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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業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發布時間:2023-04-22 17:24:31

㈠ 新三板在哪裡募集資金

1. 募集資金的使用 1、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 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資產或
2. 募集資金的專戶管理 1、掛牌公司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監管和責任追究的內 部控制制度,明確募集資金使用的分級審批許可權、決策程序、風險控 制措施及信息
3. 股票發行方案的信息披露要求 1.掛牌公司股票發行方案中應當詳細披露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 途並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

㈡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義
新三板定增,又稱新三板定向發行,是指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請掛牌階段進行,也可在掛牌後進行,還可在掛牌時同時進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確定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1、定增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 200 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 200 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東;
2)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3)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 2 款第 2) 項、第 3 )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 35 人。
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上述規定解讀:1)公司現有股東參與定向發行的認購時,不佔用 35 名認購投資者數量的名額;現有股東指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八條:掛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章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可作為特定對象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且將核心員工納入定向增資的人員范圍,明確了核心員工的認定方法,使核心員工也有了渠道和方法成為公司的股東,利於公司開展股權激勵。
3)合格投資者。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對投資者適當性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①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或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夥企業。
②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③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類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在滬深交易所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信用證券賬戶資產除外),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
投資經驗的起算時間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認購協議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掛牌公司應當與相關發行對象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
前款所述認購合同應當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票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限售期,同時約定本次發行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後,該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會就定增方案作出決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董事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十二條:掛牌公司董事會作出股票發行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具體發行對象(是否為關聯方)及其認購價格、認購數量或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認購辦法中應當明確現有股東放棄優先認購股票份額的認購安排。
已確定的發行對象(現有股東除外)與公司簽署的附生效條件的股票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准。
(二)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發行價格區間、發行價格確定辦法、發行數量上限、現有股東優先認購辦法等事項。
(三)發行對象用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交易對手(應當說明是否為關聯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及審計、評估等事項。
(四)董事會應當說明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應當就股票發行等事項作出決議。
2、股東大會的決議要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公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股東大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申請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中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內容。
(三)發行方案重大變更的處理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票發行方案後,董事會決議作出重大調整的,公司應當重新召開股東大會並就股票發行等事項進行審議。
(四)公告
1、決議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分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2、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審計、評估結果公告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涉及資產審計、評估的,資產審計結果、評估結果應當最晚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
3、發行認購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其中應當披露繳款的股權登記日、投資者參與詢價、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現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如有),並明確現有股東及新增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4、法律意見書公告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五)審核
1、股轉公司的審核備案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三條: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後證券持有人累計不超過200人的,中國證監會豁免核准,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丁26號金陽大廈)受理相關申請材料並進行審查,證監會不再進行審核,也不出具行政許可文件。公司掛牌後,直接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
(1)備案的時間
掛牌公司應當在股票發行認購結束後及時辦理驗資手續,驗資報告應當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掛牌公司在驗資完成後十個轉讓日內,按照規定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材料,履行備案程序。
(2)備案的審查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股份登記函,送達掛牌公司並送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主辦券商。
以非現金資產認購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關資產權屬過戶或相關資產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記函。
2、證監會的核准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49號》第二條: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導致證券持有人累計超過200人或者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應當向我會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受理服務中心(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一層)受理相關申請材料。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股票發行,公司應當在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文件後,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規定辦理股票掛牌手續。
三、定增注意事項
(一)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 142 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價依據
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未對新三板的定增價格做出具體規定,公司可在確定發行對象後,與其協商確定發行價格。但掛牌公司定向發行應遵循同股同價原則,即同一次定向發行中,不同認購對象的認購價格應保持一致,如果員工認購股份構成股份支付的,則應執行有關會計准則並進行信息披露。
董事會決議未確定發行對象時,掛牌公司和主辦券商可向合格投資者詢價,根據詢價對象的申購報價情況,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並考慮認購數量或其他因素,與掛牌公司協商確定發行對象、發行價格和發行股數。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發行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准,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50%,剩餘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根據《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三)——募集資金管理、認購協議中特殊條款、特殊類型掛牌公司融資》掛牌公司募集資金應當用於公司主營業務及相關業務領域。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或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營業務的公司,不得用於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不得通過質押、委託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暫時閑置的募集資金可以進行現金管理,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策程序並披露後,可以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投資產品。
掛牌公司應當按照發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後及時披露,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㈢ 新三板融資方式有哪些

一、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的形式主要為定向增發。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
1、定向增發條件較為寬松,沒有業績方面的要求,也無融資額的限制,極大刺激了上市公司採用定向增發的沖動。定向增發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流方式。
2、定向增發特定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3、定向增發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增發部分的鎖定期不是很長,鎖定期結束以後,這部分股票將會進入二級市場流通,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
4、定向增發不需要經過煩瑣的審批程序,也不用漫長地等待,並且可以減少發行費用。採用定向增發方式,券商承銷的傭金大概是傳統方式的一半左右。
5、募投項目不是定向發行的必要條件,不要求披露具體項目情況,只要求披露募集資金投向;定向發行股份沒有限售要求;定向發行沒有時間間隔要求。
二、債權融資
債權融資包含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為銀行的商業貸款。新三板公司經過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完成改制、掛牌等一系列工作之後,經營運作相對規范,信息披露真實完整,企業信用水平得到提高,可以從銀行獲得更高的貸款授信額度,股權質押貸款也更容易。第二種形式為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
私募債是一種便捷高效的融資方式,其發行審核採取備案制,審批周期更快。沒有對募集資金進行明確約定,資金使用的監管較松,發行人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設定合理的募集資金用途,如償還貸款、補充營運資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於募投項目投資、股權收購等方面,資金用途相對靈活。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同時,私募債的綜合融資成本比信託資金和民間借貸低,部分地區還能獲得政策貼息。
三、銀行貸款融資
除傳統的固定抵押貸款和信用證等外,新三板與全國大中型共15家銀行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支持創新性融資業務包括股權質押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質押貸款、訂單融資等。
四、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是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
2013年,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明確,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主要為債權類和收益權類資產。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債權類資產可以實現真實銷售,做到破產隔離;收益權類資產,相關收益依賴於原始權益人正常經營。
證監會允許管理人根據基礎資產的特性和交易結構,選擇採用結構分層、差額支付、外部擔保、流動性補償等多種方式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並未要求必須有外部擔保。
五、優先股
2014年9月19日,中國證監會制定並發布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相關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7號—定向發行優先股說明書和發行情況報告書》、《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8號—定向發行優先股申請文件》,為新三板優先股發行與交易奠定了基本制度基礎,明確了試點期間優先股的發行主體、豁免核准、轉讓場所等問題,規范了優先股定向發行環節信息披露的內容、格式及申請文件。

㈣ 新三板是什麼意思算不算上市

在金融市場中,上市公司是投資的根本基石,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新三板和主板的界限並不明晰,很多投資者聽見某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就以為它和上市公司沒有區別了。那麼,新三板是什麼意思?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1、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一板市場通常是指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則是指創業板市場。相對於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一般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
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市場和新三板市場,即大家所說的老三板和新三板兩個階段。老三板即2001年7月成立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則是在老三板的基礎上產生的。
2、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
很多朋友會有因為非企業員工可以買到新三板公司股票;加上進行掛牌模式股票可以流通和可以募集資金等特點,認為新三板也是上市公司。其實這種判斷是錯誤的。
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方面新三板不能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是不同;另一方面,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是股份,而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是證券,所以新三板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掛牌,並不算上市。
不過新三板可以轉板上市,當然需要滿足上市條件才可以。
以上關於新三板是什麼意思、算不算上市的內容就說到這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㈤ 公司募集資金1000萬,向社會公開募集最高金額為多少

募資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規定》第五條稱,掛牌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董事會在募集資金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范圍內發行股票,該項授權在下一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失效。期滿後仍決定繼續發行股票的,應當重新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長期以來,新三板因流動性差、市場低迷、投資者門檻太高等問題,2018年前9個月,新三板掛牌企業融資594億,同比下降超4成。在此背景下,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新三板制度,提高新三板市場整體的交易活躍度,加強流動性,提升融資效率,充分發揮出新三板的「輸血」功能,從而助推廣大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勢在必行。

㈥ 新三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表現在這些方面

在金融市場中,上市公司是投資的根本基石,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新三板和主板的界限並不明晰,很多投資者聽見某某公司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就以為它和上市公司沒有區別了。那麼,新三板是什麼意思?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吧。

一、創業板、新三板是什麼意思?
創業板市場即二板市場,和主板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
相對於一板市場和二板市場而言,有業界人士將場外市場稱為三板市場,三板市場的發展包括老三板和新三板兩個階段。
二、新三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新三板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的是股賀困份,而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是證券,所以新三板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掛牌,並不算上市。
2、門檻不同
創業板主要針對解決創業型企段拍嫌業、中小型企業及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而設立。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比主板市場寬松,但比三板市場嚴格。
3、募集資金方式不同
創業板和新三板募集資金的方式是不同,新三板不能公開發行股票,只能向特定人群進行融資,而創業板屬於中小型上市公司,屬握手於證券類型,可公開募集資金。
以上關於新三板和創業板有什麼區別的內容就說到這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溫馨提示,理財有風險 ,投資需謹慎。

㈦ 新三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新三板上市標准要滿足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皮咐合規;(五)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燃和純求的其他條件。

     擬上市的有限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革,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請在新三板掛牌的主體須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處於有限公司階段的擬掛牌公司首棚慎先需要啟動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值整體折股變更為股份公司。

    根據《證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㈧ 新三板定向增發信息披露和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在董事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董事會決議公告。

2.在股東大會通過股票發行決議之日起兩個轉讓日內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3.在披露董事會決議的同時,披露經董事會批準的股票發行方案。

4.在繳款期前披露股票發行認購公告,包括繳款的股權登記日、發行股票定價情況,股票配售的原則和方式及投資者的繳款安排。

5.按照要求披露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股票發行法律意見書、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和股票掛牌轉讓公告。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

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2013年12月30日

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1號——備案文件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2號——股票發行方案及發行情況報告書的內容與?2013年12月30日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3號——主辦券商關於股票發行合法合規性意見的?2013年12月30日

6.《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指引第4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2013年12月30日

7.《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2013年02月08日

8.《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㈨ 新三板掛牌前定向增資怎樣運作

由第一路演的三板問答得知,公司何時進行增資,股轉並未做強制要求,擬掛牌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對資金的需求來決定是否進行股權融資,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釋的情況出現。

一、定向發行規定

1、掛牌前定向增發

企業在掛牌前進行定向增發,需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

2、小額融資豁免審批

《監管辦法》第42條規定:「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公眾公蠢鬧攜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於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准,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36條的規定,並在每次發行後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在豁免申請核準的情形下,掛牌公司先發行再進行備案。一般流程為:

1)參與認購的投資者繳款、驗資後兩個工作日內,掛牌公司向股轉系統報送申請備案材料,股轉系統進行形式審查,並出具《股份登記函》;

2)掛牌公司《股份登記函》(涉及非現金資產認購發行股票的情形,掛牌公司還應當提供資產轉移手續完成的相關證明文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登記後,次一個轉讓日,發布公告;

3)掛牌公司將股份登記證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備案材料一並交由中國證監會整理歸檔,新增股份進入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公開轉讓。

如果不符合豁免審批的任何一個條件的,需要向證監會申請核准,才能進行定向增發!

3、定向增資無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業務規則中不再對新三板增資後的新增股份限售期進行規定,除非定向增發對象自願做出關於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別約定,否則,定向增發的股票無限售要求,股東可隨時轉讓。

無限售期要求的股東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應按照《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進行限售: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定向增發對象

(1)人數不得超過35人

《監管辦法》第36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兩種情形。

前款所稱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公司股東;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本條第2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人。

核心工作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並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徵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意見後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2)合格投資者認定

機構投資者:(1)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2)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以上的合夥企業。

金融產品:證券投帶伏資基金、集合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銀行理財產品,以及由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

自然人投資者:投資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資產市值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證券資產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基金、債券、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且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彎態經歷。

現實中,有已經掛牌的企業連續三天,每天向不超過35人定向發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東不超過200人,那麼35人的條款實際上可以忽略。

二、定向增發的投資者與定價

1、專業投資機構熱情參與新三板定向發行

從目前來看,大多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發行對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術人員。但是,專業股權投資機構正在成為新三板定向發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過一半的定向發行募集資金來源於創投機構,全國股轉機構董事長楊曉嘉在前幾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將大力發展多樣化的機構投資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強與PE/VC的對接。

PE參與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資的方式進入。新三板不斷成長的優秀企業,其不斷上升的IPO預期,是推動投資者入駐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資押寶轉板。在目前的業內看來,新三板並不是一個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會選擇把企業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最佳時點是在企業轉板IPO後。

(3)再次,為掛牌企業提供產業鏈服務。相比中小板、創業板企業,新三板企業不僅僅缺錢,更缺企業資源,為投資的企業提供相應的產業輔導助推其成長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定價依據

2012年以來63起實施或公布預案的定向發行掛牌公司中,有59起在發行方案中披露了定價依據,幾乎所有的公司都眾口一詞披露:定價為參考公司所處行業、成長性、每股凈資產、市盈率等因素,並與投資者溝通後確定。可以不參考市場價格。發給員工和外部機構投資者的可以不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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