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
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
公司上市後對員工有哪些好處?公司上市直接影響公司整體品牌和知名度上升,這對與員工的綜合素質也是一個提升。下面是我為您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想知道的話就趕快看看吧!
1、公司整體品牌和知名度上升,相應的員工綜合價值也能得到提升,就是以後離職再就業,和HR提到以前的公司,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知名公司和一般公司的差別總還是很明顯的。
2、來自內部的各種不合理、不合規的指示要少的多,相應的,這方面員工的壓力和風險要小的多。上市在給老闆們帶來了巨額的收益的同時,也提出很多監管要求,把公司整體都暴露在公眾視線里,如果老闆提出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規的要求,員工完全可以理直氣壯以上市公司監管不允許做為借口拒絕。
3、員工可以在方方面面得到鍛煉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內控管理肯定要比上市前強,各種制度管理也要完整規范的多,員工一開始都會叫苦叫累,但時間一長就會發現自己已學會了很多知識,整個精神面貌都不同了。
我國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國企改制上市的,把優制的資產剝離出來成立一個上市公司,原來的公司成為投資型的母公司,公司員工也會分成二部分,一部分到了上市公司,剛去時好像棄兒,又苦又累,工資又透明,好多福利都沒有了,所以很多人都不想去上市公司。可實際上,過幾年再看,上市公司的員工能力提升都是很明顯的,執行力都很強,很多人都可以獨當一面了,而且隨著公司的擴張重組,提拔的機會也多的多。
擴展:上市公司員工激勵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條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
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
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二)回購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
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
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
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
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
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會決議;(二)股權激勵計劃;(三)法律意見書;(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
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
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Ⅲ 股權激勵的份額比例多少合適
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公私股份總額的10%。
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繳股本總額。 (2014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取消了對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有更高規定的,其規定為准。
拓展資料
股票不僅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而且是出具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發行給各股東的一種證券,作為所有權憑證,以籌集資金,取得分紅和紅利。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它可以轉讓和交易。股東可以與其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應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每一股代表股東對企業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個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股代表公司的平等所有權。每位股東所擁有的公司的所有權份額,取決於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總股本中的比例。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可以轉讓和交易。是資本市場主要的長期授信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出資。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它是股份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向其投資者發行的一種股票。 它代表其持有人(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 股份的購買也是企業業務購買的一部分,可以與企業共同發展壯大。該所有權是一項綜合性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股息差額等,但共同承擔公司經營失誤造成的風險。 獲得固定收益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股利分配是股票投資者固定收益的主要來源。
Ⅳ 漢得信息股權激勵 為什麼是限制性股票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騰訊獲得公司股權形式,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現階段,股權激勵模式主要有:股票期權模式、限眾創制性股票模式、股票增值權模式、業績空間股票激勵模式和虛擬股票模式等。
Ⅳ 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案例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以格力電器為例
寧可不分紅也要做新業務
4月25日晚間,格力電器發布十屆十七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公布《2017年度利潤分配預案》,明確說明:擬定 2017 年度不派發現金紅利,不送紅股,不以公積金轉增股本,余額轉入下年分配。
分紅歷來大手筆的格力為何此次突然吝嗇?格力給出了兩方面的解釋:一是根據遠期產業規劃,公司需要進行產能擴充及多元化拓展,因而資本性支出較大,公司需留存資金用於智慧工廠升級、智能家電和集成電路等新產業的技術研發和市場推廣;二是盡管2017不分配利潤,但公司近三年累計分配的利潤占年均可分配利潤的109.3%,已經足夠慷慨,且符合《公司章程》和《2016-2018 年股東回報規劃》中的承諾。
格力的問題是經營層和股東的矛盾
然而,從4月26日格力股價大跌8.98%來看,投資者對這樣的解釋並不買賬。甚至深交所也向格力發送了關注函,要求格力進一步說明2017年度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關注函還要求格力電器說明2017年度及2018年至今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是否切實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此,格力回復深交所問詢稱,公司將進行2018年度中期分紅。
董明珠在2016年要做汽車遭到股東的極力反對,2018年要投資晶元再次被資本市場唱衰。原因何在?其實很簡單,企業發展要花錢投資,而這筆投資影響了股東的分紅,而格力的分紅一直是資本方投資持股的重要原因之一。當格力為業務發展投資花出去的錢,被股東認為覆水難收的時候,就會出來唱反調。然而企業的戰略和發展,又有誰比經營層更了解呢?就這么一筆錢,要麼用於企業發展,要麼用於股東分紅,雙方立足點不一致,自然就有矛盾。2016年董明珠退敗,自己找王健林投資做汽車;2018年直接不分紅,最後事情會怎樣演變,不可預知。
其實董明珠很清楚經營層面臨的困難,因此從2006年借混改東風,進行大規模持股動作,直至2016年的持股計劃被否,暫時停下了增持的步伐,但我們相信董明珠一定不會就此罷休,因為她知道,沒有足夠多的股權,格力的經營層就不會有足夠的話語權,如此格力經營層和股東的矛盾將始終存在,要發展還是要分紅的問題,依舊無可避免。
「發展與分紅」矛盾在中長期激勵中的思考
長期發展與短期收益是一個永恆的矛盾,在中長期激勵中,企業經營者謀求長遠發展,激勵對象更多的謀求個人收益,兩者一旦出現沒有預期解決方案的矛盾時,則不僅激勵效果大大折扣,還有可能對企業發展造成不良影響。這個矛盾在企業每年的利潤中對應了兩種錢:「發展的錢」和「可分的錢」。如何界定這兩種錢也是解決這個矛盾的關鍵:
對於採用虛擬股權的公司而言,因其設計操作的靈活性較強,解決矛盾的關鍵在於明確「可分的錢「的標准:合理、可控和有效。合理是指界定方式要與業務成長的相關性強;可控指企業要有一定的調節閥門,不能把「可分的錢」做成激勵對象的投資收益;有效是指激勵對象要對該部分錢要有較強的感觀,要做可視化激勵。
對於採用實股(法律意義上的股東)的公司而言,因其設計操作的靈活性較弱,解決矛盾關鍵是對於確定「發展的錢」的權力歸屬方:事前要有權責約定,過程中再明確。事前要有權責約定是指在授予股權(份)時,企業要明確「發展的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未來發展過程中可能會增加此類錢的情形,最關鍵的是確定企業調整的權利。過程中再確定是當企業需要擴大當年」發展的錢「時,企業依據約定有權進行合理增加。
在中長期激勵中,解決此類矛盾的關鍵是事前規劃和約定。讓激勵對象看到「可分的錢「的合理性和激勵性,同時也需要給激勵對象打一支溫和的預防針。未來實施過程中,對於能預見的情形按約定進行,對於不確定的事項由權力歸屬方決策。
Ⅵ 股權激勵的對象是誰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中國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三份備忘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
一、提取激勵基金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則
(1)提取激勵基金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會計准則,並遵守公司章程及相關議事規程。
(2)提取的激勵基金不得用於資助激勵對象購買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權。
二、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成為激勵對象問題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得成為激勵對象。除非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且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親屬若符合成為激勵對象的條件,可以成為激勵對象,但其所獲授權益應關注是否與其所任職務相匹配。同時股東大會對該事項進行投票表決時,關聯股東須迴避表決。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
1、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存量,即從二級市場購入股票,則按照《公司法》關於回購股票的相關規定執行;
2、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定價原則和鎖定期要求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1)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若低於上述標准,則需由公司在股權激勵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對股東權益的攤薄影響,我部提交重組審核委員會討論決定。
四、分期授予問題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一次授予,則授予數量應與其股本規模、激勵對象人數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體現長期激勵的效應。
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方式為分期授予,則須在每次授權前召開董事會,確定本次授權的權益數量、激勵對象名單、授予價格等相關事宜,並披露本次授權情況的摘要。授予價格的定價基礎以該次召開董事會並披露摘要情況前的市價為基準。其中,區分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1、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股票期權,授予價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第24條規定確定。
2、如股權激勵計劃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定價原則遵循首次授予價格原則,若以後各期的授予價格定價原則與首次不一致的,則應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預留股份的處理辦法參照上述要求。
五、行權指標設定問題
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後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於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採用下列指標:
(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於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
(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授予日問題
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中須明確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體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確定方式、等待期或鎖定期的起止日。若激勵計劃有授予條件,則授予日須確定在授權條件成就之後。
七、激勵對象資格問題
激勵對象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八、股東大會投票方式問題
公司股東大會在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投票表決時,須在提供現場投票方式的同時,提供網路投票方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
一、激勵對象問題
1、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為確保上市公司監事獨立性,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2、為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監督作用,公司對外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除預留部分外,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管人員的,須披露其姓名、職務、獲授數量。除董事、高管人員外的其他激勵對象,須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其姓名、職務。同時,公司須發布公告,提示投資者關注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內容。預留股份激勵對象經董事會確認後,須參照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二、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問題
1、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間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畢後30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2、上市公司提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動議至上述事項實施完畢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實施完畢指所募集資金已經到位;資產注入實施完畢指相關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3、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至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30日內,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重大事項。
三、股份來源問題
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並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後,按照經我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四、其他問題
1、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可設定適合於本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績效考核指標應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績效考核指標如涉及會計利潤,應採用按新會計准則計算、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時,期權成本應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2、董事會表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時,關聯董事應予迴避。
3、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百分之十。
4、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對激勵對象進行授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與撤銷
1、為確保股權激勵計劃備案工作的嚴肅性,股權激勵計劃備案過程中,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上市公司如擬修改權益價格或激勵方式,應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撤銷原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同時上市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終止原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的申請。
2、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撤銷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決議或股東大會審議未通過股權激勵計劃的,自決議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董事會不得再次審議和披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二、股權激勵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設定的條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分別計算各期期權的單位公允價值;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後續信息,修正預計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並以此為依據確認各期應分攤的費用。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說明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測算並列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各期業績的影響。
三、行權或解鎖條件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應明確,股票期權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於授予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四、行權安排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不得設置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等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加速行權或提前解鎖的條款。
五、同時採用兩種激勵方式問題
同時採用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激勵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其方案發表意見。
六、附條件授予權益問題
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規定授予權益條件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授予條件成就後30日內完成權益授權、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
七、激勵對象范圍合理性問題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外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上市公司應在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與上市公司業務或業績的關聯程度,說明其作為激勵對象的合理性。
Ⅶ 股權激勵對象人數是否有限制
股權激勵對象的人數通常是沒有限制的,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限期限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且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應當嚴格按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期間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關限制期間內向激勵對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也不得行使權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後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於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Ⅷ 超級計算機概念股有哪些 超級計算機概念股一覽
超級計算機概念股個股解析:
中科金財(002657):
預計2012~2014年EPS分別為1.02元、1.40元和1.82元,對應P/E分別為28.5倍、20.8倍和16.0倍,公司票據ATM機業務正處於推廣期,而手機電商平台更具有極大的想像空間,首次給予「推薦」的投資評級。
漢得信息(300170):高端服務,持續增長
全年實現股權激勵業績條件概率較大,維持「推薦」評級
公司的所從事的高端ERP實施相對景氣,隨著拿單能力的增加和費用的控制,預計大概率實現全年股權激勵目標,我們預測12/13/14年公司EPS分別為0.76/1.03/1.41元;公司成長性良好,目前估值較低,維持對公司的「推薦」評級。
華勝天成(600410):內外兼修上演收購大戲
華勝天成的主營業務是為電信、金融等行業用戶提供系統集成及專業服務。近期,公司斥資2.62億港元收購香港IT行業上市公司自動系統集團有限公司後,8月再斥資現金約989萬美元,收購了摩卡軟體。
對頻繁擴張,國金證券表示,公司未來外延式並購將成為擴張的主要方式。在依靠內部努力提升技術服務水平進展較慢的情況下,明確將投資方向放在細分子行業處於優勢地位並具有自身核心技術實力和下遊客戶的企業上,以迅速切入下游市場和提升自身水平。
另外,華勝天成還公布了定向增發方案,公司將募集資金不超過8億元投入雲計算環境下的信息融合服務平台、物聯網應用支撐平台、面向「服務型城市」的新一代信息整合解決方案等項目。申萬研究表示,公司此次募投項目是原有業務的延伸,尤其是公司在電信等領域已有多年的IT服務經驗,有望在未來物聯網、雲平台支撐層的建設里將獲得廣闊市場空間。
啟明信息(002232):未來受益於車聯網
啟明信息是專門從事汽車業管理軟體與汽車電子產品研發、製造及服務的科技企業。
作為一汽集團下屬企業,在「十二五」規劃中,集團對公司的定位由此前的
「衍生經濟」提升為「核心支撐體系」,意味著公司在未來將得到集團更多的支持與傾斜政策,業務將獲得更大發展空間。
公司在車載電子方面已進行長達10年的研發,在汽車前裝車載信息系統領域建立了競爭優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可以提供匯流排級別產品的廠商。興業證券預測未來兩年,公司車載電子、車身電子產品將跟隨大量新車型的推出進入快速增長期。
中銀國際還認為,在車聯網逐步走向現實應用的背景下,公司前裝、准前裝產品相對其他廠商後裝產品的功能優勢將得到充分體現,預計該系統明年產量為6萬~8萬台,或實現收入4億元,有望逐步成為市場主流產品。公司目前已開始進行准前裝產品的銷售試點,相關產品的銷售前景被多家機構看好。
榕基軟體(002474):協同管理業將迎來高增長
榕基軟體主營軟體、集成與服務,包括電子政務、信息安全、質檢三電、協同管理等。
公司的協同管理產品是近期重要的利潤增長點。光大證券認為,公司是國家電網「SG186」工程協同辦公系統的唯一供應商,訂單規模大概在3億元左右,目前該項目進展順利,將在3年左右的時間內逐步按進度確認收入;公司為中國聯通開發的任務管理平台也在試用當中,未來進行全國性推廣的可能性很大,屆時每個省的業務規模大約能達到3000萬元左右。此外,協同產品可復制性較強,公司產品在國家電網和中國聯通的成功應用將為未來的跨行業推廣提供支持。國海證券預測該項業務未來3~5年的年均增長率不低於50%。
此外,公司在信息安全領域的網路安全漏洞掃描和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方面具備優勢,是國內網路安全與漏洞管理產品細分市場領先企業之一,是國內僅有的一家手持機檢測廠商,同時公司具有漏洞庫更新較快的優勢,目前已為1500多家客戶提供服務。
太極股份(002368):雲計算機產業受益者
太極股份主要業務為行業解決方案與服務、IT產品增值服務、IT咨詢服務。
銀河證券認為,目前國內高端IT咨詢大多被IBM等外企所把持,政府、大型企業因較敏感和重要,迫切需要國內企業提供IT咨詢。太極股份為國內領先,未來有機會成長為中國IT咨詢領域的領軍企業。
未來太極股份長期增長的驅動因素是基礎軟體、高端IT咨詢國產化,用戶對數據中心及雲計算機業務需求增加,以及政府及央企信息化建設將持續。
此外,公司新一代數據中心業務將有望隨雲計算機技術成熟進入高增長期。做整體方案的廠商均為國外公司,來自國內的競爭對手不多,預計國內數據中心投入的年增速在20%以上,公司數據中心業務在去年保持了高增速,目前主要客戶是金融行業,其次是大企業和政府。因此銀河證券認為,隨著IT建設的深入及雲計算機技術發展,到2013年數據中心市場規模有望超過977億元,未來3年的復合增長率達24.5%。
華東電腦(600850):雲計算創新試點受益者,關注資產整合進展
公司公布三季報,1-9月營收同比增長66.0%,歸屬母公司股東凈利潤增加30.0%,其中3季度單季營收增長70.8%,凈利潤則大增252%。公司營收的快速增長源於子公司華普信息報告期間增加HP分銷業務3億元,以及子公司華東電腦存儲和智能建築業務分別增加7500萬元和5000萬元收入;不過,由於新增收入的盈利水平較低,公司整體毛利率由去年同期的15.4%降至今年的10.7%,下滑明顯。我們認為,隨著業務的調整和內部資源整合的持續進行,公司經營狀況和盈利能力將得以好轉,全年有望實現營收15.2億左右,毛利率達到12%左右。
華訊網路資產注入後公司盈利能力將發生質變。
公司1月13日發布公告,將以非公開增發的方式,收購華訊網路90%的股權。目前進展較為順利,只等證監會審核通過。華訊網路是一家信息網路基礎設施服務和解決方案提供商,自成立後一直保持高速穩定增長,客戶資源豐富,盈利能力突出,以09年12月31日的財務數據為基礎,資產注入後,公司凈資產規模增加163%,營業收入增長131%,凈利潤增長1200%,凈資產收益率由4%增長到21%。在優質資產注入後,公司盈利穩定性將大大增強,盈利能力將發生質的飛躍。
公司有望受益於雲計算創新發展試點。
公司及大股東旗下參股公司擁有基礎軟體、網路存儲、軟體開發、系統集成、網路安全等多種業務,具備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平台搭建、應用開發、安全防護全方位的能力,具備雲計算領域較為完整的布局。此前在上海市政府推出的「雲海」計劃中,公司領銜的「華雲」計劃獲得了5個億左右的投資,公司在其中承擔了關鍵任務,積累了一定技術經驗。本月22日,工信部和發改委又發布通知,將在上海等5個城市先行開展雲計算服務創新發展試點示範工作,我們認為公司擁有技術儲備和平台優勢,將從中顯著受益。
士蘭微(600460):集成電路表現遠超預期
2季度銷售收入40021萬元,同比增長72.2%,環比增長33.2%,創歷史新高,主要是因為公司開工率幾乎達到100%。2季度集成電路收入17450萬元,較1季度環比增長39.2%;分立器件收入10982萬元,較1季度環比增長7.1%;LED器件收入11481萬元,較1季度環比大幅增長61.5%。集成電路收入增速符合我們預期,LED器件收入增速超過我們預期,但分立器件收入增速低於我們預期。我們認為,分立器件收入低於預期可能是因為產品價格有所下降。
2季度集成電路業務毛利率為32.4%,較1季度環比增長7.8個百分點;分立器件毛利率27.8%,環比下降3.8個百分點;LED器件毛利率為50.1%,環比增長2.3個百分點。在成本不斷上升的情況下,集成電路與LED器件毛利率反而能夠上升,超出我們的預期。集成電路毛利率之所以大幅提升可能與開工率提高以及新品上量有關。[NextPage]
用友軟體(600588):大投入壓低盈利 回調後可增配
用友軟體今日公布2010年半年報。公司1H2010年營收同比增18.6%;毛利同比增22.9%;歸屬於母公司凈利潤同比降91.9%,全面攤薄EPS為0.03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同比降89.8%,EPS為0.01元;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和股權激勵成本後的凈利潤同比降81.1%。季節性因素是營收增長較慢的主因,人員擴張和新設分支機構導致期間費用增速較高,最終使得扣非後凈利大幅下滑。
高端用戶驅動營收增長,子公司情況欠佳。1H2010,公司營收同比增18.6%,低於市場預期,同時與我們全年增30%的預期相比相對較低。分業務來看,公司NC、U8和T系列等三條產品線營收同比分別增長約35%、24%和8%。按收入來源分,母公司和子公司貢獻的營收同比分別增長23%和7%。我們認為公司本期營收增速低於預期的主要原因可能包括:高端業務(NC)佔比提高,但NC項目實施周期長,收入確認集中在下半年;公司年初以來對現有業務進行重組,新成立了暢捷通軟體有限公司,將T系列歸入其管理,從而影響了T系列短期業績;政務和煙草等子公司上半年業務發展不佳。其中,用友政務合並方正春園帶來短期陣痛,而政府項目招標延後對電子政務業務亦有影響。
我們認為公司下半年營收同比增速有望回升,主要基於以下考慮:其一,收購的英孚思為公司有望從9月份開始並表,營收貢獻有望接近億元;其二,公司上半年新設的大量分公司有望逐步貢獻營收;其三,增速較高的NC業務將在下半年集中確認;最後,煙草和政府等子公司下半年訂單狀況有望改善。
我們估計1H2010公司三大產品線合同增速均不低。目前來看,宏觀經濟在下半年二次探底可能性不大,我們判斷公司下半年合同仍將有較高增速。我們認為公司全年營收增速達到25~30%是合理預期。
盈利下降原因:沒有股票投資收益、大投入和子公司業績不佳。公司本期扣非後凈利同比大幅下降,主要原因有三:其一,公司去年同期出售北京銀行股票實現收益2.67億元,而本期沒有該項收益;其二,投入加大。公司在去年下半年成立16家分公司的基礎上,今年上半年又新設了30多家分公司。同時,公司在去年下半年招聘千人的基礎上,今年上半年又增加近千人;其三,NC業務比重上升,而其盈利能力低於T系列,且盈利更加集中在下半年;最後,煙草、政務等子公司業績完成率低,拖累了整體盈利。公司本期綜合毛利率為87.8%,同比上升4.7%。鑒於外包實施等服務會降低毛利率,我們估計本期毛利率提高的主要原因是低毛利率的服務業務和產品銷售業務比重下降。
從財務數據看,公司本期綜合毛利率約為87.5%,同比上升約3個百分點,從而驅動毛利同比增長約22.9%,高於營收增速。然而,公司本期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同比分別增長37.5%和26.5%,兩項費用合計同比增約32.8%,大幅高於毛利增速,導致公司主業利潤大幅下滑。公司本期期間費用高速增長的主要原因是員工薪酬費用同比大增約47%,增加額達1.67億(而上半年成本費用整體同比增約1.98億)。按此推算,公司上半年薪酬費用以外的成本費用開支僅上升不到10%。考慮到公司是在2H09和1H10大幅招人,從同比角度,我們估計公司下半年進而全年的費用增速將明顯下降。
工資大增減少現金流。公司1H2010經營活動現金流約為負的2.56億,同比下降約1.4億,主要原因是工資支出大幅增加。公司本期末應收賬款余額與期初基本持平,表明盈利質量沒有明顯降低。
三泰電子(002312):軟體利好政策尚未兌現 填權行情加速爆發
公司作為金融軟體領域的領先者,其一行業政策利好尚未兌現,其二近期中標建行大單提振業績,後市有望藉此東風加速填權。
在外圍市場的刺激下,今日大盤在權重股的帶領下放量反彈,滬指直逼前期高點,距2700點整數大關僅一步之遙,全天漲幅高達1.54%。但盤中個股風險加劇,前期強勢個股補跌現象較為嚴重,聯環葯業、北礦磁材紛紛跌停。而對於近期整體漲幅偏小,業績成長性較好的次新股卻倍受資金青睞,如鄭煤機尾盤發力上攻直至漲停。因此,建議關注新興產業中具有較強安全邊際的三泰電子(002312),該股作為金融軟體領域的領先者,其一行業政策利好尚未兌現,其二近期中標建行大單,後市有望藉此東風加速填權。
金融軟體龍頭迎政策利好 中標大單提振業績
公司是國內領先的金融電子產品與服務提供商,專注於金融電子設備及系統軟體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同時,公司也是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定的商用密碼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擁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安防產品生產及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安裝、維修資質。目前產品主要包括,電子回單系統、ATM監控系統、銀行數字化網路安防監控系統。隨著銀行信息化程度進一步提高,且大家對金融安全的關注度提高,銀行在安防方面的支出將有望進一步提高,公司未來營業收入有望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從政策環境上看,軟體業「十二五」規劃年底出台,是國內軟體業的大事件,市場對於軟體與服務優惠政策看好,預期「十二五」規劃將延期對於軟體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加大力度扶持。公司作為金融軟體領域的領先者,已取得35項國家專利,112項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36項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並積極拓展金融服務外包產業,未來將大幅受益於軟體政策出台。
9月1日,公司公告已被確定為建設銀行2010年度電子回單櫃入選供應商。公司表示,此次入選建設銀行2010年度全行電子回單櫃供應商,將對公司的業績產生一定的影響。據了解,在本次建行總行的38個省級分行集中招標中,公司中標32個。可見,銀行電子回單系統的集中度越發明顯,公司在行業中的龍頭地位不斷強化,市場佔有率穩步上升。按照08年公司中標中國銀行電子回單櫃項目26個帶來近億元收入測算,公司此次中標項目32個,有望為公司新增收入約1.2億元。
[NextPage]大力拓展服務外包業務 帶來成長新動力
在做強做大金融電子設備和安防產品的同時,公司積極拓展金融服務外包業務,新的領域將為業績增長帶來新動力。目前公司金融服務外包業務已取得實質進展,在成功實施工商銀行湖北省分行、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的票據影像服務外包業務的基礎上,2010年上半年又成功中標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以及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服務外包業務,並獲得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票據信息錄入服務等外包業務,為公司構建全面金融服務外包業務並實現由金融電子設備製造向金融服務外包業務擴展打下堅實的基礎。本月公司又中標了天津工行部分外包服務業務。由於銀行採用金融服務外包,可以節約大量成本,還能精簡機構設置,因而銀行服務外包市場需求較強。對於公司來講,這一拓展意味著更低的成本、更廣的地域、更深的客群關系和更加持續的利潤來源及業績增長。迄今為止,公司系列產品已覆蓋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中國銀行總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等國內全部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有近20,000個銀行網點在使用。並與NCR、日立、迪堡等ATM生產廠商建立了長期的合作關系。鑒於公司已擁有良好而穩定的客戶群體,預計這一金融服務外包業務將得到迅速發展,待成熟後將成為公司未來成長的又一大亮點。
東軟集團(600718):業務已觸底 回調後加大配置
調低盈利預期,建議更低價位配置,維持長期「買入」評級。基於更高的費用增速假設,我們將公司2010~2012年EPS預期分別調低至0.40元、0.50元和0.66元。我們仍長期看好公司外包業務的增長潛力以及競爭實力,醫療系統業務和軟體授權業務在未來幾年亦具備高速增長的潛力。今年是公司為獲取長期持續增長而加大投入的陣痛期。我們估計三季報開始將顯示公司業務改善的跡象,目前已經進入較好的配置時機。但公司目前估值吸引力不夠高,建議若有回調則加大配置。從長期角度,我們維持公司「買入」的投資評級,6個月目標價為18.00元,對應約36倍的2011年市盈率。公司可能的股價催化劑在於健康城市項目獲得更大進展、新18號文公布和三季報驗證業務改善的判斷。
主要不確定性。明年醫療系統和外包業務增速存在超預期的可能;日本經濟反復可能會導致外包營收低於預期;明年工資若再大漲將導致盈利低於預期。
寶信軟體(600845):中期業績略低於預期 全年增長較為平穩
公司今日公布2010 年中報。公司在2010 年1-6 月實現營業收入12.3 億元,同比增長2.69%;實現凈利潤1.18
億元,同比下降5.50%;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實現凈利潤為1.12 億元,同比下降1.19%。公司業績略低於預期。
主要業務均實現平穩增長。除系統集成收入下降外,公司主要業務均實現了較平穩增長。尤其是占據公司收入比重達73%的軟體開發業務同比增長3.48%,成為公司收入增長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今年是公司較為困難的一年,部分新產品與新項目還處於投入期,預計未來兩年收入將會快速增長。
綜合毛利率略有提升,但管理費用增長較快。公司綜合毛利率較去年同期增加0.55
個百分點,達到26.59%。另一方面,公司期間費用率較去年同期的13.98%上升至14.78%,主要原因在於研發投入較大,管理費用較去年同期增長11.8%。
營業外收入減少也是利潤下降的重要原因。我們也注意到,盡管公司營業利潤同比增長2.56%,但利潤總額下降1.32%,主要原因在於去年同期營業外收入中包括收到張江功能區財政補貼784
萬元及所得稅清算退稅331 萬元,而在2010
年這部分補貼和退稅暫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