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認定工作,引導、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證券監管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應當根據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工作經驗,審查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認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錯更正信息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數額及其占當期所披露數的比重,是否因此資不抵債,是否因此發生盈虧變化,是否因此滿足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利潤承諾條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別處理,是否因此滿足取消特別處理要求,是否因此滿足恢復上市交易條件等;
(二)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時間長短等;
(三)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事項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大小;
(四)信息披露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騙取重大資產重組許可、收購要約豁免、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大小,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該公司證券交易的異動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違法的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六)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在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共謀,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是經董事會、公司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是否只是單位內部個人行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詐行為,是否是不夠謹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
(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繼續掩飾,是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機構的配合程度,當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在調查中積極配合,是否對調查機關欺詐、隱瞞,是否有干擾、阻礙調查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其他違法行為引起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通常綜合考慮以下情形認定責任: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有無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法的過失;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獲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止損或者避損,公司投資者是否因該項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違法責任是否能被其他違法行為責任所吸收,認定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能更好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公司工作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第四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及其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 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二)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四)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三)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二)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一)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一)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五)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㈡ 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那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是什麼呢,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㈣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要求
一、正面回答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和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二、分析詳情
公司披露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0%以上。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或相關信息披露義務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交易所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在指定能媒體上公告信息。
三、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
1、真實性原則。披露的信息應當是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基礎,以沒有扭曲和不加粉飾的方式再現或反映真實狀況;
2、准確性原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必須用精確不含糊的語言表達其含義,在內容和表達方式上不得使人誤解,在對公開披露的信息的准確性理解上,應當以一般投資者的判斷能力作為標准;
3、完整性原則。將所有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進行披露,在披露某一具體信息時,必須對該信息的所有方面進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
4、及時性原則。上市公司應及時地依法披露有關重要信息;
5、公平披露原則。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小投資者平等地公開重要信息。
㈤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亦稱「信息公開制度」。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和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公開或公布其有關信息和資料的規定。可分為發行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和流通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前者是指以申領填報 「有價證券申報書」的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證券發行者的經營情況和財務情況; 後者是指以填報 「有價證券報告書」 的形式公布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及某些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國的證券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及其發展趨勢,從而有利於證券主管機關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引導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有利於社會公眾依據所獲得的信息,及時採取措施,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 也有利於上市公司的廣大股東及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中國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中關於招投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合並與收購的規定,證監會制定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 (試行)》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准則》 (第1~6號)。
㈥ 我國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現狀
二板市場是相對於主板市場、主要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通道和以扶持中小型高術企業發展為使命的新型市場。自從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NASD新技AQ市場創立並取得成功以後,各主要市場經濟國家都紛紛開始效法,具有不同稱謂的二板市場在世界范圍內相繼創立並投入運營。我國正在籌建的創業板市場,就是一個與主板市場在上市基準和運行機制方面都具有不同特點的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設立無疑將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最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之一。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建立有層次多級別的市場體系,是我國證券市場未來發展的重要目標。我國二板市場的設立,就是要在合理布局的基礎上,建立以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為主體,二板市場為補充的全國集中統一的多層次的市場體系,為有發展前景、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新興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籌資融資提供服務。從世界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紛紛推出和迅速發展來看,由於有利於促進高科技新產業的發展,有利於完善證券市場的市場體系,有利於推動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二板市場已經成為了一些國家(地區)資本市場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二板市場的設立是客觀的歷史必然,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符合國際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建立過程並不是一帆風順的。早在1998年12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就向國務院提出了「盡早研究設立創業板塊股票市場問題」,直至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塊。至此,我國創業板市場的雛形——中小企業板塊終於得以投入運作,這清楚地表明了我國政府對創業板市場的態度:創業板應該設立,但並不是一步成功,而是採取分步走的戰略——先在主板上掛一個中小企業板,然後放低這個板塊的門檻,增加其容量,最後再從主板上脫離出來,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2008年3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推出,這標志著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籌備工作又向前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2009年3月31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至此,從開始醞釀到今天,籌備十餘年之久的創業板終於呼之欲出。
1 創業板的內涵和特點
創業板市場又稱第二板市場,是金融市場中新出現的一種融資方式,是在服務對象、上市標准、交易制度等方面不同於主板市場的資本市場。創業板市場主要以中小型高科技企業為服務對象,同時也具有資本市場的一般功能,能為高科技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也能改善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供給條件,還可以發揮優勝劣汰的優化功能,將不具備發展前景的企業淘汰出局。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以下特點:
1.1 較低的上市要求。首先沒有關於盈利狀況的要求,其次沒有對於凈資產額的要求。一方面是因為創業板市場面向的是中小企業,看重的是企業的增長潛力,而不是現時的財務基礎;另一方面是知識經濟形態的出現使對企業的衡量標准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評價一個企業的最重要指標開始傾向於其擁有的人力資源和技術成果等,這些指標是現代投資者判斷企業是否值得投資時的重要決策基礎。
1.2 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為創業板市場上市條件較低,許多經營狀況不盡如人意的中小企業很可能與優質企業資源並存,而且對高科技企業的評價相比傳統產業而言更為繁難。因此,充分披露發行人的信息資源,有利於投資者對企業作出客觀的判斷,有效化解投資風險。
1.3 服務於高成長企業。創業板的主要目的是創造一個讓從事創新性、有市場潛力行業的中小企業能夠得到金融幫助的環境,這類高成長性公司在發展初期規模較小,在主板市場上很難上市。創業板將為創業基金提供良好資金「出口」,促使這些基金更願意投資於高成長性的中小型公司。
1.4 公司股份全部流通。在主板市場,公司的股份雖然可以依法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而創業板公司有關上市規則中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前的所有股東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出售其所持該公司股份。這種規定有利於創業板市場的流動性,使市場更加活躍。
由於創業板市場的上述無可比擬的優點,設立創業板市場會對微觀經濟發展產生巨大的推動力。首先,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社會各界的創業精神和創業行為,為經濟發展提供物質支持和技術基礎。其次,創業板市場的設立能激勵創業投資。創業板給予了一個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和資本退出機制,可以激發投資者冒高風險進行創業的熱情和勇氣,促進商業性高新技術的開發、高新技術的產業化。最後,設立創業板市場還會對我國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有利的影響。創業板無論是從股票的發行上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還是交易規則等都是完全按照市場機制來運行的,在創業板的發展過程中,有利於在我國的資本市場形成規范操作的風氣,從而影響整個資本市場的制度建設。然而,創業板市場在運行過程中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及經營管理問題而存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因素,需要加強管理和風險防範。
2 我國目前中小企業板的發展及與真正「創業板」的差異
2.1 我國目前運作中的中小企業板與真正的創業板還存在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證券市場體系中的位置不同。我國的中小企業板只是深圳股票交易所的一個板塊,是國內主板市場的補充。國外創業板的獨立性則相對較大一些。
第二,上市條件不同。中小企業板的上市條件高,接近於主板市場。這就限制了新興中小型企業的進入。
第三,中小企業板和目前我國主板市場的狀況一樣,存在著大量非流通股。這樣一來,股權分置這個長期困擾我國主板市場的大問題又被原封不動地引入了中小企業板。中小企業板雖然設立了,但對我國股票市場的影響可以說還是不甚明顯,只是主板市場的補充或者是構成部分。從融資者的角度考慮,需要二板市場來扶持的基本上屬於中小企業,即使是擁有高新技術也處於創業之初的艱難期,他們急需發展的資金,但是卻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如果在股票市場得不到支持,那麼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壯大就會受到嚴重的制約。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其投資產品的風險收益依然沒有太大的變化。而從總體的宏觀角度來看,我國的股票市場結構依然是十分單一的,即只存在主板市場,二板乃至三板市場是空缺,多層次的格局還是沒有形成。
2.2 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形態和機構
2.2.1 交易形態:目前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徵求意見稿)》規定:我國大陸的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即第一種交易形式。
2.2.2 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結構圖
在上市過程中主要有4 類機構起關鍵作用。會計事務所:企業資產的評估、驗證,會計報表的審計。律師事務所:企業在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需要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發行人律師。主承銷商:企業欲發行上市,需要有經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主承銷商的推薦,並出具推薦意見書。保薦人:公司申請股票首次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聘任至少一名保薦人;證監會規定的保薦人的職責介紹。
3 在實踐中加強與完善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建設
經過以上的分析,啟動二板市場是機遇與挑戰並存,盡快抓住機遇,建立二板市場對於我們的資本市場在新世紀實現跨越式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從有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角度來看,建立並完善我國的創業板市場是勢在必行的。要完成這一長久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從多個方面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及其風險投資管理機制。
3.1 防範風險 社會風險的爆發不是突然間發生的,必然要經過較長時間的積累過程,如果把技術風險、經營風險、投資風險、道德風險、價格風險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項制度,防患於未然,也就無法形成社會震盪的大氣候。所以,不能再顧慮重重,應盡快把這種「可上市」或「退出」機制建立起來。國家必須根據新情況制訂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禦境外游資的沖擊。因此,在國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內,加強對二板市場的引導和監管,二板市場對系統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是完全可以防範的。
3.2 制定寬嚴適度的市場准入制度,切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3.2.1 二板市場上市門檻低,上市企業規模相應較小,流通盤也不會太大,若被人操縱,會增大二板市場的風險。為降低風險,上市公司的質量成長性必須得到證券管理層的重視。在我國准備上市的企業中,民營高科技企業佔有很高的比例。由於創業時間短,這些企業很大程度上存在產權不清晰,內部管理機制、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要在二板市場上市,首先要明確公司的產權歸屬,組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這就要求公司的決策層對現代企業制度有著清晰明確的理解。另外,許多民營企業存在財務管理不善的問題,這將為企業發展留下隱患,也會影響到企業上市成功融資後的資金利用問題。對於待上市的中小企業的公共審計、資產評估必須進行嚴格管理。只有解決上市公司自身管理問題,二板市場才能建立在更加成熟、完善的基礎上,良好地發展。
3.2.2 我國在建立創業板市場時,還首先應該嚴格上市條件,對經營風險大,持續經營能力較弱的初創期的公司要嚴格限制,防止創業板市場上充斥著毫無投資價值的垃圾股。具體措施可以要求公司必須連續經營高新技術業務多年並最近一年贏利,設定贏利標准,要求公司主營業務突出,有集中的營業范圍和詳實可行的業務發展計劃,並有完整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和較大的業務增長潛力,最近兩年內公司無重大違規行為等等。而且要嚴格防止風險投機者包裝的皮包公司進入創業板市場。
3.3 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市場交易的監管 對上市公司監管的目的就是要使創業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降到最低,使投資者非自身原因帶來的風險降到最小。由於創業板市場的市場定位、上市交易規則等方面具有不同於主板市場的特性,對創業板市場的監管規則應有別於主板市場,體現出更加嚴格和高效的特點。加強監管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各家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質量直接影響著創業板市場發展的基礎是否堅實,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高質量高成長的公司的標志。我國創業板市場應該借鑒國外創業板市場的成功經驗,加強上市公司管治措施,要求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其次,完善創業板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股市監管及其風險防範的核心是改變股市信息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狀況,為此,創業板市場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來減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優勢損害投資者的行為,保障投資者的合法知情權,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在公平、公正、公開交易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投資決策。
3.4 堅決實施嚴格的退市機制 所謂退市,即是指上市公司由於各種法定的原因,其股票不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格,從而退出證券交易所的一項市場管理制度。眾所周知,公司上市是為了獲得融資,提高公司知名度,那麼退市就是落實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的機制。
就我國主板市場現行上市規則關於退市的規定來看,依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退市條件過於寬松,將核心條件主要鎖定在財務狀況以及信息披露的問題上;二是退市的標准仍顯模糊;三是對於其他也可能導致公司的投資價值喪失,風險高企的退市條件和情形只用了兜底條款「其他情形」一筆帶過,就使得在實踐當中很難說清,也缺乏可操作性;四是退市條件或指標的設計缺乏事前預防性,更多的是針對上市公司業已發生過的靜態數據衡量,缺乏動態跟蹤。
相比之下,美國證券市場退市制度就顯得明確、嚴格並且體現出一種動態性和事前預防性。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例,其以股東人數、公眾持股數、公眾持股市值、平均稅後利潤以及公開發行股票的市值等作為評判上市公司維持上市的依據;而納斯達克市場則更加看重市場對上市公司的評價,即根據總市值、做市商數目、股東人數以及股價最低心理線(1美元)作為衡量公司維持上市的尺度,這些好的做法應當為我國上市規則的立法所借鑒。
創業板市場由於其服務於高科技企業的自身特點,出現不可預料的風險是難免的。為了凈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環境,必須建立起一整套針對虧損倒閉企業的退市標准及有效的兼並收購管理機制,以此來減少市場中投資者的損失,控制整體風險,保持總量的平衡,使創業板市場安全、平穩地運行。
4 結語
隨著管理層對二板市場設立進程的加快,以及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的即將出台,二板市場的正式推出已進人倒計時階段。推出二板市場,有利於優化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推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改革和創新,從而有力地推動國民經濟健康快速地向前發展。但同時,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也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設立二板市場,固然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但卻不能一毗而就,美國經過年的嚴密論證才於年宣布正式誕生香港的於年就開始著手籌備,歷經近年時間於年才正式推出。同時,事實也證明,這兩個典型的二板市場場外交易系統推出並沒有對主板市場產生很大的影響。首先,因為有著強大的主板市場作為支持其次,這也反映了這兩個國家地區過去的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兼收並積蓄了國際國內豐富的風險投資經驗再次,紐約證交所和香港聯交所這兩個成熟的證券市場對交易習慣、交易規則、優勝劣汰、市場監管和券商自律機制有著良好的控制,這也使得二板市場在成立之初就得到很好的引導,從而有效地控制了市場風險。
中國的資本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資本市場,市場關系還有很多沒有理頃,市場機制還沒有真正形成,在這種情況下,過快設立的二板市場將會對現有的證券市場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機遇與挑戰並存,如何趨利避害、因勢利導,這才是管理層首要考慮的問題。
總而言之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是一套系統工程。需要完備的資本市場,透明的監管體系,制定完備的上市公司標准,執行度強的會計系統。要進行多樣化、多層次的金融系統設計,二板市場的建立在一定的范圍與某種程度上為風險投資提供一個資本退出的窗口。中國應當建立以風險資本退出市場為核心的多層次風險資本市場,建立並完善包括主板、創業板、場外交易體系和原始股權市場四個層面在內的資本市場體系。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風險投資業,為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和初創企業,尤其是科技性高成長企業提供便利的融資渠道,為中國的經濟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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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新文.二板市場.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8.
[3]劉紀鵬.中國二板市場的模式選擇.中國改革.2000.11.
㈦ 股票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1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對於在中小企業板塊上市的股票來說,凡出現以下情況的,公布成交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7 %(含7%)的前5隻股票,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
2異常波動停牌制度 對於中小企業板塊股票而言,出現如下情況停牌: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而對於主板股票而言,屬於異常波動停牌的是:價格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漲幅或跌幅限制,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公開信息,振幅連續三個交易日達到15%,日均成交金額連續五個交易日逐日增加50%,本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㈧ 股票中的信息披露是什麼意思
一、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梁。目前,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閱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二、 1、一般來說,股票信息披露都會在個股行情那裡看,包括各種報表和重大事件等信息。個股行情一般在股票交易軟體中查看,也可以到證券網站或者門戶財經網站去查看。
三、2、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以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很龐雜,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種。
1.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具體而言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一些專業報刊,如《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證券市場》周刊等證券類報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全文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發布。目前,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也可以在這兩個網站找到。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㈨ 信息披露的具體標准包括
信息披露應當包括:
1、中期報告
上市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經營情況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內容包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已發行的股票、債券變動情況,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結束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經營情況及與證券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況,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董事、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已發行的股票、債券變動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臨時報告
臨時報告指上市公司在發生重大事件後,立即將該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說明事件的實質,並報告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
4、重大事件
假定所有的投資者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對其越為有利;而發行人處於負擔披露義務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負擔的義務就越重,投資者總是要求盡量多的信息,而發行人總是力圖披露盡量少的信息;當遭遇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時,「重大性」標准便起到了衡平兩者間利益關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標准,應該即使投資者獲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發行人只承擔合理的披露義務,不至於因披露義務的過於沉重而影響其發展,這樣才有既有利於投資者,又有利於發行人,更有利於證券市場,起到「三贏」的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七十九條 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報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報送並公告年度報告,其中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報送並公告中期報告。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十一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
(四)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監事應當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並陳述理由,發行人應當披露。發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第八十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提前獲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