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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場信息披露欺詐

發布時間:2022-08-20 19:07:14

㈠ 股票因信息披露違法股民如何索賠

股民可以找證券會舉報索賠。法律規定,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相關上市公司和責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若被發現有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違法而無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應的改正和民事賠償,嚴重違紀觸犯法律的,會被強制退市。
拓展資料
什麼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轉讓,買賣,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憑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點:
1.不返還性,股票一旦發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給公司,只能通過證券市場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發行公司不僅可以回購甚至全部回購已發行的股票,從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業。
2.風險性,購買股票是一種風險投資。
3.流通性,股票作為一種資本證券,是一種靈活有效的集資工具和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自由買賣、自由轉讓進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從公司領取股息和紅利,從而獲取購買股票的經濟利益。

㈡ 中國證券市場主要有哪些違規行為

一,證券欺詐行為。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具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①內幕交易。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漏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的行為。

②操縱市場。指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③欺詐客戶。指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及證券發行人或者發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願、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④虛假陳述。指行為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具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有重大遺漏的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證券市場違規行為還有其他多種表現形式。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違規行為還會出現新形式,呈現新特點。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其他違現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擅自發行證券。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未經批准」既包括根本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包括雖提出申請,但山了不符合條件或者其他原因未經批准;還包括批准後發現不符合條件,又予以撤銷的:以及個按照批準的方式、范圍、額度等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

②為股票交易違規提供融資及透支交易,為股票交易迷規提供融資是指證券經營等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為股票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透支交易又稱信用交易,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以鼓勵或默許的方式,允許投資者透支購買證券或延長交割時間,然後收取高額利息的行為。

③上市公司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指上市公司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回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④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股資金用途。指上市公司根據招股說明書募集到資金後,未經法定程序。將所募資金改變用途,挪作他用的行為。

⑤銀行資金違規人市。指銀行為了追求高額利潤,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他人的股票申購、交易提供融資的行為。

㈢ 股市風險的探析

股市風險探析
觀察中國股市風險,需要從結構上來把握,對風險的實際分布狀態進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輪大跌之前,特別是當上證綜指上摸4000點之後,各種恐高的聲音再次響起。其中擔憂風險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預的人有兩大理由:一是股指漲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沖動,甚至有媒體把民工入市也當作股市過熱的證據來調侃。這難道是判斷風險的依據?股市風險固然可以從指數上看出一二,但那隻是表象,在這表象後面更為重要的是市場各利益相關方的信息風險,是信息不對稱、信息缺損與信息操縱風險。

中國股市本輪近20%的暴跌,經過十來天的反彈整理,似乎就這么過去了。什麼原因造成的?如果我們現在還只是看到數百家公司股票連續跌停、市值損失上萬億元,如果我們還簡單地認為,這是股票交易印花稅惹的禍,或者真假「洋鬼子」忽悠出來的毛病,甚至還在暗自慶幸這是對新股民的一次很好的風險教育,而不作系統、深入、貼近實際的思考,那就有點不知教訓,甚至白付學費了。從各類市場參與者在這場風波前後的表現,以及管理層與媒體的作為看,潛藏在中國股市中的內在與外在缺陷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那麼這個市場的中長期風險就要比眼前的短期風險更大,更危險,也更有害了。

首先看內在風險。從結構上看,除了系統性風險外,在資本市場上最直接的風險是來自投資品自身的信息風險,也就是由投資品的信息殘缺、延宕、非對稱傳布,或信息虛假、欺詐、操弄等造成的風險。以股票為例,股票作為投資品,其風險主要有公司治理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而所有這些風險都表現為公司信息及信息披露風險。尤其是那些與經營情況和盈利預期直接相關的信息,以違規或違法的方式在市場上做選擇性傳播,更是導致市場異動與投資者行為異常的直接原因。比如,近期杭蕭鋼構(19.59,-0.45,-2.25%)股價異動就典型地反映了這種信息非對稱傳播的危害。

除此之外,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股權分置問題雖然在短期內在股權制度上有了重大變革,並由此引發了市場由熊轉牛的突變,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行為偏好,尤其是只注重自己那部分利益的習性,不可能在一朝一夕徹底改變。大股東無視全體股東的長遠利益與公司前途,在充分享有股權分置改革以前的那些特殊股權利益之後,又得到了本次股改帶來的利益變現機會,這種一次性制度紅利很可能扭曲大股東的行為,造成普遍的公司治理短期化惡果,比如大股東會盡可能地把短期業績做好,或者製造利好題材,以配合大小非高價減持等等,若是這樣一種結局,那麼這樣的股權分置改革將是可悲的,而中國股市的中長期風險也就可想而知了。

從市場層面看,相對於其他風險,市場操作風險也許是最容易被投資者所感受的。因為隨著股指的漲跌,股價的波動,操作風險也跟著起伏。如果我們撇開其他因素,單就市場操作來講,通常有三大風險會直接呈現在所有投資人面前:一是估值風險,二是資金流量與流向信息風險,三是投資者博弈風險。從實際操作尤其是短線操作看,由於市場是憑實力說話的,因此擁有資金話語權的主力機構永遠是市場的主導者,而中小散戶多半都是群羊效應中的尾隨者,根本無法與主力抗衡,因而市場操作風險主要取決於主力機構。

比如,前兩年上證綜指只有1000多點,主力對當時的市場不認可,股市照樣走熊。而現在的中國經濟基本面並沒有發生天翻地覆的變化,股市卻已判若兩人。可見對市場的估值,主要取決於主力的贏利預期。在基本面不變的情況下,對股市打壓越低,吸籌越多,日後贏利才越高。而市場的這種估值風險,不僅表現在大盤上,更直接地表現為主力對個股與板塊的操控上。這是其一。其二,對市場操作影響更大的是有關資金流量與流向的信息也受控於主力。因為主力資金不僅會影響股價,而且能隱蔽地把握與操弄資金流量與流向。這便構成了資金信息的不對稱風險。另外,再從博弈關系看,市場上盡管散戶很多,但能夠動用各種交易手段來影響股價的,主要還是主力。所以只有主力機構才是市場的麻煩製造者,才是市場風險的策源地。而主力的所作所為,將直接關系著市場的中短期交易風險。

除了這兩種內在風險之外,還有一種比較隱晦的風險,那就是中介與資訊服務風險。這是由券商等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殘缺與隱晦的不公正而造成的投資風險。這種風險通常有兩種表現,一種是對服務對象實施差別化服務。比如,對主力資金提供各種買賣便利,而對中小散戶則缺乏包括理財指導與風險提示等在內的起碼的市場服務;還有一種是對資訊產品實施差別化供給。比如,一些中介機構將其調研報告分不同時間和詳略文本,向不同對象發布,造成信息不對稱,進而為不同對象的買賣時點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這種非對稱性信息服務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的影響與傷害往往更大、更直接,並由此構成了對股市的短期擾動。

股市的內在風險還有很多,表現形式也五花八門,但不管其表現形式如何,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作為市場參與者,由於各自的利益訴求不同,在博弈過程中,各利益相關方所處的位置也不盡一致,因此對市場的影響是完全不一樣的,而由此觸發的市場風險也有很大差別。從主導性看,首先是上市公司,其次是各類機構,最後才是散戶。而散戶由於其投資偏好千差萬別,不可能形成一股影響市場的合力,因此拿散戶說事,其實是一種誤導。而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博弈結果也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以強凌弱,用竭澤而漁的方式進行財富掠奪,最後造成市場生態整體惡化,釀成巨大風險;還有一種是共生共榮,形成有合理投資預期的市場生態。就目前而言,特別要警惕的是前一種結果,那是一種危險的游戲,需要從制度上加以制止。

除了內在風險,在觀察股市風險構成時,還有兩個外在因素,也會對股市造成局部系統性傷害,一個是輿論誤導風險,還有一個是監管不當風險。

輿論誤導風險主要是由媒體或其他機構的信息傳播方式不當而引發的市場風險。這種風險有些可能是由於不懂市場經濟規律或不能公正地對待不同市場主體而造成的;有些卻有可能是出於商業利益而故意操弄的。比如,將財經報道娛樂化,為吸引「眼球」,故意將極小概率事件極力放大、甚至不惜歪曲事實真相,以博取聳人聽聞的效果;又如,有些傳媒熱衷於煽情,追「名人」、「洋人」,放「狠話」、「怪話」,操弄話語權,以謀求賣點;再如,有些證券機構及其代言人出於商業考慮,在不同時點對股市作誘導性評價,等等。

凡此種種,輿論誤導風險,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佔有輿論優勢的利益相關方,為了一己的利益而影響輿論導向,在財經信息傳播的系統、完整、對稱、均衡性上有違「三公」原則,由此誤導公眾,並釀成人為的市場風險。其結果一是造成市場短期波動加大、效率降低,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減弱;二對投資者來說,則意味著投資成本上升、投資判斷力降低,操作失誤增加。在以信息為主導的虛擬市場中,這是一種容易釀成局部性系統風險的人為隱患。

至於監管風險,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監管不到位風險,比如對影響市場的主導性力量,如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各類機構合法合規經營的監管是否到位,將直接影響市場的基礎和整體質量,對券商等中介機構在對散戶服務特別是風險提示方面的督導是否到位,也直接影響市場心態直至社會輿論;還有一個是監管不當風險,包括政策措施內容不當和出台時機不當的風險,也將影響市場的正常運行。

觀察中國股市風險,需要從結構上來把握,對風險的實際分布狀態進行有效度量。可惜的是在本輪大跌之前,特別是當上證綜指上摸4000點之後,各種恐高的聲音再次響起。其中擔憂風險激增,要求政府出面干預的人有兩大理由:一是股指漲得太快、太高;二是新股民太多、太盲目、太沖動,甚至有媒體把民工入市也當作股市過熱的證據來調侃。這難道是我們判斷風險的依據?

更為奇怪的是,發出這種聲音的居然有不少是吃過洋麵包的專業人士與財經媒體,比如有媒體稱,中國股民正在搶乘泰坦尼克號這艘冰海沉船,等等。這種用極具煽情色彩的語言不做量化分析的報道出自專業媒體,實在匪夷所思。

如果說股指背離基本面,漲得太快太過,有價值回歸的要求、有市場調整的風險,這好理解;如果有些新股民缺乏必要的投資理財知識與風險防範意識,需要時時加以提醒和告知,這也好理解。但是如果我們僅憑指數高低或股民開戶多少來判斷股市風險,那也太簡單、太教條、太離譜了。

股市風險固然可以從指數上看出一二,但那隻是表象,在這表象後面更為重要的是市場各利益相關方的信息風險,是信息不對稱、信息缺損與信息操縱風險。而對於股市風險信息的誤導,本身又是一大可笑又可悲的人為風險。

從宏觀基本面和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的各項近期指標看,短期內都有喜人的業績,也就是說短期內並沒有哪些重大因素能夠改變股指持續向上的牛市格局,令人擔心的則是上述中長期缺陷如果得不到治理,有可能釀成市場未來風險。這是中國股市目前的基本狀況。因此,唯股指是論,僅憑指數高低來評論股市風險大小,是非常粗糙的做法。

但願本輪大跌付出的代價能夠讓我們看到這一點。在對股市風險的評價中,能夠拿出有充分說服力的事實與量化指標來,而不是一葉障目,或者為了別有用心的商業目的,在那裡忽悠人。

㈣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怎麼處理

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按情節嚴重處理,要承擔法律責任。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㈤ 信息披露制度的問題

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
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性
我國在引進證券市場的過程中,由於歷史形成的社會經濟基礎和體制很難立即與全新的證券市場相匹配,造成的後果是現聯階段我國證券市場(主要探討股票市場)雖然具備了現代證券市場的基本要素和發揮著基本的功能,但是該市場仍然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場發展的產權制度基礎沒有真正形成;股票發行的規模控制制度帶有強烈的計劃色彩我國上市制度存在嚴重的行政特許性質;證券市場體系不健全;證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問題;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這些缺陷制約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不規范,致使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行為經常發生,助長了證券市場風險的生成和擴散,客觀上為國家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監管設置了種種障礙。
市場監管權責不明,力度不強,執法不嚴
證券市場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使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發行、交易和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證券市場監管是在規范中發展,發展中規范的,它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兩上方面:
1、各級監管部門職能層次不清晰,職責許可權缺乏嚴格的規定,有權無責,監管者隨意性大,規范性差,沒有一套嚴密有效的措施來確保其屐行職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產生腐敗。
2、證券監執法不力,首先是執法的深度和廣度不夠,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規牽強處罰決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簡單的法規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論分析,判詞說服力不強;其次是執法方式不當,往往是證券市場到了「四面楚歌」無法收拾時,有關部門才揮動大棒出面干預,不能作到事先預察,把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而且每次查處都以「壓市」和「救市」而告終,對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用「集中嚴打」的方法極不科學。

㈥ 股票被證監會調查會是什麼結果

1、股價大跌
證監會立案屬於一種重大的利空消息,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為了減少損失,大量的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價大幅下跌。
2、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6)股票市場信息披露欺詐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1名;
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
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期貨結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有關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發行可轉換債券;監管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期貨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及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我國股票市場的現存問題及解決對策

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和解決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如下:第一是進入股票市場的指導思想不夠正確,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場看作是解決國有企業困難的一種辦法,而不是當作使有限的資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優質企業、最有潛力的企業的融資渠道。在選擇上市公司的時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聯合起來去包裝、化裝上市,去欺騙投資者。以解困、扶貧為上市目的。這種思路對於股市的健康發展是先天不足的問題。發展股票市場固然應當考慮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 應當以實體經濟的發展為根本出發點,堅持市場化制度建設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結果重新回歸政策市,最終還是不利於更多的實體經濟的。正確的指導思想應該是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保證公開公正,保護公平交易,促進資金融通,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股票市場健康發展,而不是保護少數人的特殊利益,因為最終只有投資者信得過,對市場又信心,認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資者才會去買股票。第二是信息公開不夠,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當前,加強資本市場「三公」原則的制度化建設及其貫徹實施,對於增強信心、提振股市至關重要。《證券法》規定的「三公」原則不能僅僅停留在條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傳遞的阻隔和不對稱是我國股票市場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市場存在的「三不公」(公開、公平、公正)問題嚴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像。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內幕交易、操縱股市、黑庄操作、買賣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甚至莊家冒用他人身份證和帳號坐莊炒股都禁不了。針對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時、信息披露不嚴肅、信息披露不主動等問題,應該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三是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框架,四是強化中介機構的自律機制,五是建立一支堅強有力的股市監督隊伍。第三是證監會現在的定位,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時,還要正確定位監管機構的職責。證監會現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場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現在證監會本身。證監會本來的功能是監督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對外部投資者提供保護。證監會的唯一、最重要的職能應該是保護外部投資者,保護外部投資者不受內部投資者、不受企業經理的欺騙。但是我們國家的證監會的職能是審核公司上市,幫助國有企業解困。發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問題還是實名審核制,審核制實質仍然是審批制,要明確監管單位不是審批單位,是維護市場穩定的機構。准確定位以後,還需要嚴格執法,完善監管,公正監管,以加強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第四是投資的質量,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投資的質量高低,是看投資人是不是真正承擔風險。如果投資者用自己的錢投資,自己承擔風險,也享有權利的話,風險與權利一致,就是高質量的投資。相反,如果完全用別人的錢投資,虧了是人家的,贏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質量的投資。在我們國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著低質量的投資者。低質量的投資者只負盈不負虧,必然對股市形成一種高估的壓力。為此,必須改革發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結構不健全,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國股市不能成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結構與中國經濟的結構不匹配;2004年中國股市受宏觀調控影響巨大,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於中國股市中周期性行業上市公司比重過大,上市公司行業構成的缺陷進一步加大了中國股市的風險。國有企業上市之後實際上控制權仍在國家手裡,形式上有一個董事會,但實際上董事會、總經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會很難起很大作用,因為是國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業國有資產法》施行以後,國資委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以後,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可望情況有所變化。第五是對中小股東保護乏力。如何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得越好,股票市場越健全,人們就越願意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股票股市就越活躍。目前,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較差。在保護弱小的外部投資者方面,一是對企業關聯交易作出限制。當控股股東的利益與小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要對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作出限制,辦法是關聯交易原則上由企業的中小股東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濟方面,建議適時修改民事訴訟法,引入集團訴訟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薦人在企業不景氣時的高額薪酬。四是投資基金的收益應當與其經營業績直接掛鉤,而不是現在的旱澇保收。第六是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於我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歷史短,對信用的認識膚淺,因此在信用體制的建設上步履緩慢。建立股市信用的關鍵在於信息流通暢快,信息披露的內容全面、真實、准確。但是在現實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不夠及時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時,上市公司往往為了穩定股價不公開發布此種信息,但該信息卻又在私下裡傳播,形成內幕交易。上市公司夥同中介機構作假已是公開的秘密。這些都是經濟發展道路轉軌國家的通病。在股市發展初期,由於股票發行少,而購買者眾多,炒作和投機盛行,導致股價不斷上揚,形成表面繁榮,此時人們不大關註上市公司的信用。而當泡泡沫破滅後,人們才認識到信用的重要。現在我國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於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們應亡羊補牢。股票市場是資本市場,資本市場的主體,一是上市公司——資合公司,其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公司信譽,一是作為投資者的股民,其賴以投資的前提是信心。信譽和信心是保證資本市場有效運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機制。但是現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視信譽,少數政府部門不講信譽,上市公司不重視信譽,有的證券公司、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不重視信譽,證券公司在幫助企業包裝,會計事務所在幫助企業做假帳。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國家接二連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況下遲遲不能恢復。不講信譽,缺乏信心,也與有關法法規不夠完善有關,譬如欠缺完備的會計法規體系。為了解決信譽信心問題,必須依法追究股票欺詐者的民事責任以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計高達1.18萬億股,比兩市流通股的兩倍還要多。大小非的問題不僅極大地改變了滬深股市的供求關系,而且改變了市場的估值體系。無論1.18萬億的限售股在現實中是否會流出,對於投資者而言都是懸在頭上的一把利劍,對於市場信心和流動性都是致命的威脅。第八是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機制不足。建議建立股市平準基金。平準基金作為穩定市場的一個工具,有助於化解股市恐慌性拋售和非理性的過熱等股市自身無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資者傳達政府明確維護股市長期穩定的信號。一些發達經濟國家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曾經使用並建立了股市平準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設落後。市場經濟是自治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股市制度屬於市場經濟的內容,其也必然納入法治的軌道。在我國,證券立法、執法和守法雖然有很大進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對來說,立法和執法存在的問題更多。證監會制定的規范很多,但在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卻輕描淡寫,甚至是於法無據。還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人們也往往不知這里的構成犯罪是依據《刑法》的哪一條。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沒有相應的罪名。在執法中更是軟弱無力,沒有有效的防範機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夥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缺乏監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須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設,嚴格行政和法律的監管。比如,嚴查違規資金和不法坐莊,加強國資國企的輿論監督,堅決打擊內幕交易、證券欺詐、權錢交易、操縱股價以及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勾結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第十是新聞媒體應有的輿論監督作用尚需進一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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