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麼是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
兩者存在主體不同、負債風險不同的區別。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而資產收購是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並購是什麼意思收購是什麼意思
收購和並購不完全相同。
「公司」收購、並購中,收購通常特指獲取目標公司的「股權」。而並購,不一定是收購其股權,還可能僅僅獲取目標公司的特定資產(包括特有知識產權、品牌資源、業務渠道、人才資源等等),而使上述資產融入自己公司的行為。
收購和並購兩者區別:
法律行為主體不同
公司兼並行為的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一兼並和被兼並公司;公司收購行為的主體為收購者和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即目標公司不是該行為的主體。
2.適用的法律范圍不同
公司兼並屬於公司重大經營行為,因此《公司法》對這種行為有特殊規定,他們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公司收購,只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之間的買賣行為,無需經股東大會批准,其主要受《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的限制。
3.法律後果不同
公司兼並的法律後果為: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兼並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收購的法律後果為,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至於收購公司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後,進而通過兩個公司的意志而進行公司合並,只是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後的一種可能,並不是公司收購行為的直接法律後果。
❸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什麼呢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股權收購是購買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成為被收購的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而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資產,直接對收購的資產享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❹ 請問,公司收購股權和收購資產有什麼區別
1、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收購簡稱A. A. ,又稱pur-chase of assets。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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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公司收購的方式
法律分析:公司收購常用的收購方式主要有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一)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指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資產。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管理層收購和業務經營控制權。(二)收購股票。收購股票是指管理層從目標公司的股東那裡直接購買控股權益或全部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❻ 並購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並購方式包括:一、收購資產,收購資產指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資產。二、收購股票 收購股票是指管理層從目標公司的股東那裡直接購買控股權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標公司有為數不多的股東或其本身就是一個子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談判過程就比較簡單,直接與目標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並購談判,商議買賣條件即可。三、綜合證券收購 綜合證券收購是指收購主體對目標提出收購要約時,其出價有現金、股票、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的組合。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❼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2、兩者的負債風險不同。股權收購方式下,收購公司成為目標公司股東,收購公司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於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對今後股東的收益有著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股權收購之前,收購公司必須調查清楚目標公司的債務狀況,一般並購公司聘請專業的中介機構如設計師和律師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在股權轉讓協議中對目標公司潛在債務風險予以規避。而在資產收購中,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基本不存在或有負債的問題。但收購資產有可能被設定他物權等權利限制,因此,資產收購對收購公司而言,存在一定的他物權等實現風險;
3、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4、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5、受第三方影響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❽ 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
法律分析:資產收購是指收購方根據自己的需要而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資產,如果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資產,則目標公司辦理注銷手續。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權,實現企業擴張和發展的一種投資行為,而收購企業按持股比例承擔目標公司的權利與義務、資產和負債。
收購資產與收購股權的區別:
1.變更方式不同。股權收購因為股東變動須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而部分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如果收購的資產屬不動產,須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
2.承擔債務不同。股權收購後,股東應按股權比例承擔相應比例的債務,而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
3.稅收不同。股權轉讓後,由股東繳納增資部分的個人所得稅,而資產轉讓後,由目標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
4.受影響的第三方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企業的其他股東,而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享有該資產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人、商標權人、專利人等,資產的轉讓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❾ 公司並購方式有什麼
企業並購的方式: 一、收購資產 收購資產指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資產。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所有權管理層收購和業務經營控制權。收購資產的操作方式適用於收購對象為 上市公司 、大集團分離出來的 子公司 或分支機構、公營部門或公司。如果收購的是上市公司或集團子公司、分支機 二、收購股票 收購股票是指管理層從目標公司的股東那裡直接購買控股權益或全部股票。如果目標公司有為數不多的股東或其本身就是一個子公司,購買目標公司股票的談判過程就比較簡單,直接與目標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並購談判,商議買賣條件即可。 三、綜合證券收購 綜合證券收購是指收購主體對目標提出收購 要約 時,其出價有現金、股票、公司債券、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形式的組合。 《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採取 吸收合並 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