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與聯系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包括:1、承擔的風險不同。股權收購後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債務情況影響收益,資產收購只需考慮自己債權債務情況;2、收購的客體不同。一者為股權、一者為資產;3、稅收差異。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②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有什麼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③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區別
有以下區別:
1.變更方式不同。
股權收購因為股東變動須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而部分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如果收購的資產屬不動產,須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當然,若是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資產,被收購企業須在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2.承擔債務不同。
股權收購後,股東應按股權比例承擔相應比例的債務,而資產收購後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仍由其承擔。
3.稅收不同。
股權轉讓後,由股東繳納增資部分的個人所得稅,而資產轉讓後,由目標企業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
4.受喚晌影響的第三方不同。
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企業的其他股東,而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享有該資產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人、商標權人、專利人等,資產的轉讓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拓展資料】
一、資產收購資產收購是指收購方根據自己的需要而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資產,如果收購目標公司全部資產,則目標公司辦理注銷手續。
其優點是:該種方式直接取得公司主業經營所需的資產和業務,非主業及和斗鋒其他資產、人員、法律瑕疵繼續留在原企業,可以實現主業的整合;缺點是:需要繳納一定的流轉稅;涉及各類資產權屬、資質變更,交易程序相對繁雜;因非股權收購,交易並不必然帶來人員、業務的銷毀轉移,需另作安排,以充實人員、重新開展業務;資產出讓方取得現金等對價,需考慮資金用途,避免資金閑置。
二、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通過購買目標公司部分或是全部的股權,實現企業擴張和發展的一種投資行為,而收購企業按持股比例承擔目標公司的權利與義務、資產和負債。
其優點是:該種方式只是股權的轉移,除所得稅及印花稅外,可避免流轉稅的繳納,不涉及大量資產權屬(如土地、房產、機器設備)、資質的變更,可以保證業務的完整性和經營的持續性,交易程序也較為便捷;缺點是:該種方式因系整體收購,資產整合的力度相對較小,收購後還需要考慮非主業資產或劣質資產剝離、人員安排;收購主體需產生相應規模的現金流出;並且,控制新公司的同時也承繼了該公司的各類法律風險;另外,被收購主體的業務層級降低,可能面臨來自管理層的阻力。
④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
是:資產收購是指收購人根據自身需要,購買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如果收購的目標是該公司的全部資產,目標公司將辦理注銷手續。而股權收購,一般指的是一家企業,通過購買另一家公司全部或者一部分的股權,實現該企業的擴張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⑤ 請問,公司收購股權和收購資產有什麼區別
1、股權收購(share acquisition)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控股式收購的結果是A公司持有足以控制其他公司絕對優勢的股份,並不影響B公司的繼續存在,其組織形式仍然保持不變,法律上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收購簡稱A. A. ,又稱pur-chase of assets。指企業得以支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勞務或以債務免除的方式,有選擇性的收購對方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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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什麼
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區別是,資產收購是收購部分或全部的公司資產,如果公司資產被全部收購的,公司需要辦理注銷手續;而股權收購的是公司股權,股權被全部收購的,只是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不用注銷公司。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⑦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不同點
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區別具體如下:
1、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 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明脊,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2、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3、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並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4、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納槐埋。
對於資產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清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 算,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應收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 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5、兩者的主體和客體不同。股權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主體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
6、兩者在稅收方面存在差異。在股權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而與目標公司無關。除了印花稅外,目標公司股東可能因股權轉讓而繳納企業或個人所得稅。資產收購中,納稅義務人是收購公司和目標公司本身。根據目標資產的不同,納稅義務人需要繳納不同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契稅和印花稅等;
7、收購客體及變更手續不同。股權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股權,而資產收購的客體是目標公司的資產。股權收購因股東變動須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資產收購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但收購資產中有不動產的,須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相關證照轉讓後果的差異。在資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方通常無法直接獲得或者目標公司的資質、牌照。而在股權收購當中,通常情況下,收購方能夠自然取得目標公司的原有證照;
8、受第三方影響不同。股權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股權收購須有目標公司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並且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因此股權收購可能會受制於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資產收購中,影響最大的是對該資產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如擔保人、抵押權人、商標權人、專利權人、租賃權人。對於這些財產的轉讓,必須得到相關權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須履行對相關權利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洞螞,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⑧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什麼呢
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的區別是。股權收購是購買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股權,成為被收購的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而資產收購是指收購目標公司部分或全部的資產,直接對收購的資產享有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