ⅲ臨床。
伴隨著我國醫葯商業整合速度的加快,醫葯商業板快也日漸受到市場的重點關注
。有業內人士認為,未來5-10年內醫葯商業的行業集中度將迅速提高,從而形成3家左
右行業「巨型航母」,相關上市公司如國葯股份可能迅速成長為未來行業的領頭羊之
一。
『捌』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以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回購一定數量的公司發行的股票的行為。回購股份完成後,公司可以解除回購的股份。庫藏股將來可用於其他用途,如發行可轉換債券、員工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出售。
拓寬回購資金來源,適當簡化實施程序,引導和完善治理安排,鼓勵各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職工持股計劃,強化激勵約束,促進公司鞏固估值基礎;提高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希望通過股份回購將公司價值嚴重低估的信息傳遞給市場,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公司可回購部分現金流量豐富的股票,以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減輕公司盈利指標壓力。
從這個意義上講,股份回購也是公司一種積極的投資理財行為。一般來說,回購價格的上限不會太接近當前股價。如果設定得太近,股價會過早升至回購上限,從而沒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完成回購。等於左口袋在右口袋裡掏出,其實它對股價沒有影響。如果公司業績處於發展期,公司估值處於低谷期,那麼當股價上漲時,公司股票將相應升值。
被收購公司的股票將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盈利,收購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當股東認為當前現金不穩定或不安全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穩定人心,避免股價波動。當公司業績持續虧損或短期市場不佳時,公司現金流不足,將導致公司資金鏈短缺和公司正常經營。有退市的風險。公司股價被高估,公司有回購股票的風險。因此,該公司長期無法盈利。
『玖』 以股抵債算當年利潤嗎
以股抵債算當年的利潤。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當年的利潤還未知道他到底是。是起高點還是處於低點,所以不能算當年的利潤。
『拾』 以資抵債的抵債問題
「以資抵債」說到底,是債權銀行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被迫接受的還貸行為,債務人到了「以資抵債」的地步,基本上是經營難以為繼,不可能有流動性很強的資產還貸,那麼,債權銀行無論是接受還是不接受「以資抵債」,都處於不利地位。接受,要變現不容易、管理又力不從 心;不接受,等於放棄,抵債物隨時會落入其他債權人之手。無奈,只能接受,並且要面對接踵而來的一系列的問題:
1.抵債物定價存在隨意性
抵債物價值如何確定?大體有三種途徑:一是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確定;三是由委託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中,評估機構評估標准隨意性大,收費標准又是以評估出的數額來確定,容易導致高評高估,為銀行日後變現造成很大困難。由於企業可抵債的資產很少,賬面價格或市場價值在正常條件下一般不足以抵償銀行債務,但經評估機構和國資局確認後即可抵償銀行債務,造成銀行權益的損失。
2.抵債物的管理機制不強
抵押物一旦用於抵債,債權銀行從接受「以資抵債」之日起,便要背上如何管理才不使其貶值並能盡快變現的沉重包袱。由於抵債物大都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汽車等,用途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欲使其保值、增值,至少不貶值,必須有專業人才,投入大量時間精力進行管理,而債權銀行大都是金融從業人員,無房產物業管理經驗,因此,造成抵債物擱置無法生息,甚至因管理不善的自然耗損、貶值在所難免。
3.抵債物變現受市場機制
制約新(商業銀行法》和一些銀行制定的《「以資抵債」管理辦法》都有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物必須在兩年內進行處理。而事實上抵債物能否變現,最終決定權不在債權銀行。
由此產生的問題主要有; (1)按評估價變現沒有買主;低於評估價變現,產生的損失責任由誰承擔?(2)房地產市場低迷,供過於求,房產難以變現; (3)缺乏完善的二手交易市場,供需雙方難以銜接; (4)拍賣價往往低於抵債值,導致變現和損失相伴而生。
4.抵債物的稅費種類繁多,稅率過高
據初步了解,抵債物從評估一辦理過戶一過戶後、變現前的再次評估一變現,每個環節都要交納不少的稅費,使債權銀行還未來得及彌補收不回貸款的損失,即刻又要搭進去一塊,無異於雪上加霜。例如,過戶前評估費0。8‰ ~5%o;過戶時契稅3%、印花稅0.05%、交易管理費8‰ ;過戶後房產稅0.7%~1.2% (以上均按抵債值一定比例計征);抵債物如出租再按租金收入的12% 、5%、0.1%o、1.8‰ 徵收房產稅、營業稅、印花稅、防洪費;按營業稅7%和3%徵收城建維護和教育附和費,還要按用地面積X地段類別額徵收土地使用費;變現後按房價0.5%和0.05%徵收交易稅和印花稅。抵債物不營運而順利變現的稅費約占抵債值的10.82% (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如此繁多的、過高的稅費,必然加重債權銀行的負擔。
5.抵債資產變現損失的責任承擔主體不明
抵債資產,原本就是「資不抵債」或「以少抵多」;再加上稅費的扣繳,無論在賬面上還是實際上,損失都是無法避免的。而有些銀行又規定: 「抵債資產處置收入如果是低於貸款本息的,其差額部分,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從提取的呆、壞帳准備金中核銷,單筆損失超過1000萬元須經總行審批。」 因此,作為銀行,如何面對損失問題?姑且在賬面上掛著不作處理,充其量只能視為潛在損失;一旦決定變現抵債,實實在在的損失出現了,負責人就要承擔責任,對上級就得有個「說法」。如:某企業欠資8000萬元,用土地使用權抵債,當要過戶時才發現,銀行要交土地出讓金3000萬元,這就使銀行的損失陡然增加。種種可能使銀行遭受雙重損失的情況難以預測,成為銀行不敢貿然決定變現的一大原因。某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有48000萬元,而變現額為零;另一國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達197747萬元,變現額為21485萬元,僅占抵債資產的1 1%。這種現象很說明問題,並在各銀行普遍存在。「以資抵債」 中遇到的法律問題:
1.「以資抵債」 的條件,法律無明確規定
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可以接受「以資抵債」,目前,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因此,一些企業有能力還貸而不還,利用「以資抵債」故意逃廢債務,這些企業雖然辦了抵押,但手續並不完善,銀行在沒有調查清楚抵押登記手續是否完備,即予以發放貸款。當銀行起訴債務人時,法院判決債務人「以資抵債」導致銀行既沒有抵掉債務,又得不到抵債物,名為「以資抵債」,實為「一無所有」。
另一種情況是,由於債務人無流動資金還貸,法院辦案又不能久拖不結,於是,對一些產權不清晰或有爭議的物業,或不屬於債務人依法享有處分權的財產,甚至沒有房產證的房產,法院仍然判給債權銀行「以資抵債」,銀行如不接受,法院立即中止執行,抵債物退回債務人。
2.評估標准和評估收費標准,法律均無規定
「以資抵債」的過程中,抵債物往往要經過不止一次的評估,無論在評估標准上,還是在評估收費標准上,不同的評估機構差異很大。有的銀行為了便於評估,與某家評估公司建立起相對穩定的合作關系,每次評估均委託該公司進行,防止評估公司的不同所帶來評估結果和收費的不一致;評估公司為了有相對固定的客戶源,評估結果一般能滿足委託人的要求。這種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與沒有相互合作關系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存在很大差異也就不難理解。這恰恰說明,市場評估尚未規范管理,法律對評估的收費還缺少合理、客觀、統一的標准。
3.「以資抵債」後,一些必要管理行為與法律有關規定相沖突
銀行收回的大量抵債物,在未變現前,為了不空置和減少自然耗損,最好的辦法是管好、用好,使其產生經濟效益,以彌補已經出現的信貸損失。如出租、返租或進行經營活動。若不這樣做,損失會增大;而這樣做,又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關於商業銀行經營范圍的規定,並且管理行為產生的收益在會計上不知如何處理,也無法對該行為出具相應的票據。為了保全銀行資產,減少可能發生的抵債物損失,不少銀行不得已而為之,這一矛盾如何解決?
4.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難以完成抵債物的變現
新《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兩年內予以處分。然而,繁瑣的評估、過戶手續以及交納l0多種稅費沒有一定的時間無法完成;其次,二手交易市場尚不完善,變現渠道不暢,買賣雙方難以銜接,賣無人買,司空見慣;再次,變現額度低,可能造成的損失難以預測,使銀行的領導層對變現後能沖抵債務的數額與應沖抵的數額差距感到憂慮。如:某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抵債,賬面抵債值為1001萬元,但如果要拍賣變現,只能收回500萬元;倘若不賣損失多少不確定。因此,變現就意味著巨大的損失,導致抵債物變現遙遙無期。
5.對「以資抵債」的稅費是否應與其他交易的稅費有區別,以減少銀行損失,法律無明確規定
由於「以資抵債」屬非正常還貸行為,銀行貸出去的是流動資金,收回的大部分是不動產,管理難、變現更難,直接影響銀行正常的經營和信貸資產的質量。「以資抵債」的發生,既是銀行不希望看到的,又使銀行遭受損失;還要交上前述種種的費用,甚至可能是白白墊付的。銀行通過以資抵債,還能獲得多少補償?既然這種交易與其他正常的產權交易有差別,那麼,法律是否也應明確,交納各種稅費時相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