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場外配資兇猛 | 涉案600多億,700餘人被抓,高杠桿炒的竟是「假股」
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股民自身利益將無法保障,還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這是證監會近日發布《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提示。
上一次證監會集中曝光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是在2020年7月。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經營配資業務。證監會稱,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部門配合公安機關,2020年查處了19起場外配資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餘人。其中,重慶「撮合網」股票配資案涉案金額550億元,加上其它平台,涉案金額約643億元;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高達10倍的融資杠桿(編者註:正規券商融資業務提供不超過2倍杠桿)。
非法平台,虛假股票交易
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非法平台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和配資炒股客戶,涉案交易額大;有的非法平台提供配資服務,竟然對接炒期貨客戶;還有的非法平台沒接入證券交易所,涉嫌詐騙。每類案例都觸目驚心。
「撮合網」是對接「金主」和配資炒股客戶的典型非法平台,涉及交易金額最大。
「撮合網」是一家重慶公司設立的平台。此公司沒有取得相關證券業務經營資質,卻用「撮合網」對接資金提供方(俗稱「金主」,以下同)獲取配資資金和證券賬戶,並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體,為配資客戶開立交易子賬戶,提供高杠桿配資資金進行配資炒股。
除了「撮合網」,這類非法平台還有廣東「時盛網」「益升網」「同升網」「貝贏網」「元全網」「金牛網」;深圳聚牛匯友、深圳同盛金信息設立的平台。
由於各平台運作時間不同,涉案金額及波及客戶數量也有差距。
重慶「撮合網」涉案交易金額最高,達550億元,配資客戶4萬余名,遍及全國16個省市。
深圳聚牛匯友平台涉案交易金額達70億元,涉及配資客戶4500餘人。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機關在深圳、上海兩地開展收網行動,搗毀此平台的犯罪窩點,控制涉案人員,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此案是迄今為止廣東打擊規模最大的實盤場外配資非法經營案。
不同的非法配資平台,提供的融資杠桿各不相同。廣東「時盛網」等一批配資平台的提供杠桿比例是5至10倍,「撮合網」是8倍。
還有非法配資平台「伸手」到期貨市場。
操作期貨,對操作者的期貨基礎知識和資金余額都有「門檻」要求,場外配資平台卻讓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資金的人涉足期貨交易。
在證監會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南昌氧氣 科技 公司沒有相關期貨業務經營資質,通過公司網站、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配資客戶,並借用他人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利用「知富通」配資分倉系統軟體拆分為多個虛擬子賬戶,提供給客戶進行期貨配資。使客戶在不具備期貨交易資質和付出很少資金的情況下開展期貨交易,並從中收取遠高於期貨交易所的手續費牟利。
以上涉案公司沒有取得經營資質,涉嫌犯非法經營罪,更有些公司的平台沒有接入證券交易所,客戶從事的是虛擬交易,涉嫌犯詐騙罪。
例如,2019年至2020年,吳某等人合作開發了配資分倉系統軟體,並設立了「馬上漲」等虛擬盤配資平台,招攬配資平台運營商及代理商,通過微信炒股群發布高額度、高杠桿配資信息招攬客戶,吸引客戶在平台上配資炒股。實際上,客戶買賣股票的委託單並未真正進入證券市場交易,僅是在配資平台記賬,配資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計算客戶交易盈虧,欺騙客戶認為自己在進行真實的證券交易。該案涉案金額3000餘萬元,受害人2000餘人。
還有,西安憶美星辰網路等5家公司推廣「開門紅」配資平台,費用高企,「陷阱」多多。他們誘導客戶以10倍杠桿建倉交易,並收取3‰的建倉費;當交易的股票下跌5%時,業務員誘騙客戶追加投資;下跌7%時,平台會強制平倉;當客戶購買的股票上漲賣出時,平台將抽取10%投資盈利作為分成。截至案發,在這個平台共注冊623人,涉案金額3900餘萬元。
自覺遠離場外配資,場外配資合同是無效合同
上述10個典型案例,只是場外非法配資平台「冰山一角」。
2020年7月8日晚,證監會官網集中曝光了一批非法從事場外配資平台名單,將258家非法從事場外配資的平台及其運營機構予以曝光。
證監會提醒,不法機構或個人創建場外配資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宣稱提供最高10餘倍的炒股資金,以「您炒股、我出錢」「杠桿炒股、盈利高」「實盤交易、門檻低」「資金安全、提現快」等為噱頭,誘導投資者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請廣大投資者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自覺遠離場外配資活動,以免遭受財產損失。
證監會還提示,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強調場外配資違法性的基礎上,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場外配資參與者將自行承擔相關風險和責任。
在裁判文書網上,2020年案涉「場外配資」的審判高達551件,比前兩年總和還多兩成。截至今年5月6日,2021年案涉「場外配資」審判已達80件。
裁判文書網及證監會公布的案涉「場外配資」案件,同樣觸目驚心。
有的非法團伙構建包括薦股網站、股評機構、場外配資平台的非法「生態鏈」,在蠱惑投資者買入的同時伺機賣出,跨境操縱市場。
更有「金主」與用資人合作,產生巨額虧損後金主起訴用資人,想以借款合同糾紛為名,要求後者賠償。歷經一審、二審,官司甚至打到了最高法院,得到的回復是「不能將場外配資合同視為民間借貸來處理」,證券配資有著特許經營屬性,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認定為無效。
責編 | 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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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你們聽說過<寧德股票詐騙案嗎!>
寧德特大系列虛假股票信息詐騙案破獲紀實
玉田在線 www.352200.com 來源:閩東日報 作者:李牧笙
七月的閩東大地熱得像一個大蒸籠。7月10日上午,一位市民額頭上掛著涔涔的汗珠來到市公安局刑警支隊長辦公室訴說自己一時糊塗遭詐騙的過程:今年6月19日至7月7日期間,我在上網時通過鏈接上海飛翔股票投資有限公司網站,該公司管理人員以可提供漲停股票為優惠政策吸引我投了三筆總計30餘萬元人民幣的股票。事後發現自己上當受騙,我只有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希望能盡快破案,嚴懲罪犯,最大限度減少我的損失。支隊領導隨即向分管領導陳賜景作了匯報。陳賜景當即指示:抓緊立案偵破,務求必勝。支隊長錢昌平把副大隊長劉亮通知到辦公室鄭重其事地將偵破「7·10」任務交給了以他為主的「獵狐辦」,對具體事項作了安排。不久該案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虛假信息詐騙犯罪屬於高智商、智能化的犯罪,而「獵狐辦」的獵手們是專門與狡猾的對手打交道的人。偵察員接手此類案個個磨拳擦掌。大家在劉世巧副政委和劉亮的召集下聚首於會議室,把今年5月以來相繼發生於福安「5·22」、蕉城「6·23」、「7·2」、東僑「7·7」等作案手段相似的股票信息詐騙案5起,涉及6個銀行卡號和10餘部涉案通訊工具,以及系列案件的前期偵查情況進行梳理,發現銀行卡分屬上海、廣西、江蘇等地的多家銀行,且均處於活動狀態;還查明涉案通訊工具歸屬於上海、江蘇、湖南等地。經對多部涉案通訊工具通話清單提取及涉案網站伺服器、網站維護IP的調取後,發現「7·10」詐騙網站維護人員都落地於福建。據此,專案組決定從偵破條件最成熟的「7·10」詐騙案入手,開展串並案偵查。說它條件成熟也不過僅有兩點作案痕跡,即涉案銀行卡號和作案手機具備一定價值而已,要讓這兩個「點」變成線,繼而織成一個個網眼,再由網眼組合成一張巨網,最後把疑犯兜入網中,那可是考驗偵察員綜合實力,鬥智斗勇永不言敗的過程,偵察員回應考驗的是一句老話: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過好獵手!經初步偵查,不出偵察員所料,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時所留下的蛛絲馬跡無一例外地打著「虛假」的烙印:涉案手機為作案專用,內容是虛假的;涉案銀行賬戶為作案專用,開戶戶主資料是虛假或套用的;犯罪分子使用無線上網,且網路開戶資料和IP是虛假的。據此,專案組審時度勢,決定從取款地、3G無線上網地和作案手機使用地三個方向開展抽絲剝繭以尋求有價值的破案線索。排查過程,專案組堅持四個「鎖定」:從銀行賬戶往來及取款情況分析鎖定作案高危人員的動向;從作案通訊工具使用情況分析鎖定案發取款時刻作案人員的具體位置;從網路追蹤及上網IP情況分析鎖定轉賬人員的落地;從打電話到轉賬再到取款的時間節點分析鎖定在取款期間或前後團伙成員之間的活動情況。由於「四鎖定」針對性強,點擊穴位準,很快破解了犯罪嫌疑人變著手法給公安征戰之路設置重重「樁子」:頻繁更換手機、頻繁變換作案地點、頻繁使用作案電話的虛擬號碼,銀行卡也頻繁以他人身份證開戶。「四鎖定」產生神來之筆的效應,還表現在各路捷報頻傳———從負責銀行賬戶往來及取款情況偵查小組傳來喜訊:犯罪嫌疑人冉某開戶行在上海,經調取賬戶發現該賬戶已通過網銀轉賬到二曾一呂一宋等四人的戶頭,各賬戶款額均為6萬多元。其中兩人開戶地在安徽阜陽、一個開戶地在山東德州,還有一個開戶地在山東東營,而冉某賬戶上餘款有在泉州安溪取款的記錄和在泉州某超市POS機上刷卡消費90餘元的記錄。繼而又發現4個賬戶全部在廈門某銀行櫃台和AT-Ma01櫃員機取現。負責工具使用及落地情況偵查小組同樣有好消息反饋到專家組:發現一個上海小靈通號碼,另一個為呼叫轉移手機,歸屬地也在上海,落地在福建漳州。主要活動地在漳州角美龍池開發區。 負責網路追蹤及上網IP落地情況偵查小組也收到預期的戰果:通過分析冉某銀行轉賬信息發現,該賬戶網銀轉賬的曾、宋、呂等4個操作IP經網監部門調查為3G無線上網IP, 3G手機地處漳州角美龍池開發區。剝下了詐騙者身上的第一層畫皮,偵察員無不為 「決癰除患」的旗開得勝而備受鼓舞。他們深知要擴大戰果,必須繼續發揮公安現代化信息偵查思路的優勢,認識每一張銀行卡都是線索,使用記錄越多,犯罪分子暴露的機率越大,查詢越多,信息數量的積累就越多。在征戰過程,偵察員不放過任何一張銀行卡的歷史明細和取款監控。比如查詢該團伙的二級賬戶時,專案組調取該卡在泉州某超市刷卡消費購買洗浴日用品90餘元的記錄,偵察員便能准確判斷出疑犯應為泉州安溪籍的高危人員,從而剝去了這伙犯罪嫌疑人刻意偽裝滬、浙等地公民的畫皮,縮小了包圍圈。串並案偵查收網 詐騙團伙被摧毀專案組在收網之前針對「三個小組」排查的結果,進行條分縷析作出准確判斷:一是該詐騙團伙在上海購買手機卡,上海銀行開戶,漳州設點進行接聽電話和網上銀行轉賬,安排馬仔在廈門取款。二是根據涉案對象冉某在安溪有取款記錄,以及在泉州某超市有90餘元的消費記錄,可以推斷該團伙可能由泉州安溪人為主,廈門漳州是他們的作案點,泉州是他們的落腳點。三是根據手機落地和上網落地判斷作案手機和3G上網人應為同一人,且系團伙的組織者,廈門取款人為團伙中的馬仔,專門負責取款業務,在取款期間或取款後團伙頭目肯定要同取款馬仔聯系,以確保其詐騙所得錢款的安全。依據以上綜合分析,受害人將25萬元錢打入詐騙銀行賬戶後在不到1小時的時間內,詐騙團伙在漳州進行了轉賬並且在廈門全部取現,詐騙人或轉帳人必須要將錢已到個別具體賬戶的信息告訴取款馬仔,他們之間應有相互間的通知,由此給偵查人員留下了突破全案的關鍵線索,偵查人員採取了針對性極強的偵破對策———串並案偵查水到渠成,收網時機漸趨成熟。專案組把排查時間往前推到5月,犯罪嫌疑人的魔蹤在閩浙兩地的活動軌跡歷歷在目:5月10-13日在漳州停留、5月20-22日在廈門停留、6月21-22日在浙江杭州停留、7月2-3日在福州停留,根據其運動軌跡判斷持機人可能有住宿旅館,調取漳州、廈門、杭州、福州等地相對時間段內所有泉州安溪籍在旅館住宿記錄,進行海量數據分析確認出嫌疑人身份為泉州安溪長坑人陳其春,調取照片與取款監控錄像比對,明確了在廈門取款的馬仔。9月26日,專案組在廈門、泉州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在泉州市抓獲取款馬仔陳其春、在廈門市灌口鎮抓獲團伙頭目阿王及骨幹成員男林、女林等四人,成功摧毀該系列虛假股票信息詐騙的犯罪團伙,當場繳獲作案工具手機8部、筆記本電腦1台、銀行卡(存摺)20張,扣押贓款50餘萬元。經審訊深挖現已初步查明,2008年以來,犯罪嫌疑人阿王組織人員在互聯網上搭建虛假信息股票網站,在網站首頁或宣傳資料上開展 「天天公開:三隻暴漲股票」、「公開3隻私募拉升暴漲牛股」、「每日牛股數據」等多種形式的誇大宣傳,以贈送漲停版、免費贈送金股等為誘餌吸引投資者,用網路電話冒充上海或北京的固定電話,在上海、北京、山東等地銀行開戶,在漳州角美、廈門灌口等地租房設點遙控詐騙。同時,利用高科技手段通過各地代理商,在國內知名的搜索引擎網站長期付費推廣,使詐騙網站或虛假股票信息在搜索引擎結果中位居前列。投資者上當受騙就會主動撥打該網站聯系電話,該團伙就以繳納會員費、信用保證金或融資金為由騙取錢款,單筆數千元至數十萬元。警方提醒 謹防騙子王氏特大詐騙犯罪團伙被警方成功摧毀,但該案中上當者的經歷留給人們的教訓有一條應記取:凡是能帶給你刺激的「好事」,往往是詐騙者施騙的陷阱所在。善良的人們一定要冷靜再冷靜,採取「決定明天做,付款往後拖」的慢節奏戰術。千萬不可頭腦發熱,否則你躲過「漲停股」的誘惑,也很難保證不會在「奶奶好,爺爺好,出門撿到大元寶」的街頭騙局中稀里糊塗地步入騙子的圈套,換回一次捶胸頓足、追悔莫及的痛苦。
『叄』 上市公司發表虛假信息,股票虧了,怎樣維權
,因上市公司公告虛假信息,導致股民損失的,股民維權程序方法步驟:一要保存證據;二要告訴才處理;三要攜帶證據到法院起訴,待法院受理後開庭審理判決、賠償。
『肆』 欺詐發行股票罪一般如何處罰
構成欺詐發行股乎游票罪法院的量刑: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蘆頃則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陪棚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伍』 安徽蕪湖一男子倒賣「炒股微信群」,警方千里捉拿,他將面臨什麼處罰
這件事情給社會帶來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同時也能夠體現出現實生活當中還是有很多人從事這種現象非法獲利。所以小編認為這個男子涉嫌詐騙罪,發布虛假股票行情,因此要將違法所得全部上交國家,同時也要處7年左右的牢獄之災。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的審理當中,相信不久之後就能夠給予大家一個回應。
最後小編想說在生活當中,個人信息還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嚴格管控好自己的行為舉止,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才能夠減少詐騙現象的出現。另外投資是一個風險性極大的方面,所以不要輕易相信各種各樣的導師,還是要自己去做決斷。股票投資的金額是非常大的,所以要考慮清楚,也盡量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之下再去。
『陸』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柒』 股票因為信息披露違法,股民應該如何索賠
股民可以找證券會舉報索賠。目前,我國法律支持對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法律也明確規定,投資者因證券虛假陳述蒙受個人損失的,那麼相關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近年來,投資市場的金額越來越龐大,也能直接證明,現在許多人的生活水平已經達到了想要的生活水平,這些人,手上有多餘的資金。
但是,無奈自己對投資的門路不懂,所以,各種被公司詐騙的信息不斷出現,因上市公司違規信息披露引發的雷爆事件也層出不窮,不久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還對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眾所周知,康得新企業因為120億財務造假,新倫科技300億財務造假,他們的後果跟結局我們都清楚,只能說他們的個人行為是觸目驚心的。
以上的問題,是我個人的想法,如果各位還有其他的想法,都可以在下方評論或者討論。
『捌』 在證券交易中的實施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作虛假陳述的,責任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於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不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已經被抓被捕的,建議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了,對投資人而言,要是因相關人員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害的,亦可收集證據資料,咨詢經濟糾紛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向責任人追償。
『玖』 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融資融券股民如何索賠
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你的在這個時間段持有這個公司的股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和律師溝通,這樣成功率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