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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分股票銀行賬號

發布時間:2023-06-03 22:07:14

⑴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發行股票呢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編輯本段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⑵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嗎

非上市公司可以發行股票,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發行股票。但是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能進入市場自由流通和交易。只能通過場外交易進行。一般來說,非上市公司可以在銀行或證券公司進行交易,也可以簡單碰瞎嘩地理解為私人交易。
拓展資料:
非上市公司的簡介:
1、股東名冊在實踐中被認可的程度低,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公司法、擔保法以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對於股東名冊的內容、法律地位等規定雖然較為詳盡,但是實際操作中未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應用非神蠢常有限。很多公司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建立股東名冊或者建立笑行之後又廢除,交易中對股東身份的證明均依賴工商機關的記載。司法實踐中,即使公司建立了完整的股東名冊,法院、仲裁機構對股權的認定也以工商機關的登記為准,股東名冊所記載的內容無法成為被法律認可的權威依據。
2、公司的股東名冊缺乏公信公示力。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名冊制度,立足於意思自治,本質上是一種信用制度。這種信用制度的操作環境取決於公司嚴格依法運行。目前國內大多數企業法律意識不強,更談不上履行建立股東名冊、接受股權查詢等義務。即使建立起股東名冊,也缺乏聯網、發布、查詢的公示條件。股東名冊保存在被出質股份所在的公司手中,該股權質押就不會為除了當事人以外的其他社會公眾所知悉,因而也就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
3.其次,擔保法規定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登記於股東名冊的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爭議。正是股東名冊存在上述固有的缺陷,股份質押記載股東名冊的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問題。

⑶ 股票賬號是怎麼回事,不同證券公司賬號互相不通嗎

一、1.所謂股東賬號就是股票交易的資金賬戶,該賬戶都是指定交易的,即不同證券公司營業部賬號互不相同,其對應的操作軟體各不相同。
2.至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則是A股總的上市交易所(包括監管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發行、交易、重組、退市等)。

二、證券和股票的區別是:
1、兩者是包含不相同。
股票屬於證券的一種,證券除了股票還包括債券、基金和其它類型的證券;而股票就是上市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通過股票上市公司可以募集到資金,投資者也可以通過股票持有的數量成為股東。
2、兩者的性質不相同。
證券一般能夠體現一定的所有權或者債權的法律憑證;而股票一般是股權憑證;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兩者的經濟術語不相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4、兩者的權利不相同。
股票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證券實質上是具有財產屬性民事權利,證券的特點在於把民事權利表現在證券上,使權利與證券相結合,權利體現為證券,即權利證券化。 5、兩者的分類不相同。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而股票主要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分配股、垃圾股、藍籌股等。

⑷ 請問分紅的錢是打到股票帳戶呢還是銀行卡上

很多股民一看到股票分紅就兩眼發光,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持續的盈利,就非常有可能會給股民分紅。那你知道哪些公司是分紅一次,那些公司分紅多次嗎?怎麼樣才能算出分紅情況呢?下面為大家全面地總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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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分紅是怎麼算的?

每年,當投資者投資的上市公司盈利時,作為回報,投資者會得到上市公司的部分利潤,通常有送轉股和派息兩種方式,稍微大方點的公司的分紅方式涵蓋了這兩種。

比如我們常看到10轉8派5元,意思就是如果你持有A公司10股的股票,那麼在發布分紅公告後你的賬戶里將會額外得到8股的股票和5元的現金分紅。

要留心,在股權登記日收盤前購買的股票才能參與分紅。另外股票分紅的錢是打在股票賬戶中的,投資者可根據資產明細查詢股票分紅記錄。

(2)股票分紅前買入好還是分紅後買入好?

甭管是分紅前買入還是分紅後買入都沒啥事,對於做短線的投資者來說建議等個股分紅後再入場比較合適。因為賣出紅股還需要扣除相應的稅,如果說,分紅後沒多久就把它賣了,這樣算下來整體是虧錢的,而選對股票才是價值投資者的第一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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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分紅的股票後期要怎麼操作?

通常來講能夠分紅就表示上市公司的運營蠻好的,所以如果持續看好,則一直持有,等待分紅後期的上漲填權。

但如果買在了很高的位置就有可能會面臨回調。後期發現走勢不對,應提前設立好止損位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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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怎麼開通三板股票賬戶

三板股票賬戶開通流程如下:持本人身份證和銀行卡到證券營業部的營業網點,找櫃台工作人員辦理開戶手續。填寫開戶申請書,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書》,開設資金賬戶。到銀行卡所屬銀行營業網點,辦理資金第三方存管,需要向櫃台工作人員出示《交易結算資金銀行存管協議書》。完成以上手續,開戶完成。
拓展資料
三板市場的全稱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於2001年7月16日正式開辦,是在主板退市後,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的股票簡稱三板股票。三板市場的股票代碼一般是4字開頭的,老三板A股票是400開頭 ,B股票是420開頭(B股統一用美元作交易貨幣),新三板股票是430開頭。
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場一方面為退市後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繼續流通的場所,另一方面也解決了原STAQ、NET系統歷史遺留的數家公司法人股流通問題。擁有代辦股份轉讓資格的券商有:申銀萬國、國泰君安、大鵬、國信、遼寧、閩發、廣發、興業、銀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證券等證券公司。投資者如要參與股份轉讓交易,必須開立專門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賬戶」。開戶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具有代辦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營業網點開立賬戶,並與證券公司簽訂股份轉讓委託協議書。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要進入三板市場轉讓股份,也要開立此賬戶。
投資者在三板市場上交易個股,與投資者在a股市場上交易個股差不多,三板市場因交易不夠活躍,容易導致投資者的交易單出現部分成交,或者不成交的情況。三板市場上的個股交易時間為:交易日早上的9:30-11:30,下午的13:00-15:00,其中老三板交易,投資者的每筆委託單必須是1000股,賣出時不足1000股,應一次性賣出,而新三板每筆委託單,最低門檻為100股即可。同時,老三板市場上的個股,有的股票是一個星期只交易一天,有的股票是一個星期只交易一、三、五,還有的股票是一周五天都交易的,個股漲跌幅為5%,而新三板的個股其漲跌幅為30%,當個股開盤成交價格首次達到30%、60%時,實行臨時停牌,每次停牌10分鍾,停牌10分鍾後(不得超過下午2:57),先進行復牌集合競價,然後繼續當日交易。

⑹ 企業(非金融企業)到證券公司新開設了股票賬戶,進行交易後都需要交什麼稅 涉及營業稅或者增值稅么

投資股票獲得的利益是需要交稅的。1、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3、股票在賣出時會收取印花稅,若參與股票分紅會收取分紅稅。印花稅賣出時收取成交金額的千分之1,由稅務局收取,分紅稅根據持有時間收費比例不同,參與分紅後持有一個月及以下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持有一個月(含一個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繳納10%的分紅稅,持有股票超過一年不需要繳納分紅稅。
拓展資料:
公司投資股票獲利怎麼繳稅?
1、公司投資股票獲得收益需要繳稅,個人按股息紅利所得叫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企業計入投資收益,交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適用稅率25%、20%、15%不等,投資收益涉及繳納所得稅(1)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核定徵收,投資收益要與收入合並計算繳納所得稅。(2)如果單位所得稅屬於查賬徵收,投資收益要結轉到本年利潤中,按利潤計算繳納所得稅。
2、股票收益做"投資收益"處理。
借:銀行存款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貸:投資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投資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貴公司可以先彌補虧損,彌補後有利潤的應當納稅,仍然虧損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3、炒股的收入要交稅的嗎?
炒股規定的繳稅科目為兩項: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二、紅利所得稅。稅率分別為:交易印花稅率0.1%,所得稅率20%。並分別由交易所、上市公司代扣代交,做股票的收益分為二部分,一股東因公司送股派現的紅利所得,二股票買賣中的溢價收益。按規定,目前股票溢價收益暫時不收稅。
4、公司賬戶投資股票在購買環節不涉及稅收,持有及獲利則需要交稅:
賣出股票需要繳納印花稅,按照賣出金額的0.01%計收;賣出股票根據持股時間承擔企業所得稅,持股超過1年免收,不足1年應將股票賣出所得並入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5%交稅;根據買入、賣出股票的超額繳納營業稅,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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