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能做股票質押嗎
在投入資金入股時,偶爾小夥伴們會發現自己持有的股票公開說明將解除質押。股票解除質押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對我們有好處還是壞處?今天呢,我這個經驗十足的老股民就給大家普及一下知識,這篇文章會告訴你全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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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質押」、「股票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也可以做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資金鏈出問題,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況下,一些持股多的股東就都對這種融資方式青睞有加。
要是後續到期,而錢還未還上,那銀行等機構就會買下質押的股票,用於質押融資。此舉其實也就等於股東間接對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減持變現。要多提一句,倘若股價下跌,從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進一步造成股價下跌乃至崩盤。
什麼是「解除質押」?
解除質押意思就是,贖回來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可以降低公司的資產風險。這實際上也是當遇到公司股票的價格出現下跌,直至到了平倉線的時候,為了使擔保比例不發生變化,作為上市公司解決「爆倉」風險的一種手段。面對這種「爆倉」的風險,「解除質押」這種方式被更多的公司所採用,因此減少了平倉風險,這個舉措其實能起到「治本」的作用,不過公司帶來的具體的後市表現,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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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實際上就是用了「快刀斬亂麻」、「一刀切」的措施達到解除質押的目的,當質押股權這一動作被解除後,控股股東就都沒有再進行質押了,這意味著股權質押的「爆倉」風險已經沒有了。
那麼不進行「解除質押」就對上市公司的後市表現一定不好嗎?誰也不能肯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判斷的依據有解除質押的時間和資金的流動。
(1)所在的股市時機
在股市穩定的前提下,股票質押的時候,市面上的流通股減少,按照供需原理,股價有很大幾率會上漲,此時辦理解除質押,則市場上的流通股就會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股價很大幾率會下降。
可在股市動盪或者個股股價下跌的情形下,進行質押的解除,其實,是控股股東將抵押在質押方的股票贖了回來,有效的控制住該部分股票被平倉所帶來的風險,防止了股東控制權旁落,也闡明了控股股東有非常雄厚的資金實力,能夠幫助公司更加穩定的發展,對投資者來說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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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流入流出
在辦理質押的時候,在保證大股東正常控股的情況下,又能籌集資金,涉及到資金的流入;在解除質押的情況下,贖回質押的股票,正常都得還本付息,一些大股東資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價下行,大股東實力不夠,無法追加保證金的話,其動機可能是解除股票質押,然後減持股票以獲取資金,也是一種不好的徵兆。
然而,按照正常水平來說,股票解除質押還是不錯的。首先,若是股東解除了質押這方面的話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東自身的財務狀況正在好轉,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能夠間接的進行幫助。大家應該都知道,只有繳納相應的利息,才能進行質押,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困擾,形成企業負擔,企業大概率會傾向於扔掉這一包袱,因為它是非常不必要的。再者,股東解除質押,說明股東對股票後市行情比較樂觀,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所以說,他們才會決定要解除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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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銀行是否可做股權質押融資
銀行可做股權質押融資。
在現實生活中,相信大家也都有聽過一些人因為需要資金做應急而做過汽車和房屋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裡也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我們今天就先來對「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做個了解吧,讓知識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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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屬於擔保方式的一種,就是給履行債務進行保證,債務人(公司)或者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出質給債權人(銀行等),如果出現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是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文中所表示的「股權」既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給出的資金,而且包括了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公司進行股權質押,這一般說明了公司極有可能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正常的經營生活,財務狀況無法維系了,特別需要資金來補充現金流。
股權質押的情境一般是這樣的:
若某企業由於近段時間需要資金2000萬,進行融資,採用股票質押的方式,如果銀行把錢借給他,如果採用五折的折扣率,那麼實際拿到手的資金只有1000萬。防止出現其無法償還銀行本金的風險,所以銀行設置了預警線和平倉線,保證不會損失自己的利益,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此外,針對公司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要求的,通常股票質押時擁有5~6折的質押率,普遍5折,期限基本上是半年至2年,當然了最後的質押率水平,還是要依照公司的資質來決定。值得注意的是,要是股權被凍結了是不能進行質押的。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比如可以到上市公司的官網、某些金融終端等等查詢。在股市裡一定要學會留意公司股權質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需要大家重視的。下面有分投資日歷朋友們可以收藏起來 ,裡面的信息還是很重要比如說公司除權除息、新股申購和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是用來融資的一種工具,可以用它來彌補,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
不過,像是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還是會有的。
對股票有什麼影響,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
1、利好股票的情況
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也都為了經營主業或者是開展新項目的情況的話,完全可視作利好,畢竟還是比較利於開疆擴土。還有,若是說質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有所減少,需求量沒有很大的變化,拉升這個股票所要的資金量變少了的話,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可以更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這也表明了公司財務的窘況,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會下降。此外,股權進行高質押的話,這要是導致股票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倘若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導致負面反饋發生,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可能會造成股價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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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某銀行的某位股東以本行股權向本行質押貸款,銀行如何實現債權
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 就退還質押股份 否著將質押股份賣出實現債權,不足清償部分,形成債權.繼續向債務人追償.
④ 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農村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村商業銀行的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農村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農村商業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發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第三條農村商業銀行主要以農村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為基礎組建。組建縣(市)以上農村商業銀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農村商業銀行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全部法人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以所持股份為限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農村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農村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農村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七條農村商業銀行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的章程;
(二)發起人不少於500人;
(三)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達到8%;
(四)設立前轄內農村信用社總資產10億元以上,不良貸款比例15%以下;
(五)有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農村商業銀行以發起方式設立,實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發起人認購農村商業銀行發行的全部股份。
農村商業銀行的發起人以原農村信用社的社員為基礎,並吸收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參加。
第十條籌建農村商業銀行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區(市、州)分局提出申請,由地區(市、州)分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局逐級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受理並審核轄區內以省、地級城市為單位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籌建申請,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在接到籌建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籌建農村商業銀行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籌建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籌建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籌建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自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之日起滿6個月,仍不具備申請開業條件的,自動取消籌建資格,且3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第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籌建結束,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籌建工作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材料;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開業申請的審批程序同第十條。
第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轄內設立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支機構。農村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資本總額的60%。
第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市、州)分局受理並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審批。
經批准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由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地(市、州)分局頒發金融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農村商業銀行股東應當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條件。
第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應當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本行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5%。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及時報送持有銀行股份前十名股東的名單。
第十九條除原農村信用社社員可將其清產核資、評估量化後的股金按照自願原則和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結構的規定轉為農村商業銀行股本金外,農村商業銀行發起人必須以貨幣資金認繳股本,並一次募足。
第二十條農村商業銀行應向認繳股份的股東簽發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入股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也不得抽回股本。農村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農村商業銀行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農村商業銀行股東以本行股份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徵得董事會同意。農村商業銀行董事、監事、行長和副行長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或質押。 第二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
第二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等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規劃,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六)審議、批准農村商業銀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對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農村商業銀行的分立、合並、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股東按持有股份的數額行使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農村商業銀行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股東大會對農村商業銀行修改章程、合並、分立或解散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應當報送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其成員為7至19人。其中本行職工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4,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除本行職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東擔任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1/4。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應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與農村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副董事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虧損彌補方案;
(五)制訂農村商業銀行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農村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七)制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聘任和解聘農村商業銀行行長,根據行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九)擬訂農村商業銀行的合並、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召開4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會派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包括獨立董事)每年應至少參加兩次董事會會議。
違反上款規定的,經股東大會通過,可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建立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
第三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簽字,並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致使農村商業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且未表示異議的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作出書面說明。未經行長提名,董事會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設行長1人,可設副行長2至3人,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行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和信貸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農村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農村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銀行監管機構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村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人選由董事提名,董事會聘任。副行長由行長提名,董事會聘任。行長、副行長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農村商業銀行行長不得由董事長兼任。
第三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行長每年接受監事會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行長、副行長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農村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違反法律、法規或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作出決策,致使農村商業銀行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策的行長、副行長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設監事會,人數為5到9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代表和股東代表組成,其中,職工擔任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1/3。監事會中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成員、行長、副行長、財務及信貸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二)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農村商業銀行利益的行為;
(三)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專項審計和離任審計;
(四)檢查監督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五)對農村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農村商業銀行內部稽核工作;
(六)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
(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農村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對監事會提出的糾正措施、整改建議等,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的,監事會應當向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報告並報告股東大會。
第四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條件比照城市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三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農村商業銀行可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四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執行。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與農村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應與其關聯企業的貸款合並計算。
第四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必須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等各項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薪酬與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要將一定比例的貸款用於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具體比例由股東大會根據當地農村產業結構狀況確定,並報當地省級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銀行監管機構應定期對農村商業銀行發放支農貸款情況進行評價,並可將評價結果作為審批農村商業銀行網點增設、新業務開辦等申請的參考。
第四十七條農村商業銀行不得向股東發放信用貸款,發放擔保貸款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第四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依法納稅。
第五十條農村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資料。農村商業銀行對所報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
農村商業銀行應按規定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對向股東及關系人發放貸款情況進行披露。股東或關系人的借款在披露時應與其關聯企業借款合並計算。
第五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由監事會聘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由監事會通過,經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後,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備案。
第五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的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20日前置備於該行,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六)修改章程;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視情況批准或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監局批准以上變更事項。
第五十五條農村商業銀行接管、解散、撤銷和破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農村商業銀行因解散、撤銷和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繳回金融許可證,並持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局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並公告。 第五十七條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予以取締,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商業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農村商業銀行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擅自變更第五十四條所列變更事項的,給予警告,並處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擅自更換高級管理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農村商業銀行超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金融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農村商業銀行辦理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時,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農村商業銀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農村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在業務經營與管理過程中,有侵佔、挪用、受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處罰。
第六十四條農村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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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銀行也可以做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一般都是在公司資金鏈出問題,或者公司管理不善等情況下,一些持股多的股東就都對這種融資方式青睞有加。
要是後續到期,而錢還未還上,那銀行等機構就會買下質押的股票,用於質押融資。此舉其實也就等於股東間接對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減持變現。要多提一句,倘若股價下跌,從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進一步造成股價下跌乃至崩盤。
什麼是「解除質押」?
解除質押意思就是,贖回來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可以降低公司的資產風險。這實際上也是當遇到公司股票的價格出現下跌,直至到了平倉線的時候,為了使擔保比例不發生變化,作為上市公司解決「爆倉」風險的一種手段。面對這種「爆倉」的風險,「解除質押」這種方式被更多的公司所採用,因此減少了平倉風險,這個舉措其實能起到「治本」的作用,不過公司帶來的具體的後市表現,就另當別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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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實際上就是用了「快刀斬亂麻」、「一刀切」的措施達到解除質押的目的,當質押股權這一動作被解除後,控股股東就都沒有再進行質押了,這意味著股權質押的「爆倉」風險已經沒有了。
那麼不進行「解除質押」就對上市公司的後市表現一定不好嗎?誰也不能肯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看。我們判斷的依據有解除質押的時間和資金的流動。
(1)所在的股市時機
在股市穩定的前提下,股票質押的時候,市面上的流通股減少,按照供需原理,股價有很大幾率會上漲,此時辦理解除質押,則市場上的流通股就會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股價很大幾率會下降。
可在股市動盪或者個股股價下跌的情形下,進行質押的解除,其實,是控股股東將抵押在質押方的股票贖了回來,有效的控制住該部分股票被平倉所帶來的風險,防止了股東控制權旁落,也闡明了控股股東有非常雄厚的資金實力,能夠幫助公司更加穩定的發展,對投資者來說是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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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流入流出
在辦理質押的時候,在保證大股東正常控股的情況下,又能籌集資金,涉及到資金的流入;在解除質押的情況下,贖回質押的股票,正常都得還本付息,一些大股東資金的流出被涉及到。
如若股價下行,大股東實力不夠,無法追加保證金的話,其動機可能是解除股票質押,然後減持股票以獲取資金,也是一種不好的徵兆。
然而,按照正常水平來說,股票解除質押還是不錯的。首先,若是股東解除了質押這方面的話就很有可能表明了股東自身的財務狀況正在好轉,對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能夠間接的進行幫助。大家應該都知道,只有繳納相應的利息,才能進行質押,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困擾,形成企業負擔,企業大概率會傾向於扔掉這一包袱,因為它是非常不必要的。再者,股東解除質押,說明股東對股票後市行情比較樂觀,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所以說,他們才會決定要解除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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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和保證各機構獨立運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條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准則:
(一)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
(三)建立、健全以監事會為核心的監督機制;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條商業銀行的股東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股東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在其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低於法定標准時,股東應支持董事會提出的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商業銀行可能出現流動性困難時,在商業銀行有借款的股東要立即歸還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應提前償還。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在章程中規定「流動性困難」的具體標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對股東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同一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百分之十。股東的關聯企業的借款在計算比率時應與該股東在銀行的借款合並計算。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股東在商業銀行的借款逾期未還期間內,其表決權應當受到限制。
第九條商業銀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為質押權標的。
股東需以本行股票為自己或他人擔保的,應當事前告知董事會。
股東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余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凈值,且未提供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不得將本行股票再行質押。
第十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債務提供融資性擔保,但股東以銀行存單或國債提供反擔保的除外。
上款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商業銀行為股東及其關聯單位的融資行為提供的擔保。
第十一條同一股東不得向股東大會同時提名董事和監事的人選;同一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人選已擔任董事(監事)職務,在其任職期屆滿前,該股東不得再提名監事(董事)候選人。
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向股東大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及時報告持有商業銀行股份前十名的股東名單,以及一致行動時可以實際上控制商業銀行的關聯股東名單。
第十三條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第十四條控股股東對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行使出資人的權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商業銀行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股東大會包括年會和臨時會議。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說明延期召開的事由。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不履行職責,致使出現商業銀行重大決策無法做出或者股東大會無法召集等情形時,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或商業銀行監事會,可以決定自行組織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但應將召開會議的決定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商業銀行的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實行律師見證制度,並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當對股東大會召開程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等事項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商業銀行可以自行確定召開股東大會的方式,但應確保股東有效行使其合法權利。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應當將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決議等文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審議事項,董事會應當將股東提出的審議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商業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質詢案,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按照股東的要求指派董事會、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相關成員出席股東大會接受質詢。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關聯股東的迴避制度等。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年會除審議相關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將下列事項列入股東大會審議范圍:
(一)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意見及商業銀行執行整改情況;
(二)報告董事會對董事的評價及獨立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三)報告監事會對監事的評價及外部監事的相互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公正、合理地安排會議議程和議題,確保股東大會能夠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監管機關規定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或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意見改正。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董事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董事的任職資格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人員外,下列人員也不得擔任董事:
(一)因未履行誠信義務被其他商業銀行或組織罷免職務的人員;
(二)在本商業銀行的借款(不含以銀行存單或國債質押擔保的借款)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股權凈值的股東或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
(三)在商業銀行借款逾期未還的個人或企業任職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應當制定規范、公開的董事選舉程序,經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第二十五條董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培訓。
第二十六條董事依法有權了解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有權對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督。
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董事個人直接或者間接與商業銀行已有的或者計劃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關聯關系時,不論有關事項在一般情況下是否需要董事會批准同意,董事均應當及時告知董事會、監事會其關聯關系的性質和程度。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中由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董事的人數應不少於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但不應超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可能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獨立董事應當獲得適當報酬。
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獨立董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及商業銀行機構和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情形的,應及時要求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長和行長應當分設。
商業銀行董事長不得由控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董事長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違反商業銀行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越權干預高級管理層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應當召開四次。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通知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在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董事會的授權規則等。
第三十六條董事應當以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行使職權,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規定,利潤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層成員等重大事項不應採取通訊表決方式,且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在聘任期限內解除行長職務,應當及時告知監事會並向監事會做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根據行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未經行長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四十條董事會應當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應當由董事擔任,且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應當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的成員不應包括控股股東提名的董事。
第四十一條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商業銀行重大關聯交易的審批,其中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還需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特別重大的關聯交易應同時報告監事會。
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做出的批准關聯交易的決議應當由無重大利害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商業銀行章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和特別重大關聯交易的標准做出規定。董事會應當制定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具體審批制度。
第四十二條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高級管理層在信貸、市場、操作等方面的風險控制情況進行監督,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對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進行評價,提出完善銀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薪酬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方案,向董事會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議,並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第四十五條各委員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職責應當由董事會制定。各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並定期召開會議。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按照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標准、方式、途徑等,逐步建立、健全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下設專門辦公室,負責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的籌備、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會、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其他日常事務。
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兼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董事會聘任。董事會秘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第四十八條高級管理層由行長、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組成。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謹慎、勤勉地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本商業銀行的商業機會,不得接受與本商業銀行交易有關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五十條行長有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商業銀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組織開展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
行長應當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長、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層成員;
(二)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業銀行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
(三)代表高級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交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授權高級管理層成員、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事經營活動;
(五)在商業銀行發生擠兌等重大突發事件時,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和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由行長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一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需要,建立、健全以內部規章制度、經營風險控制系統、信貸審批系統等為主要內容的內部控制機制。
商業銀行的內部稽核部門應當實行垂直管理並由行長直接領導。
商業銀行行長不得擔任審貸委員會成員,但對審貸委員會通過的授信決定擁有否決權。
第五十二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向董事會定期報告的制度,及時、准確、完整地報告有關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
第五十三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定期向監事會提供有關商業銀行經營業績、重要合同、財務狀況、風險狀況和經營前景等情況的信息,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依職權進行的檢查、審計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高級管理層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項會議制度,並制訂相應議事規則。高級管理層召開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報送監事會。
第五十五條高級管理層依法在職權范圍內的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
高級管理層對董事、董事長越權干預其經營管理的,有權請求監事會予以制止,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高級管理層成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在任期內不應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商業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有關規定報請中國人民銀行對新任高級管理層成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
高級管理層成員對董事會違反任免規定的行為,有權請求監事會提出異議,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七條高級管理層提交的需由董事會批準的事項,董事會應當及時討論並做出決定。 第五十八條監事會是商業銀行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監督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盡職情況;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糾正其損害銀行利益的行為;
(四)對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離任審計;
(五)檢查、監督商業銀行的財務活動;
(六)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指導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的工作;
(七)對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進行質詢;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應當由監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五十九條監事會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大會選舉的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其中外部監事的人數不得少於兩名。
第六十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外部監事制度。外部監事與商業銀行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應存在影響其獨立判斷的關系。外部監事在履行職責時尤其要關注存款人和商業銀行整體利益。
外部監事報酬應當比照獨立董事執行。
外部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以及工作條件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任職資格、產生程序、權利義務適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有關董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監事長應當由專職人員擔任。監事長至少應當具有財務、審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六十三條監事會應當設立提名委員會,負責擬定監事的選任程序和標准,對監事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並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提名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四條監事會應當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擬定對本指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四)、(五)、(六)項所列事項進行審計的方案。
審計委員會應當由外部監事擔任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監事會應當委託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上一年度的經營結果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於股東大會年會召開前,且不得遲於當年4月30日完成。審計報告完成後應當經監事會通過,由監事長簽名,報股東大會年會審議。在報送股東大會審議前,應當抄送董事會。
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審計結果有失公允,監事會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追究監事會有關人員的責任。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第六十六條監事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監事會的辦事機構。監事會辦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以充分保證監事會監督職責的履行。
第六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監事會工作的正常開展,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門的辦公場所。監事會的年度財務預算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例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四次,監事會臨時會議的召開程序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
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應當制定內容完備的議事規則,包括通知、文件准備、召開方式、表決形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等。
第七十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未執行審慎會計原則,存在未嚴格核算應收利息、未提足呆賬准備金等情形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監事會發現商業銀行業務出現異常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提出質疑。
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部門對內設職能部門及分支機構稽核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監事會。
監事會對銀行稽核部門報送的稽核結果有疑問時,有權要求行長或稽核部門做出解釋。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有權向商業銀行相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情況,相關人員和機構應給予配合。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按規定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報告應當附有監事會的意見。監事會應當就報告中有關信貸資產質量、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制等事項逐項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收到高級管理層遞交的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四條董事會擬訂的分紅方案應當事先報送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此發表意見。監事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表意見,逾期未發表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七十五條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議的監事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等情形時,應當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分,並及時發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應當及時進行處分或整改並將結果書面報告監事會。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拒絕或者拖延採取處分、整改措施的,監事會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報告股東大會。 第七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薪酬與商業銀行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
第七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層成員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程序。
第七十九條獨立董事的評價應當採取相互評價的方式進行,其他董事的評價由董事會做出,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外部監事和其他監事的評價比照獨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執行。
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評價、薪酬與激勵方式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確定,董事會應當將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績效評價作為對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薪酬和其他激勵安排的依據。績效評價的標准和結果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
任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都不應參與本人薪酬及績效評價的決定過程。
第八十條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給商業銀行和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商業銀行在條件具備時,經股東大會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層成員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第八十二條本指引適用於中國境內設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指引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本行的特點,完善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第八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⑦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呢
一、股票 質押 什麼意思呢 質押其實就是 債務人 將動產或股票移交給 債權人 ,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 債務 時,債權人有權將動產或股票進行拍賣或佔有以償還債務。股票質押從字面上來看,也就是說把股票當成自己的動產 抵押 給他人或銀行,換來運作的資產即金錢。 二、股票質押的基本內容 1、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3、用於 質押貸款 的股票原則上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應業績優良。對上一年度虧損的股票,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三、股票質押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以下統稱股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指法人總部,下同),貸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統稱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物的法定登記結算機構。 第五條商業銀行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 第八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四)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質押率的能力;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一條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凈資本計算表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含附註); (四)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第十七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查同意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 合同終止 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 申請破產 ; (三) 股權變更 ; (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實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隻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並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的股票及其質押率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並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七條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35%,平倉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質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後,由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後,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於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餘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並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物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條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 孳息 (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給予 警告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二)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三)發放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超過一年; (四)接受本辦法禁止質押的股票為質物; (五)質押率和其他貸款額度控制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率; (六)未按統一授信制度和審慎原則等規定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七)泄露與股票質押貸款相關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用非自營股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 (二)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四)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貸款人要求核實股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辦理質押股票的凍結和解凍; (三)為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率的股票辦理質押登記; (四)為借款人虛增質物數量或出具虛假質押證明。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述兩個機構的派出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管機關對上述行為的查處結果應及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經過以上的解釋,您肯定對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 已經了解了,也了解了股票質押的總體條例,也明白如果違反了法律將會受到的懲罰,所以請認真遵守法則。那麼您可以繼續對股票質押進行深度理解,這有助於您的投資事業的發展,可以讓您更加了解股票。
⑧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嗎
法律分析:公司是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的。但是,如果出現一定條件時,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⑨ 商業銀行能不能接受本行股權證抵押貸款
您好,個商業銀行對於貸款人的准入條件基本是相同的,個人信用貸款的相關條款各行之間略有不同。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條件
1、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有正當且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良好職業,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遵紀守法,沒有違法行為及不良信用記錄;
4、在國家信用記錄上沒有不良記錄;
5、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