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持有的限售股解禁需要交稅嗎
私募基金持有的限售股解禁需要交稅。
限售股解禁時,個人交稅在是獲利後拋售後,進行收取。
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轉讓限售股所得將征20%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是,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㈡ 企業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要不要交稅
私募基金交稅,交增值稅附加稅所得稅
㈢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㈣ 私募基金要交稅嗎交什麼稅
需要進行納稅的。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包括:
1、印花稅
主要是開立實收資本賬戶需要交納的營業稅金。
2、契稅
與被投資方簽立投資合同,需要相應交納契稅。
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由於是合夥制企業,基金本身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有限合夥人往往由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組成,基金往往會需要代扣代繳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層面的稅收:
1、對於公司型基金,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收入因性質不同而稅率不同。
2、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款規定,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對於私募基金退出時轉讓股權的收益,則並入基金的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公司交稅優惠政策:
1、對於新設立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其注冊資本的規模,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2、關於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辦公用房等,給予購置補貼。同時免徵契稅,並免徵房產稅三年。
3、明確對個人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認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金融創新機構,享受相關財稅優惠,包括高管個人所得稅返還和辦公場所補貼等。
對於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入股的參與利潤分配和股權轉讓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
4、鼓勵地方商業銀行開展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和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
㈤ 投資私募基金繳稅嗎
哪種私募基金需要徵收增值稅?
「140號文」的第四條明確提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意思就是說,兒子發生了應稅行為,由老子來交稅。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來說,其本身不繳稅,但需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來繳納增值稅;而對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來說,則由其背後的合夥企業或公司繳納增值稅。
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超市購物需要繳納消費稅、買車子、房子需要繳納購置稅,這里的超市購物、買車買房就是所謂的應稅行為。而此次新文件也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稅行為也做了規定。
私募基金簡單說,就是客戶把錢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等投資品種,獲得投資收益扣除固定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後,再返還給投資者。
而這其中就有兩處應稅行為:買賣股票(如果是買賣債券,會有利息收入,也屬於應稅行為,在後面會講)、管理費。而對應到文件中則分別是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很好理解,就是買賣有價證券、外匯、金融衍生品等行為,而買賣所獲得的收益則需要繳納增值稅。這里說的交易是在未持有至到期的前提下。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根據文件規定,「所謂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其中就包括提供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務。」而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即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因此也需要繳納增值稅。
投資者最關心的問題在哪裡?
申購和贖回私募基金算不算金融商品轉讓?是否也要繳稅?
文件中說的金融商品轉讓都是站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合夥企業、公司層面上,而投資者申贖基金完全是個人行為,是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的合同行為,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行為,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如果你是持有至到期贖回,也是不需要繳納的。
私募基金繳納增值稅,會影響我們的投資收益嗎?
首先你要記住:是否繳納增值稅和股權類或者證券類私募基金沒有關系,只和投資標的和方式有關。
如果是FOF類,投資標的如果是資管產品的話,在開放日正常贖回,其中產生的贖回收益,是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FOF子基金根據投資情況判斷增值稅的,FOF母基金一般不會持有基金至到期,而是會根據市場趨勢調整基金池。而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話,基金一般都是非保本,因此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普通的股票策略私募基金,在持有期間有浮盈,也是不需要繳稅的。因為股票的浮盈只有在變現產生差價收益,才需要繳納增值稅。買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私募排排網不收認購費。
㈥ 私募投資者個人所得稅
關於私募投資者 個人所得稅 的相關信息如下: 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的稅務處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稅務處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標的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基金 公司轉讓 標的公司股權取得的 股權轉讓 所得或損失需並入基金公司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人 對於來自於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人是公司時免徵企業所得稅,投資人是個人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合夥型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合夥企業 合夥人 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不是納稅義務主體,投資人應區分股息紅利所得或股權轉讓所得分別進行稅務處理。 1、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合夥人的稅務處理 合夥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合夥企業按代收代付處理,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由於投資人通過 有限合夥企業 間接投資於標的公司,不屬於直接投資,故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因此,當合夥人為法人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需應並入法人當的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人的稅務處理 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合夥比例劃分,其中,歸屬於法人合夥人的收益,應並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的,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文件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如果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並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如果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並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當其投資人是公司時,可穿透享受創業投資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 (三)契約型 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前,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以信託計劃的形式存在,即通過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被投資企業,投資人作為信託收益人取得投資收益,因信託計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與納稅主體,因此對於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信託計劃本身不存在納稅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故由投資人就分配的信託收益自行申報納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後,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開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資金並對外投資,該模式程序簡便、結構靈活,業務模式如下: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 以《基金合同》為載體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雖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是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對於其所募集的資金及對外投資需單獨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現梳理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資金募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基金 (2)對外股權投資(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標的公司股權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做相反會計分錄。 (3)標的公司分紅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4)轉讓標的公司股權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5)支付管理人報酬 借:管理人報酬 貸:應付管理人報酬 借:應付管理人報酬 貸:銀行存款 (6)支付託管費: 借:託管費 貸:應付託管費 借:應付託管費 貸:銀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與相關費用支出均結轉至「本期利潤」。然後, 借:本期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貸:應付利潤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 2、各交易主體的稅務處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性質上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故現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無法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 個人所得稅法 》等相關規定分析各方的稅務處理: (1) 私募基金 因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主體,因此,對於其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該基金產品不存在納稅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 由於工商登記的限制,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外投資時,無法以某「基金產品」的名義作為股東進行登記,一般由該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進行工商登記,此時便形成了股權代持問題。對於股權代持,我國《 公司法 》並未禁止,但是股權代持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將名義股東作為納稅義務人。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的情形,作為標的公司而言,並不知道最終投資方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標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也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 (3)投資人 對於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由投資人就最終取得的投資收益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繳納 增值稅 及企業所得稅。 (5)基金託管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託管費收入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
㈦ 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政策有哪些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㈧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