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炒股涉嫌 挪用公款罪 ,如何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數額等情形處理。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 違法所得 ,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 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炒股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是非國有性質,則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根據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規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處罰方法是:1.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Ⅲ 會計無心工作迷上炒股,挪用公款8年沒被發現,挪用公款會被如何處罰
近期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上發布了一起案件,這起案件是江蘇省濱海縣農業農村局原總賬會計呂杭軍在工作期間非法挪用公款炒股,八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了數百萬元的公款進行炒股來牟取私利,同時還使用公款購買房產和其它生活支出,最終導至有七十餘萬元一直未能還上,二零二零省委巡視組在對當地進行巡察發現了違規套取現金行為,最終呂杭軍挪用公款被發現,他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相關法規,而且由於挪用數額很大,並且時間也很長,所以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的處罰。
這又是一個人性被貪婪吞噬的典型案例,但同時也反應了基層工作中的很多問題,如果單位里從來沒有公款挪用的情況出現,那麼他也就沒有機會在其中做手腳,這個案例值得我們深刻的反思。
Ⅳ 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炒股涉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應當結合具體數額等情形處理。
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
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挪用資金進行證券交易案例
不當獲利應該全部歸公司所有,因為公司負責人在未經授權情況下擅自開證券交易戶口,且自己實際控制了資金進行證券交易,已構成了挪用資金罪,不當獲利不應當由公司負責人所有。
Ⅵ 挪用公款炒股是什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出納員挪用公款,涉嫌犯罪的可能面臨兩種處罰,如果是公司屬國有性質,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公司是非國有性質,則構成挪用公司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且符合下列情況的,會面臨刑事追究: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Ⅶ 挪用10萬炒股歸還犯罪既遂嗎
法律分析:是的。挪用公款後又退還款的,雖然歸還了,但是已經完成了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涉嫌犯罪。通常情況下,如果挪用資金用來炒股,但是之後歸還的這個時候,就已經構成了挪用公款罪,但是由於有歸還的這個情節,所以可以從輕處罰,如果屬於10萬應該屬於數額巨大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Ⅷ 挪用公款炒股算不算盈利
挪用公款炒股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對挪用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認定進行了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