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公司收購股權和收購資產有什麼區別
1、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收購簡稱A. A. ,又稱pur-chase of assets。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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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分析: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1、獲得的權利不同。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 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3.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有什麼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4. 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的區別
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有四個區別,分別是:
1、變更方式不同;
2、承擔債務不同。股權收購後,股東應按股權比例承擔相應比例的債務,而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
3、稅收不同;
4、受影響的第三方不同。
股權並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兼並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並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並購。
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B公司持有的商品條碼,仍由B公司持有,而不因公司股東或股東股份。
法律依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5.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什麼呢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股權收購是購買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成為被收購的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而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資產,直接對收購的資產享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6.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資產收購是收購部分或全部的公司資產,如果公司資產被全部收購的,公司需要辦理注銷手續;而股權收購的是公司股權,股權被全部收購的,只是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不用注銷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7.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與聯系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包括:1、承擔的風險不同。股權收購後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債務情況影響收益,資產收購只需考慮自己債權債務情況;2、收購的客體不同。一者為股權、一者為資產;3、稅收差異。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