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參與哪些投資品種
證券從業人員在工作中可以參與A股、B股、三板,金融只有不久將推出的股指、國債、基金,再細分,比如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資產管理計劃,LOF、ETF等融資融券的工作內容,但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除工作以外是不允許員工私下參與投資的。
拓展資料: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② 證券公司員工可以私自操作別人賬戶的股票進行交易嗎
在近幾年的新聞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類似於證券公司的員工,私自在別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操縱別人的賬戶,進行了一些股票交易這種類似的新聞,並且也可以從中知道在這種的操作情況是屬於違法的。因為對於每一個炒股的市民來說,他們的賬號都是有自己的私密性,具有個人性,每個人都有著屬於自己的賬號和密碼。如果證券公司在背後操縱他人的股票進行了一些交易,這是屬於違法的,畢竟它是涉及到了錢財以及侵犯了他人的利益。
泄露隱私不僅僅是在證券方面,我們需要保護到自己的隱私和信息安全。在日常的生活中,我們更需要注意到自己的個人信息是否暴露以及被他人利用。如果發生這樣的事情例如個人信息暴露或者是銀行卡賬戶等密碼的泄露,我們需要及時到相關的部門去更改自己的信息密碼,以防那些有心人拿自己的個人信息去做一些違法的事情。不僅僅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安全,並且還可能泄露了相關的財產安全。
③ 你的股票賬戶交易情況會被什麼人看到
前段時間市場上發生一件事引起了大家大證券賬號安全的擔憂,部分投資者股票賬號被人家登陸後買入了庄股濟民制葯,如果賬戶上沒有資金,把投資者持有的其他股票賣出,買入濟民制葯,買入後股票就出現了明顯的下跌,後有人分析,這部分投資者都屬於不同的券商,但有著同樣的交易習慣,就是通過第三方軟體登錄過自己的股票賬號來完成股票交易的情況。
這時候有很多投資者就開始擔心,對於我們的自己的股票賬號,我們的持倉情況和交易情況除了自己知曉外,是否還存在其他人知道,下面我們就來給大家總結下。
我們每個人買賣股票都需要在券商開立股票賬號,所以我們在交易過程中的具體細節,券商那邊全部都有記錄,並且我們當時開立股票賬號都有對應的證券經紀人和理財顧問,這部分能夠明確的知道你的持倉情況和賬號的資金的情況,但這部分人只關心的你交易所產生的傭金。
並且查看你的資金流水情況後,對一些資金量較大的投資者,券商也會給大家推薦一些理財產品,比如一些公募基金或者私募基金類的產品,買理財產品的時候,證券經紀人或者理 財經 理也能夠獲得一部分提成收入。
而我們買賣股票的交易過程中,券商是代理委託商,其不能促成股票的具體交易,所以我們在軟體上委託的交易後,券商還需要報送交易所。
我們通過券商委託給交易所,在所有交易過程全部都在交易所完成,那交易所肯定也知道我們每個人股票交易的細節,但交易所對這方面監管較嚴,相關人員很少能夠知道我們每個人的交易明細和持倉情況,並且數據眾多,也沒人去關心我們交易情況,交易所只促成交易的一個場所,但促成交易遠遠沒有達到股票的具體交易結算,所以的中登結算公司相關人員也能夠知道我們每個投資者的交易情況。
股票交易結算在中登公司完成我們賣出股票後需要T+1才能夠提現這部分資金,主要原因就是等待交易收盤後,中登公司會統一進行結算,結算完成後,下一個交易日的才能夠選擇提現這部分資金,並且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上市公司會公布目前該投資者的持股情況,比如股東數等,這些數據都是中登公司定期給上市公司報送的數據,或者上市公司需要安排重大事項的時候也好向中登公司索要本公司的股票的持股股東,典型的事項就是財報的披露,分紅,送股等。
總結:以上三種類型的相關人員能夠清楚知道我們的投資者持股情況,交易情況,資金等,並且還存在一種類型,就是我們很多投資者不直接選擇券商提供的交易軟體,而是採用第三方接入的交易軟體,典型的就是同花順,大智慧,通達信等,如果在這些第三方委託軟體上交易或者登錄賬號的話,第三方軟體商也能夠知道我們的持股數據和交易數據,但我個人還是建議大家使用券商提供的軟體交易,每個券商都有各自的交易系統和軟體,相對較為安全。
股票賬戶一般都是自己持有銀行卡和密碼。外人輕易是看不到的。
但是券商是可以看到的。比如你在江海證券開戶,江海證券公司的證券從業人員是有可能看到你的每一筆交易的。還有你每天的交易量和資產總值等等。
但是證券從業人員一般不會對你的交易情況感興趣,他一般只對你的交易量和資產規模感興趣,因為證券公司希望從你的交易量中提取傭金。你的股票資產越多,交易越頻繁,券商越高興。因為會給他們帶來大量的交易傭金。
為什麼券商對你持有什麼股票不感興趣呢?因為券商的證券從業人員大多對股票的認識比散戶成熟,他們一般不相信有什麼股神,他們一般不會重視散戶的操作。
還有個地方就是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中央登記公司可以知道每一筆的客戶交易情況。但是他們只是來保存數據,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她們也不會對散戶的交易感興趣的。
你的開戶券商能打開你的賬戶,你的持倉和交易他們都能看到,不會那些超大戶或游資的賬戶能不能看到就不知道了
證券公司隨時都知道客戶的賬戶和密碼,也知道客戶有多少現金和買的什麼股票,莊家也知道客戶有多少現金和手裡是什麼股票。
股票賬戶交易情況能被看到的多和少,由選擇的交易埠決定,股票交易,請盡量避免「繞道」
現在移動交易已經成為大多數個人投資者股票交易的首選,投資者通過移動端APP下達交易指令,指令通過移動端發送到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交易端對接證券交易所,最終在交易所系統上完成交易匹配成交!
證券公司的交易端會對什麼人開放,一:交易軟體商,比如大智慧,同花順等,二:基金,一些有實力的基金,因涉及到交易策略的保密,往往也會自己開發交易軟體 三:有實力的個人投資者,做量化策略的,一定需要進行數據抓取,策略運行,這些均需要證券公司開放交易埠。
那有多少人能看到交易數據情況,就決定你繞道的程度,如果你用的是證券公司開發的交易系統,能看到交易數據,就是證券公司風控部,客服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證券交易所部分部門人員,如果你用的是第三方分析數據軟體比如大智慧,同花順,那對應就是大智慧,同花順也存有你的交易數據。
盡管目前每個環節都有保密的義務,但提示交易多個「繞道」就意味數據被更多人知道,甚至被用於商業目的,也存在更高的被泄露的風險。所以提示,不是非必要,建議用開戶的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進行交易,而不是三方分析軟體,
一,券商:我有一次股票交易傭金有點問題,打電話給客戶經理,他問了我的賬號,沒有問密碼,就能看到最近的每一筆交易.
二:兩個交易所:他們可以看到並監控到每一批交易.
不過一般沒事他們不會看你的交易的,就像銀行,你花每一分錢,他們都知道。但是沒有必要實時查看你
只要沒有人可以對你股票進行買賣操作,知道與不知道都沒有啥關系,一般說機構自營都有自己的分析師,我們的股票與交易情況他們肯定不想浪費時間去查詢看到。
如你的操作機構特別想知道,改天可能聯系你並付費邀請你抽空給他們上課與指導。
一:券商當然可以看到你的每一筆交易,還有服務你的客戶經理,你持倉情況都非常清楚,精確到小數點後幾位。別問我為什麼那麼清楚,我多年前曾經就是謀知名券商的客戶經理,每個客戶經理都有自己客戶的後台管理數據的。一般比較負責的客戶經理經常會提示客戶注意風險的,主要是提示客戶控制倉位,注意風險,尤其是市場波動較大的時候。但是你別指望他們能給你帶來多少有幫助的建議,或指導炒作股票,他們也沒什麼優勢,雖然消息靈通點,但那也是市場公開信息,並沒有多大的價值。他們賺的也就是行業的錢,並沒有那麼神,真是像專家那麼厲害,就不用上班啦,呵呵!投資真正還是要靠自己獨立的分析和操作。找到適合自己的有效的投資方法。
二:中登公司和交易所都是數據介面,當然要及時、准確的記錄每一個投資者的數據,這個不用多解釋。即便是你爆倉也不會管你,只會如是記錄數據。
三:證券賬戶是三方存管的閉環系統,即便是你把賬號的交易密碼告訴別人,也轉不走資金,只能回到連接三方存管的銀行賬戶。
看到這個題目,讓人不得不吐槽一下最近遭遇的一些糟心事兒。
我有一個證券賬戶,平時下掛在某花順app提供的券商交易平台上。
大多數時間,我都不會通過這個平台去操作資金或買賣股票。只是在有些時候,心血來潮或實在閑余無聊的情況下,隨便的挑一個、兩個股票操作一下。掙不掙錢的都無所謂,就是借著對某個股票的買與賣,聊以打發無聊的時間而已。
以前是什麼樣一個樣子,我沒有特別的去留意或在意。只是最近的一些反常的情況,才讓我意識到,可能有人,或某個平台,在偷窺著我的個人行為。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在這次的股票操作之前,我的股票賬戶一直處於靜默狀態。賬戶上除了殘留的幾元錢以外,既沒有證券賬戶與銀行託管間的資金來往,也就更談不上股票的操作了。
最近,閑來無事,打開某花順軟體,隨意的進行了幾筆資金轉賬,然後挑了個藍籌股,買賣了幾手。
讓人想不到的是,就這樣簡單的幾個動作,卻莫名地引來了認識的、不認識的,甚至都不知道是天南還是海北的,數都數不過來的騷擾電話和簡訊。
不是邀請你加群的,就是熱情給你薦股的。更有甚者,直接能打進我的電話,開始跟你神侃股票和收益。
而且,那些薦股或加群的,大多都用一些音同字不同的文字,來發一些群名稱或電話號碼。
試想一下,你發個簡訊,強行的微信別人一下,賊猥瑣瑣的,連個正常的漢字都不敢寫,還指望著別人跟著你去炒作什麼翻幾倍的股票。
再說了,假如,我是說假如真有那麼個能賺幾倍的股票,你自己還不悄么聲息的去趕著發財,能那麼善良的拿出來,共享給大家一起去賺錢?
當然,說這些就有點跑題了。我想說的是,從之前證券圈對我的無視和風平浪靜,到無以計數的專家狂風暴雨般的狂轟濫炸,中間的差別,只是因為我自己操作了一下股票而已。
也就是說,我自以為很私密,很個人,挺不想讓第三方或第二個人知道的一件事,就在我開始付諸行動的同時,有人在偷看我的底牌,把我一切的行動、嗜好,甚至優缺點,告知給了可能想從我這里得到點什麼的所有人。
這個近似恐怖的經歷,你,曾經遇到過么?
一般情況下不會被監控,除非例如成交量與職業不符,頻繁的掛單撤單,還有就是保障資金賬號密碼安全,不要輕易泄漏
④ 證券公司員工提供內幕消息給自家人炒股交易違不違法
違法。
拓展資料:
關於證券內幕消息監管辦法:
人民網北京2011年11月4日電(記者 張彬)為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國資委日前公布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確認上市國企內幕信息負責機構並建立監管制度,規范信息披露與保密備查等要求 [2] 。
《通知》明確了內幕信息管理工作責任主體:一是直接持有股份的國有股東,二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落實國有股東責任,保證內幕信息管理工作到位,《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都要建立符合自身管理、運行特點的內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門負責機構和人員。
《通知》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組或其他重大事項程序相對復雜,涉及政策性問題多,既要符合國資監管、財稅工商等相關政策,又要遵循信息披露等利得財富及證券監管規則。《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相關事項決策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書面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針對內幕信息保密方面: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就涉及內幕信息的有關事項向有關政府部門、監管機構匯報、溝通時,應告知其保密義務,並將情況記錄備查。《通知》認為,既能保證國有股東與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的正常溝通,又能通過告知和記錄等措施對與信託網有關人員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
《通知》重點強調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要求盡快建立和落實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日前,證監會已經根據《意見》發布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的相關制度。為落實《意見》的要求,明確股東義務,並與證券監管相關制度銜接,有效防控內幕交易,《通知》明確要求國有股東支持、配合上市公司實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並對由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掌握的、上市公司尚未知悉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記程序做出了規定。
《通知》還明確要求國有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建立制度、明確機構的同時,對自身內幕信息管理情況開展一次全面自查,嚴防內幕信息泄露等隱患。
⑤ 證券公司員工泄露客戶交易股票信息是否犯法
肯定是犯法的啊,客戶的信息被你泄露,不過至於受多大懲罰,要看你的行為帶來了多大的後果~
交友不慎啊~
⑥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自己不炒股,用父母的賬號炒股,違法嗎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有如下規定: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一般禁止行為:
(一)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二)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五)貶損同行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六)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七)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八)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九)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泄露客戶資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二)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三)侵佔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託投資范圍;
(四)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五)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它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五)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六)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他人委託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託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三)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證券從業人員泄露客戶股票買賣信息擴展閱讀:
准則所稱的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
(一)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三)基金託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託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五)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六)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七)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⑦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