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股票,股權質押
出資購買股票的時候,我們有時會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發公告稱要對股票進行解除質押。股票解除質押具體是什麼樣子的,對我們而言是好還是壞?今天呢,我這個經驗十足的老股民就給大家普及一下知識,下面的這篇文章可以幫大家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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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質押」、「股票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大多都是在公司財務狀況不理想或者公司經營不良的情況下,一些占股多的大股東就更喜歡這種融資方式。
假若後續到期了,然而借的錢還無法還上,那麼,銀行等接受質押給予融資的機構就會買質押的股票。這樣就是一種減持變現,即股東沒有直接對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變現。要補充一句,倘若股價下跌,從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最後就股價方面就會下跌乃至崩盤。
什麼是「解除質押」?
解除質押意味著去贖回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弱化公司在資產上的風險。其實,這還是出現公司股票價格下降以至降到平倉線的時候,為了使擔保比例保持穩定,上市公司用這種手段解決了「爆倉」的問題。面臨」爆倉「風險的存在,「解除質押」這種操作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所採取,所以降低了平倉風險,這其實是一個「治本」的辦法,不過公司帶來的具體的後市表現,就得再認真斟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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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事實上,解除質押就是運用了「快刀斬亂麻」、「一刀切」的辦法,質押這一大動作被解除以後,質押就沒有被控股股東繼續下去了,也就談不上股權質押的「爆倉」風險了。
那麼「解除質押」對上市公司的後市表現就一定有好處嗎?誰也不能肯定,情況不同結果也不一樣。我們可以根據不再質押的時機和資金的流動來得到結果。
(1)所在的股市時機
在股市不是動盪不安的條件下,當進行股票質押的時候,市場上的流通股變少,根據供需原理,股價很可能上漲;此時辦理解除質押,則市場上的流通股就會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的幾率蠻高的。
不過在股市動盪或者個股股價下跌的狀況下,不再質押,就是控股股東贖回的質押在質押方的股票,該部分股票被平倉的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保證了股東的控制權,也證明了控股股東仍然有資金實力,使得公司更好的發展,對投資者來說是好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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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流入流出
在辦理質押的時候,既可以保證大股東的正常控股權,又能幫助籌集資金,涉及到資金的流入;解除質押之時,贖回質押的股票需要還本付息,牽涉到大股東資金的流出。
假使股價下行,大股東要是沒錢追加保證金,恐怕解除股票質押是它的意圖,通過減持股票的方式來回收資金,也是一種不好的信號。
然而,正常情況下,股票解除質押的問題還是不大。首先,若是股東取消了質押的話則表明股東本身的財務情況很有可能好轉,能夠間接的幫助上市公司解除一些財務問題。大家應該都知道,只有繳納相應的利息,才能進行質押,會給企業帶來一筆不小的負擔,對於這一不必要的包袱,企業可能更傾向於將其丟掉。另外,股東因為對股票後市行情比較有信心,所以才會解除質押,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所以說才會安排解除質押的有關操作。
Ⅱ 從事個人銀行業務不良資產的amc
是從事個人和銀行不良資產業務的AMC嗎? AMC目前還沒有處理個人不良資產的業務。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的是指由國家出面專門設立的以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為使命的金融機構。
目前AMC國家已經批准成立的有19家:
國家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家
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15家
北京市國通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津融投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
福建省閩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遼寧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國厚資產管理公司
廣東粵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山東省資產管理公司
湖北省資產管理公司
寧夏順億資產管理公司
吉林省資產管理公司
廣西金控資產管理公司
Ⅲ 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是什麼
股票 質押貸款 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轉換債券作 質押 ,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具體貸款條件如下。 一、股票質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 貸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2、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 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4、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五)有專門的業務 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 質押率的能力;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2、其自營業務符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3、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4、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 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1、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 借款人 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2、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 (三)貸款人不得接受作為質物的股票類型 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1、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 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4、證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證券交易所 特別處理的股票; 6、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Ⅳ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呢
一、股票 質押 什麼意思呢 質押其實就是 債務人 將動產或股票移交給 債權人 ,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 債務 時,債權人有權將動產或股票進行拍賣或佔有以償還債務。股票質押從字面上來看,也就是說把股票當成自己的動產 抵押 給他人或銀行,換來運作的資產即金錢。 二、股票質押的基本內容 1、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3、用於 質押貸款 的股票原則上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應業績優良。對上一年度虧損的股票,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三、股票質押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以下統稱股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指法人總部,下同),貸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統稱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物的法定登記結算機構。 第五條商業銀行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 第八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四)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質押率的能力;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一條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凈資本計算表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含附註); (四)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第十七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查同意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 合同終止 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 申請破產 ; (三) 股權變更 ; (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實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隻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並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的股票及其質押率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並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七條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35%,平倉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質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後,由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後,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於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餘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並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物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條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 孳息 (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給予 警告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二)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三)發放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超過一年; (四)接受本辦法禁止質押的股票為質物; (五)質押率和其他貸款額度控制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率; (六)未按統一授信制度和審慎原則等規定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七)泄露與股票質押貸款相關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用非自營股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 (二)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四)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貸款人要求核實股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辦理質押股票的凍結和解凍; (三)為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率的股票辦理質押登記; (四)為借款人虛增質物數量或出具虛假質押證明。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述兩個機構的派出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管機關對上述行為的查處結果應及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經過以上的解釋,您肯定對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 已經了解了,也了解了股票質押的總體條例,也明白如果違反了法律將會受到的懲罰,所以請認真遵守法則。那麼您可以繼續對股票質押進行深度理解,這有助於您的投資事業的發展,可以讓您更加了解股票。
Ⅳ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2、【法律依據】
3、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4、(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7、(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9、(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10、(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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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股權質押手續怎樣辦理
法律分析:1、股權出質的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並作出股權質押決議;
2、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質押貸款需提供下列資料:
(1)股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2)(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股權出質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
(4)股權出質公司同意質押貸款證明。
(5)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權質押貸款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4、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股權質押合同;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5、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質押貸款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機關登記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工商管理機關登記保管;
6、企業應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
7、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辦理貸款;
8、股權質押貸款的利率、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Ⅶ 股票質押意味著什麼
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股權質押貸款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將大大增加企業的融資機會,有助於這些企業創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產品更新換代及產業化進程,成為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業融資的救命法寶。
至於部分解除質押,其實是很正常的做法。作為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來講,對於資金的使用肯定有其固有節奏和計劃,那麼有計劃的進行股票的管理,資金流的控制,也是必須要做的事情。股票質押有雙面性:
一是說明公司或大股東的資金緊張,基本面轉差。
二是股票質押了意味著就沒有賣出的可能,對市場拋壓減小。所以不能簡單說是利好還是利空。建議是,關注股東後續動作,若是將解除質押的股票再融資,是利好。若是將解除質押的股票套現,然後投向並購重組等戰略實施也是利好。
一、解除質押股票會漲嗎?
股票質押時,市場上流通的股票量要變少,使股票似乎變得金貴起來,股價可能要上漲;反之,解除股票質押時,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
但因為股權質押有質押率,股價跌至一定比例觸發警戒線時需要補充質押物,股東為緩解資金壓力多會維護股價不至於跌至警戒線位置。
二、股票質押能否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Ⅷ 不良資產的查封和抵押
在處置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往往會遇到一些困難和障礙,設定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登記?抵押的財產被查封或抵押的企業破產,銀行如何實現債權等等。下面就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不良資產的抵押問題及解決辦法
1、同一財產重復抵押與抵押重復登記的問題
當遇到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若要實現抵押債權,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應區分以下幾種情況;①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合同均登記並有效,清償順序以登記在先為准,先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後登記的抵押權;②如果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其中一個抵押合同登記,另一個抵押合同未登記,那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③如果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兩個以上抵押權均未登記,債務的清償按照合同簽定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④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抵押的財產被查封,不影響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去有關部門履行了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後,抵押的財產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凍結,抵押權人還能實現自己的抵押債權嗎?這是我們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曾經遇到過的問題。當抵押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時,有的抵押權人非常焦急,擔心已擔保的財產流失。其實,遇到這種問題不必驚慌,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的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3、破產企業中被抵押的財產,不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財產已設定抵押的,該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抵押權人即債權銀行對該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但抵押權人在破產還債案件受理後至破產宣告前請求優先受償的,應經人民法院准許。
4、流質契約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流質契約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於抵押權人所有。我國《擔保法》第40條規定,禁止流質契約。流質契約為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禁止,許多國家立法上禁止流質契約,其目的在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負擔債務,在多數情況下都是因為一時經濟上的困難,往往以經濟價值較高的財產抵押擔保較小的債權,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約定了流質契約條款,將使債務人蒙受較大的損失,所以許多國家立法禁止流質契約。在不良資產的債權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約定有流質契約條款,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該條款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同一債權,既設立抵押擔保又設定保證擔保,抵押權實現的問題
不良資產中的有些債權,設有雙重擔保。雙重擔保的形成,源於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證擔保,還要求借款人提供財產抵押擔保。當債權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擔保人將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這里的擔保人包括保證人和抵押人。
對於雙重擔保的債權,我們應首先區別抵押人是主債務人還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與保證人的法律地位一樣,處於平等地位,債權人對此具有選擇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既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請求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債務人,那麼保證人與抵押人就不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因為各國立法都遵循物權優先的原則,我國立法也不例外。
6、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權未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權實現的方法
根據法學理論上物的不可分原則,主物用於抵押時,主物抵押的效力及於主物的從物。土地使用權用於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築物為從物。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范圍及於從物,即土地上的建築物。土地上的建築物用於抵押,它是主物,其所佔用的土地為從物,土地上建築物抵押的范圍及於從物,即該建築物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物中的主物與從物不可分原則,為我國立法所肯定。
7、同一債權既設定留置、質押、又設定抵押、保證擔保,抵押權實現的問題
資產處置的實踐中,同一債權有時既設定第三人保證,又設定物權擔保。擔保物權主要是指抵押、質押和留置。根據法學原理,同一財產上物的擔保中的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擔保物與其他擔保並存時,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擔保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依照法律法規行使權利。不良資產的擔保中,如遇到同一財產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保證擔保的,實現擔保權時,我們應首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約定的擔保為按份擔保,既同一債權,擔保是按份額約定的,那麼以合同約定為准,實現擔保權。
8、抵押設定後,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後的抵押物又設定抵押的,抵押權實現的問題 在不良資產債權中,曾經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有的財產,在設定抵押前已經出租。財產出租後,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與抵押權人(債權人)約定,將財產抵押給抵押權人,這種情形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義務將同一財產又抵押的事實通知承租人。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償義務的時候,抵押的財產可以依據法律條款拍賣、變賣或者協議報價以物抵債。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未到期,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論查封的法律效力
一、禁止處分的效力與租賃權行使?
實施查封,債務人即喪失對被查封物的處分權,即查封有禁止債務人處分查封物的效力。從物權法角度觀察,債務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可以是事實上的處分(如消費等),也可以是法律上的處分。就法律上的處分而言,處分可以表現為讓渡所有權(出賣、贈與等)、設定擔保物權(如抵押、質押)和用益物權(如經營權、地上權)。要實現查封的目的,查封的效力首先就應反映在對債務人就上述查封物所為處分行為的全面限制上。那麼,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應限制其行使租賃權?這的確是一個極富爭論的問題。一種觀點是,由於查封物的出租,產生的是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屬債法調整的對象,租賃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且查封實施後,由於訴訟等債權確認程序的進行以及執行本身所需耗費的時間往往相當長,限制查封物的出租,必然導致查封物長期得不到利用,影響債務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從整個社會范圍看,這畢竟是一種財富的浪費。故此,認為不應限制出租。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廣泛採用“活封”的措施,無疑就是採用這一觀點。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查封的目的,旨在維護債務人財產的現狀。就動產而言,債務人出租查封物,將不可避免導致查封物因使用所發生的損耗,結果必然是減少查封物的價值。就不動產而言,如債務人在查封物上建立租賃關系,基於“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具有強烈物權效果的債權原則,勢必要對承租人給予保護。這樣,在拍賣、變賣查封物時,因租賃關系的存在,將導致無人競投或競投價格不高,從而事實上減低不動產的交換價值,影響執行的效果[2].故原則上應限制債務人出租查封物。[3]
筆者認為,從實現查封的目的,更好地保護債權人角度而言,采後一種觀點無疑是有利的。當然為了盡可能做到物盡其用和有利查封物的管理,不妨在債務人行使租賃權時,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對不動產出租,只要不是用於將來難以搬遷的目的(如作為員工宿舍等),只要租賃期不跨越查封物變價期[4],則不應過多干預。對查封前已出租的不動產,查封後需續租者亦應適用上述原則處理。對動產出租,原則上宜限於耐用的非易耗品。
二、查封效力與對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債務人的財產遭查封時,因種種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極易造成無辜第三人受損。由此引發申請查封的債權人與第三人利益上的沖突。此類沖突的情形,一是查封時,因法院未將查封的情況通知登記機關,爾後,第三人因信賴登記接受抵押(質押)或買受查封物 ,並完成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二是對無需登記的動產採取活封(如不貼封條)等措施時或查封標志自行脫落、遭毀損時,債務人將查封物出賣,設定抵押、出質,第三人因信賴佔有(交付)而與債務人交易;三是第三人賣受屬於債務人的不動產或其它需要登記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未及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而被視為債務人的財產予以查封。
之所以會形成這種利益上沖突的觀念,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認為第三人對法院的查封並不知情,而為換取針對查封物的相關物權,第三人又付出了相應的代價。如果要強調查封的效力,勢必使無辜第三人喪失原來可以取得的針對查封物的物權。這種結果,對第三人而言,並不公平。?
那麼,第三人就查封物所為的上述交易行為,究竟能否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呢?這是解決上述沖突的關鍵之所在。關於這個問題,應區分交易發生在查封前還是查封後,分別進行研究 。
(一)前述第一種和第二種情形,其共同特點是交易均發生在查封後。由於此類交易是以法院禁止處分的財產為交易對象,而這種交易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5],故法律上、解釋上均應認定其無效。因交易行為無效,當然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物權變動的後果。 另外,第三人也不能依公信原則,就查封後所為交易,主張(交易)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因為法律賦予登記(交付)以公信力,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即只能是在真實物權狀況與登記(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況不相符的情況下[6].而查封後的兩種交易並沒有適用公信原則的這一前提。
(二)查封前所為交易(第三種情形),是否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則與一國立法上所採的態度有著密切聯系。采登記(交付)要件主義者認為,非經登記(交付),不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而登記(交付)公示主義,則認可交易產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公示主義雖然也有非經登記(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的主張,但這種第三人是有其特定內涵的。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就不能依公信原則,以登記(交付)反映的財產歸屬,信其為債務人所有,而排斥與債務人為交易的第三人.
在我國,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規定,學者們認為我國動產的物權變動系采交付要件主義,而在不動產則采登記要件主義[8].基於登記(交付)要件主義的一般要求,第三種交易自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按照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查封前與查封後的兩類三種交易雖有其共性,但也有差別。這就是,兩大類交易中的交易對象一個有違法的成份,而另一個則沒有。為此,對在不同情形下參與交易的第三人的保護,法律上理當有所區別,以示公平。實務中,有的法院為了不因強調查封效力,造成新的糾紛,一般不輕易否定第三種情況下第三人應取得的權利,藉以保護第三人(案外人)利益。但這種做法,缺乏法律依據,也與法治國家的宗旨相悖。筆者認為,要保護查封前參與交易的第三人的權利,有必要借鑒國外有關期待權的理論,在條件成熟時,從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
所謂期待權是德國學說上創設的一個用語,其基本含義系指因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9].有人稱之為取得權利的權利。前文所述第三種情形,第三人所具有的權利,在德國學者對期待權所作的分類中,應屬於“不動產登記前讓與合意受領人的地位”[10].
關於期待權的性質,雖尚有爭議,但在將來以取得物權為目的時,學說上承認其具有絕對權的性質[11].基於期待權所具有的這一物權性質,第三種情形下的第三人,得在查封後提起異議上訴,尋求物權方法上的保護,以達到排斥查封效力的目的[12]
綜上所述,雖然查封前後兩類三種交易,法律上均不認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但由於兩類交易中交易對象的差別,故對第三人的保護,在方法上也應有所區別。即查封前交易者,能採用物權方法,而查封後交易者只能用債權方法。?
三、查封與優先受償?
法院作出查封的裁定,在保全查封時,以債權人提出申請,提供擔保並提供待查封物的若干具體情況為基本條件。在執行查封中,也往往以申請執行人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包括財產線索)為前提。為了尋找債務人可供保全或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無不從人力、財力上多有支出。有鑒於此,對此類最早申請查封的債權人似應提供特別的保護。關於這一問題,學說上一向有兩種對立的觀點-優先主義與平均主義,而折衷於兩者之間的是群團優先主義[13].優先主義系基於債權人努力行使其權利而應獎勵的法律思想[14].優先主義的基本內容是對先申請的債權人,承認其對執行標的物有查封優先權。優先主義為德國及英美法系的美國所採用。在德國,經查封動產或債權後,債權人於標的物上取得質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受清償。數債權人就同一標的物申請查封的,則依查封先後決定質權的優先次序。而查封不動產,則可為強制抵押權登記,並依登記的先後決定優先權的次序[15].在美國也有類似規定[16].?
平均主義系基於債權人平等的原則以及債權人共同分擔損失的法律思想[17].平均主義否認查封產生優先受償的效力,並以參與分配為其標志。平均主義為法國和我國台灣地區等所採用。依此主義,不問債權人申請的先後順序,均按其債權額的比率,從執行標的物或其變價價金中平等地獲得分配[18].
群團優先主義為瑞士法所採用。依群團主義,以最初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及在一定期間內(瑞士法原則上為查封後三十日內)參加到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為第一群團,再以其後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及於一定期內參加到執行程序的其他債權人為第二以下的群團。群團優先主義承認第一群團各債權人相對於第二群團有優先權,而在群團內部,各債權人則地位平等[19].優先主義與平均主義各有其長,一方的長處正是另一方的短處。一方面優先主義側重照顧最初申請債權 , 另一方面,因平均主義不能激勵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形成另一種類型的程序拖拉,並相應地出現了另一種形式的不平等,即先申請保全或執行者雖然為此比其他債權人付出更多的費用和精力,卻沒有得到比其他債權人更多的實際利益。
至於群團優先主義,純系走中庸之道,實際運行上也甚為不便。第一群團與第二群團間,期間長短也難確定。如期間太長,因大部分債權人可能於第一群團內均已參加分配,其結果則與平均主義無異。反之,則無異於優先主義[21].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最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中的參與分配的適用又限於比照破產程序為概括執行的少數債務人(公民及其它組織),故不能認為我國是采平均主義。為平衡各債權人的利益,綜合考察優先主義、平均主義及群團優先主義各自的利弊,依我國目前的國情,以采相對優先主義為佳。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說的相對,系指法律賦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以相對優先的受償權。相對的含義是指優先權的存續時間有一定限制,即優先權的行使以個別執行的存續為限。換言之,當就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概括執行時(包括司法解釋中的參與分配發生時),優先受償權應歸於消滅。
另外,查封抵押物、留置物時,上述相對優先受償權在順序上應居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之後,即申請查封的債權人僅能就擔保權人優先受償後的余額相對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四、查封效力所及標的物范圍
一般而言,查封效力僅得針對債務人被查封的財產,查封效力的持續僅以查封物的存在為前提。但必要時得為擴充解釋,將查封物之外的其它財產納入查封效力所及范圍內,這就是查封效力所及標的物范圍應討論的問題。
有學者主張,查封效力所及標的物的范圍,應以抵押權效力所及標的物范圍為准[22].關於這一主張的意義,值得重視。因為擴充解釋的目的,無非在於鞏固查封效力。首先,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種種新問題,客觀上產生了擴充解釋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是隨著訴訟(執行)的進行,因債務金額在不斷增大,至原查封物的價值不敷清償;二是對與原查封物在性質上有密切聯系之物,往往各債權人爭相申請法院分別予以查封,並投入變賣、拍賣。其結果必然影響原查封物的使用,致其價值下降,從而損害原申請查封債權人的利益。其次,現代社會,抵押權制度已發展成一套十分完備而又系統的理論。其許多規則,能為解決查封效力問題提供現成的答案。
參考抵押效力所及標的物范圍的若干理論,我們認為查封效力,原則上應及於原查封物之外的從物、附合物及代償物。如果學說上確立了這一原則,並最終在立法上採用,我們就能較好地解決實務中常見的查封效力能否及於建築物中的公用設施、建築物的裝修及保險理賠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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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如何辦理股份、股票質押
作為不久之前進入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在有些時候,也會有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後的上市公司公告稱要解除質押。那麼究竟什麼是質押呢?質押又要怎麼分類?又會影響什麼呢?今天就讓我這個鏖戰市場多年的老股民給大家科普一下,大家看這篇就夠了!開始之前,先點擊下方鏈接獲取一份機構精選牛股:【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股票質押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當作抵押品,再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有一個相對應的概念,叫做股票質押式回購,簡單地來理解的話也就是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還會對接下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進行約定。
要引起大家留意的是,針對股票質押來說,是有上限的,就像,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此外質押的股票已經抵押給其他單位了,要是進行操作交易的話,質押的股票是不可以的。懸在質押頭頂的兩把利劍有警戒線+平倉線。總的來說,警戒線和平倉線分別為160%、140%。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性的售出質押的股票,造成的影響不能輕視。還有需注意的一點是股票質押是有時間和比例限制的,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是由雙方協商來確定的,不過最久期限是不能超過一年時間,質押率只能低於60%。
而股權質押,可以說是一種擔保方式,等於就是擔保債務的施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會依法給債權人出質股權,債務人如果沒有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況,作為債權人就是有權利優先享受股權。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的行為稱之為股份質押。當債務人到期之後還不實行債務時,那麼債權人則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或者說,可以把該股份買出去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平時,也可以多看看股市播報,了解股市的最新情況,及時發現股票最新的信息,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以此來避免虧損的風險。投資者朋友想要了解質押情況的話,推薦【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為什麼會有股票質押?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票質押其實也是上市公司平時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通常在財務狀況不好,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一些占股比例較大的大股東就偏向於這種融資方式。股票質押是有風險的,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同時,大股東沒有補倉或回購,{還不上,股票質押-22}最終的結果是股價下跌乃至崩盤。所以,作為一名好的投資者,要對公司的質押行為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十分注意。
1、股權質押公告對於上市公司的股價短期內有消極的影響,因為股權質押釋放了一種公司現金流不充裕的信號,這樣就會讓市場預期將變得更低了。
2、我們以更長遠的來看,上市公司股東進行質股票押,對股價的影響屬於中性偏好。
影響股價的因素裡面有股票質押,但是影響股價的不單單有股票質押,得結合不同的技術指標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實在沒法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股平台,輸入股票代碼,可以幫你判斷解禁股的情況如何,值不值得買:【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三、怎麼辦理股票質押?
物權法已經有相關的規定,股權質押需要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之後需要去工商局辦理一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提交相關材料就可以了。分析到這里,大家對股票質押的相關內容都清楚了嗎?希望朋友們都有收獲哦,祝您投資之路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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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