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創投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悉,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截至2017年5月10日,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83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台了73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以下是企業不同時期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目錄,您可根據自身企業情況進行對照。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7.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8.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40.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1.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7.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8.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9.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5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5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5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3.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6.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7.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8.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9.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0.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6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6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63.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64.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6.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7.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8.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9.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7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71.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4.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7.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8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1.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83.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貳』 股權投資成本扣除管理辦法
股權投資成本扣除管理辦法
一、以貨幣性資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貨幣性資金出資方式取得股權最為常見,包括以貨幣性資金投資入股或貨幣性資金受讓的股權,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的股權原值扣除應當區分情況。一般來說,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不包括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技術成果投資)的,其「投資額」按照投資時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這是因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在投資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相應轉讓股權時,應當
按照投資時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的公允價值確認「投資額」 。
但財稅〔2015〕41號
出台之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行為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也經歷了一系列演變。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
)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該文件現已作廢。因此,在投資時未按照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股權原值按照非貨幣性資產原值以及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過程中發生的與資產轉移相關的稅金及合理稅費確認。
個人以技術投資入股選擇遞延納稅的,股權原值扣除有所區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
,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區分兩種情形分別確認股權原值:一是無償讓渡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轉讓股權時,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之所以要追索到原持有人股權原值,這是因為在股權無償讓渡時,贈與人並未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所得是在本次轉讓時實現,並且該所得是由轉讓人取得,所以,扣除股權原值應當按照原持有人股權原值確認。二是不屬於上述關系無償讓渡的股權再轉讓,按照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雖然同屬於無償讓渡,雖然贈與人並未取得任何收入,但不屬於上述關系無償讓渡屬於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情形,因為,在無償讓渡時,稅務機關將以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股權轉讓收入,計算贈與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所以,受贈人再轉讓該股權時,應當按照無償讓渡時股權的公允價值和取得股權時繳納的合理稅費作為股權原值進行扣除。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除由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形的股票溢價,無需交個稅外,其他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在轉增環節視同分配、再投資,需要交納稅個人所得稅。所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反之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當相應從股權原值中扣除。
五、量化資產給個人的股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的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的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股權激勵方式取得股權成本的確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七、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按照上述方法確定股權原值需要個人股東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對於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原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