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行貸款炒股被銀行發現 有信用污點嗎
銀行貸款炒股被銀行發現會影響個人徵信。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內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使用外幣貸款。
八、不得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一般情況下,銀行放貸後仍會跟進貸款的資金用途,一旦發現借款人未按約定使用貸款資金,在追回資金的同時,視為貸款違約,借貸機構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罰則。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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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國有商業銀行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客戶資金炒股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資金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特定款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資金罪)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公款罪)
法條釋義:
一、概念和構成
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挪用公款罪,在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增補了挪用公款罪,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俗稱新刑法)又在第384條對該罪名進行了修改完善。由於法條規定得過於原則,司法實踐難以操作,為此兩高紛紛出台司法解釋。2001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出台的《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等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該解釋的頒行,引起爭議。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問題作了解釋,糾正了上述司法解釋。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制度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公物亦是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公物則不包括在內。
(二)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含義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這一規定,我認為要注意兩個問題:
人大解釋的效力高於兩院解釋,兩院與之抵觸的解釋自動失效;且該解釋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實施之日。
2、挪用公款罪三種不同情況的認定及處罰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明知使用人用於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盡管刑法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無需達到數額較大即可追訴,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實際上各地都規定了起點數額,如上海的規定是1萬元。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上海立案標准為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上海立案標准為3萬元以上
3、挪用公款數額的計算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4、「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的含義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三)、主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村民委員會等村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規定的七種協助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五)代征、代繳稅款;(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其目的是暫時非法佔用公款。
二、對本罪的認定
(一)、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區別
一般拆借只是違法違紀,但情節嚴重的可以上升為犯罪。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挪為個人使用;而後者是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後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通過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繫上的債權關系。
3、從社會危害性上看。前者是犯罪行為;後者只是一種違背財經制度的違紀行為。
4、當然,後者可以升格成前者。對那些以拆借資金為名,逃避信貸規模控制和監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為,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可以挪用公款罪論處。
認定拆借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既要依據刑法,也要考慮金融法方面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6條規定:「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拆出資金限於交足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到期貸款之後的閑置資金。拆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聯行匯差頭寸的不足和解決臨時性周轉資金的需要。」
(二)、挪用公款與借貸公款
所謂借貸公款行為,是指單位將公款借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行為。借貸行為違反了財經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違法性。但是,我國並未設立借貸公款罪,借貸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法律沒有規定。所以,將借貸行為歸為挪用公款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借貸行為和挪用行為,都系與職務相關的行為。因此,兩者有諸多共同之處。但兩者又有明顯區別:第一,主體的法人性。借貸行為人一般是單位的負責人或其他主管財務人員。這些人,對內有經營決策權、公共財產支配權,對外有代表單位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挪用則一般是個人決定的。第二,形式的合法性,借貸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如一般經過批准),辦理一定的手續。挪用,是擅自動用公款的行為,一般不需辦理何種手續,一經挪用,就不具備合法性。
1、對以下幾種借貸行為應以挪用論處:行為人利用職權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貸,或由他人借款後又轉歸自己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借貸行為具備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2、對及時收回本息,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可作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小,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挪用公款論處。
三、挪用公款罪與他罪的區分
(一)、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
1、侵犯的具體客體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權,侵犯的對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國家財經管理中七種特定款物的專用制度,侵犯的對象限於特定款物。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現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項,並且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是掌握國家救災、救濟等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款物的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則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具備非法佔有的故意,並沒有打算歸還。
2、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污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3、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污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4、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三)、區分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兩者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後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後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後者刑罰輕。
(四)、挪用公款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1、如果批准者與挪用者事先有共同挪用的故意或批准後參與共同使用公款的,應以挪用公款共同犯罪論處。
2、如果挪用人以迂迴申請、隱瞞款項真實用途、導致大量公款不能收回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挪用者以挪用公款罪論處;對因被騙而批准或同意的領導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則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三、刑事責任
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相關鏈接: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2001年10月26日)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12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2月24日)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2005年7月31日)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10月10日)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2000)7號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27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9號)
1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15日)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點標准:
(1)挪用公款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進行賭博、嫖娼等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如存銀行、集資、炒股票、經營活動等)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20萬元以上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2)挪用公款10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雖不滿20萬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惡劣、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起點標准:
(1)挪用公款20萬元以上,在一審宣判前未能退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為個人使用的。
③ 銀行員工貸款炒股怎麼處分
法律分析:銀行員工貸款炒股構成貸款詐騙罪。銀行個人貸款都有用途監管,申請到的貸款不能隨意用,投入股市是明確不允許的。如銀行監管不利導致銀行員工依舊貸款炒股,監管銀行的銀監局也會給銀行貼罰單。貸款私自改變用途用於炒股,按時歸不予追究任何責任。如果無法歸還,銀行會依法追究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 銀行員工消費貸款炒股會連累本單位嗎
會。消費貸款去進行炒股,如果被銀行查到的話會要求全額還款,貸款炒股有一定的風險,作為銀行員工反而違規操作,會受到處罰,並且領導會負連帶責任,以及本單位也會受到牽連而被連累的。
⑤ 國有銀行行長托下屬在上班時間炒股屬於違規嗎
這個肯定是違法的行為,但這個也不好界定,除非有行長的親手寫的字條,或者行長說話的錄音,否則無法證明,行長安排下屬幫他炒股,下屬不告,又不要干別的事,何樂而不為,關鍵在於舉證難。
⑥ 拿銀行貸款炒股會查嗎
會查,並且處罰後果很嚴重。
很多人以為銀行貸款給自己的錢就是完全屬於自己的錢了,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其實不對,銀行貸款是有獨特的條例的。
向銀行借錢進行股票交易違反了銀行貸款的底線。不允許銀行向資金借錢進行股票交易,貸款合同還將註明資金銀行向資金貸款的用途嚴禁用於股票交易等高風險投資行為,銀行也不會向受理貸款。
並且許多銀行貸款都有協議,所以每個人在申請之前都必須清楚地閱讀它們。例如,交行貸款在用戶協議中有明確規定,[不得用於生產、經營、投資等領域(包括但不限於購房、股票、期貨等股權投資)]。
如果發現股票交易,按照規定,銀行將立即取消客戶的貸款額度,並立即取消該用戶名下所有貸款或信用卡的分期業務。需要立即結清剩餘分期的攤余分期本金和分期費用。如果被發現,突然就要還清所有債務,幾乎不可能,信用逾期幾乎是板上釘釘的事情了。並且可能會有以下幾種詳細的處罰
1.凍結額度。無論是信用卡還是貸款循環額度,都會立即凍結,防止你取出來繼續炒股。
2.還款。一般人會分期還清貸款,一旦發現你在炒股,會要求你立即還清。
3.「黑名單」。下次申請信用貸款比較困難,提供抵押擔保可能會成功。
其實不只是銀行,其他貸款軟體也有相應條例,目前,中國《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不得用於股權投資,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期貨和房地產投機。所以,如果是炒股貸款,不管什麼條件,都是出不去的。
因此,如果你曾經有過向銀行借錢炒股的想法,建議你盡早放棄,即使你向親友借錢炒股,也是不可行的。股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行為,需要量力而行。我們需要用平時用不到的閑錢投資。
⑦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嗎
用銀行貸款進行炒股屬於違規操作。
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銀行對貸款資金的用途是有要求的,申請人不得將貸款資金用於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投資領域,借款人需要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或者用途聲明。
幾乎所有的銀行、小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會明令貸款流入股市,也明文規定,借款人不得用自己的貸款,拿去炒股。你鋌而走險,勢必做假,弄出一個虛假材料,騙取貸款。那麼,銀行一旦發現,拒貸是一定的,如果貸款已批復,還能收回,嚴重的話,還會以騙取貸款罪將你起訴到法院。
銀行在放貸款的時候審批都是根據用戶的申請項目來定義放款。所以一般如果申請人以炒股為名義,銀行肯定是不會審批同意,自然申請人的貸款肯定也是以其他名義的形式貸款,然後銀行審批同意了,這個也就是違規了。不過一般銀行放出去的貸款基本上都是個人自行安排,所以即便是違規銀行也不會知道,只要定期償還利息即可。
隨著股市的火爆,越來越多人按捺不住內心的沖動,想要縱身股海,賺得盆滿缽滿,不僅是打算滿倉操作,甚至不惜貸款炒股。那麼,貸款炒股會有怎樣的不良後果呢?
按照現在的無抵押貸款年利率加月費等,大部分銀行摺合年化利率都超過15%,雖然當前股票市場看似火爆,但貸款炒股的最終收益率未必比這一利率高。而且,由於貸款是有固定期限的,如果歸還貸款的時候,正值股市低谷,那麼投資者也只有低點拋售,這樣一來既沒有得到額外收益還容易造成貸款逾期,反而增添了個人信用記錄的污點。
⑧ 用貸款買股票會有什麼後果非常嚴重!
對於上班族來說,每個月的收入都是固定的,難免會想要賺一些外快,很多人會選擇炒股,不過買股票需要成本,如果錢不夠的話該怎麼辦呢?用貸款買股票會有什麼後果?今天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一下。⑨ 朋友是某銀行的行長,有什麼生意能合作
搞笑 ,銀行支行行長,能有什麼生意合作?你太看得起銀行支行行長了。和 歷史 對比,目前,銀行的行長一般其許可權被嚴重收縮,最有「肥水」的貸款業務的審批許可權基本上都被上收到地市級分行或者省分行的級別,但是,壞賬考核壓力依舊保持在支行行長的身上,也就是說,沒有「油水」了。
大約在14年以前,的確,支行行長的許可權很大,我以前一個同學就是因此「進去」了。她主要是以企業貸款的名義套現出來,以及企業貸款,比如1000萬,她要收取100萬的回扣,以及兇狠的一些「砍頭貸」——企業貸款1000萬她甚至要截流300萬。這個事我的另一個在券商做總經理的同學知道的一清二楚,因為股票賬戶開在這個同學那裡,那時,一般我們買股票,比如十幾塊的股票,一般一萬幾萬股的買,而這個銀行行長是十幾萬股,幾十萬股的買。說起來很嚇人,最終判了幾年不知道,只是他老公也是一個科長,目前每個月工資只留下最低生活標准,剩餘的全部被扣除抵違法金額。她老公每周去看她一次,還在押。
我最近一次,找我別的同學幫鄰居貸一次款,裝修貸的名義做套現,才知道,目前的銀行貸款許可權基本被全部「上收」到省分行一級——至少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是如此,股份制銀行可能相對靈活一些,也可能風控更加嚴格——因為股份制銀行的流動性管理壓力更大。
因此,你的朋友擔任支行行長,估計是沒有 「任何合作」的條件,無非是在一些諸如貸款流水的提供上能有一些「空間」,但是,監管目前非常嚴格,且在持續收緊這個「空間」。
而且目前一般三四線城市的經濟比較差,貸款的投向很難有非常盈利只差資金的情況,你動這個「歪腦筋」會面臨巨大的違法風險,不僅是自己,還會嚴重連累你的朋友有牢獄之災。最好是別太有想法。
你可以問問他存幾個千萬能給安排個銀行工作的指標。
你還可以問問他,存20萬能給個掛歷么?
你甚至可以大膽的問問,是不是就為拉存款才請吃的這頓飯。[大笑]
開個玩笑哈~~
其實,銀行支行行長的權力不算大。
保潔外包,保安外包,這些活雖看著不起眼,但都是連鎖大活,都不是他個人能決定的。
不過如果你們關系十分鐵的話,
你倒是可以憑借他的頭銜,網路一些親戚朋友同學到他所在的銀行進行存款。
假設在你的源源不斷的存款幫助下,朋友任務完成的牛逼,那麼仕途順利有可能高升到上一層。那時,他才會給你在朋友的身份上加上一個利益夥伴的頭銜。那時,你們之間才真正平等且互惠互利,且相互珍惜。
想從朋友那得到好處,就先給朋友帶來幫助。
眼下年底了,可能他最需要的就是完成存款的任務。一切等小聚之後,自會明了。我非銀行人員,純屬瞎侃而已。[鼾睡]
一般來說500萬以內貸款支行行長可以簽字放款,大概也就那點權利可以用一下了,人事升遷之類的你沒那機會沾不了手,多跑跑各大行里跟幾個客戶經理混熟,一些貸款你可以操作一下,收費大概在3到4個點,客戶經理和行長回扣多少你自己琢磨,來錢還是挺快的,一些貸款主要是指徵信良好但是貸款主體資格不夠的,比如現在國家支持小微企業貸款但不鼓勵個人居民貸款,客戶有房子抵押也沒有合理用途,這樣你就可以幫人操作了,打個比方目前建設銀行你可以注冊一個企業不需要年限但是必須要有開稅票,你可以在第一個月去繳個幾十塊錢稅,就可以做貸款了,行長一路給你開綠燈這個錢就好賺了,裡面套路很多,這里很多人都不懂,根本沒跑過銀行做貸款也在那大放厥詞,以為自己有房憑什麼不給我貸,或者賺息差過橋什麼的,過橋需要自有資金過百萬而且存在風險挺大,我就遇到過挪用公款的,最後人都進去了這個過橋你幫他買單吧,目前來說幫人做貸款是最穩定和收益比最高的,但是你要注意別坑了別人壞了自己名聲,有些時候客戶要出問題了,你得有辦法處理,別斷了自己的路,裡面還有很多東西不懂就問,不定時看到回復
作為一位商業銀行的支行行長,告訴你一點用都沒有,還要被他煩死,天天找你存款,貸款,忙指標,最多請你吃頓把飯,毛的權力都沒有,是支行員工和總行之間的夾心餅干,兩頭受氣,過來人告訴你,你要多安慰他,因為他真的太難了。
本來粗一看你的問題就不大想搭理,但細一看還行,那就簡單說說吧。
你朋友是支行行長,但要區分是授信行(有貸款審批許可權)還是非授信行(無貸款審批許可權)。
授信行一般用貸款審批許可權與客戶進行利益交換,可以在客戶接受范圍內讓其幫助存款,理財,賬戶等各項銀行業各,但前提是合法合規合理,如不考慮客戶的能力和承受能力,能否做到雙盈,切勿提出非份要求,做出殺雞取卵的事。真正為客戶解決了實際困難,其又獲得了利益,人心都是肉長的不用說也會感謝你的,就看你期望(慾望)了,先說一句知足常樂。
非授信行,那就老老實實用服務和真誠感化客戶,手中有好的理財產品,適合客戶的產品配置方案,禮品優先想著客戶,有針對性的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為客戶提供一些及時有效的信息,客戶如果與你建立了非常好感情,有什麼困難和需求想著你時,你也能為其排憂解難時,同樣會得到各種收益的。
以上說的利益只能是長期優質服務和真誠待人取得的。想要賺快錢和橫財用不上,如要快錢橫財可參考其他網友回復看銀行的各種處罰案例即可,那些都有教,認真學也可以會的
對於支行的行長,要說所屬管理許可權,還是不少,但重要的還是在拉存款、辦業務方面。當然,要說生意,也有著不少的合作機會。
前幾年做生意的時候,就有幸接觸過幾位支行行長,給金老師的感覺很是不錯。我認為有幾點是可以在生意方面合作的:
1、紙張、日用品、禮品方面。
對於銀行而言,最經常使用的就是紙、日用品、禮品。紙,可能很多讀者一聽就明白,所有的公司都需要用列印紙、白紙等,銀行也不會除外。那麼,對於日用品、禮品又是怎麼回事兒呢?
大家去銀行,常見到的飲水機旁邊就會有一次性的紙杯。不要小看這個紙杯,銀行每天的儲戶流量往往不小,再加上銀行工作人員的使用、高凈值客戶的使用,對於這個紙杯的消耗量不小。可能很多讀者認為這個紙杯根本賺不到什麼錢,往往給銀行製作紙杯的廠家,還要製作其他文具類的商品,用筆、用膠帶、訂書釘等等,銀行都需要。
所以,這方面的生意,可以與支行行長談一談,是可以合作的。
再就是禮品方面。銀行的禮品消耗量也是很大,當然,這個禮品不是大家所認知的糖衣炮彈,而是給儲戶、高凈值客戶、員工的福利或禮品。銀行沒到節假日的時候都會推出存款5萬送禮品、存款10萬送禮品的活動。那麼,這個禮品也是生意,可以推薦給你朋友。消耗量雖然有限,但每年都有,也是不錯的生意合作。
2、行長間接合作機會。
生意圈講究人脈,銀行是金融機構,也可以理解為做資金生意的機構。所以,題主朋友為銀行支行行長,自然所接觸的企業高管不在少數,那麼就能促使你間接成為合作關系。
金老師有一位朋友是做環保設備的,也與一位支行的行長關系不錯。在一次飯局的時候,與另外一位老闆遇到,對方是做養殖的,剛好要采購環保設備。通過那次飯局之後,環保設備成功的成交。所以,行長人脈的網路能間接的幫助你撮合生意合作。
朋友們好!
可以考慮干個中介,但是也要小心風險。如果有熟悉的朋友,信用好的可以幫著貸點款子,如果是有熟人錢多的可以幫著存點利息高的理財產品,這樣可能也能收點中介費。
朋友是某股份銀行的支行行長,想合作生意。這個還是小心謹慎一點為好,心理上一定要有一個底線。
雖然是口頭上說不犯法,不為難的前提下賺點小錢,但是一旦開始上路了,可能就會收不住手了。可能有時候就是太賺錢了,如果意志不堅定,可能是很難收手的。
這裡面可以考慮當個中介,幫忙兩個方面的事情, 一個是幫著客戶貸款,還有一個就是幫著客戶存高利息存款等。
因此,如果考慮做生意還是要小心謹慎一點,心理上要有一個底線。
如果想有所收獲的話,你也可以當中介幫助一些客戶去銀行貸款。只要你提前了解好客戶的資質等情況,為客戶做好全程服務,而且貸款利率也是在銀行的規定范圍內,而且也還是比較優惠的,這樣的話,可能客戶也會理解的。這樣收個中介費,也算是比較合理的了。
當然了,這裡面的關鍵環節還是客戶貸款的資質以及歸還貸款的能力,如果客戶這些方面都具備的話,可能還是比較穩妥的。
這樣做,也一定要做好客戶服務工作,達到客戶滿意,也要符合各項銀行規章制度的要求。
因此,可以當中介幫忙客戶進行貸款。
如果銀行有一些內部高息存款或者是理財產品的話,也可以幫忙介紹給客戶,幫助客戶及時辦理這些產品,如果服務好的話,可能也能夠收入一些中介費。
幫助客戶進行理財,這樣的活可能是比較難一點的,但是如果銀行真的經常有高利息的存款和理財產品的話,當中介也可能會賺到一些錢的。
因此,幫助有錢的客戶到銀行存高利息存款產品和理財產品,也能收入一些中介費。
你朋友是銀行支行行長,做生意一定要謹慎一點。真想做的話,可以考慮做個貸款中介,也可以幫助客戶進行理財,這樣也可能賺到一些錢,風險也不算很大。
幫他們尋找優質客戶吧。
朋友是銀行的支行行長,其實自己變相也是支行行長,銀行銷售類的業務都可以接來做,其實銀行屬於金融業,金融業的發展離不開銷售,銀行、保險、證券等都需要資金的投入,有朋友是銀行行長,自己可以利用起自己的資源,做一個中間商,為朋友穿針引線,自己也能賺取一定的利潤。
1.做中間人,為銀行行長介紹業務
小的存款業務提成不算很多,不過大的貸款業務提成就比較大,或者是批量的開戶、開信用卡、ETC等業務,這些都需要人際關系來開展,個人可以去尋找這些機會,為行長朋友介紹,跟行長朋友預約一定的提成利潤,這樣自己只需要把朋友介紹給朋友就能賺取利潤。
2.介紹人員去銀行面試
除了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之外,行長朋友也需要好好利用,雖然現在銀行的職位已經不是熱飯碗,但是可以介紹人員去銀行面試一下,賣人情給別人,這樣日後有需要也可以得到幫助,只是一個面試機會。
3.承包銀行的采購物資
銀行每日都需要大量的紙張、紙杯的消費,還有節日的禮物,如果自身有這些的資源,可以把銀行的采購物資承包下來,銀行一般都是大批量采購,這樣一買一賣從中獲利,當然,前提是自己有這些物料的貨源,性價比靠譜才行,銀行采購也是有標準的。
最後,朋友是銀行行長,能夠做得好朋友,自身的能力也不會差得去哪裡,利用自身建立的人脈,去幫行長朋友開拓業務是沒什麼難度的,畢竟每個人基本都會與銀行保持業務關系,只是大小的區別,
辦理點無息貸款,再去其他銀行存一半定期。每月小賺一點。記得給我發紅包[害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