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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股票重大資產重組流程

發布時間:2022-10-17 06:02:19

Ⅰ 重大資產重組審批流程和期限

法律分析:3個月是最長的期限規定,審核時限已經從3個月縮至20日。對於涉及多項許可的並購重組申請,證監會實行「一站式」審批,即對外一次受理、內部協作分工、歸口一次上會、核准一個批文。按照規定,並購重組審核時限為3個月,目前證監會已經將平均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Ⅱ 上市公司重組並購流程是什麼

流程如下:
1、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行。。
2、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3、國有資產及外資的報批程序
收購國有控股公司,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控股股東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批手續。
4、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公司收購的,目標公司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股東會決議,三分之二通過。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上市公司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上市程序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Ⅲ 上市公司「重組」,有哪幾個步驟

上市公司重組有以下幾個步驟:

1、調查摸底,收集材料
對重組企業的經濟效益狀況、資產財務狀況、內部組織機構狀況、人員狀況、企業辦社會狀況、產品技術設備狀況、企業管理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摸底。

2、明確思路,設計方案
成立企業重組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得力人員,著手對本企業內部、外部現狀和問題進行分析。明確企業重組的目的與基本思路。在此基礎上著手擬訂企業重組實施方案,公司章程,集團章程,配套方案等一系列重組文件。

3、職工討論,上報審批
《實施方案》交職工討論,將重組原則及步驟告訴職工,聽取職工意見,同時對職工進行思想動員和學習教育,並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進行分類培訓,統一思想認識。將《實施方案》送各有關部門聽取意見,並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幫助下最後修訂方案,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4、清產核資,界定產權
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工作,進行資產清點、盤庫、造冊等。對准備進行重組的資產進行准確評估。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核實企業法人財產佔用量,劃分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從總資產中剔除和剝離三類資產(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

5、擬定重組企業的股權結構
在重組企業中,如何實現產權多元化,國有股是控股、參股還是完全退出,社會法人股和職工股的股權比例如何確定才能激勵和約束有效制衡,需要確定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建立規范的現代產權制度。

6、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重組資產價格
國有資產的處置要進入依法成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不得私下交易,必須充分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利用協議、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手段,確定重組資產價格。

7、辦理產權交割及法律手續
根據《產權轉讓合同》,辦理產權交割,然後持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辦理工商、土地、產權等變更手續。

8、發布重組公告
以上過程進行期間,涉及相應股票應該是停牌的,並定期公布公告,你說的大漲只能是重組停牌前已經有消息靈通資金進場,或者重組完成復牌後機構搶籌造成連續幾個一字漲停。

Ⅳ 重大資產重組流程時間

法律分析:1.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的決議。

3.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後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該決議。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並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上市公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調閱相關材料,並通過安排實地調查、組織證券服務機構匯報等方式,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Ⅳ 國有企業重組並購的流程

企業兼並重組指在企業競爭中,一部分企業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繼續正常運行,考慮到員工等各方面利益,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的企業兼並和股權轉讓,從而實現企業的變型,達到企業重組的目的。企業兼並重組的一般流程:1、被兼並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清理債權債務,搞好產權界定;2、兼並雙方共同提出可行性報告,徵求被兼並企業債權銀行意見並徵得主要債權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形成決議;3、就兼並的有關事宜,通過召開職代會徵求雙方企業職工的意見;4、兼並雙方就兼並的形式和資產債權債務擔保的處置辦法及職工的安置方案等兼並基本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兼並意向性協議;5、需要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應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查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能代表兼並企業雙方出資者的機構部門對兼並作出決定;7、對涉及特殊行業的兼並,對大中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的兼並以及省屬企業的兼並,應分別由地方政府省屬企業的主管部門報省經貿委會同銀行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審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並重組還應徵求證券監管機構的意見;其他國有小型及國有控股小型企業兼並重組的審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權部門審批;8、兼並協議修改完成後,由企業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兼並協議;9、按照兼並協議和審批文件等實施兼並,辦理資產劃轉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10、由兼並雙方的出資者和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經各方認可後完成兼並。
法律依據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第二十七條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可以作為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可以作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權利。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Ⅵ 上市公司的重組一般需要經過什麼流程呢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呢

你好,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
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發出補正通知。
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的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有關審核期限的規定。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二)、審核程序
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按照《重組辦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一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重組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重組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二、上市公司並購的方式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必須遵守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和規則,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七條:中國證監會收到上市公司報送的全部材料後審核工作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Ⅶ 重大資產重組審批流程和期限

法律分析:3個月是最長的期限規定,審核時限已經從3個月縮至20日。對於涉及多項許可的並購重組申請,證監會實行「一站式」審批,即對外一次受理、內部協作分工、歸口一次上會、核准一個批文。按照規定,並購重組審核時限為3個月,目前證監會已經將平均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左右。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Ⅷ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業務流程是什麼

1公司上市流程(一)改制階段 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牽涉的問題較為廣泛復雜,一般在企業聘請的專業機構的協助下完成。企業首先要確定券商,在券商的協助下盡早選定其他中介機構。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 (1)各有關機構的工作內容 擬改制公司 擬改制企業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組,公司主要負責人全面統籌,小組由公司抽調辦公室、財務及熟悉公司歷史、生產經營情況的人員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協調企業與省、市各有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及各中介機構的關系,並全面督察工作進程; 配合會計師及評估師進行會計報表審計、盈利預測編制及資產評估工作; 與律師合作,處理上市有關法律事務,包括編寫公司章程、承銷協議、各種關聯交易協議、發起人協議等; 負責投資項目的立項報批工作和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完成各類董事會決議、公司文件、申請主管機關批文,並負責新聞宣傳報道及公關活動。 券商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對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本總額、股權結構、招股籌資、配售新股及制定發行方案並進行操作指導和業務服務; 推薦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協調各方的業務關系、工作步驟及工作結果,充當公司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全過程總策劃與總協調人; 起草、匯總、報送全套申報材料; 組織承銷團包A股,承擔A股發行上市的組織工作。 會計師事務所 各發起人的出資及實際到位情況進行檢驗,出具驗資報告; 負責協助公司進行有關帳目調整,使公司的則務處理符合規定: 協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則務管理制度; 對公司前三年經營業績進行審計,以及審核公司的盈利預測。 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評價報告。 資產評估事務所 在需要的情況下對各發起人投入的資產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土地評估機構 對納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 律師事務所 協助公司編寫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及重要合同; 負責對股票發行及上市的各項文件進行審查; 起草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 為股票發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特別提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通知的規定:今後擬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設立聘請沒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的,應在股份公司運行滿三年後才能提出發行申請,在申請發行股票前須另聘有證券從業資格許可證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 (2)確定方案 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向發行人提交審慎調查提綱,由企業根據提綱的要求提供文件資料。通過審慎調查,全面了解企業各方面的情況,確定改制方案。審慎調查是為了保證向投資者提供的招股資料全面、真實完整而設計的,也是製作申報材料的基礎,需要發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協調會 中介機構經過審慎調查階段對公司了解,發行人與券商將召集所有中介機構參加的分工協調會。協調會由券商主持,就發行上市的重大問題,如股份公司設立方案、資產重組方案、股本結構、則務審計、資產評估、土地評估、盈利預測等事項進行討論。協調會將根據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召開。 (4)各中介機構開展工作 根據協調會確定的工作進程,確定各中介機構工作的時間表,各中介機構按照上述時間表開展工作,主要包括對初步方案進一步分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各種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及資產折股方案的確認,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評估結果的確認 國有企業相關投入資產的評估結果、國有股權的處置方案需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確認。 (6)准備文件 企業籌建工作基本完成後,向市體改辦提出正式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設立申請書; 主管部門同意公司設立意見書; 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 發起人協議書;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金運作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產評估報告; 資產評估確認書; 土地使用權評估報告書; 國有土地使用權評估確認書; 發起人貨幣出資驗資證明; 固定資產立項批准書; 三年財務審計及未來一年業績預測報告。 以全額貨幣發起設立的,可免報上述第8、9、10、11項文件和第14項中年財務審計報告。 市體改辦初核後出具意見轉報省體改辦審批。(7)召開創立大會,選董事會和監事會 省體改對上述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論證,如無問題獲得省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組織召開創立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和監事會。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頒發]

Ⅸ 重大資產重組的流程

(一)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一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二)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進行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1、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申報人和中介機構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證監會上市部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一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2、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予以審結核准或不予核准。3、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7條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28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4、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5、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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