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質押銀行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如下: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5、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㈡ 股票質押不能超過多少
法律分析:最大不得超過60%,股權質押是股東個體將所持有股票抵押給金融機構如券商、銀行等以獲得資金的融資行為,簡單來說就是抵押自己的股票借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㈢ 股票可以質押嗎
法律分析:股票是可以進行質押的。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㈣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2、【法律依據】
3、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4、(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7、(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9、(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10、(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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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 質押貸款 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作 質押 ,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具體貸款條件如下。 一、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 貸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 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五)有專門的業務 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 質押率的能力;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2、其自營業務符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3、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4、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 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1、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 借款人 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2、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三)貸款人不得接受作為質物的股票類型 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 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 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㈥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㈦ 銀行股權質押比例限制
法律分析:銀行股權質押比例根據股權發行公司經營情況、每股凈資產值及行業性質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出質人協商確定,最高質押貸款額度不得超過股權票面額的75%。股權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質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以及質物保管和處分的費用。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託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㈧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㈨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該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