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什麼行為可以算是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
這是常識啊,就是大股東在沒有向其它股東交代的情況下拿了原本屬於公司的錢,有時也會有大股東以公司作擔保來為他自己貨款,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
❷ 關於證監會披露上市公司大股東資金佔用的問題
不知道你要這個數據是支撐什麼論點呢?我覺得統計所有上市公司違規佔用資金的這個數據並不能說明什麼問題
❸ 大股東佔用分哪幾種類型 類似利用上市公司為自己擔保 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這類的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償還債務;
6、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簽訂虛假貿易、工程合同等方式佔用公司資金
❹ 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資金通過子公司付出去,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有什麼處罰
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❺ 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的刑事認定
《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侵佔上市公司資產罪(筆者暫定罪名)。該罪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二)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提供或者接受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的;(四)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五)無正當理由放棄債權、承擔債務的;(六)採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❻ 請分析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這一問題產生的歷史原因和人為原因。
我個人覺得用會計知識回答過於簡單化,也回答不清楚。
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由制度決定的。由於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存在,導致上市公司的股價無法反映上市公司的價值,上市公司也失去了把企業股價做上去的一個重要動力,從而導致許多優秀企業刻意把利潤做低以逃避分紅,甚至是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因為上市公司做的再好,其法人股無法流通,其價值根本無法體現,嚴重削弱了大股東做上市公司做大做強的動力。
股改從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法人股全流通後,上市公司的價值得到了充分體現,由於股市對於企業價值有相當大的溢價性,大股東通過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獲得的利益遠遠遜於它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強得到的利益,這一曾經的普遍現象得到了極大的遏制。
說白了就是一句話,任何不合理甚至違法的現象簡單的打擊是很難收到效果的,必須要從制度上得到根本解決。
❼ 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很高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股東持股比例高意味著股權集中度高,散戶籌碼少,股價拉升相對容易。
股東持股比例高,只能說明股票的基本面還不錯,大股東們看好公司。但對於股價是否能夠持續大漲,就不見得。因為十大股東之外市場的流通籌碼已經不多,市場的流動性差,很多機構不願意參與該股的交易,從而缺乏推動股價的資金,進而影響了股價的走勢。
大股東減持股份時需要遵守下列規定:
1、若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備案減持計劃,並予以公告。且在股份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或者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具體減持情況。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1%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❽ 我國上市公司中為什麼存在大股東佔用資金行為
這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有關系。證券市場建立之初,那時公司法還沒頒布施行,公司治理還不完善,公司上市的目的是為國有企業解困。既然是解困,那國有企業(大股東)通過子公司(上市公司)籌款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後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開始逐步考慮含有中小股東上市公司的利益,認識到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容侵佔,於是逐步實行了公司法,禁止大股東因佔用上市公司而侵犯中小股東利益。所以現在是非法的,但是歷史原因,大股東的清償還款需要一定的時間,也需要大股東真正認識到這個問題,所以,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完全解決。但好多公司已經解決了,如直接還款、整體上市、重組等,相信會越來越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