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三板定增
新三板定向增發,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簡單地說,是申請掛牌公司、或已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掛牌公司可在掛牌後進行定向發行股票融資,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由於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企業一般要在找到投資者後方可進行公告,因此投資信息相對封閉。
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的特點:
(1)企業可以在掛牌前、掛牌時、掛牌後定向發行融資,發行後再備案;
(2)企業符合豁免條件則可進行定向發行,無須審核;
(3)新三板定增屬於非公開發行,針對特定投資者,不超過35人;
(4)投資者可以與企業協商談判確定發行價格;
(5)定向發行新增的股份不設立鎖定期。
簡單概括其特點,小額、快速、分批、按需融資。
既然知道了新三板定向增發是干什麼的,那也需要了解下,新三板定增流程有哪些?
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1)確定發行對象,簽訂認購協議;
(2)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3)證監會審核並核准;
(4)儲架發行,發行後向證監會備案;
(5)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那麼問題來了,投資者為什麼要參與新三板定增?
首先,新三板作為股權轉讓系統,其交易功能顯然還不發達。在協議轉讓方式下,新三板市場整體交易量稀少,今年一季度月均成交額僅1億多元。投資者很難獲得買入的機會。隨著新三板的急劇擴容,新三板公司定向增發規模將呈現大幅增長態勢,未來以定向增發方式再融資會是新三板公司的最佳選擇。投資者通過參與新三板企業定向增發,提前獲取籌碼,享受將來流動性迅速放開帶來的溢價。
第二,新三板定向發行融資規模相對較小,規定定向增發對象人數不超過35人,因此單筆投資金額最少只需十幾萬元即可參與;
第三,新三板定向發行不設鎖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後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鎖定風險;
第四,新三板定向發行價格可協商談判來確定,避免買入價格過高的風險。
增發融資服務平台,據我所知的有新三板資本圈,這個網站做得挺好的,實力也不錯。
⑵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和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內容:
1.在董事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
2.在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3.在披露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股票發行方案。
4.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包括繳款的股權登記日、發行股票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5.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新三板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2013年12月30日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2013年12月30日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2013年02月08日
8.《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⑶ 新三板怎麼定向增資
(一)定向發行規定
1、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發行
《業務規則(試行)》4.3.5:「申請掛牌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同時定向發行的,應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該條明確了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融資。允許掛牌企業在掛牌時進行定向股權融資,凸顯了新三板的融資功能,縮小了與主板、創業板融資功能的差距;同時,由於增加了掛牌時的股份供給,可以解決未來做市商庫存股份來源問題。另,掛牌的同時可以進行定向發行,並不是一個強制要求,擬掛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對資金的需求來決定是否進行股權融資,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釋的情況出現。
2、小額融資豁免審批
《監管辦法》第42條規定:「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36條的規定,並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由此可見,掛牌公司必須在上述兩個條件均突破時,才需要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在豁免申請核準的情形下,掛牌公司先發行再進行備案。一般流程為:參與認購的投資者繳款、驗資後兩個工作日內,掛牌公司向系統公司報送申請備案材料;系統公司進行形式審查,並出具《股份登記函》;掛牌公司《股份登記函》(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情形,掛牌公司還應當提供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登記後,次一個轉讓日,發布公告;掛牌公司將股份登記證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備案材料一並交由中國證監會整理歸檔;新增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
目前,絕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人數離200人還有較大差距,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發都不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只需在定向發行完後,及時備案即可。即使因為定向增發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也僅在同時觸發「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超過掛牌公司凈資產的20%」的條件時,才需要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3、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業務規則中不再對新三板增資後的新增股份限售期進行規定,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定向增發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監管辦法》第3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公司股東;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2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核心工作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2)合格投資者認定
機構投資者:(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金融產品:證券投資基金、集合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由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
自然人投資者: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現實中,有已經掛牌的企業連續三天,每天向不超過35人定向發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東不超過200人,那麼35人的條款實際上可以忽略。
(二)定向增發的投資者與定價
1、專業投資機構熱情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
從目前來看,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發行對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但是,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正在成為新三板定向發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過一半的定向發行募集資金來源於創投機構,全國股轉機構董事長楊曉嘉在前幾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將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機構投資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強與PE/VC的對接。
PE參與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資的方式進入。新三板不斷成長的優秀企業,其不斷上升的IPO預期,是推動投資者入駐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資押寶轉板。在目前的業內看來,新三板並不是一個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會選擇把企業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時點是在企業轉板IPO後。
(3)再次,為掛牌企業提供產業鏈服務。相比中小板、創業板企業,新三板企業不僅僅缺錢,更缺企業資源,為投資的企業提供相應的產業輔導助推其成長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定價依據
2012年以來63起實施或公布預案的定向發行掛牌公司中,有59起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了定價依據,幾乎所有的公司都眾口一詞披露:定價為參考公司所處行業、成長性、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因素,並與投資者溝通後確定。可以不參考市場價格。發給員工和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可以不同價格。
最後明確一下,定向增發可以是輔導掛牌的券商、律所或者會計事務所幫忙籌劃,但一般都是如第一路演等的第三方平台輔導融資定增,因為作為專業性的平台,其速度和效率都更好,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模式!
⑷ 新三板都包括什麼 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一、新三板包括
1.北交所採取公司制,全名是北京證券交易所有限責任公司,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股轉公司」,即新三板)的全資子公司。業內已經習慣將新三板的主管機構股轉公司等同於新三板,因此,廣義的新三板(大新三板)包括基礎層、創新層、北交所(原精選層);狹義的新三板(小新三板)只包括基礎層、創新層。
2.從隸屬關繫上,可以理解為精選層改名為北交所。北交所、創新層、基礎層仍然都在股轉公司旗下,但不只是改名,還配套有政治和法律地位的提高,精選層的公司是未上市公眾公司,平移到北交所後,搖身一變,成為上市公司、公眾公司。
二、新三板的意思
1.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於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一般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和新三板市場,即大家所說的老三板和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
2.很多人會有因為非企業員工可以買到新三板公司股票;加上進行掛牌模式股票可以流通和可以募集資金等特點,認為新三板也是上市公司。其實這種判斷是錯誤的。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新三板不能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是不同;另一方面,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是股份,而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是證券,所以新三板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掛牌,並不算上市。不過新三板可以轉板上市,當然需要滿足上市條件才可以。
⑸ 散戶可以買新三板股票嗎
散戶可以買新三板的股票,不過新三板的准入門檻比較高,新三板分為三個層次:精選層、創新層以及基礎層,相對應的投資者也分為三類:一類投資者、二類投資者以及三類投資者。
其中一類投資者在申請開通許可權前10個交易日,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終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以及滿足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二類投資者在申請開通許可權前10個交易日,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終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以及滿足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 三類投資者在申請開通許可權前10個交易日,其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終人民幣50萬元以上以及滿足2年以上的投資經驗。
同時,對於無法直接參與新三板股票交易的散戶,可以選擇購買與新三板相關的基金間接參與。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
⑹ 新三板融資方式有哪些
一、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的形式主要為定向增發。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1、定向增發條件較為寬松,沒有業績方面的要求,也無融資額的限制,極大刺激了上市公司採用定向增發的沖動。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發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4、定向增發不需要經過煩瑣的審批程序,也不用漫長地等待,並且可以減少發行費用。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券商承銷的傭金大概是傳統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項目不是定向發行的必要條件,不要求披露具體項目情況,只要求披露募集資金投向;定向發行股份沒有限售要求;定向發行沒有時間間隔要求。
二、債權融資
債權融資包含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為銀行的商業貸款。新三板公司經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完成改制、掛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後,經營運作相對規范,信息披露真實完整,企業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從銀行獲得更高的貸款授信額度,股權質押貸款也更容易。第二種形式為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其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資金用途相對靈活。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同時,私募債的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三、銀行貸款融資
除傳統的固定抵押貸款和信用證等外,新三板與全國大中型共15家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支持創新性融資業務包括股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訂單融資等。
四、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2013年,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主要為債權類和收益權類資產。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債權類資產可以實現真實銷售,做到破產隔離;收益權類資產,相關收益依賴於原始權益人正常經營。
證監會允許管理人根據基礎資產的特性和交易結構,選擇採用結構分層、差額支付、外部擔保、流動性補償等多種方式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並未要求必須有外部擔保。
五、優先股
2014年9月19日,中國證監會制定並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為新三板優先股發行與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礎,明確了試點期間優先股的發行主體、豁免核准、轉讓場所等問題,規范了優先股定向發行環節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及申請文件。
⑺ 新三板在哪裡募集資金
1. 募集資金的使用 1、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 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資產或
2. 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 1、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 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 制措施及信息
3. 股票發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 途並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
⑻ 新三板私募基金是什麼
新三板私募基金就是新三板項目打包的基金產品,大部分100萬起投,固定收益,再減掉一些認購費,管理費等,收益就更低了。建議可以購買些新三板原始股或者新三板企業定增等,成為企業股東。預計收益大概幾倍到十幾倍收益。
⑼ 股票新三板都包括什麼行業
根據《創業板辦法》規定,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盈利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第一,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根據上述標准初步判斷,甲乙公司均符合創業板上市的財務要求。但是,並非所有符合財務指標的公司都能夠在創業板上市。甲乙公司尚需符合下述法律條件和業務條件才能滿足創業板上市的要求(甲乙公司是否滿足這些要求依賴於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對其自身的盡職調查以及甲乙公司為創業板上市之目的在前述中介機構協助下進行的改制與重組):
2、資產規模及股本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得少於2000萬,公司資產不得全部或者主要為現金、短期融資或者長期融資,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發行前的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
3、對董事、高管及實際控制人的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較主板的三年未發生重大變更的要求縮短。除此之外,《創業板辦法》還要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而且「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並簽名、蓋章」。
鑒於創業板企業成長性的特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往往是創業企業的絕對靈魂和核心,其對創業企業的影響力遠勝於成熟公司。為避免「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悲劇發生,切實加強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樹立其誠信觀念,增強其責任意識,對於創業板企業的公司治理無疑有著特殊的意義。
4、主營業務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公司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募集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創業企業必須集中資源發展主營業務。
而且,創業板也具有不同於主板的獨特的定位和要求——服務於創新型國家戰略的實施、以成長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重點支持自主創新企業。具體而言,創業板將青睞「兩高」、「六新」企業。「兩高」即成長性高、科技含量高;「六新」即新經濟、新服務、新農業、新材料、新能源和新商業模式。
主板審核的上市企業往往多為傳統的「產銷一條龍」模式,而較少接納類似連鎖經營、心理咨詢、外包服務、網路游戲、物流網、文化傳播、廣告策劃等新商業模式企業,創業板的開設,對這些新興產業的企業來說,無疑將是一個重大的機遇。
⑽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義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請掛牌階段進行,也可在掛牌後進行,還可在掛牌時同時進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確定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1、定增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人。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上述規定解讀:1)公司現有股東參與定向發行的認購時,不佔用 35 名認購投資者數量的名額;現有股東指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八條: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作為特定對象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且將核心員工納入定向增資的人員范圍,明確了核心員工的認定方法,使核心員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利於公司開展股權激勵。
3)合格投資者。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①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或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②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③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掛牌公司應當與相關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後,該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董事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二條: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認購辦法中應當明確現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股票份額的認購安排。
已確定的發行對象(現有股東除外)與公司簽署的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
(三)發行對象用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應當說明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2、股東大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三)發行方案重大變更的處理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方案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股票發行等事項進行審議。
(四)公告
1、決議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分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審計、評估結果公告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涉及資產審計、評估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應當最晚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3、發行認購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其中應當披露繳款的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參與詢價、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有),並明確現有股東及新增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4、法律意見書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五)審核
1、股轉公司的審核備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三條: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查,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
(1)備案的時間
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發行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掛牌公司在驗資完成後十個轉讓日內,按照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
(2)備案的審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掛牌公司並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關資產權屬過戶或相關資產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記函。
2、證監會的核准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二條: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向我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一層)受理相關申請材料。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股票發行,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掛牌手續。
三、定增注意事項
(一)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 142 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價依據
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對新三板的定增價格做出具體規定,公司可在確定發行對象後,與其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應遵循同股同價原則,即同一次定向發行中,不同認購對象的認購價格應保持一致,如果員工認購股份構成股份支付的,則應執行有關會計准則並進行信息披露。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發行對象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可向合格投資者詢價,根據詢價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並考慮認購數量或其他因素,與掛牌公司協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發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並披露後,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