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板塊資金 >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發布時間:2023-01-10 05:04:58

『壹』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什麼時候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這些數據都是准備IPO的公司出具的材料提交給證監會,由證監會審批,只要通過合法的渠道都可以申購該公司的股票,沒有限制。只是在申購後不允許直接交易,要凍結一段時間而已

『貳』 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章證券發行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四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招股說明書;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五條 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九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核准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審核和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准,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准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第二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第三十二條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第三十三條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三十六條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第三章證券交易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八條 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 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節持續信息公開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叄』 1993年頒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05年證券法修訂06年實行以後是否還效

無效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後,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並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 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從事證券自營、代理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並保證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

『肆』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一般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屬於資本證券,是股權憑證和債權憑證兩種形式的結合,證券交易當事人的買賣可以採用紙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但是該形式必須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形式。以上信息由小編整理編輯。

『伍』 下列有關公司債券擔保的說法中,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公司法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分)(以下15題為《公司法》試題)
1.依照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
A.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B.為2人以上5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沒有任何限制
答案:C
解析: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取消了下限,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並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上下限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依照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A.人民幣50萬元
B.人民幣3萬元
C.人民幣10萬元
D.人民幣30萬元
答案:B
解析:根據2005年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另有較高規定者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從()起不能抽逃其出資。
A.繳付出資之後
B.法定驗資機構對出資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之後
C.公司創立大會召開之後
D.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之後
答案:C
解析:(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逃出資;(2)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創立大會在法定期間內召開後,認股人不得抽回股本。
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2004年末的凈資產為8000萬元,法定盈餘公積金余額為3000萬元。2005年初,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擬將部分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本次轉增股本最多不得超過()萬元。
A.1500
B.1200
C.2000
D.3000
答案:A
解析:用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後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因此本次轉增股本最多不得超過:(3000-X)/6000=25%,則X=1500萬元。
5.甲、乙、丙於2003年3月出資設立東海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4月,該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拖欠巨額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設立時作為出資的房產,其實際價額明顯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應出資額與實際出資額的差額。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甲不足出資的行為,正確的處理方法是()。
A.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補足
B.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由乙、丙補足
C.甲以個人財產補交其差額,不足部分待有財產時再補足
D.甲、乙、丙、丁均不承擔補交該差額的責任
答案:B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乙、丙,因此正確答案為B。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並時,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債權人,該法定期限為()。
A.公司做出合並決議之日起10日內
B.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之日起10日內
C.合並各方主管部門批准之日起10日內
D.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10日內
答案:A
解析: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7.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由()。
A.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B.出席會議的董事2/3以上通過
C.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D.全體董事的2/3以上通過
答案:C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做出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而不是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8.甲、乙、丙三位股東發起方式設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甲股東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擬由A公司為其提供擔保,關於該擔保事項,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大東會進行決議
B.由董事會作出決議
C.無須經過會議討論,甲股東可以安排公司經理辦理擔保事項
D.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本題公司是向股東甲提供擔保,因此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
9.下列各項中,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是()。
A.土地使用權B.房屋使用權C.工業產權D.機器設備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方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本題選項B為房屋使用權,而非房屋所有權,故不得用來出資。
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了某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出資50萬元,乙出資30萬元,丙出資20萬元。公司成立後,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不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
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任執行董事,甲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事,任期3年
D.會議選舉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兩名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答案:D
解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1至2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之一是「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於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是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錯誤的。
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某年需要減少注冊資本300萬元,那麼該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的通過方式為()。
A.經股東大會持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通過決議
B.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C.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
D.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全部通過
答案:B
解析:《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3
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通過。
A.過半數過半數
B.半數以上半數以上
C.半數以上過半數
D.過半數半數以上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關聯關系表決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
13.因犯有貪污罪被判處刑罰後,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
A.執行期滿未逾1年B.執行期滿未逾2年
C.執行期滿未逾3年D.執行期滿未逾5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14.甲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A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行為損害了公司股東B的利益,那麼B()。
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B.必須通過董事會提起訴訟
C.必須通過監事會提起訴訟D.必須通過股東會提起訴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股東直接訴訟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元,累計提取法定公積金余額5000萬元。2006年度稅後利潤為3000萬元,該公司當年應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數額是()。
A.150萬元B.200萬元C.300萬元D.500萬元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公積金提取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潤3000萬,按10%提取即300萬元,加上原累計的法定公積金5000萬元,提取後累計總額5300萬元,未超過注冊資本的50%。
二、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30分)(以下15題為《證券法》試題)
16.下列屬於公開發行證券的是()。
A.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150人
B.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C.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D.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100人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根據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屬於公開發行證券。
17.某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8000萬股,委託承銷團代銷,代銷期間屆滿時,屬於發行失敗的是()。
A.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8000萬股B.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7200萬股
C.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6400萬股D.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為5400萬股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票發行。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
18.某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為1億元,2007年擬增發股票2億股,其中一部分採用配售的方式發售,那麼該配售股份數量最多不應超過()。
A.3000萬股B.6000萬股C.7000萬股D.10000萬股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增發股票中配售數量的限制。根據規定,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19.某上市公司2004年5月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2000萬元,2年期公司債券1500萬元。2007年1月,該公司鑒於到期債券已償還且具備再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其他條件,計劃再次申請發行公司債券。經審計確認該公司2006年12月末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該公司此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
A.400萬元B.500萬元C.800萬元D.100萬元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司債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返還的部分。本題該公司凈資產額為6000萬元,本次發行公司債券額最多不得超過400萬元(6000萬元×40%-2000萬元=400萬元)。
20.某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該公司凈資產為4000萬元,3年前曾發行5年期公司債券500萬元。則該公司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高限額為()萬元。
A.1600B.1100C.1000D.90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之一是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最近一期公司凈資產額的40%。其中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成立以來,發行的所有債券尚未償還的部分。本題中3年前該公司曾發行5年期債券500萬元5
屬於尚未償還的部分。所以該公司此次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額最多為:4000×40%-500=1100萬元。
21.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A.8日B.10日C.5日D.3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根據《證券法》規定,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2.上市公司發生的下列事實中,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可以決定該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是()。
A.公司的股本總額由人民幣1.2億元減至為人民幣1億元
B.公司股票市值連續3天下跌
C.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D.公司未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暫停股票上市。本題中,D選項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應暫停該公司股票交易。
23.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的,屬於()。
A.欺詐客戶行為B.內部交易行為C.操縱市場行為D.虛假陳述行為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欺詐客戶行為的范圍。根據規定,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的,屬於欺詐客戶行為。
2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該比例是()。
A.90%B.75%C.50%D.30%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上市公司要約收購。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25.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雖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一定比例,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根據規定,該一定的比例是()。
A.達到5%,但未達到10%B.達到5%,但未達到20%
C.達到10%,但未達到20%D.達到10%,但未達到3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情形。根據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的20%,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內不得轉讓。
A.10個月B.2個月C.12個月D.6個月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收購後事項的處理。根據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7.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和證券自營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A.人民幣5000萬元B.人民幣1億元C.人民幣2億元D.人民幣5億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和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
28.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如公司全部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應當()。
A.先繳納罰款B.先繳納罰金C.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別支付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違反證券法責任的承擔。根據規定,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同時承擔繳納罰款、罰金和民事賠償責任,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9.下列有關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說法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A.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B.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50%
C.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D.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40%。
30.下列選項中,不屬於法律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有()。
A.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後轉讓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20%的股票
C.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買賣該種股票
D.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在該文件公開後5日內買賣該公司股票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證券交易的規則。A應該是1年;根據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三、判斷題(共10題,每題1分,合計10分,含《公司法》《證券法》)
(對)1.上市公司審計應由兩名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名。
(錯)2.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可以作價入股。
(錯)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不迴避表決。
(對)4.當公司負債率過高時,通過發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資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負債比例,改善公司財務結構。
(錯)5.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對)6.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而設立的方式。
(錯)7.《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萬元。(對)8.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9.目前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確定採取法定資本制原則。
(對)10.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做出後,應於10日內通知債權人。
四、案例分析(每問10分,共30分,《合同法》部分)
甲與乙在2009年10月1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廠房三棟,租期六年,每半年支付當期半年的租金。合同簽訂後,甲預付當期半年租金。後由於甲經營出現困難,沒有正式入住,但也沒有協商解除合同。乙在2011年4月25日見甲沒有繼續繳納租金,也無法取得聯系,遂將廠房租賃給丙,雙方簽訂合同,乙並收取丙定金。
【問題】1、甲沒有繳納後半年租金是否違約?
參考答案:屬於違約行為。甲應該在4月1日繳納半年租金。
2、乙方與甲方的合同解除沒有?
參考答案:沒有解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沒有履行通知手續或訴訟程序,合同沒有解除。
3、乙方是否存在雙倍返還丙方定金的風險?
參考答案:存在風險。因為甲乙的合同沒有解除,乙又將房屋租與丙,並收取定金。該租賃行為侵犯了甲的合法權利,屬於違約行為。若甲要求法院解除乙丙的合同,則應獲得法院支持。故乙方存在雙倍返還丙定金的風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哪些行為會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內部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行為特徵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自己未買賣證券,也未建議他人買賣證券,但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接受內幕信息的人依此買賣證券的,也屬內幕交易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8-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與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票st帶星號是什麼意思 瀏覽:802
a股業績暴漲的股票 瀏覽:976
安卓最快的股票軟體是什麼 瀏覽:590
股票資金流出暴跌 瀏覽:93
特斯拉股票最低多少 瀏覽:696
影響我國股票市場價格波動因素分析 瀏覽:55
中國銀行股票收益率 瀏覽:900
中國神材股票代碼 瀏覽:545
mts系統科技股票怎麼樣 瀏覽:212
中國2008年停牌的股票 瀏覽:312
2018年12月17日股票走勢 瀏覽:71
銀行轉股票賬戶是直接匯款嗎 瀏覽:908
廣發證券電腦版怎麼搜索股票 瀏覽:616
中國股票貝塔 瀏覽:709
迪普科技股票歷史交易數據中心 瀏覽:691
股票行情二次開發軟體 瀏覽:324
債券與股票的區別敘述錯誤的是 瀏覽:462
股票市場資金的流出是什麼意思 瀏覽:517
股票派現後走勢 瀏覽:339
百分50資金放一個股票 瀏覽: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