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結婚前一方的現金存款或者基金股票婚後就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個人財產除非進行贈與,否則就還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判斷夫妻共同財產的標准就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時間標准。即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 婚前買的股票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3.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的收益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補充規定》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前股票與婚後資金混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4.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5.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由於人為的操作而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否則,是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得到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迷惑!
用真實的案例說明:有位當事人,在婚前33歲那年,把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權,轉給了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得到了價值數千萬的財產,但這些財產中一部分是現金。剩餘部分,是這家上市公司給付的等額股票。在由於政策原因,這些股票在入賬後的36個月內,不得進行買賣,在這之後,這位當事人就結婚了。可不幸的是,結婚不到兩年,兩個人就由於感情破裂,開始了離婚訴訟。我的當事人在這段時間里,將解凍的股票陸續的賣出,因此配偶主張,這些出讓股票得來的資金。既然是在婚姻期間取得,只要沒離婚,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股票,當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對股票沒有進行任何操作。即使溢價也屬於自然增值。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婚後進行了買進賣出等操作。從中獲得的收益,也只有溢價的增值部分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 婚前炒股票婚後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8.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所有的股票,婚後增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不是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增值離婚的分配: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然是個人財產。所以只有在夫妻個人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將該財產用於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或者是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才能對其進行分割,而該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收入,生產經營收入,繼承或受贈所得等其他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財產取得有相反的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最高法院在對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還明確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個人財產;
3、婚後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現實價值分配原則:
(1)對財產的分割,以不損害其原有價值的方法,有利於生產、便利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2)對可分的財產按數量進行分割,如糧食、現金;
(3)對不可分的財產或分割後會損害其價值的,如一台電視機、一台電冰箱,則綜合財產現價值,按價值分割。對價值有異議的,雙方可以競買,都不願意要的可以變賣,分割現金。
4、購買大件財產時,要留下單據憑證:
(1)由於現代社會尊重個性自由,離婚對於每一個步入婚姻殿堂的人來說,都存在著可能。離婚時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財產是婚前個人財產的,按共同財產處理。因此在購買大件財產時,要留下單據憑證,最好是通過銀行劃轉資金,留下單據,當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也可以進行婚前個人財產公證;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