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換出資產為存貨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嗎
不屬於。
一、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增值稅銷項稅額-換入資產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支付的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的相關稅費
二、換出資產為存貨的適用收入准則,以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為收入(即對方購買支付的價格),但未來新的會計准則有可能會更改,也可能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執行,在不涉及補價的時候,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合計應該是一致的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 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在發生補價的情況下,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即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 號——收入》按其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B. 擬長期持有的股票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嗎
擬長期持有的股票投資,不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C. 如何區分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呢
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准備隨時變現的股票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易客體或交易對象。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一般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無形資產等。與貨幣性資產相比,非貨幣性資產最主要的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是不確定的或不固定的。
貨幣資金既是資金運動的起點,也是資金運動的終點。具有攜帶方便,轉化迅速的特點,在使用和管理上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及有關的結算規章條例。
現金的支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超過現金使用范圍的貨幣支出應通積極行進行非現金的轉賬結算。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的要求外商投資企業應配備專職財會人員進行貨幣資金的核算和日常控制,並且要有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證各項貨幣資產的安全、完好。
D. 股權是否屬於非貨幣性資產
劃分是否是貨幣性資產的依據其實很簡單,就是看看其將來能否以固定或者可確定的金額收回資產。擁有另一方的股權所帶來的收益要看其經營狀況如何了,所以不屬於貨幣性資產。依據這樣的一個標磚的話當然應該就劃分到非貨幣性資產了。
E. 以固定資產換取長期股權投資 是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是的。
要看是不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首先需要看交換雙方用來交換的資產是不是都是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未來獲得的經濟利益流入是不確定的,可見固定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都是非貨幣性資產,然後還要看交易中是否涉及到現金對價的問題,如果不涉及對價則無需考慮,如果涉及對價,要看對價占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的比例,該比例小於20%時可以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望採納,謝謝!
F. 股權轉讓里包含有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嗎
包括的,股權本身是一種權利,不是有形資產,非貨幣型投資注資到公司名下,那麼屬於公司資產了,包括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這些資產間接體現在股價上。
北京姜德福公司股權律師團隊為您服務,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G. 請教各位大神擬長期持有的股票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嗎
股票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外存款,銀行匯票屬於貨幣性資產
H. 舉例說明哪些交易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 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於25%作為參考。
舉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兩兩之間或一項對多項、多項對多項之間的交換
拓展資料:
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有別於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
中國非貨幣資產的分布:
在中國的非貨幣資產中,主要包括幾個組成部分:
1、建國以來逐步形成的各類國有企業,機關,事業,軍隊等單位和部門的資產未列入貨幣資產或未充分貨幣化的那一部分;
2、中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各種無形資產,如聲譽,品牌未得到充分估值,這其中,尤其是一些中華老字型大小和老品牌.此外,還有中國歷代文獻的版權等;
3、歷史遺留的生產和技術資產,包括一部分歷代建築,工程;建國前沒收的國民黨政府資產和資本家的資產,如鋼鐵廠等;另外,還包括一些幾千年來流傳的古老技術,如陶瓷,宣紙,織錦,中醫葯,氣功,食品,手工藝品,表演藝術,歷史著名事物如少林寺,人名如孔子等名牌的使用,等,都還未經受市場化的洗禮,都還沒有用貨幣去計量;
4、歷代形成的各種基礎設施,如水庫,水利灌溉設施,道路,森森綠化等,這些設施許多是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沒有估值,屬於非貨幣資產;
5、還有一些外國援助,引進的技術設備,知識,培訓後的人才等資產,處於帳外或閑置狀態,也屬非貨幣資產之列;
6、統計遺漏的.由於理論和體制的原因,在中國原有統計體制下,所統計到的社會總資產只是實際總資產的一部分,大量非正式組織,個人的資產難以匯總,或無渠道統計上來.此外,由於受統計指標設計上的限制,一些非物質生產條件下形成的資產或其它形式的資產未被統計進去。
I. 未分配利潤是如何混淆成非貨幣性資產的
近年來,不斷有人問我,將未分配利潤轉到資本公積,公司的個人股東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未分配利潤”與“資本公積”都是公司資產,公司資產與股東資產(股權),看似是一體實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主體,既然“資本公積”與股東所得兩者沒有關系,自然不涉及個人所得稅。但我好奇的是,這些公司幹嘛要把“未分配利潤”轉到“資本公積”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某公司整體變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1萬元,凈資產為3,682.66萬元,其中,資本公積0元,盈餘公積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潤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凈資產折股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餘凈資產5,826,623.43元全部計入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相關人士認為: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屬於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對於自然人股東應繳的個稅可申請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同時,該公司就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個稅問題作出回復:截至本反饋意見回復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目前正在根據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現行有效的稅收政策向某某單位申請個人所得稅緩交備案。爾後,該公司股票得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報價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公開轉讓。細品上述案例,至此,筆者終於理解了為何要將“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了。原來, 將“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的目的,就是以“資本公積”為掩護,再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形式來逃避或延緩繳納依法應當在利潤分配環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偶滴神啊,筆者這才恍然大悟,筆者以往思考問題,都是以依法辦事的角度去考慮,難怪也就不能理解上述這種做法了。因為,在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角度來看,將“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再轉增股本的行為,想達到逃避納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完全是然並卵;但沒有想到的是,在一些專家大師的斷章取義、胡攪忽悠,再輔以貌似樸素感情實為煽情的“個人認為”下,這種籌劃居然還真的成功了。就此問題,筆者將分兩部分來分析,本文先分析“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再轉增股本的行為是否屬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以此釐清該種行為是否屬於可以合法分期5年延緩繳稅的問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過程一、什麼是“未分配利潤”?簡單的說,未分配利潤就是企業未作分配的利潤。它在以後年度可繼續進行分配,在未進行分配之前,屬於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即:未分配利潤=期初未分配利潤+本期凈利潤-(提取的各種盈餘公積+分出的利潤)。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方式及合法運作前提?從會計科目反映就是:“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實際上是兩個行為的合並:(1)公司分配現金利潤或者股利給股東;(2)股東將獲得的現金利潤或股利再投資於公司(依照現行稅法規定,應為“股東將繳納個人所得稅後的現金利潤或股利再投資於公司”)。由此可見,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性質應為以分配的現金再出資。有人會提出,未分配利潤不必然體現為現金資產,我現在以非現金資產的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那麼請問,如果不是分配的現金股利,又是分配的什麼“非貨幣性”資產?說是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中的應收賬款嗎?按照民法相關規定,公司轉讓債權是不是需要通知債務人?在公司以現金分配方式徑直決定分配公司債權的情形下,轉讓債權行為有效嗎?股東獲得公司轉讓的債權卻又未辦理債權轉讓的法律手續,能用於再投資嗎?說是分配房屋等不動產、機器設備等實物動產或者股權、技術發明成果、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嗎?按照現行法律,公司將其所有的這些資產轉讓給股東個人,依法是否應當辦理過戶手續?在未辦理房屋、無形資產權利過戶手續的情形下,能視為股東取得了財產嗎?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對資產評估作價。那麼又有哪一家公司在以“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時,該股東按照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規定依法對這些非貨幣資產價值進行了評估?再把話說回來,“未分配利潤”還用得著評估公允價值嗎?這不是貽笑大方的說法嗎?據此,公司具有可供分配的現金是“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的必備條件。否則,請問你是以哪項非貨幣性資產對應的“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1.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最基本特徵是,其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確定的。2.什麼是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就是以這些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重組改制以及其他類似的投資(包括股權換股權)。3.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為什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實質為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筆經濟業務同時發生。個人通過轉移非貨幣性資產權屬,投資換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或股票,以下統稱股權),實現了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性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對資產評估作價,對資產評估價值高出個人初始取得該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即資產原值)的部分,個人雖然沒有現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規定,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如果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沒有超過原值,個人則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4.怎樣計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並據此入賬,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即為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收入。——以上4個問答,為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時的原文。再看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的相關條款規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五、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本通知所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包括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以及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簡單歸納一下“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定義: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除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能否分期繳稅先假設“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在轉增實收資本(股本)”屬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那麼,我們來看看:一、根據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評估作價,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接受投資的公司同時據此入賬。“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未分配利潤”屬於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中的哪一項?試問:在繳稅時自稱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有誰將“未分配利潤”真正視為“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了評估?當然,誠如前文所述,一個公司的“未分配利潤”還用得著評估公允價值嗎?這不是貽笑大方的說法嗎?再者,如果真把公司用以轉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潤”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作為個人股東的入股,那麼,接受該“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入股的公司未經評估就計入“注冊資本(股本)”合法嗎?你公司將接受這些所謂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又具體計入哪項“非貨幣性資產”呢???二、再看看稅收管轄權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規定: 納稅人以不動產投資的,以不動產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持有的企業股權對外投資的,以該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以其他非貨幣資產投資的,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這里的主管稅務機關涉及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和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如果把“未分配利潤”作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享受分期延緩繳稅優惠,那麼,憑什麼就一定肯定所有的“未分配利潤”都是不動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你還真能把一個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對應到哪項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第五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原值為納稅人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試問:如果把公司用以轉增股本的“未分配利潤”視為“非貨幣性資產”,那麼,個人股東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是什麼?有人說,那就視為是以應分得的股息紅利作為個人股東取得“未分配利潤”時實際發生的支出。這不又是笑話嗎?只有以“未分配利潤”發放股息紅利的,哪有以應付的股息紅利去換取“未分配利潤”的呢?沒有以“未分配利潤”發放的股息紅利,你又哪來的股息紅利去換取“未分配利潤”呢?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見,在本次國務院的決定以前,除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個人股東外,其他個人股東獲得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不能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即使本次新出台的優惠政策,其適用范圍仍然是有嚴格規定,即只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股東,可享受在5年內分期延緩繳稅的優惠政策。其他企業仍不能照此辦理。試問:假設真如某些人所認為的“公司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其個人股東屬於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根據財稅〔2015〕41號文件規定,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稅”。那麼,既然在2015年3月30日發布的,適用於全國范圍所有的公司的財稅〔2015〕41號文件所確定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分期繳稅政策”已經包含了“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行為,為何在10月份,國務院還要以常務會議作出決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將原只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適用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可分5年延緩繳納個稅”的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適用(其他企業還不能適用)呢?單從財稅〔2015〕116號文件的發布,就很明顯可證明,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根本就不屬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綜上,筆者認為: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在5年內分期延緩繳稅的優惠政策,是適用於個人以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除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出資設立新的企業,或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參與企業增資擴股、定向增發股票、股權置換、重組改制等投資行為,而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根本就不屬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既然如此,那麼企業將“未分配利潤轉至資本公積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的行為,就不能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所制定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分5年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也就更沒有“納稅人自行制定繳稅計劃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的稅收政策依據。在處理“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的涉稅事項時,相關稅務機關和實施轉增股本的公司(扣繳義務人)以及取得轉增股本的個人股東(納稅人)應以現行有效的稅法和稅收政策為依據,正確處理相關涉稅事項。納稅人尤應摒棄“聽見要繳稅就罵人、聽說不繳稅就叫好”的自欺欺人觀念,切勿盲目相信一些“看上去、聽起來很豐滿、認起真來卻很骨感”的“籌劃”,謹防真真實實的稅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