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秦奮5千萬炒股涉內幕交易被罰60萬,此次處罰起到了怎樣的警示作用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一份行政部門處罰決定書,解開了有「滬上皇」之稱的秦奮與父親秦嗣新共同努力的鑫茂科技相關重組內線交易案。
依據被告方違紀行為的客觀事實、特性、劇情與社會發展危害性水平,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要求,中國證監會決策對秦嗣新、秦奮合計處以60萬余元的處罰。
實際上,在鑫茂科技以上重新組合內線交易案中,被依法查處的不僅有秦嗣新父子倆。同日發布的另一份處罰決定書表明,唐雲做為曾任廣州證劵職工,參加開設並購基金回收微創互聯網股份全過程,系內幕信息知情者,卻操縱24個帳戶以股票配資方法提早買入9.45億鑫茂科技個股。盡管最後無法盈利,反而虧本超五千萬元,但仍因違反規定情節惡劣,被懲處10年銷售市場禁止進入和60萬余元處罰,再度給廣大證券從業人員保持警惕。
而該次重新組合在籌備近一年後,最後亦無法成形,進而公布停止。
㈡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2)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處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㈢ 一名80後通過內幕消息交易「榮豐控股」,他可能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一般來說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知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衜以看出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
內幕交易是指在內幕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證券內幕交易或協助他人,違反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與此同時,內幕交易導致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及時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掌握內幕信息的人投機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進行全面評估的結果。最終,證券市場將失去其優化資金配置和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不建議內幕交易,通過內部渠道進行投機和賺錢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們需要成為好公民,而不僅僅是機會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