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文獻綜述
《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文獻綜述
湖南農業大學李立清與李燕凌合著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書,充分運用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兩種研究方法,對當前企業社會責任的標准化實施現狀及其實施對策進行了分析論證。全書共分9章,雖然開篇就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了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的多方位思辨,但綜觀全書仍然以企業社會責任的標准化為論述主軸,在筆者眼裡,從該書的題旨及其論述重點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一書實應是「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研究」。
在緒論和第一章中,作者就從企業仿生學的角度,將企業比喻為「生命體」,認為「組成企業最基本的生命物質就是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信息、制度等,企業責任則是整個生命運動」 [1]( P1),這固然不能成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邏輯起點和充分依據,但是從經濟學、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角度出發的貫穿人類思想史全過程的審視,則彌補了這樣一個感性有餘理性不足的缺憾。作者引用中外學者的不同甚至對立的觀點,在矛盾中尋求了統一的論斷:從經濟學與管理學角度,繼承了孔茨、格里芬以及德魯克等人的觀點,指出「企業是應當在提高本身利潤的同時,對保護和增加社會福利方面承擔責任」 [2](P689,格里芬)、「企業的目的必須存在於企業本身之外,事實上,企業的目的必須存在於社會化之中,因為工商企業是社會的一種器官」 [3](P81,德魯克),引進利益相關人的理論,指出企業的存在不時孤立的,企業周圍存在著眾多的利益相關者,企業需要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政治學角度上,作者引述亞里士多德關於「所有共同體都是為樂某種善而建立的」 [4] (P1亞里士多德)觀點,指出「企業必須讓渡一部分權力給政府或社會,從而換取企業在有序競爭市場中生存,在復雜的社會矛盾沖突中實現最佳生存目標」 [5](P69);在社會學的視野中,作者求助於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解決公平和不公平問題,提出「權力和財富只為一部分人所掌握……引起社會關系的緊張和不滿……化解這種部門,毫無疑問是那些擁有合法性統治權的人當然的責任」。 [6](P80)在最後的論證中,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歸納為「是企業除經濟責任、法律責任之外的第三種責任(作者認為這三種責任在時間、空間上三維並存),它是企業在社會領域內對自身行為後果的回應義務。」並將這種義務生發的根源——企業的內部性與外部性統為一體,繼續闡述為「企業社會責任最本質的特徵在於它的內在星,即這種責任是由於企業在社會領域內自身行為引起的必然結果,而非任何外在壓力推促下的企業義務。」[7](P30)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論述企業的社會功能說,作者創新地提出了權力圈理論,將企業權力劃分為內外兩種屬性,為繼續論證企業的社會責任打下了理論基石。
作者力主: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標准化,其發揮作用的領域,應「基於以下考慮:即強調合作、擴大和統一三個廣泛的企業活動領域[8](P126)」,力圖以機器式的形式統一與中國特色的內容外延,促使企業在社會責任上尋求到最大公約數。為此,作者選擇了由美國制定的SA8000標准,作為國際標准化的指向,在作者看來這個基本內容包括「勞動保障、人權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的標准代表了當前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尺度,在不少學者以「該標准被注入了西方人權的影子、在最低工資以及工作環境上的規定不利於我國發揮競爭優勢」等為理由排斥這個標準的時候,作者力挺該標準的適時性並預測其能夠取得將來的地位,並從「可帶來定單和效益、改善管理、改善勞工狀況」等角度闡述,認為中國需要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
在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的論述中,作者是這樣構想的企業社會責任標准應該「首先是一種最大限度保護企業共同生存的企業社會規范;其次,是一種能夠促使實現社會公正、公平的企業社會行為規范;第三,是一種保持民族先進文化的企業社會規范;最後,它必須是能夠不斷創造和諧社會建設新動力的企業社會規范」(第六章),在實施對策中,作者提到要分別從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的角度、從規范內容的角度、從加強企業內部監督的角度、從加強企業外部監督的角度,修改和完善《公司法》、《企業法》、《勞動法》、《工會法》、《消費者權益法》等法律體系,政府也要加強對企業實施社會責任國際標準的科學引導。
從行文邏輯來看,作者首先從企業社會責任的思辯開始入手,繼而在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及其實施對策上,重點捉墨。其立意是明確的:我國企業無論是從自身發展需要還是從國際背景來看,實現社會責任標准化甚至是實現企業社會責任與詭計接軌是必要的。全文內容證明,作者是實現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的堅定支持者,並對SA8000標准垂青有嘉,其追求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因為標准化的實行必然對於企業自身的管理目標以及企業的社會存在產生重要意義,對於實現社會公正、公平不失是一個有力手段。
但是,筆者,還是認為,中國的企業具有其獨特的歷史和文化背景,研究企業社會責任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從文化角度思辯責任本身。很明顯,我國在儒家文化熏陶了幾千年的背景中,幾乎每個企業都具有「內緊外松」的特徵,即對內部員工比較強調緊張,有的企業對待員工近乎苛刻;對外,企業則追求鬆弛,有的企業不惜捐出為數不小的資金換取寬松的競爭環境和中國傳統看中的「面子」。從其生存生態來看,不可不說中國的企業有其生存之根,拋開企業的動機不言,作為實體它們也有追求企業社會責任的部分動力。
筆者還注意到,在作者提到的案例中,還提到SA8000標准甚至要求最低工資要達到當地和出口地所在國的最低標准,在中西勞動力市場價格及其不均衡的情況下,很明顯是對勞動力密集國家所採取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是一種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應該看到,SA8000在某種誠度上代表了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的發展方向,但是我國企業大多數的競爭力還不強,甚至多數企業處於資本積累期,還沒有太多精力去進行社會責任標准化運做,如果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植入作者主張的國際標准,可能會適得其反,扼殺企業發展。
在這里,筆者不妨提出一個構想:在我們承認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發展趨勢的同時,要認清我國企業的發展現狀,首先要保證在我國法律條件下企業的正當生存,其次,面對企業社會責任標准化,我國政府商務部門要採取必要的措施引導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認證機構進行談判,提出「企業社會標准化時間表」,按照我國企業發展的現狀,分步驟、按行業逐步完成標准化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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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里奇·W·格里芬,《實用管理學》[M],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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