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投資中的「交割」應該怎樣定義
股權交割日以變更日為准。股票交割是投資者在買賣股票後支付價格並轉讓股票的活動。委託購股交易完成後,投資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清股票價款並領取股票。同樣,在賣出股票後,股票也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得到價格。這是股票交易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程序。股權交割就是股權交割的過程。投資者或受讓人在交付後將實際獲得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重要的是要確定完成交割的時間,如果不清楚,很多投資者、股權受讓人都會落淚。例如,在收到股權轉讓或增資後,原股東將通過決議以公司資產擔保巨額債務。
如果股權協議中指定的交貨地點,至少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和精神,例如在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交付條件滿足或被拋棄在交付之前,為了投資證書完成交貨日期交貨,交付條件包括:股權轉讓協議;公司同意通過股東大會決議進行股權轉讓,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公司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變更股東名冊。一般來說,交付不是一個動作,或者不是用一個簡單的動作來解釋,而是更多的為當事人劃分時間提供一個節點,這樣就容易在文件中約定,交付之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② 股票交割
股票交割是結算過程中,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的資金結算。
股票交割程序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證券商的交割和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1、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付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蘭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股票交割時間
按交割日期不同,交割又分為五種。當日交割、次日交割、第二日交割、例行交割、例行遞延交割、賣方選擇交割
當日交割: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採用此種方式。
次日交割: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第二日交割: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例行交割: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例行遞延交割: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賣方選擇交割: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交割相關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6)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所應負的款項,證券交易所可以從其營業保證金與其應付款項沖消;沖消後若尚有餘額,將其償還;若有不足,證券交易所可向違約證券商追償。
(7)證券商在違背交割義務的案件尚未了結前,不得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戶的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