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1.以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經股東同意對外出質的股份,質權實現時,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 優先購買權 。 2.即不能取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則股權不能質押給股東以外的人,股權所有者只能從不同意出質的股東中間挑選質權人。若半數以上昌態股東同意,出質人得以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股東以外的質權人,只須在實現質權時保證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可。
《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認為,在當事人辦理質押登記時,登記部門要求登記一個擔保期間是不合適的,因此,《擔保法解釋》規定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樣的規定是合理的。但是,《擔保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擔保物權是意定物權,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設定的。雖然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創設物渣迅枯權。但是物權的種類有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之分。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的一個重要區別就在於,除了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對物權的有關內容作出約定。《擔保法》對擔保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就質押合同而言,擔保期限屬於《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等)時,才導致無效。《擔保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走了一個極端。這樣的規定也不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因為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並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後解除了對出質股權的登記,這時候,即使按照《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這個約定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質權仍然存在,那麼,這個質權如何行使是很成問題的。因為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質人已經賣出出質的股票的情形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呢?還是由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輾轉而尋得原出質股票的現行持有人,而對其行使質權呢?無論何種情況,質權人都將處於尷尬境地。如果這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那麼,對這個價金法如洞律沒有規定妥當的保全措施這種情形下,如果有質權存在的話,這個質權也與債權無異,只是一種請求權而已,而這又如何能擔保債權的實現呢?如果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而行使追及權,那麼,因為股票的高度流通性,在質權人行使追及權時,原出質的股票已不知轉了多少次手,通過追及權的行使而使這多少次交易復原,這將是一種何等艱巨的工作啊!因此,可以說《擔保法解釋》的這一規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現實。但也正是這樣的規定最容易使有關當事方無所適從。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來說,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那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還是置之不顧?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是否構成侵權?如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事後質權人又以《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否應承擔責任?在這個問題上,如果質押合同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告知當事人《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執意要求按照約定的擔保期間辦理登記,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已盡了勤勉盡職的責任,不應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以上內容就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擔保期限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到需要幫助的朋友。
『貳』 股權質押的新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具有如下的新規定:一般情況下,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次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且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叄』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2、【法律依據】
3、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4、(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7、(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9、(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10、(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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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證券公司股票 質押貸款 管理辦法》 1、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對上一年度虧損的,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 質押 物; 這一條意味著:證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質押貸款的額度,那麼它會首選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穩健的「績優股」,而非未來的「績優股」。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 上市公司 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從「華爾街」的經驗看,藍籌股的質押率是70%,普通股的質押率是50%。這說明國外銀行用以衡量質押股票的風險指標也是看其「質地是否優良」。 2、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這一條決定了證券公司的分散投資,避免了只有少數個股受到追捧。 3、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這一規定和第2 條規定的共同作用意味著: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將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睞。 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了 股票質押 的條件,首先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為已經得到市場認同的績優股,因為股票質押風險較大,為了減少風險,貸款機構會更趨向於認同業績較好的股票,如果前一年該支股票為虧損狀態,一般情況下,貸款機構不會接受它成為質押物。
『伍』 證監會股票質押新規
該辦法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兩交易所與中國結算一起,對此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的修訂。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陸』 新規為銀行股權質押帶來哪些利好
相較股份行和大銀行,中小銀行做股權質押並不具備價格優勢,定價看目前沒有統一水準,都是個票個議,質押率折中價約在55折,相較去年牛市已經是很低的水平了。新規後,雖然銀行還未出台具體指引,但股權質押很可能會面臨重新估值,只是不會全部重新估值,畢竟許多股票質押率已經很低了。
從wind數據看,大行、股份制銀行和多家城商、農商行均有業務開展。雖然股權質押的直接影響較小,但減持定增受阻對銀行的間接影響不容小覷。對銀行而言,定增配資業務,盡管表面上看重的是第一還款來源,而不是質押股票的第二還款來源,但實際上,給上市公司定增配資的業務,主要依託的就是減持退出。
對於銀行接下來的應對,某城商行支行行長表示:「對於銀行來講,就存量而言,主要是要和客戶協商,追加增信或者提前還息或多還息。增量業務,從我個人角度,基本是不會做了,還是要回歸到融資主體的現金流究竟能不能覆蓋融資,而不再是依靠減持退出。」
減持新規的推出,意味著銀行更加不會介入單票定增配資。銀行更願意選擇私募打包幾家公司的資產池進行配資,以分散風險,單獨給一家上市公司大股東配資的風險太大。
『柒』 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貸款的流程嗎? 質押貸款流程:
1、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質押貸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2、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3、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後,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
4、銀行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
5、銀行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 6、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貸款合同自行終止。銀行在貸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退還給借款人。(股票質押期間,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對質押股票進行置換;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以委託銀行變賣部分或全部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提前還款;借款到期前,經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提前還款。)
『捌』 股票質押新規對散戶有影響嗎
作為剛剛進入證券市場的小菜鳥,有的時候也會看見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後的上市公司公告稱要解除質押。那麼究竟什麼是質押呢?質押要分成哪些類?又會帶來什麼影響呢?今天我這個鏖戰市場多年的老股民給大家好好講一講,大家也只需要來看這篇就行了!開始之前,先點擊下方鏈接獲取一份機構精選牛股:【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即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當作抵押品,找銀行申請貸款再或者是給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與股票質押相對應的有一個概念叫股票質押式回購,所謂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就是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同時也是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
要引起大家留意的是,針對股票質押來說,有相關限制的規定,如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此外質押的股票已經抵押給其他單位了,要是進行操作交易的話,質押的股票是不可以的。懸在質押頭頂的兩把利劍有警戒線+平倉線。一般而言,警戒線是160%,平倉線是140%。這要是股票價格下跌,甚至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性的賣出質押的股票,造成的影響不可小覷。這點需要大家注意一下,股票質押時間和比例都是有限制的,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是由雙方協商來確定的,不過最長的期限是一年,質押率再怎麼高也不能超過60%。
而股權質押可以解釋成一種擔保方式,即是擔保債務的實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會依法給債權人出質股權,一旦出現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況,債權人本來就有權利先享受股權。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設定限制性物權的行為稱之為股份質押。當債務人到期之後還不實行債務時,債權人是可以依約定就股份折價受償的,或將該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就平時閑的無聊,也可以看看股市播報,了解股市的最新資訊,及時了解股票相關的信息,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避免虧損風險。投資者朋友想要了解質押情況的話,推薦【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為什麼會有股票質押?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票質押其實也是上市公司平時常用的一種融資手段。通常在財務狀況不好,公司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於是,一些占股較大的大股東就偏向於這種融資方式。當然,股票質押也有風險,這要是股票價格下跌,甚至觸及質押平倉線,並且在這個時候,大股東沒有補倉或回購,結果可能會出現股價下跌乃至崩盤。所以,作為一名好的投資者,對於公司的質押行為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要非常小心。
1、股權質押公告會給上市公司的股價短期內帶來不好的作用,因為股權質押向外界傳達著公司現金流不足的狀況,市場預期被降低。
2、我們以長久的時間的來看的話,如果上市公司股東進行質股票押,對股價的作用傾向於偏好。
股票質押會對股價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不是只有一個因素在影響股價,得結合不同的技術指標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實在沒法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股平台,輸入股票代碼,可以幫你判斷解禁股的情況如何,值不值得買:【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三、怎麼辦理股票質押?
根據物權法做出的規定,想要股權質押必須把質押合同給簽了。還要去工商局注冊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給相應的文件就好。科普到這里,大家是否都已經了解了股票質押的相關內容了呢?希望各位夥伴都從中有所收獲,祝您賺的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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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股票質押式回購新規有哪些內容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新《辦法》規范了融入方資質、資金用途、最低交易金額和初始質押標的范圍,明確了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於實體經濟生產經營並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後續每筆不得低於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與此同時,融入資金不得用於淘汰類產業、新股申購或買入上市交易的股票。2、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新《辦法》明確了股票質押集中度和質押率上限要求。具體而言,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3、是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新《辦法》明確了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拾』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第五條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第七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第九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並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第十一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生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第四章貸款程序第十三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四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第十五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