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證券交易中的實施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作虛假陳述的,責任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於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不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已經被抓被捕的,建議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了,對投資人而言,要是因相關人員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害的,亦可收集證據資料,咨詢經濟糾紛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向責任人追償。
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一、一般規定第一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發行、交易證券過程中實施虛假陳述引發的侵權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中發生的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第二條原告提起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並提交以下證據或者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證明原告身份的相關文件;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虛假陳述的相關證據;
(三)原告因虛假陳述進行交易的憑證及投資損失等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不得僅以虛假陳述未經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的認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第三條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二、虛假陳述的認定第四條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中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重大不實記載,或者對其他重要信息作出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描述。
誤導性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隱瞞了與之相關的部分重要事實,或者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致使已經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準確而具有誤導性。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對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應當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第五條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構成虛假陳述的,依照本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內幕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構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損害股東利益行為的,依照該法承擔民事責任。第六條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預測、發展規劃等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對影響該預測實現的重要因素進行充分風險提示的;
(二)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
(三)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前提發生重大變化時,未及時履行更正義務的。
前款所稱的重大差異,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場所的有關規定認定。第七條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場所的網站或者符合監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媒體上公告發布具有虛假陳述內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為實施日;通過召開業績說明會、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方式實施虛假陳述的,以該虛假陳述的內容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上首次公布之日為實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關報導內容在交易日收市後發布的,以其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因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構成誤導性陳述,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構成重大遺漏的,以應當披露相關信息期限屆滿後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第八條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台、電視台或監管部門網站、交易場所網站、主要門戶網站、行業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等證據,判斷投資者是否知悉了虛假陳述。
除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外,下列日期應當認定為揭露日:
(一)監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
(二)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的虛假陳述呈連續狀態的,以首次被公開揭露並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為揭露日。信息披露義務人實施多個相互獨立的虛假陳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認定其揭露日。
③ 上市公司信息造假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民要求賠償如果公司沒有賠償的能力怎麼辦
首先,如何判斷某隻股票能否參與索賠:這需要明確投資者買入股票的上市公司是否實施了虛假陳述行為,上市公司實施虛假陳述的標志性事件通常是證監會等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
第二,如何判斷某隻股票可索賠的時間段:關於是否屬於可索賠期間,舉一個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22年3月1日發布了公司2021年的年報,其中相關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投資者看了年報,認為公司存在利好,買入了股票。2022年8月15日,A公司被媒體爆出2021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之後廣泛轉發,股價持續下跌。那麼在2022年3月1日之前買入的股票、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賣出的股票,或者在2022年8月15日之後買入的股票都應該被剔除出可索賠的股票期間。
④ 投資者對虛假陳述如何維權
從國內外證券市場的發展來看,股東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維權是證券市場股東維權的重點內容。投資者如果因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虛假陳述而導致投資受損,可以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責任人員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2003年以前,投資者對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還沒有要求民事賠償的渠道,法院也不受理該類案件。直至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投資者才開始了對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訴訟。
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訴訟,投資者應注意:
(1)該類案件起訴具有前置條件。條件是行為人因虛假陳述行為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處罰,或行為人因有罪已被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決。
(2)虛假陳述侵權成立的前提是侵權行為和受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根據規定,侵權行為成立須同時滿足下面三個條件:(一)、投資者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⑤ 股票因信息披露違法股民如何索賠
股民可以找證券會舉報索賠。法律規定,因證券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相關上市公司和責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若被發現有股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上市公司明知違法而無悔改之意,也不作出相應的改正和民事賠償,嚴重違紀觸犯法律的,會被強制退市。
拓展資料
什麼是股票?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可以轉讓,買賣,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憑借股票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的主要特點:
1.不返還性,股票一旦發售,持有者不能把股票退回給公司,只能通過證券市場上出售而收回本金。股票發行公司不僅可以回購甚至全部回購已發行的股票,從股票交易所退出,而且可以重新回到非上市企業。
2.風險性,購買股票是一種風險投資。
3.流通性,股票作為一種資本證券,是一種靈活有效的集資工具和有價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自由買賣、自由轉讓進行流通。
4.收益性,股票的持有人都可按股份公司的章程從公司領取股息和紅利,從而獲取購買股票的經濟利益。
⑥ 炒股損失索賠的計算方法是什麼索賠的步驟是什麼
炒股損失,若是因上市公司違規導致的,可以依法索賠。x0dx0ax0dx0a索賠的方法:x0dx0a上市公司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是索賠的前置條件。x0dx0a炒股虧損是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起的,有因果關系。意思就是,在虛假陳述期間買入的股票才可索賠。x0dx0ax0dx0a索賠的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規定。如果不懂,可以找律師。x0dx0a例:中捷股份因虛假陳述,被股民索賠。中捷股份總共賠了1800多萬元。
⑦ 退市的股票股民有賠償嗎
一般沒有賠償。
一般情況下,股票退市時,散戶只能認倒霉,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股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例如,股票因違規、內幕交易、業績造假或上市公司自身失誤被退市的,可以要求賠償。
股東應通過以下方式獲得補償:
1、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代表具有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證券公司)進行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內進入代理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
2、退市公司股東須先開立股份過戶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認及託管(個人股東開戶費)手續。確權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當攜帶身份證件。
3、退市公司在代理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認和重新託管手續,否則首個交易日可能趕不上交易該公司的。退市公司上市後,股東可繼續辦理股份確認和託管過戶手續,但其股份須在兩個交易日後(即三板交易)方可轉讓。
拓展資料:
法律法規:
法律規定證券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各種媒體傳播的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不得誤導。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證券交易活動。編造、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⑧ 依據新證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發行人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下述哪些主體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依據新證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發行人虛假陳述遭受投資損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對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責任由「過錯原則」改為「過錯推定原則」,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及時告知與協助披露義務。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董監高一樣,也將成為虛假陳述民事索賠對象,而無需投資者證明其對違規有過錯。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若想免責需「自證清白」。歸責原則的變化加重了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的證明責任,減輕了投資者的舉證責任,提高投資者追責索賠的便利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若一並被行政處罰,投資者起訴的同時將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共同被告。
此外,按照之前《證券法》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體主要是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於某些被處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存在爭議。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將未依法履行披露信息義務應當承擔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統一規范為「信息披露義務人」。但新《證券法》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哪些主體具有信息披露義務仍散見於法律法規及規章之中,因此,對於因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證券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需結合案件情況及法律法規、部委規章的規定,對「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作出准確解釋。
拓展資料:
1、新《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證券法修訂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對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此次修訂通過擴大《證券法》的適用范圍、推行注冊發行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強投資者保護、嚴格法律責任等,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政放權、創新監管、高效服務,進而增強市場活力和經濟內生動力,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