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貨報廢、正常損耗、盤虧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存貨報廢激鉛、正常損耗、盤虧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拓展資料
財稅[2009]57號第七條規定,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八條規定,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規定,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對其扣除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的技術鑒定證明等。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存貨正常損耗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存貨報廢、盤虧不屬於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對流程及資料的提交應按該文件的如下規定處理:
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一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二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喚廳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和鉛隱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二十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一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二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為重要的調節器,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為企業財務人員,掌握著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為優秀的財會人。
2. 上市公司虧損,是虧誰的錢,公司有沒有損失
虧損的是股東,同時公司也有損失。
股票是虛擬資本,它的總價格並不完全對應真實資本,所以如果從整個股市的宏觀角度來看,股市的市值是全部股票按照最近成交價進行的加權計算。
公司在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就完成了資金的籌集,公司得到了一筆可用於長期發展的資金。
而股票的交易只是在投資者之間進行的轉讓,價格的高低並不影響企業已經籌集到的資金,只會影響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
(2)正常銷售股票虧損屬資產損失擴展閱讀:
股票市場的轉化資本能力:
股市使非資本的貨幣資金轉化為生產資本,它在股票買賣者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為非資本的貨幣向資本的轉化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股市的這一職能對資本的追加、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股票本身並虧櫻無價值,雖然股票也像商品那樣在市場上流通,但其價格的多少與其所代表的資本的價值無關。
股票的價格只有在進入股票市場後才表現出來,股票在市場上流通的價格與其票面金額不同,票面金額只是股銷岩叢票持有人參與紅利分配的棗慧依據,不等於其本身所代表的真實資本價值,也不是股票價格的基礎。
3. 公司購買股票,然後虧損賣出怎麼做會計分錄
公司購買股票,然後賣出(虧損)的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1、購入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公允價值)
應收股利(賣賣凳價款包含的股利)
投資收益(交易費用)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2、收到股利利息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應收股利/應收利息
3、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公允價值變動損中旅益配拆
4、出售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借或貸:投資收益(借方為虧損)
同時:原記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金額轉出到投資收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3)正常銷售股票虧損屬資產損失擴展閱讀
會計分錄的方法有以下:
1.層析法
將事物的發展過程劃分為若干個階段和層次,逐層遞進分析,從而最終得出結果的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法。利用層析法進行編制會計分錄教學直觀、清晰,能夠取得理想的教學效果。
2.業務鏈法
根據會計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組成一條連續的業務鏈,前後業務之間會計分錄之間存在的一種相連的關系進行會計分錄的編制。對於連續性的經濟業務比較有效,特別是針對於容易搞錯記賬方向效果更加明顯。
3.記賬規則法
利用記賬規則「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進行編制會計分錄。
4. 第一次買股票,賠錢了,可以要求賠償嗎
這個是不可以的,按照買賣意願,責任自負的指彎原則,只要空仔沒有實行強買強賣是不可以要求賠償的。當然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財務造假等行為唯虧悶,是可以起訴賠償的。
5. 投資者曬炒股收益虧損比例高達96%,炒股虧損一般受什麼影響
投資者曬炒股收益虧損比例高達96%,炒股虧損的原因如下。
不會合理安排持倉安排。有不少股民,都喜歡滿倉買入,或者滿倉賣出,根本沒有分倉的可能。正確的配置,可以讓你在股票市場上,賺到更多的錢,這是對股票的最大的控制力,只有這樣,你的股票,才能更好的賺錢。
比如,你可以在30%的時候買進,如果你被套牢了,你可以把三成的利潤降到最低,等股價回升的時候,你就能扭虧為盈。而許多股民就不行了,他們從不分倉,總是滿倉。
6. 股票破凈股東怎麼記賬處理
1. 股票破型局凈是指該股票的市場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產,股東持有該股票時可能會遇到虧損的情況。
2. 股東需要按照會計准則進行記賬處理,將虧損部分計卜伍讓入資產減值損失,同時將該股票的市值按照實際價格計入資產負債表,以反映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
3. 如果公司的凈資產出現虧損,股票破凈的情況可能會更加嚴重,股東需要密切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橘缺況,及時調整投資策略,以減少虧損風險。
7. 公司炒股, 拋售虧損股票如何記財務帳
股票通過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
虧損的,借計投資收益。
取得時的分錄:借:交易性金鏈渣讓融資產——成本(XX股票)
投資收益 (交易時發生的費用)
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用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股票升值: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XX股票)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減值做相反的分錄
處置時:借: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貸棚局: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交易性金融梁兄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盈利)
虧損投資收益在借方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如為借方余額,則分錄相反。
8.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備培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三條准予在企業所得旁缺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運滾辯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於實際資產損失,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第七條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並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准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第十一條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二條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資料。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有關情況後,將損失情況通知相關稅務機關。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專項申報。
第十三條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可適當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台賬和納稅檔案,及時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第十六條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十九條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據;
(二)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
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五條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等。
第二十六條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三)存貨盤點表;
(四)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二十八條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三)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二)固定資產盤點表;
(三)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四)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二條在建工程停建、報廢損失,為其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工程項目投資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二)工程項目停建原因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因質量原因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和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停建、報廢的工程項目,應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三條工程物資發生損失,可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確認。
第三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盤點表;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情況說明;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金額較大的,企業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和責任認定、賠償情況的說明等。
第三十五條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損失情況說明;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三)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
第三十六條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生產性生物資產被盜後,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或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責任認定及其賠償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七條企業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資產損失,按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抵押合同或協議書;
(二)拍賣或變賣證明、清單;
(三)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以下證據備案:
(一)會計核算資料;
(二)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三)技術鑒定意見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的書面申明;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第三十九條企業投資損失包括債權性投資損失和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第四十一條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營業執照、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失蹤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應出具被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吊銷等的證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第四十三條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或委託其他經營機構進行理財,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或理財款項,按照本辦法第六章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第四十五條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准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六條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第四十七條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於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第四十八條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第四十九條企業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兩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並准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情況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損失原因證明材料。
第五十條本辦法沒有涉及的資產損失事項,只要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9. 下跌的股票屬於什麼資產
股票下跌,要穩住自己的心態,積極想辦法解套。
對於股票來說,是屬於金融資產,股票是上市公司為籌集資金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的一種有價證券,是公司資本所有權的表示,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持有者享有上市公司的權利,相應也承擔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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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2-01-2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