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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股票資產違約

發布時間:2022-08-24 10:49:30

Ⅰ 股票中的資產負債是什麼意思啊,

就是會計上的資產負債,一樣的。

Ⅱ 股票破產是指什麼意思呀求詳細解釋。謝謝

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證券之星問股

Ⅲ 股票交易中資產和盈虧是什麼意思

是指這個股民自己這次玩股票是盈利還是賠錢,。盈利了,那麼它的錢就比以前多了,他的資產就增加了,反之減少。

Ⅳ 股票中的公司資產「潛虧掛賬」是什麼意思

現未發生虧損的,預算將要虧損的資產.比如生產中某產品利潤因原材上漲等因素現利潤為負,又不能違約停止生產的.

Ⅳ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Ⅵ 什麼是信用違約掉期(CDS)

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CDS),即信用違約互換,又稱信貸違約掉期,是進行場外交易的最主要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一,是一種金融衍生產品,信貸衍生工具之一。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金融資產的違約保險。債權人通過CDS合約將債務風險出售,合約價格就是保費。

購買信用違約保險的一方被稱為買方,承擔風險的一方被稱為賣方,雙方約定如果金融資產沒有出現合同定義的違約事件(如金融資產的債務方破產清償、債務方無法按期支付利息、債務方違規招致的債權方要求召回債務本金和要求提前還款、債務重組等)。

則買家向賣家定期支付「保險費」,而一旦發生違約,則賣方承擔買方的資產損失。


(6)什麼叫股票資產違約擴展閱讀:

信用違約掉期用「基點」來衡量。1個基點代表每年1000美元,可保護1000萬美元的債券在5年時間里免於違約。基點越高表示受保債券的違約風險越高。

CDS產品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末,當時也是為了防範違約風險,但保險對象是安全度很高的投資產品,比如以籌集公共項目資金為目的的市政債券。這種掉期產品每月收取的權利金(premium),可以讓發行機構獲得額外的穩定現金流。

後來,這種產品開始盛行,一些大型銀行和投資者意識到CDS產品可以用於投機,如果預計信用違約掉期保險對象的經營狀況良好,就購入賣方的CDS合約,而後收取權利金獲益;如果預計信用違約掉期保險對象的業績可能出現下滑,則購入買方的CDS合約,並交納權利金。

最後當保險對象破產時就可以獲得賣方的賠償。這些信用違約掉期投機者和購買吉米保險單的人差不多,都是根據可能發生的風險而買入或賣出。

Ⅶ 股票資產是什麼

股票資產是指你用現金購買了股票,這些股票本身可以對換成現金,加上他們在未來可能會上漲賺錢。所以叫資產。

Ⅷ 什麼是股票質押和解押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擔保法》將抵押和質押作了區分,其中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屬於可以質押的權利范圍。隨著股份制經濟的發展,股票已成為人們熟悉的有價證券之一,它也逐漸在經濟活動中被當做一種有擔保信譽的權利出質,但這種擔保方式的適用還不是很普遍,這與人們對它的了解和適用的便捷程度有關。《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台,對理解和適用《擔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本文將略抒對股票質押擔保的理解拙見,如有不妥之處盡請指正。
一、股票質押的概念和特點
股票質押是股權質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權為權利標的,債權人因擔保其債權而佔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以其所佔有的股票的價值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這種將股票設定為質權的行為就是股票質押。
作為擔保物權,股票質押有著擔保物權的一般特性,主要為:(一)從屬性。股票質押是以擔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權利質押,是先有債權產生,再有質押出現,因而具有從屬的特性,它與其擔保的債權形成了一種主從關系,被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股票質押權為從權利。(二)不可分性。質權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質押擔保債權的范圍及於所出質股票的全部價值,《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其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該質權的效力及於所出質股票的全部,不會受債務清償的多少影響,只要是債務未完全清償,質權人始終就所佔有的全部出質股票行使質權。即使出質股票部分滅失,未滅失的部分仍然擔保著全部的債權,不能因這部分的滅失而相應地減少其擔保的范圍。(三)物上代位權。股票質押的代位權表現為,在股票發生滅失毀損時,股票質押的效力及於它的代位物上。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四)優先受償性。股票質押雖然在債務履行完畢之前由質權人佔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於以股票的價值優先受償,因此,優先受償也是股票質押的本質屬性。
因受股票這種質物的特殊性影響,股票質押的特點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質物價值的風險性。股票質押因其質物為股票,以股票出質的價值在於它的交換價值,但該價值受公司業績、市場供求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較大,使股價呈現不穩定性,為此,質權人就要承擔質物價值難保的風險。(二)流通性。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依法可轉讓的記名股票通過必要的轉讓登記程序,一般都能達到流通的目的。無記名股票通過國家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可隨意買賣,進行轉讓流通。由於股票有這種變現能力,使其體現出充當質物的優越性和較強的擔保功能。
二、股票質押的當事人
因設定股票質押應通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簽定股票質押合同,因此股票質押的當事人一般為質押合同的當事人。股票質押的當事人分為股票質押出質人和股票質押質權人。股票質押的出質人可以為債務人,也可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須是所出質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質押的質權人必須是受股票質押擔保的主債權的債權人,不享有主債權的人不能成為股票質押的質權人。
三、股票質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國《擔保法》第六十四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第七十八條又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的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轉佔有為形式要件,那麼股票質押的質權就自股票移轉於質權人佔有之時起成立。上述條文的規定明確了以股票出質的,除應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外,還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和辦理出質登記和移轉佔有。據此,筆者理解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出質登記和股票的移轉佔有是股票質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國《公司法》將股票分為了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所以不同類別的股票設質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學者認為,無記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單純交付而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設質,也就得以雙方的質押合意和股票的單純交付而為之。由於以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無須辦理登記,以無記名股票設質的,也不必辦理登記。1筆者認為,由於無記名股票可在證券交易所隨意轉讓,如不辦理出質登記,質權人在取得質權後,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質人的情況下,將股票移轉變現,從而損害了出質人的利益。所以,雖然是以無記名股票出質的,也應在證券登記機關進行質押登記,在被質押擔保的債權期滿前限制出質股票的交易。

Ⅸ 我想請問下股票裡面的 資產和負債是什麼意思是不是 資產和負債 越多越好

會計中:資產=負債+權益
比如你有100元,其中自己有70元,借別人30元,則資產為100,權益為70,負債30,負債高低跟企業發展狀況相關,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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