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有股權如何轉讓
按照以下方式國有股權轉讓:當先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批,然後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核算,再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簽訂轉讓協議,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憑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國有股權轉讓程序一般有哪些
國有股權轉讓的程序包括: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2、清產核資;3、審計;4、資產評估;5、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6、申請掛牌;7、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交易憑證;8、備案登記;9、辦理產權登記手續;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Ⅲ 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的步驟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私營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Ⅳ 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具體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的具體程序是:
1、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轉讓協議。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金融機構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Ⅳ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國有參股企業股權轉讓程序:1)、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Ⅵ 國有控股企業轉讓股權程序
法律分析:轉讓股權需經過以下順序:初步審批,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內部決策,申請掛牌,簽訂協議,審批備案,產權登記,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准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十三條 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Ⅶ 國有企業股權轉讓流程
法律分析:國有股權轉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
(1)初步審批: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後,進行下一步工作。
(2)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
(3)審計評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4)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並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
(5)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
(6)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後,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7)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
(8)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9)變更手續: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