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商業銀行的法律限制是什麼
1.法律明確要求分業經營,並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肆鎮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很顯然,這里的規定明確地限制了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股票業務。
2.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規定並未對「股票業務」進行明確界定,其范圍可以理解為極為廣泛,也可以狹義地理解。但從國內實踐來看,目前是傾向於廣義的理解。商業銀行不僅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也不能從事發行、承銷股票等業務。這種含糊界定為商業銀行間接地涉及股票市場埋下了潛在的障礙。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從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務,如「銀證通」、「銀證轉賬」等。為避免對「股票業務」理解不準確,筆者認為立法應對股票業務進行准確界定,最好在即將完成的《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體現。
3.另外,我國《證券敗鬥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二、法律對銀行進入債券市場的限制我國法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裂枯粗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這里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
『貳』 明明28年前禁止,為什麼現在又允許銀行拿券商牌照了
商業銀行拿下券商牌照,對金融行業來說意味著什麼?
近日,關於銀行將獲得券商牌照的消息再度來襲。消息稱,證監會正計劃向商業銀行發放券商牌照,或從幾大商業銀行中選取至少兩家進行試點,設立券商。
盡管證監會並未對此消息進行公開確認,但在業內看來,商業銀行獲得券商牌照,金融機構混業或已成大趨勢。
畢竟,打破分業經營,向銀行發放券商牌照的消息,早在5年前,市場就有此推測。不過,鑒於我國長期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事實,銀行持有券商牌照後,其監管難度勢必有所增加。
28年後卷土再來,那些混業經營日入萬金的金控公司
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眼下上演的混業經營,不過是金融200年 歷史 長河中一個切片而已。
事實上,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國內四大國有銀行就曾紛紛設立證券營業部,開始混業經營。
但在1992年下半年,受房地產熱及證券熱影響,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致使商業銀行損失慘重。
在此影響下,1995年,《商業銀行法》頒布,明確嚴格分業經營原則,要求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一直延續至今。
而近一兩年來,隨著我國加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機構將面臨與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在這樣的背景下,打破固有的分業監管模式被業內看做是大勢所驅。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國內一直執行分業經營原則,但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際上混業經營的禁忌在國內早已被逐步打破。
去年,監管層面就金融控股公司下發專門文件,當時幾家大型民營金控被直接點名,其中不乏幾家新經濟獨角獸。
所謂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金融機構組成,背後關聯數百家公司,其關系錯綜復雜,猶如一張巨大的蜘蛛網。
這些被關聯的公司,可以是信託,可以是基金,可以是保險,甚至可以是與你息息相關的房地產,當然也可能只是個空殼公司。它們可以用5億撬動上百億人民幣的資金,賺取數萬億凈利潤。
這種日入萬金的金融控股公司,在2016年的時候,國內已有50多家。
但這種混業經營的模式,並非中國獨有和首創。目前,除中國之外,美國、日本、英國等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在全球范圍內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縱觀 歷史 ,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各國的萌芽時間大不相同,但其發展之路徑卻極為相似。
他們大多都是在國家經濟迅速發展之時萌芽生長,又在經濟遭遇危機時被收縮,但卻總能耐心修煉,在經濟再次高速發展時,浮出水面,大展拳腳,形成行業壟斷。
如何來看待中國當下的金融分業與混業趨勢,美日英三國的金控發展歷程或許可以參考。
美國模式:第一家超級金融控股集團掘告——花旗集團
窺探 歷史 ,不管是經濟實力強大的美國,還是諸如中國這樣新崛起的經濟體,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都並非一蹴而就,而是一個緩慢的發展過程。
但無一例外,在金融控股發展歷程中,證券及投資是大多數國家發展金控模式的主要抓手。
「在其位,謀其職」,不僅是人,企業們也一樣,選好領域,經營擅長的業務,發揮自身優勢,最恰當不過。但事實上,總有企業喜歡越界,跨業經營。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從某種角度來說,就跟銀行與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的越界有一定的關系。如果僅從金融控慶散凱股公司的發展來看,美國的銀行是最早的「越界者」。
20世紀初,美國的經濟迅猛攀升,工業總產值躍居世界第一,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譽喚的金融業也快速發展。
彼時,美國監管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能作為投資銀行承銷證券,但一些商業銀行仍舊暗自成立關聯機構,進行證券代銷,頂風作案。
直到1929年,當不計其數的人聚集在紐約華爾街,眼見股市暴跌,迎接世界范圍的經濟大蕭條之時,美國大多銀行也因曾經瘋狂涉足證券市場而開始倒閉並遭遇擠兌,損失慘重。
股市暴跌,銀行倒閉,私自經營證券業務的行為東窗事發。
於是,1933年到1956期間,美國監管部門三番五令禁止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從事雙方之間的業務,還要求銀行不得並購與銀行業務無關的商業企業,甚至不得跨地域開設分行。
然而在此期間,仍舊有不少證券公司,想方設法規避監管,通過先收購一家銀行,然後將其存款或貸款業務出售的方式控制銀行。
直到20世紀60年代,美國通脹持續上升,銀行存貸利率受限,導致存款流向證券及基金市場。為求生存,銀行不得不突破地域限制,拓寬業務范圍,而監管部門也因擔心銀行倒閉,引發經濟危機,宣布廢除對銀行控股地域上的限制。
然而這並不能解決銀行的燃眉之急,在1979年到1999年,美國居民在銀行的存款金額削減了近一半,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不斷衰退。
主營業務受到嚴重威脅,20世紀末,銀行再也不完全依賴傳統的貸款業務,開始拓展其他金融業務,如證券、租賃、信託投資等。在此期間,美國銀行控股公司逐漸形成。
1999年11月,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已成為大勢所趨時,在美國人意識到實行了多年的商業銀行不得經營證券、信託等業務的分業經營模式,已成為限制其經濟在全球自由競爭與發展的桎梏時,美國出台 歷史 上有名的《金融服務現代法》,規定銀行控股公司可以選擇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通過非銀子公司從事任何金融相關的業務。
由此,美國銀行、證券和保險交叉經營的混業經營時代正式開啟。
就在該法規出台的當天,美聯儲理事會就批准了117家銀行控股公司變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
此後,美國金融控股公司快速發展。直到2006年,美國國內的金融控股公司已達到600多家。
但其實,受美國意欲爭奪世界金融霸主地位的影響,以及在政府誘導及支持下,早在1998年4月,美國第一家超級金融控股集團就已形成。這就是由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合並產生的花旗集團。
彼時,花旗集團不但可以經營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租賃等業務。
相關資料顯示,彼時合並後的花旗集團總資產達到了7000多億美元,凈收入為500億美元,在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1億以上的客戶、6000多萬張信用卡消費客戶。其規模之龐大,令人咋舌。
日本模式:159萬億日元的金融超級航空母艦——瑞穗銀行
美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為日本和韓國金融控股公司的運行模式提供了參考依據。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日本竟然在模仿的過程中,一不小心造就了彼時世界上最大的一家金融控股公司。
在跟隨美國金融市場自由化步伐下,20世紀70年代,日本開始逐漸放開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管制,1997年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1998年便推出金融控股公司制度。
1999年,日本第一勸業銀行、興業銀行和富士銀行宣布合並。由此,彼時世界上規模最大的金融資本集團——瑞穗銀行成立,日本開啟了金控模式。
據統計,當時三家銀行合計總資產達159萬億日元,是彼時日本國內最大的東京三菱銀行(約78萬億日元)的兩倍多,並超過先前合並誕生的德意志銀行等特大型金融集團,瑞穗銀行也因此而被稱之為「金融超級航空母艦」。
更為誇張的是,三家銀行的合作消息被透露出來以後,當日上午,東京股票市場上原先一直不被看好的金融股竟成為人們競相購買的熱點。受此消息影響,東京股市當日平均股價從一開盤便開始勁升,最後以18098.11點報收,較前一日上漲了218.37點。
此後,三菱聯合、三井住友相繼成立,並與瑞穗金融控股公司並列成成為日本三大金融控股公司。
與日本毗鄰的韓國,則是在1999年才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2000年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上得到認可。
2002年,韓光銀行、和平銀行、慶南銀行合並,韓國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有利金融控股公司成立。
英國模式:為拯救經濟而誕生的匯豐銀行
除日韓對美國金融控股的參照之外,在提及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時,能與之相提並論的還有英國。
原因在於,第一,兩國金融控股的發展時間相近,均為18世紀末19世紀初;第二,則因為兩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背景有鮮明的對比。
如果說美國金融控股公司是經濟攀升期間發展的產物,那麼英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則更像為拯救該國經濟而誕生的救星。
撒切爾夫人執政時,英國的金融服務業產值雖佔到全國GDP的15%,但如果不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倫敦將失去其作為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英國經濟將因此蒙受巨大損失。
為此,撒切爾政府出台《金融服務法》,徹底消除銀行、保險、證券等業務之間的界限。由此,英國的銀行迅速開展並形成以銀行為母公司,收購其他金融公司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模式。
隨後,蘇格蘭皇家銀行、匯豐銀行等大銀行相繼迅速擴張為英國規模較大的金融控股公司,英國金融控股公司揚帆起航。
美國 探索 ,日韓復制,相比之下,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步和形成時間則相對較晚,遠落後於歐美等國。
英美金融控股公司的雛形產生於18世紀末19世紀初,而中國第一傢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點的公司則產生於1979年,比歐美等國相比,晚了一個世紀左右。
中國金控發展歷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回溯 歷史 會發現,歐美等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及發展,多是由於市場的推動,不管是花旗銀行與旅行者集團的合並,還是德意志銀行與美國信孚銀行(美國排名第八的一家控股銀行)的合並,都能說明這一點。但反觀國內金融控股的發展,由於各國體制不同,中國的金控發展進程更多是由政府層面推動。
比如,我國第一家由國務院特批成立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點的公司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它成立的初衷是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吸引外資,用來解決國內經濟建設資金問題的。
而後,隨著監管的放開,銀行才被允許可以試辦各種信託業務。至此,各大商業銀行才跑馬圈地,紛紛突破分工界限,拓展跨業業務。
比如,中、農、工、建四大行不但建立全資或參股證券公司,還在所屬信託投資公司中設立證券部,從事企業證券的發行、代理買賣或自營業務。
1986年,建設銀行先後成立中國投資咨詢公司、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友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交通銀行,則以新中國第一家綜合經營試驗點銀行的特殊身份,於1988年和1991年分別成立了上海海通證券公司(即現在的海通證券)及太平洋保險公司。
此外,交通銀行還公開經營保險、信託、房地產等非銀行金融業務。直到1993年時,交通銀行的金控雛形已現。
同一期間,一些商業商業銀行在染指證券業務的同時,還向地產、保險、投資、貿易等領域拓展。
彼時商業銀行這種跨業發展的混業經營模式,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然而,這段快活且自由的日子,卻並沒有持續太久。1993年,成為國內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一道分水嶺。
1992下半年,在房地產熱與證券投資熱的浪潮中,大量銀行信貸資金通過同業拆借進入證券市場,加速累積了銀行自身的風險,也催化了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泡沫」的形成。
受此影響,監管部門開始對金融業秩序進行整頓,金融控股公司也因此迎來發展過程中的第一次監管。
1993年12月至1995年期間,一系列監管政策相繼出台。監管層一方面規定國有銀行不得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另一方面要求國有銀行要與保險業、信託業和證券業脫離關系,分業經營。
這直接導致此前各大銀行苦心成立或投資的金融業務被剝離。1999年,交通銀行與上海市政府正式簽訂轉讓協議,將太平洋保險與海通證券兩家公司的相關權益進行轉讓。由此,交通銀行轉變為專業性的商業銀行,不再是金融控股公司。
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與美國當時的一些證券公司不願放棄金融業務而另闢蹊徑躲避監管相同,國內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法律法規的限制,則在境外設立獨資或合資投資銀行,並逐步向金融控股集團轉變。
比如,建設銀行與摩根士丹利等境外企業,合資成立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工商銀行與東南亞銀行合作在香港收購西敏證券,並將其改名為工商東南金融控股公司。
在此期間,各地的商業銀行以及信託投資公司,也並未完全將此前組建的證券公司剝離。
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20世紀90年代末,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不斷高漲,外資銀行大量湧入,外部競爭加大,監管部門才逐漸放開政策。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之間的資金壁壘被打開。
這也是為何當下從整個市場來看,銀行系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多為保險、證券、基金、融資租賃的原因。畢竟在金融控股公司 探索 早期,以上幾項業務就已被對銀行開放,並被銀行牢牢抓住。
2002年伴隨著中信集團、中國平安和光大集團三家機構經批准試點成立綜合金融控股集團,國內最早的一批金控公司正式成立。
此後,從2005年到2009年期間,各大銀行又相繼成立基金公司、信託公司及租賃公司。他們的具體玩法是通過採取控股子公司的形式涉足不同領域的金融業務。
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中國經濟增速放緩,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發展出現呆滯。為挽救地區經濟,解決資本難題,地方銀行、證券、保險、產業基金和租賃等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越來越近,由此地方金融控股平台加速成立,並在2015年呈現出爆發增長的態勢。
如今,國內的金融控股公司分為五大派系,分別是金融系、央企系、地方系、民營系、互聯網系五大類。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大多單獨設立或參股的方式,涉足金融機構。
其中金融系又分為銀行系與非銀金融系,銀行系如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成立或參股的保險、證券、基金等金融機構。
非銀系如平安集團、中國信達、中國東方等成立或參股的保險、信託、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
央企系如招商局、中信集團、中石油等;地方系如上海國際、浙江省金融控股、越秀金控等;民營系如海航、復星國際、恆大等;互聯網系如網路、騰訊、阿里巴巴。
根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末,國內各類金融控股公司已達53家。
另根據新財富統計,截至2017年國內民營資本已經控制了近200家金融機構,總資產接近26萬億元,其中不乏部分大型的民企金控集團已經超過萬億級別的體量。
雙面金控:螞蟻腿上的大象
金融控股公司的迅猛發展不無道理,各大實體企業通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不但可以擴大資本來源,同時還可以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提高經營收益。
然而,有利必有弊,金融控股公司雖能幫助企業得到諸多好處,但其風險也不容忽視。
以美國的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為例,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不負責具體業務,主要負責重要決策及管理,各子公司相互獨立,但由於其非銀業務佔比較高,因此系統性風險也更為突出。
2008年,受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爆的全球金融危機不斷惡化影響,花旗銀行受到破產沖擊,由於花旗銀行將用戶的存管資金及央行的流動性資金支持,投資了高風險,高收益的非銀業務。以至於危機期間,即使美國政府三番五次的救助,也難以在短時間內控制危機。
英國的事業型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大多以銀行業務為主,銀行母公司作為控股公司,同時負責控股公司的管理,各個子公司雖相互獨立,但當子公司發生危機時,也會將風險傳導至母公司。
德國的全能銀行模式,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以平行且同等的形式存在,能滿足用戶多種需求,且母公司都是銀行,但對母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要求極高,一旦其中一個業務發生風險,其他業務也會受到直接影響。但由於德國銀行從發展之初便開始採取全能銀行模式,因此風險控制能力較強,這是其他國家所不能輕易復制的。
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有兩種運營模式,即事業型與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前者為中、農、工、建、交五大行及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後者最典型的則為平安集團。
而國內的金融控股公司,其風險主要聚集在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循環注資,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等風險。
最典型的案例是安邦保險,2017年5月,安邦被爆先是以6名個人投資者用5.6億元的資金,投資於49家號稱總注冊資本達到24億元的企業,再通過「幼蛇吞巨象」的控股方式,撬動對安邦98%的股權、600多億元的注冊資金和超過19000億元的資產。
但實際上,這些個人股東並未實際出資600多億元現金支撐安邦的運作,而是進行了虛假出資、循環出資。
此外,在眾多的金融控股公司中,明天系也是值得一提的案例。新財富統計,截至2017年6月底,明天系已經控參股44家金融公司,涉足銀行、保險、信託、證券、基金、租賃、期貨等,覆蓋了金融業全部牌照,其控參股的金融機構資產規模高達3萬億。
然而,隨著國家金融去杠桿以及外匯管制,監管層要求金控公司以償債的方式來降低金融系統風險。明天系實控人在香港被控制等風波傳出後,「明天系」控股運作模式的弊病開始爆發。
旗下公司頻頻出現兌付風險,「明天系」為了維持生存,不得不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試圖拯救龐大的集團,但無濟於事。
去年5月,明天系旗下最早、最核心的的金融資產——包商銀行,也因被明天系佔用資金,而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接管。
金控發展200年,監管變革200年
事實上,為了抑制金融控股公司發生風險,各國都有出台相應的政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行為進行規范。但各個國家又因具體模式及國家實際情況的不同,而衍生出不同的監管模式。
美國採取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個子公司根據業務不同接受不同行業監管機構監管。美聯儲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主要從整體上評估和監測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資本充足率,風險管理的內控措施,以及集團風險對存款子公司的影響,必要時擁有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的仲裁權。
國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模式因與美國的模式相似,因此,國內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式也與美國有異曲同工之處。
根據2019年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審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銀保監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進行監管;財政部負責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制度管理;且各監管部門之間要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合作及信息共享。
而北歐國家與德國則採取統一監管的模式,即將所有金融機構歸納於同一個監管機構的監管之下。具體為德國在其財政部門下設置了一個聯邦金融監管局,統一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另外再下設銀行、證券、保險部,以及銀行與證券、證券與保險、銀行與保險三個相互交叉的監管部。
澳大利亞與荷蘭則採取雙峰監管模式,即將銀行與保險業進行統一監管,在把證券業獨立出來,著重市場行為監管。
從雛形初現到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已超過200多年。它們有的萌芽於經濟發展之時,有的產生於經濟衰退之際,而無論屬於哪一種,其發展過程中,都並非一帆風順,而是在風雨之中,暗自滋長,才換得最終的破土而出,延續至今。
而梳理各國金融控股發展史,最終會發現,金融分業、混業的變化趨勢,一定程度上記錄著國家經濟發展的溫度,不僅與內在機制關聯,更與全球外部環境息息相關。
(參考資料:《新時代 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研究》 作者:連平 等著)
『叄』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信託投資、股票、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肆』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代理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並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伍』 私營企業可以開銀行嗎
私人是可以開銀行的。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2、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3、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章程草案;
2)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4)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5)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6)經營方針和計劃;
7)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5)取消了禁止商業銀行承銷股票的規定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的限制:
1、股票業務是投資銀行的核心業務之一,我國《商業銀行法》、《證券法》都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股票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
2、我國《證券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禁止混業經營的基本法律原則。
3、我國對商業銀行進入債券市場採取了區別對待的態度。《商業銀行法》在對商業銀行經營范圍作一般性規定時,明確肯定了商業銀行可以「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4、只涉及到兩類債券,即金融債券和政府債券,對於企業債券則未涉及。這表明《商業銀行法》未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發行和承銷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