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化工集團的股票代碼是什麼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沒有代碼。
上市的是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是集團公司的子公司。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386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體化、石油石化主業突出、擁有比較完備銷售網路、境內外上市的股份制企業。中國石化是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獨家發起方式於2000年2月25日設立的股份制企業。
❷ 我想問下股票的每股價值是怎麼定的 怎麼計算是升還是降
每股價值是市場買賣雙方定,比如600888,昨天10.2元,今天13元,漲了,交易所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經政府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集中進行證券交易的有形場所。在我國有四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
(一)證券交易所的功能
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證券交易所有助於保證股票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實現資金的有效配置,形成合理的價格,減少證券投資的風險,聯結市場的長期與短期利率。但是,證券交易所也可能產生下列消極作用:
1.擾亂金融價格。由於證券交易所中很大一部分交易僅是轉賣和買回,因此,在證券交易所中,證券買賣周轉量很大,但是,實際交割並不大。而且,由於這類交易其實並非代表真實金融資產的買賣,其供求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實際情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擾亂金融價格。
2.易受虛假消息影響。證券交易所對各類消息都特別敏感。因此,只要有人故意傳播不實消息,或者謊報企業財務狀況,或者散步虛有的政治動向,等等。都可能造成交易所價格變動劇烈,部分投機者就會蒙受重大損失,而另一些人則可能大獲其利。
3.從事不正當交易。從事不正當交易主要包括從事相配交易、虛拋交易和搭夥交易。相配交易是指交易者通過多種途徑,分別委託兩個經紀人,按其限定價格由一方買進、一方賣出同種數量的證券,以抬高或壓低該證券的正常價格。虛拋交易是指交易者故意以高價將證券拋出,同時預囑另一經紀人進行收購,並約定一切損失仍歸賣者負擔,結果是可能造成該證券的虛假繁榮。搭夥交易是指由兩人以上結伙以操縱價格,一旦目的達成後,搭夥者即告解散,包括交易搭夥(搭夥者或者在公開市場暗中買進其所感興趣的證券以免這些證券的價格抬高,或者通過散步對公司不利的消息壓低其欲購進的股票價格)和期權搭夥(投資者按有利的價格購買證券,這通常是通過打通公司董事會而獲得,一般是從獲利中的一部分私下返回給董事)。
4.內幕人士操縱股市。由於各公司的管理大權均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這些人有可能通過散布公司的盈利、發放紅利及擴展計劃、收購、合並等消息操縱公司股票的價格;或者直接利用內幕消息牟利,如在公司宣布有利於公司股票價格上升的消息之前先暗中買入,等宣布時高價拋出;若公司將宣布不利消息,則在宣布之前暗中拋出,宣布之後再以低價買入。
5.股票經紀商和交易所工作人員作弊。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時,股票經紀商的作弊行為可能有倒騰(即代客戶一會兒買入一會兒賣出,或故意緊張地勸說客戶趕快買入或賣出,以便其從每筆交易中都可獲傭金)、侵佔交易傭金、虛報市價、擅自進行買賣從而以客戶的資金為自己謀利、或者虛報客戶違約情況從而賺取交易賠償金。交易所工作人員的作弊方式可能有:自身在暗中非法進行股票買賣、同時股票經紀商串通作弊或同股票經紀商秘密地共同從事股票交易。
(二)證券交易所的特徵
通常情況下,證券交易所組織有下列特徵:
1.證券交易所是由若干會員組成的一種非營利性法人。構成股票交易的會員都是證券公司,其中有正式會員,也有非正式會員。
2.證券交易所的設立須經國家的批准。
3.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股東大會)及理事會(董事會)。其中,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基本方針;理事會是由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的協議機構,制訂為執行會員大會決定的基本方針所必需的具體方法,制訂各種規章制度。
4.證券交易所的執行機構有理事長及常任理事。理事長總理業務。
(三)證券交易所的種類
證券交易所分為公司制和會員制兩種。這兩種證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團體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營制證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資經營的(稱為民營制證券交易所),還可以是政府與私人共同出資經營的(稱為公私合營的證券交易所)。
1.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是以營利為目的,提供交易場所和服務人員,以便利證券商的交易與交割的證券交易所。從股票交易實踐可以看出,這種證券交易所要收取發行公司的上市費與證券成交的傭金,其主要收入來自買賣成交額的一定比例。而且,經營這種交易所的人員不能參與證券買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證交易的公平。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中,總經理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事務。董事的職責是:核定重要章程及業務、財務方針;擬定預算決算及盈餘分配計劃;核定投資;核定參加股票交易的證券商名單;核定證券商應繳納營業保證金、買賣經手費及其他款項的數額;核議上市股票的登記、變更、撤消、停業及上市費的徵收;審定向股東大會提出的議案及報告;決定經理人員和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選聘、解聘及核定其他項目。監事的職責包括審查年度決算報告及監察業務,檢查一切賬目等。
2.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由會員自治自律、互相約束,參與經營的會員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中的股票買賣與交割的交易所。這種交易所的傭金和上市費用較低,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放置上市股票的場外交易。但是,由於經營交易所的會員本身就是股票交易的參加者,因而在股票交易中難免出現交易的不公正性。同時,因為參與交易的買賣方只限於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新會員的加入一般要經過原會員的一致同意,這就形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壟斷,不利於提供服務質量和降低收費標准。
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中,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有:決定政策,並由總經理負責編制預算,送請成員大會審定;維持會員紀律,對違反規章的會員給予罰款,停止營業與除名處分;批准新會員進入;核定新股票上市;決定如何將上市股票分配到交易廳專櫃;等等。
(四)證券交易所的成員
不論是公司制的交易所還是會員制的交易所,其參加者都是證券經紀人和自營商。
1.會員
會員包括股票經紀人、證券自營商及專業會員。
股票經紀人主要是指傭金經紀人,即專門替客戶買賣股票並收取傭金的經紀人。交易所規定只有會員才能進入大廳進行股票交易。因此,非會員投資者若想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就必須通過經紀人。
股票自營商是指不是為顧客買賣股票,而為自己買賣股票的證券公司,根據其業務范圍可以分為直接經營人和零數交易商。直接經營人是指在交易所注冊的、可直接在交易所買賣股票的會員,這種會員不需支付傭金,其利潤來源於短期股票價格的變動。零數交易商是指專門從事零數交易的交易商(零數交易是指不夠一單位所包含的股數的交易),這種交易商不能收取傭金,其收入主要來源於以低於整份交易的價格從證券公司客戶手中購入證券,然後以高於整份交易的價格賣給零數股票的購買者所賺取的差價。
專業會員是指再交易所大廳專門買賣一種或多種股票的交易所會員,其職責是就有關股票保持一個自由的、連續的市場。專業會員的交易對象的其他經紀人,按規定不能直接同公眾買賣證券。在股票交易實踐,專業會員即可以經紀人身份、也可以自營商身份參與股票的買賣業務,但他不能同時身兼二職參加股票買賣。
2.交易人
交易人進入交易所後,就被分為特種經紀人和場內經紀人。
特種經紀人是交易所大廳的中心人物,每位特種經紀人都身兼數職,主要有:充當其他股票經紀人的代理人;直接參加交易,以軋平買賣雙方的價格差距,促成交易;在大宗股票交易中扮演拍賣人的角色,負責對其他經紀人的出價和開價進行評估,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負責本區域交易,促其成交;向其他經紀人提供各種信息。
場內經紀人主要有傭金經紀人和獨立經紀人。傭金經紀人上文有述,此外不再作介紹。獨立經紀人主要是指一些獨立的個體企業家。一個公司如果沒有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成為獨立經紀人的客戶,每做一筆交易,公司須付一筆傭金。在實踐中,獨立經紀人都會竭力按公司要求進行股票買賣,以獲取良好信譽和豐厚報酬。
3.客戶和經紀人之間的關系
在股票投資於交易活動中,客戶與經紀人是相互依賴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下列四方面:
(1)是授權人與代理人的關系。客戶作為授權人,經紀人作為代理人,經紀人必須為客戶著想,為其利益提供幫助。經紀人所得收益為傭金。
(2)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關系。這是在保證金信用交易中客戶與經紀人之間關系的表現。客戶在保證金交易方式下購買股票時,僅支付保證金若干,不足之數向經紀人借款。不管該項借款是由經紀人貸出或由商業銀行墊付,這時的經紀人均為債權人,客戶均為債務人。
(3)是抵押關系。客戶在需要款項時,須持股票向經紀人作抵押借款,客戶為抵押人,經紀人為被抵押人,等以後股票售出時,經紀人可從其款項中扣除借款數目。在經紀人本身無力貸款的情況下,可以客戶的股票向商業銀行再抵押。
(4)是信託關系。客戶將金錢和證券交由經紀人保存,經紀人為客戶的准信託人。經紀人在信託關系中不得使用客戶的財產為自身謀利。客戶若想從事股票買賣,須先在股票經紀人公司開立帳戶,以便獲得各種必要資料,然後再行委託;而經紀人則不得違抗或變動客戶的委託。
(五)證券交易所的管理
在我國,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證券交易所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在實踐中,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書;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擬加入委員會名單;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場地、設備及資金情況說明;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等等。其中,證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項主要有:設立目的;名稱;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職能范圍;會員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會員的權力和義務;對會員的紀律處分;組織機構及其職權;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資本和財務事項;解散的條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證券交易所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由會員決議解散的,經國務院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解散。如果證券交易所有嚴重違法行為,則由國務院管理委員會作出解散決定,報國務院批准解散。
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提供便利條件從而保證股票交易的正常運行。證券交易所的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審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請;組織、監督股票交易活動;提供和管理證券交易所的股票時場信息,等等。
3.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及其他與股票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具體的說,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股票上市的條件、申請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種類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糾紛的解決;交易保證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暫停、恢復和取消交易;證券交易所的休市及關閉;上市費用、交易手續費的收取;該證券交易所股票市場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對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行為的處理;等等。
4.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證券交易所設委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制定證券交易所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通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證券交易所財務預算、決算報告;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理事會的職責主要包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擬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聘任總經理和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副總經理;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審定對會員的接納與處分;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等等。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與副總經理的任期為3年。總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是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專門委員會主要有上市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上市委員會由13名委員組成(律師、注冊會計師、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和外地會員代表各2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各位派1人;證券交易所理事長、總經理;證券交易所其他理事1人,其職責主要有審批股票的上市及擬定上市規定和提出修改上市規則的建議。監察委員會由9名委員組成(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會員2人,外地會員4人、律師注冊會計師各1名;理事1名),每屆任期3年,其主要職責有:監察理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察理事、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等等。
(六)對股票交易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交易活動的監管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證券交易所應當即時公布行情,並按日製作股票行情表,記載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下列事項:上市股票的名稱;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股票指數及其漲跌情況;等等。
(2)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公司按照規定披露信息。
(4)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以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5)證券交易所應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以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6)證券交易所應當依照股票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上市協議的規定,或者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對上市股票作出暫停、恢復或者取消其交易的決定。
(7)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的檔案資料,並對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股票的情況進行統計,並監督其變動情況。
(8)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依照章程、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納席位費、手續費等費用,並繳存交易保證金。
(9)證券交易所的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報告,並主動報告有關情況;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報表、帳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
(七)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與監督
(1)證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依照股票交易法規取得的設立及業務許可。
(2)證券交易所的非會員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證券交易所會員公司兼職。
(3)證券交易所的理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內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上市公司獲取利益。
(4)證券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凡有與本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厲害關系情形時,應當迴避。
(5)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股票監督管理和實施監控要求的系統,並根據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向其提供股票市場信息。
(6)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會員和上市公司的有關材料。
(7)證券交易所應當於每一年財政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制經具有股票從業獨立核算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同時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8)證券交易所不可預料的偶發事件導致停市,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所正常秩序採取技術性停市措施必須立即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
(9)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方面的報告和材料,並有權派員檢查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財務狀況以及會計帳簿和其他有關資料。
(10)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會員繳存的交易保證金存入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試用。
(1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涉及訴訟,以及這些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因履行職責涉及訴訟或者依照股票法規應當受到解除職務的處分時,證券交易所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權機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最早的是1613年成立的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中國最早的是1905年設立的「上海眾業公所」。建國後,一度取消證券交易。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繼設立證券交易所。
香港最早的證券交易可以追溯至1866年。香港第一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經紀協會丁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為香港證券交易所,1921年,香港又成立了第二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經紀人協會,1947年,這兩家交易所合並為香港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到60年代後期,香港原有的一家交易所已滿足不了股票市場繁榮和發展的需要,1969年以後相繼成立了遠東、金銀、九龍三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市場進入四家交易所並存的所謂「四會時代」。 1973~1974年的股市暴跌,充分暴露了香港證券市場四會並存局面所引致的各種弊端,1986年3月27日,四家交易所正式合並組成香港聯合交易所。4月2日,聯交所開業,並開始享有在香港建立,經營和維護證券市場的專營權。2000年3月6日,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成立,全資擁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三家附屬公司。
台灣證券交易所在1961年10月23日成立,於1962年2月9日開始運作。交易所位於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3樓(台北101辦公大樓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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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股票當天買入當天可以賣嗎
1、我國股票不可以當天買當天賣,港股美股可以當天買當天賣。A股目前實行的是+1的交易規則,當日買入股票當日不能賣出,但是允許當日賣出可以當日買回。
2、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T+1」的交易方式,「指交易登記日,T+1」指登記日的次日。也就是說投資者當天買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當天賣出,需待第二天進行交割過戶後方可賣出;投資者當天賣出的股票或甚金,其資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
3、T+1本質上是證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對象有A股、基金、債券、回購交易。指達成交易後,相應的證券交割與資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個富業日(T+1日)完成。我國的T+1制度起始於1995年1月1日,主要是為了保證股票市場的穩定,防止過度投機,即當日買進的股票,必須要到下一個交易日才能賣出,而港股美股則採用的是T+0交易的。
(3)天囑信息股票擴展閱讀
一、股票怎麼買賣?
在交易軟體上輸入股票代碼點擊買入賣出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股票買賣遵循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即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
同時,在交易個股是可以根據市場行情、技術指標、個股的走勢等其他因素來尋找買賣點。
二、股票買賣過戶費
股票過戶費是雙向收取的,即買入或賣出都要收取過戶費。過戶費按照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最低收費標准為1元,不足1元按照1元收取,該費用上不封頂。比如買了或賣出10000元股票,則過戶費為10000元*0.002%=0.2元,但實際情況會收取1元過戶費。
❹ 如果突然離世,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里的錢怎麼辦,家人不知道的話
我家小區就有一個這類事情,S男是一個老股民,好像是2003年還是2004年在家突然腦梗了,突然打擊讓他們家一下失去了經濟支柱。S男的股票賬戶里有股票和資金,他老婆和他女兒卻不知道S男股票賬戶密碼,所以無法賣出股票也更無法從股票賬戶里提取現金。
另外一件也是自己親身知道的一件事情,那是2005年的6月一天,我那時候在證券營業部的中戶室炒股,一天中午快11點一個手機電話,我接聽電話知道一個朋友問我說她姐姐得病走了後,有我們公司在上海上市的股票,開始她姐姐去世很突然,她和她姐夫也不知道股票里的密碼,她給我打電話就想問問我錢在裡面該怎麼辦? 我說大姐你別著急,我替你問問我的客戶經理這事該怎麼辦?問完後我告訴她說要帶上她姐姐的死亡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那時候因為券商們已經實行「第三方託管」,我又帶著那位大姐又到銀行再取錢,一直幫她銀行取錢。
辦完事情後,我和我老婆說,假如我們出現這種事情,也得以防萬一提前說好股票交易密碼是什麼?股票交易與銀行之間資金轉賬密碼是多少?第三方銀行託管銀行卡密碼又是多少?這都要一一告訴老婆。
生死有命,富貴在天吧。。。誰也不願意出事,但人往往無法預料自己的生死。
我記得第一次去證券公司開通賬戶的時候,就正好遇到有位朋友在辦這個業務。
她就排在我前面,准備了很多資料,櫃台業務員審核完後,又讓她去找經理,說可能還有一些流程要走。
輪到我辦的時候,就特意問了下,若是遇到這種情況,有沒有更好的辦法。
那個營業員就說,最好是把密碼給家人,直接把股票賣掉最省事。
也是那次之後,我有個習慣,每次出差前,把一些重要的密碼信息發給孩他爸。
類似的還有保險。清明節放假一家人出去玩了,走之前也買了一份意外險,然後我就把保單發給了我弟。
不知道這算不算也是一種強迫症。
現在互聯網時代,我們所擁有的資產,都是網路上的一串數字,不像以前,至少還有個存摺或存單。
一旦發生意外,要是完全沒有準備,處理起來大概會是很復雜,很麻煩,很困難吧。
肯定是有辦法的,也可以查出來,但要很多的證明。
所以,還是可以考慮提前有所准備。
比如,把家庭的資產列個清單,定期梳理,讓雙方都知道。
比較特殊的家庭,還可以考慮提前立遺囑,比如再婚家庭,涉及到雙方子女,會更復雜吧。
總之是有備無患吧。
目前大家在很多理財平台都有開戶,比如銀行,股票,基金等等。但是天有不測風雲,有時候這些賬戶的持有人突然離世,家屬卻不知道他在哪些機構開了戶,在哪些地方還有遺產,對於這種情況該大家該怎麼辦呢?
不論是股票還是基金等理財賬戶,這些錢都會託管在特定的銀行上,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沒法動用這筆錢的,所以即便賬戶持有人去世了,他賬戶上的錢會一直存在著,如果這些錢購買的是股票,則會以股票的形式存在,如果錢在賬戶上閑置,那這個錢也會一直在賬戶上,而且會定期結息。
就算死者去世之後沒有留下任何遺囑,也沒有告訴家人在哪些平台還有錢。但家屬仍然可以通過正規的法律手段查詢死者的財產,並通過合理的手段拿回來。具體可以參考一下方法。
第一、開出一個存款查詢函。
2013年司法部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司法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要求,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以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之後,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並出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
也就是說大家到公證處開具存款查詢函之後,可以到銀行,理財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查詢死者的遺產。
第二、如何辦理存款查詢函?
存款查詢函的辦理其實也很簡單,只需要憑借本人的身份證,死者的死亡證明,本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等材料向公證處申請就可以,這個公證需要交一定的費用。
拿到這個存款查詢函之後,大家可以到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或者支付寶,微信等機構要求查詢死者的相關遺產。
這裡面還有一個小技巧,如果死者在多個平台或者多個銀行開設有賬戶,那一個一個的查詢起來非常麻煩。所以大家可以以其中一個繼承人作為被告,以遺產糾紛為由將對方起訴到法院,然後讓法院查詢死者的所有遺產就可以。
第三、通過遺產公證拿回死者的財產。
就算金融機構給你查詢了死者的相關財產並出具了財產證明,但你是不能直接把錢拿出來的。因為這些金融機構不確定死者到底有幾個繼承人,所以在沒有合法的遺產繼承證明的前提下,金融機構是不會隨意把錢給大家取出來,想要把這些錢拿出來,只能通過公證的手續。
辦理遺產公證手續的流程如下。
第一、先到當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會開具繼承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由任意一個繼承人帶上自己的身份證以及遺產公證證明,到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把死者的遺產取出來。
這種問題又是腦門洞開的,假如人突然離世了,死者生錢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還有錢,而家人又不知道,遇到這種事非常難處理。
股票賬戶如果持有的是現金,這些現金會存托在第三方賬戶內,躺著不同,隨時時間性推延,家人也不過來取的話,相信只有充公了。而假如持有股票的話,這種情況會一直以股票的市值持有,隨著股價波動市值而變動,只要股票不退市, 相信這筆錢永久的以股票市值的形式持有,讓這筆股票作成長期股東 。
理財產品有很多基金,保險,銀行,債券等不同金融機構,假如購買的理財產品都是有期限的,理財公司同樣會按照生前的理財約定,連本帶息的還到理財產品。但又簽訂自動轉存的就這樣循環下去,假如沒有轉存的, 這筆錢會躺著第三方資金賬戶內 ,理財公司也拿不到。 由於家人也不知道,這筆錢隨著時間太久了,也許只有充公了 。
家人知道死者在股東賬戶和理財賬戶有產品,家人想要拿出這筆錢是比較麻煩的,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1)有法律財產繼承遺書的
如果死者生前有法律繼承人的想要拿出這些財產是沒有那麼繁瑣的,法律繼承人去辦理一個財產人 死者證明 ,隨後拿著死者證明和法律財產繼承遺書到公正處辦理 遺產公證 ;辦理之後你可以直接到各大證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死者的遺產;你有相關法律遺產公證和遺書金融機構會給你查詢的,金融機構同時也是會幫助你把這些遺產通過合法的途徑兌現給法律繼承人;所以有遺書的想要拿到遺產相對比較簡單。
(2)沒有遺書,沒有指定繼承人的
家人首先要去辦理死者證明,這是想要拿到這筆錢的第一步。
然後拿著死者證明以及家人的相關證件到公證書辦理遺產公證,這個辦理遺產公證就是特別頭疼的;因為公證處也不知道這筆死者的財產歸屬,只能要求死者家屬三代人同時到場,當著公證處商議作出財產分配權,也就是把死者財產如何劃分給家人,明確之後公證處才會幫忙辦理遺產公證,但是這個辦理這個公證是相當麻煩的。
死者證明和遺產公證都拿到手了,家人可以帶著相關證件到各個金融機構查詢死者賬戶,各大證券公司,各大金融機構去查詢死者賬戶以及名下有多少遺產等詳細信息。家人可以配合金融機構辦理相關的合法手續,通過合法途中家人可以把這些遺產兌現出來。
通過這個問題,我個人對於兩種情況進行了分析,以及辦理想要拿到遺產的步驟;但是不管哪種方式,想要拿到死者的遺產都是相當麻煩,誰都不願意遇到這樣的麻煩事,但是一個人生死有命,富貴在天。
如果不幸突然離世,但家人卻不知道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里是否有錢?這種情況,只能家人通過拿死者的身份證明和死亡證明去證券公司和理財公司確認,流程相對復雜,但仍然有一定經驗可以參考。
證券公司和各大理財公司數量繁多,若不知道死者具體投了哪一家或幾家,想通過直接聯系而拿到賬戶信息及余額是非常困難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認:
工資卡:工資卡是最為確定的信息,可以通過列印相關轉賬數據,查看有沒有轉到證券公司或者理財公司的資金,從而定位。
手機APP:移動互聯網時代,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都可以通過手機APP登錄和操作,查看死者手機APP可以快速找到相關信息。
手機簡訊:各家證券公司和理財公司在用戶操作賬戶或下發通知時大多都有簡訊通知,可以通過查看簡訊獲取相關信息。
備忘錄:這包括記事本及手機、電腦記事本和備忘錄等軟體,查閱其中是否記錄了相關信息。
如今大部分的個人APP都能夠通過手機驗證碼+身份信息,重置登錄密碼及交易密碼,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也是一樣。
通過重置死者密碼之後,就可以正常登錄進行資金查看、轉出、提現、轉賬等操作,從而實現樓主目的。
若不能通過重置密碼取出資金,那麼就只能帶著死者的身份證件和死亡證明去相關的證券公司和理財公司現場辦理相關事宜。
很多證券公司和理財公司都有客服,可以電話客服,通過身份證號碼信息核驗是否在該公司有開賬戶?確認好之後就可以到現場辦理。
如果家人離世,若不知道其股票賬戶和理財賬戶要直接找到並取出錢難度很大,可以通過以上三個步驟盡可能多的將死者賬戶資金取出來,總體來說難度大。
我見過很多老年人還在炒股的。有些都七老八十了,我知道的最大年紀的都有八十七八了。有一些老年人是比較開通的,他會把股票賬戶,密碼,資金卡,密碼都告訴給小孩,或者寫在一個本子上。有些老年人,他們更願意保守自己的秘密,那些賬戶和密碼除了他自己知道,沒人知道。而老年人又是風險很大的人,說哪一天出意外了,就可能躺在醫院里什麼也不知道了。
相信這樣的賬戶,沉寂在那邊會有很多。就像下面照片里的這個水杯。我看到一個老頭,在這周圍站過一會兒,後來等他走了,我就看到這個水杯,這個水杯就一直留在那裡好幾天了。
有些孩子和老人是分開居住的,甚至不在一個城市裡,或者不在一個國家。的確會有很多人,走的時候,就把股票賬戶里的,銀行卡里的,都留在那邊。
日本不是也有同樣的事情么。老人走了,孩子請人把屋子裡的東西全部收拾干凈,該扔的全部扔掉,最後把一盒子的錢也扔了出去。就經常有人在垃圾箱里能撿到一整盒的錢。
作為晚輩有時候也很難,總不能提醒一個人,你快要死了,你的錢最好交出來。這怎麼說都是很難以讓人接受的。所以不知道就不要再去知道了。每個人走的時候總會結餘一點點。東方人都習慣於,自己留這這些錢,不會告訴其他人。
你好,題主。
你提到的這個問題很常見,無論是股票賬戶、理財賬戶、還是存款賬戶、定期存款、國債等等金融產品經常遇到客戶焦急的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到銀行來因為家人遭遇意外情況突然去世,來不及交待後事,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信息不得而知希望銀行能夠給與查詢。
無論從道義上還是 情感 上對於遭遇這種情況的客戶家屬都是很同情的,但是從操作規定上該走的程序還是要走的:
一、家屬先進行自查
可以翻閱去世者的手機簡訊通知(只要開通了簡訊通知,賬戶尾號、余額一般都是可以看到的)、看下載的銀行APP軟體(既然下載了手機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軟體一定是有相關業務發生),查看遺物,看有沒有銀行卡、存摺、辦理業務的回單等實物材料。找到以後就可以省去一個環節,進行下一步操作。
二、如果第一條沒有發現有效賬戶的話,就需要去公證處開 查詢函
在開具查詢函之前公證處會明確遺產繼承人,在繼承人的授權下由指定的繼承人作為代理人全權處理查詢的事宜。
一般查詢函可以開若干份,說明由於什麼原因,由某人作為授權人可以持查詢函到任何金融機構查詢死者的相關賬戶信息及余額情況。
無論是銀行還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必須如實反映客戶賬戶信息情況,並且出具查詢信息的詳細情況,加蓋單位公章交給查詢人。
三、在明確了賬戶信息後,下一步就需要進行賬戶資金的取現問題了
簡單來說我知道去世的家人在你銀行有賬戶且裡面有錢,我想取出來,怎麼辦?
1、有卡、有存單等實物賬戶,先試密碼。其實只要你能證明你和死者的關系,說清楚之後銀行是希望你能試出密碼的,省去了公證、掛失補卡再掛失密碼取款等許多繁瑣的業務環節,試不出來就辦理公證做密碼掛失吧。
2、無賬戶實物,不知道密碼
還是和第二條差不多,所有繼承人到公證處授權一個人全權辦理賬戶掛失、密碼掛失和取款業務。正常情況下手續齊全,人員都到齊的情況下一天就可以辦理所有業務。
現在很多客戶都很注意保護自己的賬戶、資產的隱私。其實從安全層面來說是有必要的,一輩子攢點積蓄不容易。但是,對於一些年級較大的老年人,也會背著兒女自己攢點養老錢。不用說子女,就是老人 自己經常出現存單不知道塞哪裡去了,密碼記不住等問題。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尤其是遇到子女不孝或者子女眾多的情況,很難做到賬戶資金在家庭內部的公開,遇到此類情況也是見怪不怪了。
希望我以上的經驗之談能對遇到類似問題的朋友能有所幫助。
朋友們好!這個問題事關重大!隨著金融資產普及化多元化。每個人,無論男女老少,或多或少,都持有各式各樣的,理財產品或者證券!俗話說天有不測風雲,退1萬步,但有意外,錢怎麼辦?甚至家人不知道,這種情況下如何處理?牽扯到每一個人和家庭!
下面的朋友們介紹一下這方面的相關情況:
首先一點,無論銀行或是證券等單位,通常不會通知家屬…
第二,目前銀行存款實名制,無論是開設證券賬戶或是購買理財,正規產品通常需要綁定相應的銀行卡和賬戶!一些 社會 上的理財公司可能例外,有可能接受現金!
小結 :正規的證券是綁定銀行託管的!因此是可以從銀行查詢到,相應的賬戶,是否開通了證券資金託管!
而正規理財產品到期後,資金有兩種處理方案:一是按照哪兒來哪兒去的原則,到期後,返回相應的賬戶!二是,設定了相應的選項,每一周期,到期後,不主動贖回,產品不斷的滾動…直到產品解散,清算 !
對於一些 社會 上的投資理財公司,特別是用現金購買,到期後,通常需要投資人自行前往處理…
參考性的解決方案:
1,由於正規理財,或者證券,是綁定銀行賬戶實名制,可由法定繼承人,開具相應的查詢函,前往銀行或相關單位進行查詢,通常在銀行即可查到,相關綁定的賬戶!
2,根據查詢到的線索和賬戶(也可以開具另外的查詢函前往相關公司進行查詢!),憑相關證明,繼承手續,聯系證券公司或理財產品管理人,進行具體的處理!
3,對於一些,投資理財公司,也可以比照上述兩項,進行查詢和處理!
友情提示 :目前各類理財公司眾多,同時許多是跨地區經營,或者網路營銷,因此查詢起來難度較大,畢竟現在有4000多家銀行,一一查詢,也不太現實!特別是一些網路營銷,現金購買非綁定賬戶的理財,一定要做好備忘錄,寫清時間地點,品種,期限,公司名稱,密碼提示等等,不僅是防止忘記,關繫到將來是否能夠查詢!
綜合分析:目前個人財產越來越多樣化,加之網路營銷,一旦有不測風雲,查詢起來確實有一定難度!但是作為正規的金融銀行單位,目前實行的都是實名制,同時,證券,理財等正規投資單位,都有銀行第三方託管,資金綁定賬戶,這也為查詢提供了便利!但是做好相應的備忘工作依然10分必要,會大大節約精力,提高查詢的准確精準性!
天意難定,人間有情,正規的大型金融機構,是值得朋友們信賴的!這些機構,有很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熱心的服務!據了解,當年唐山大地震之後,相關銀行,為了尋找,無主賬戶的繼承人,前前後後,一直到八幾年才結束,這顯示了,我們整個和諧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愛!
如果沒有提前做好這方面的准備,家屬事後辦理查詢、提取等手續,確實挺費勁的,需要各種證明、公證等繁瑣手續。
最近,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群眾,銀保監會和司法部下發《關於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規定——
這個規定,只是說了到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可以簡化手續,到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理財平台去查,手續還是很麻煩。
咱們中國人傳統上講是攢錢、存錢的多,而且會牢牢抓住金錢,不到最後一刻不鬆手。這樣,有可能就會造成家族財富一部分被浪費掉,或者損失了。
我親身經歷的一個例子。我老婆與她家族一位80多歲的老人住在一起,住的房子非常老舊,沒有上下水的那種。但就是這個房子,她一直居住到拆遷才肯跟我們一起搬走,原因就是她老頭去世前叮囑她,「千萬不要離開這個房子,千萬要拿好房產證,不要給任何人」。
當老人沒有經濟收入能力,對任何事情沒有掌控權時,唯一保護自己的辦法就是緊握自己的「錢」,確保自己「有錢餓不著」。
當年,我們曾與老人商議房產證更名的事,原因是老的制度規定有房子才有取暖補貼,沒房子沒有補貼。可是老人寧肯不要一年上千塊的補貼,也不同意房產證更名。老年人的心態普遍如此,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我想,針對於這種情況,只能是當事人有這個意識,家人也注意收集,平日里把各種賬號、戶頭、單證號、密碼等資料整理好,妥善保管。再者,就是家人之間彼此信任,打消互相提防的疑慮心態,做到家庭財務透明。
親人突發意外,沒來的及交代的情況下,走一系列流程檢查所有的資料就好了。
1、准好他的身份證和相關手續證明文件,派出所的證明,社區的證明,應該就夠了。
2、需要檢查他的所有手機和電腦等電子設備,因為經常交易都是要使用的。查到所有的賬號信息,去對應的公司查數據,檢查他所有留下的文件,和財富有關的都去對應的公司查詢。
3、帶上他所有的銀行卡和手續,去每個銀行檢查一遍,看看有沒有理財啥的,然後股票交易現在也都是通過銀行做資金第三方存管的,如果有的話,可以去對應的證券公司查賬號。
4、帶上相關證明手續,到當地城市所有的其他銀行和證券公司都查詢一遍,防止有遺漏的,只要能查到數據就好辦了,不管怎樣,最終總能想辦法賣掉把錢提前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