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上市公司持續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那些內容
持續信息披露也稱持續信息公開,主要包括證券發行時初次信息披露和證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②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的信息面向社會大眾進行公開,讓群眾能夠掌握公司的具體信息,根據需要進行投資。我國對此規定: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發布。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一)公司基本情況;(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六)董事會報告;(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
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哪些內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等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披露的信息。並且上市公司需要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⑤ 信息披露五個原則
信息披露五個原則是:真實性原則、准確性原則、完整性原則、及時性原則、公平披露原則。
信息披露是董秘們的一項重要工作。新《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承擔信息披露責任的主體,具體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顧問、交易對方和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真實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或不實陳述。
2、准確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3、完整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性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5、公平披露原則,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應遵循怎樣的原則
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五大基本原則。
(1)真實性原則。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即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2)准確性原則。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即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工位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設計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謹慎、客觀。
(3)完整性原則。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4)及時性原則。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
(5)公平性原則。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加強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第四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第五條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自願披露與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關的信息,但不得與依法披露的信息相沖突,不得誤導投資者。
信息披露義務人自願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自願性信息披露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一致性,不得進行選擇性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利用自願披露的信息不當影響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不得利用自願性信息披露從事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第七條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收購報告書等。第八條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上市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依法開辦的網站披露,定期報告、收購報告書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報刊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第十條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准確地披露信息,對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實行實時監控。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和其他信息披露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第二章定期報告第十二條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十三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十四條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⑧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並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