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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信息披露網站

發布時間:2023-06-02 11:26:15

①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十四)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首輪問詢及回復(二)

目前已受理科創板企業招股說明書的基本情況,存在哪些值得重視的普遍性問題?
從目前受理企業看,大部分科創板申報企業基本能夠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1 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及相關要求,編制招股說明書。所編制的招股說明書,總體上注重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披露與科創屬性相關的內容,注重改善管理層討論的針對性。但同時應當看到,目前所披露的招股說明書質量參差不齊,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共性問題,與試點注冊制改革要求以及市場各方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為如下五個「不夠」。
1.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披露得不夠充分。比如,核心技術、研發人員、研發投入等事項是科創企業的重要特徵,也是投資者了解和判斷發行人是否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依據。相較其他板塊,科創板招股說明書應當更加註重對科技創新相關事項的披露,但是,目前不少企業對此披露得還不充分。比如,沒有充分披露核心技術的來源、研發團隊情況、技術先進性程度、在國內外市場的地位及競爭優劣勢、技術的迭代性和可替代性、技術路線演進和發展趨勢、知識產權保護及管理、核心技術產業化應用及收入佔比等。
2.企業業務模式披露得不夠清晰。對於申請發行上市的企業而言,從事什麼業務、提供什麼產品或服務、如何組織生產和銷售、如何獲取收入和盈利、相關技術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貢獻度等,都是發行人需要向投資者講清楚的重要信息。尤其是科創企業中,還有一些採用了較為新穎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投資者對此更不熟悉,因此,也需要向投資者做出更加清晰的披露。但是,部分科創板招股說明書存在對業務模式特別是發行人主營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披露不清楚的情況,產供銷模式與財務數據也缺乏對應關系,行業上下游經營和競爭情況,披露得比較分散、模糊。
3.企業生產經營和技術風險揭示不夠到位。科創企業具有投入大、迭代快、風險高等特點,需要特別注重風險揭示的充分到位。目前,不少招股說明書的風險揭示不到位,泛泛而談、避重就輕的比較多。比如,未結合科創企業的特點進行風險揭示,風險因素披露缺乏針對性;未能對風險產生的原因和對發行人的影響程度進行充分披露,缺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的定量分析;有的風險因素披露違反規則要求,包含發行人競爭優勢及類似表述,風險揭示變成自我表揚等。
4.信息披露語言表述不夠友好。科創板招股說明書准則明確要求應便於投資者閱讀,淺白易懂、簡明扼要、邏輯清晰,具有可讀性和可理解性。從目前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來看,語言表述不友好的問題較為突出。比如,有的招股說明書未能使用事實描述性語言、突出事件實質,而使用市場推廣的宣傳用語,明顯美化甚至誇大;有的大篇幅披露與發行人相關度不大的行業等信息,對自身直接相關的業務與技術披露較少,信息披露冗餘的同時,有效性不足、針對性不強;有的招股說明書使用很多晦澀難懂的專業術語,有的未能盡量使用圖表、圖片或其他較為直觀的披露方式,以及引用第三方數據或結論未註明資料來源等。
5.文件格式和內容安排不夠規范。比如,部分招股說明書未能結合企業自身業務特點,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標准和依據;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具體執行標准簡單照抄會計准則;各主體承諾事項仍大量堆砌在重大事項提示部分,未能達到重大事項提示以簡要語言提醒投資者特別關注事項的目的等。
對於招股說明書存在的上述問題,有的是多年來習慣做法所致,有的與准備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編制招股說明書的時間倉促有關。這些問題,說明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如何按照試點注冊制改革的理念,在發行上市環節落實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要求,理解深度不夠、重視程度不夠、執行力度不夠。在此,再次提醒各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務必嚴格按照科創板注冊制相關規則要求製作、修改招股說明書。應該結合審核問詢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該精簡的精簡、該刪除的刪除、該補充的補充、該強化的強化。上交所審核中將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高度重視信息披露的質量,對存在突出問題的招股說明書,將刨根問底,持續加大問詢力度。

② 如何舉報科創板上市公司欺詐發行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建議投資者按以下路徑進行操作:登錄本所科創板股票審核網站(網址為kcb.sse.com.cn)的舉報中心進行反映。

③ 申報期科創板財務數據怎麼查

可在上交所網站查詢。
上交所網站已經設置了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專區,相關公告通知、信息披露、項目動態、法律法規、監管措施等皆可通過這一公開渠道查詢。

④ 在對科創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審核過程中,交易所會重點關注哪些方面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審核中,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重點關注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要求;
二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包含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達到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必需的水平;
三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內在邏輯性;
四是重點關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於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科創板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等文件,投資者在閱讀時需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發行人預先披露的上述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全文作為作出投資決定的依據。

其次,投資者需應了解,此時,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尚需經上交所和證監會履行相應程序,故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
在上交所受理科創板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投資者是否可以查閱發行人披露的相關文件?
在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當日,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發行保薦書、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投資者可以登錄上交所網站,查詢相關文件。
此外,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至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前,發行人應當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規定,對以上文件,予以更新並披露,投資者可以查閱相關信息。

⑤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的通知

上證發〔2019〕25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建設和股票發行上市工作,規范科創板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與受理,維護審核工作秩序,根據《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受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⑥ 在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時,由誰負責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呢

法律分析:上海證券交易所。注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注冊。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注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發布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通知》 第八條 本所設立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機構(以下簡稱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出具審核報告。

⑦ 【上交所科創板投教專欄】(十五)關於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的首輪問詢及回復(三)

針對之前介紹的普遍性問題,發行上市審核將如何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著力提升招股說明書的信息披露質量呢?
上交所受理發行上市申請後,應當按照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改革的要求,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針對招股說明書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一輪或多輪問詢,督促發行人說清楚、講明白,努力問出一個真公司。首輪問詢遵循「全面問詢、突出重點、合理懷疑、壓實責任」的原則。
1.全面問詢。審核人員認真通讀招股說明書及全部配套文件,提出的首輪問詢問題覆蓋了招股說明書的全部內容,包括財務、法律、行業等不同層面,同時關注信息披露充分、一致、可理解等不同要求。凡是與投資者投資決策相關、招股說明書又沒有講清楚的重要問題,包括業務、技術、財務、治理以及披露語言的簡明性等,都要求發行人予以補充完善,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在全面審核基礎上,提出首輪問詢問題。與全面審核以及招股說明書的質量現狀相對應,首輪問詢的問題數量相對多一點,目前平均每家40餘個問題,每個問題中,還包括多個問題點。
2.突出重點。首輪問詢既注重全面性,也突出重點。在審核問詢范圍全覆蓋的基礎上,重點聚焦於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是否充分披露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相關的重要信息,是否對符合科創板定位作出合理評估和判斷。由此,所提出的問詢問題,比較多的集中於與發行上市條件、發行人核心技術、發行人業務及經營模式、發行人獨立持續經營能力等相關的重大事項上。
3.合理懷疑。審核問詢高度關注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並著重從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一致等角度入手,保持合理懷疑。其中,對財務數據是否勾稽合理、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能否相互印證、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公司之間差異是否正常等問題高度重視,對存在不一致之處予以重點問詢,要求發行人作出解釋並說明理由和依據,努力防範和震懾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惡意違法行為。
4.壓實責任。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是注冊制改革順利落地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在要求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的同時,我們要求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合規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等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說明,督促相關中介機構勤勉履行盡職調查和審慎核查職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日前,針對審核中發現的保薦機構核查把關不嚴的問題,上交所已約談了相關保薦機構,指出其存在的問題,要求予以糾正。中介機構違反上交所業務規則的,我們將依法依規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後續,還將與相關監管部門一起,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評價。
發行人及保薦機構等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質量提高中,處於關鍵地位。在收到上交所首輪問詢函後,應當根據要求進行自查、核查,及時作出回復,並對招股說明書作出相應修改、完善和更新披露,切實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准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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