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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股票質押違心

發布時間:2023-09-08 19:10:39

『壹』 股票質押式回購有哪些風險

你好,股票質押回購的風險:
第一,市場風險。待購回期間,質押標的證券市值下跌,須按約定提前購回、補充質押標的證券或採取其他約定方式提高履約保障比例。標的證券處於質押狀態,融入方無法賣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擔因證券價格波動而產生的風險。質押標的證券發生跨市場吸收合並等情形,融入方面臨提前購回的風險。
第二,信用風險。融入方違約,根據約定質押標的證券可能被處置的風險;因處置價格、數量、時間等的不確定,可能會給融入方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三,利益沖突的風險。在股票質押回購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據融入方委託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股票質押回購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第四,異常情況。融入方進行股票質押回購時應關注各類異常情況及由此可能引發的風險,包括質押標的證券或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被司法等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質押標的證券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提前終止;證券公司被暫停或終止股票質押回購許可權;證券公司進入風險處置或破產程序等等。
第五,標的證券范圍調整。標的證券可能被上交所暫停用於股票質押回購或被證券公司調整出范圍,導致初始交易或補充質押無法成交的風險。
此外,股票質押回購業務還面臨著操作風險、政策風險、不可抗力風險等等,同時,投資者要需要特別注意特殊類型標的證券、交易期限等問題。

『貳』 【農商銀行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股權質押貸款風險

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農商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業務發展和芹磨滿足客戶需要,更好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以下簡稱「銀行股權」),是指本行認可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非上市流通股權(上市流通股權質押按照《農商銀行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執行)。銀行類金融機構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並合法持有的本行認可的銀行股權為質押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四條 本行接受的銀行股權包括(如有變化,將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國性大型商業銀行: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五家;

(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發、華夏、興業、深發、廣發、浙商、恆豐、渤海銀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內的城商行、被銀監部門批准可以在異地開設分支機構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農商行及農信系統: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天津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武漢農商行、深圳農商行,江蘇、浙江、廣東省的農商行。

超出該范圍的,一律上報總行審批。

(按照《農商銀行金融同業客戶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評級在C級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第五條 用於提供擔保的銀行股權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發行,出質人依法取得並持有,並符合本辦法的第四條規定;

(二)發行人(行)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未對股權的質押、擔保、轉讓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

(三)出質人應對其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用於提供擔保的股權應當是未設立質押、質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六條 借款人除具備《農商銀行信貸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工旁納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二)生產經營合法、合規、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規,嚴禁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借款人承諾配合本行的貸款支付管理、能夠提供真實的貸款支付和流轉情況;

(四)本行要求嫌啟斗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和額度

第七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期限應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原則上流動資金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八條 銀行股權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算、結息方式按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本行規定執行,利率確定原則上須上浮。

第九條 貸款額度。貸款額度根據借款申請人合理的資金需求、生產經營情況、資產負債狀況、收入情況、自有資金投入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高不超過所提供質押股權評估價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凈資產計算的股權價值的90%)。

第四章 質押物的調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的,除提供本行規定的基本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質押股權的權利證明文件;

(二)出質人有權機構出具的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三)股權發行人(行)對擬出質股權的意見;

(四)經本行認可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質押物價值的評估報告;

(五)質押股權為國有股東持有的,出質人應當取得相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質押的相關材料;

(六)質押物清單;

(七)本行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質押物調查由經辦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並對調查的事實、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從以下方面對質押物進行調查和核實。

(一)對客戶提供的質押物資料進行逐項核實,確保相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

(二)質押物必須是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可接受質押物;

(三)質押物是否為借款人(即出質人)所有或享有依法處分權,權屬真實有效;

(四)質押物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由我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

(五)質押率是否符合本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調查完畢後,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真實反映,初步計算質押率,提出明確調查意見。

第五章 股權質押擔保的辦理

第十四條 質押手續的辦理

經審批同意的質押授信業務,經辦部門應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要求,及時辦理有關質押登記手續。

要求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與我行約定:

(一)若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足時,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要求其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否則,在本行向借款人發出通知的第七個工作日,本行可強行終止借款合同,處置質押物,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及其他相關費用,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二)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須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

(三)明確出質人下列事項的及時通知義務:

1.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2.股權變更;

3.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物登記

(一)質押登記前,須對借款合同、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須本行兩名經辦人員與出質人一同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嚴禁委託中介機構、出質人獨自辦理質押物登記手續;

(二)質押合同簽訂後,經辦分支機構應將質押原始憑

證提交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放款審核;

(三)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 質押物的管理和處置

第十六條 質押物的憑證及貸後管理

(一)質押合同生效後,質押物權利憑證視同有價單證管理,質押物權利憑證原件原則上不得外借;

(二)經辦分支機構負責質押物的監控和檢查,對質押物價值進行跟蹤,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生的重要事項,每季度需對質押物價值重新評估,評價質押股權的價值是否依然充足,擔保手續是否依然有效;

(三)貸後檢查發現的問題,應依據質押合同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及時進行處理。對於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的,要追究其違約責任;對於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辦理業務的,可進一步採取停止授信、終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質人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物危及我行權利的,應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質押項下授信;

(五)經辦單位應按季撰寫質押物監控報告,內容包括質押物現狀、質押物價值、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今後擬採取的措施與工作建議。如遇重大問題,應於當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上級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質押權的變更和解除

(一)質押權的變更是指質押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因

各種原因要求變更換質押標的物以及改變擔保方式的行為。

借款人根據不同的變更類型提出質押變更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報經本行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

1、借款人申請更換質押物標的,應對新的質押物按本辦法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2、借款人申請改變擔保方式的,應根據新的擔保方式按本行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質押權消滅,經辦機構和出質人持相關還款憑證按相關規定辦理質押物及相關憑證的出庫手續,並到相關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第十八條 擔保的追加是指在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以補足因股權價值下將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追加擔保方式按本辦法或本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質押物的處置

(一)質押物的處置方式:

1、公開市場出售。按合同約定,委託證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質押股票;

2、轉讓。通過公告或質押雙方主動尋找買方,將質押物轉讓給第三方;

3、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質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處置質押物:

1、質押股權價值下降導致質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時,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質物、保證金或其他風險規避措施,及時補足因股權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時;

2、出質人被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債權的情況;

3、借款人不按期足額償還本行貸款本息。

(三)處分質押物變現的價款超過所擔保的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物保管費以及質押權實現等相關費用,超過部分退還借款人;價款低於所擔保的債權及其有關費用和處分費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試行)由農商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叄』 股權質押,對股票會有什麼影響

股權質押,簡單來說就是金融公司開了一家當鋪,上市公司的股東把股份抵押到這里取錢,並在約定的日期支付本息。

『肆』 資產管理公司代客理財(股票和期貨)違法嗎

您好,按規定,只有經過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具備客戶資產管理資質的證券公司,才有權作為受託人訂立金融類委託理財合同。民事受託代為炒股可以,自身不能經營股票、期貨業務 。

『伍』 股東質押股權是好事還是壞事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大家應該都有聽到過一些因為急需要資金應急而做過汽車或者房屋昂質押等手續。其實,股市當中也擁有「質押」這一東西,那麼咱們首先在今天認識一下「股權質押」的有關內容吧。使知識范圍得以拓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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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股權質押」?

1.股權質押的意思

股權質押其實就是這種擔保方式,就是給履行債務進行保證,債務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將其股權暫扣給債權人(銀行等),假如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這樣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在這里我們所看到的「股權」既是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所出的資金,而且包括了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沒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進行股權質押的原因

當一個公司決定了要進行股權質押,這種情況一般也就說明了這個公司的資金周轉出現困難,現在的財務狀況無法維持正常經營了,急需資金補充現金流。

出現這樣的情況,需要股權質押:

倘若企業近期需要的資金是2000萬,用股票質押來融資,如果銀行借錢給他,折扣率為5折,那麼實際拿到手的資金為1000萬。防止他無法償還銀行本金,這也是銀行設置預警線和平倉線的原因。保障自己利益不受損失,一般兩者多為140-160%或130-150%。

另外,公司做股權質押是有上限規定的,大多數股票質押時的質押率會打五到六折,基本上是5折,期限尋常是半年至2年,最終的質押率水平根據質押公司的資質來確定。我們需要在這方面留個心眼,倘若股權被凍結了就不能進行質押了。



3.哪裡可以查看股權質押的相關內容?

一般的可以上上市公司的官網及某些金融終端等查詢。要是在股市裡還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權質押信息,還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可以把下面的投資日歷收藏起來,裡面含有公司除權除息、有新股申購、還有停牌復牌等具體信息: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股權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對股票有影響嗎?

股權質押屬於融資工具,可以補充或彌補現金流、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

不過,我認為它還是會有著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從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

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按照實際情況來。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那就可以視為利好,畢竟可以開疆擴土。還有,若是說質押的都是流通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場上該股的股票數量有所減少,需求量的變化基本是沒有很大的改變,拉升該股所需要的資金量隨之變少,處於市場風口的話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這反而體現公司財務的窘況,投資者會降低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設股權進行高質押,倘若導致股價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證券公司出售質押股票的話,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如果證券公司出售質押的話,那麼影響市場對該股票的做多情緒,以至於股價可能會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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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股權質押融資分類及其優缺點有哪些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的工具,可以用它來填補現金流現金流,還可以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不過,其潛在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的風險。對股票的影響是趨於有利方面還是有弊方面的問題,還是要根據現實情況入手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況

若是說公司進行股權質押來獲得流動資金,以此為目的希望經營主業或開展新項目的話,則可視為利好,畢竟有利於開疆擴土。另外,你所質押的股票是流通的股票的話,也就是說市場上有的該股的股票數量已經減少了,需求量變化不是很大,那麼就是拉升該股所需的資金量減少,那處在市場風口的話就比較容易開啟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況

如果上市公司僅為了償還短期債務以及無關公司發展大計的支出,反而就讓公司財務的窘況浮出水面,會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的預期和好感度。再者,股權要是進行高質押,倘若真的發生了股票下跌的情況,並且跌破到預警線,證券公司一旦出售質押股票,容易引發不好的反饋,換言之,市場對該股票的太多情緒是由於證券公司出售質押,最終導致股價的可能下跌。

總的來說,股權質押就是一種融資工具,可以用它來補充現金流,還可以用來改善企業的經營現狀。由於股權質押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平倉或爆倉以及為保持股權而喪失控制權等等,因此對股票的影響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最終還是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大家不要盲目做出判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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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股票質押貸款的相關規定有《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證券法》、《擔保法》等。
2、【法律依據】
3、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4、(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5、(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6、(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7、(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8、(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9、(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10、(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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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是利好還是利空

第一、股票質押,英文是pledge of shares,是一種和減持股份一樣非常常見的融資方式。
1、從業務定位來看,股票質押交易定位於服務實體經濟,解決中小型、創業型上市公司股東融資難的問題,絕大多數資金融入方為上市公司主要股東,且資金主要用於企業經營周轉,與其他杠桿資金加杠桿用於購買股票有明顯不同。質押其實就是債務人將動產或股票移交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動產或股票進行拍賣或佔有以償還債務。
2、股票質押從字面上來看,也就是說把股票當成自己的動產抵押給他人或銀行,換來運作的資產即金錢。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第二、所謂利好,是讓股價上漲的信息;而利空則是讓股價下跌的信息。那麼,股權質押利好還是利空呢?
1、股權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其實是無法直接判定的。它應該算是一個中性詞。
畢竟股權質押就是一種比較常見的融資方式而已。舉例來說明,就是A股東缺錢了,就把手上的股票作為標的物質押給B機構,然後B機構就會借錢給A股東用。而在到期的時候,A股東就需要把錢還給B機構。
2、而B機構為了防止A股東還不起錢,就會和A股東約定紅線。比如股價跌破預警線的話,A股東就需要補錢或補股票給B機構。
而且基本上沒有哪一家上市公司沒進行過股權質押。股權質押反應的是股東的融資需求,而融資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不過如果這家上市公司本身負債率就很高的話,那麼若大股東的質押率也很高的話,就很容易導致股價下跌,甚至跌破預警線卻無股可加,無錢可補,進一步加劇股價下跌。

『玖』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呢

一、股票 質押 什麼意思呢 質押其實就是 債務人 將動產或股票移交給 債權人 ,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 債務 時,債權人有權將動產或股票進行拍賣或佔有以償還債務。股票質押從字面上來看,也就是說把股票當成自己的動產 抵押 給他人或銀行,換來運作的資產即金錢。 二、股票質押的基本內容 1、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 上市公司 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2、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是貸款本金與質押股票市值之間的比值。 3、用於 質押貸款 的股票原則上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應業績優良。對上一年度虧損的股票,或股票價格波動幅度超過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或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均不能成為質押物,原因是因為股票的風險衡量由銀行來確定,從穩妥的角度出發,股價穩定、業績好、財務健康的上市公司無疑會成為銀行的首選。 三、股票質押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範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作質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質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證券投資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以下統稱股票).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指法人總部,下同),貸款人為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經營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統稱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物的法定登記結算機構。 第五條商業銀行授權其分支機構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用於彌補流動資金的不足。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貸款人、借款人 第八條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本充足率等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控機制健全,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三)制定了與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業務操作流程; (四)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五)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具備對分類股票分析、研究和確定質押率的能力;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且具備還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准備金; (四)已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定期披露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經營中未出現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或特別風險事項,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重大不良記錄; (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已實現有效獨立存管,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十條股票質押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長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後,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 法規 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一條股票質押 貸款利率 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100%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凈資本計算表及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含附註); (四)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後,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六條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第十七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查同意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第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雙方應共同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貸款人應在貸款發放後,將股票質押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借款 合同終止 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股票質押登記的證明文件退還給借款人。 第五章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凈額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貸款人資本凈額的5%.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 (一)預計到期難以償付貸款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 申請破產 ; (三) 股權變更 ; (四)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一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並且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於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負責監控,對超過規定比率的股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進行出質登記。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實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隻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並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的股票及其質押率的清單。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並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七條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35%,平倉線比例(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最低為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於還本付息,餘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質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於質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 用於相關的資金結算。借款合同存續期間,存放在特別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轉讓,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及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及貸款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足額、及時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後,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後,由雙方共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物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質押合同期內,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後,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於全部(或部分)提前歸還貸款,多餘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並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質物、置換質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物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中的情形之一。 第三十三條用於質押股票的市值處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的,貸款人有權無條件處分該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四條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物歸還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股票,所得的價款直接用於清償所擔保的貸款人債權。 第三十五條質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 孳息 (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物一起質押。 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並隨質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質物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給予 警告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二)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證券公司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三)發放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超過一年; (四)接受本辦法禁止質押的股票為質物; (五)質押率和其他貸款額度控制比率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比率; (六)未按統一授信制度和審慎原則等規定發放股票質押貸款; (七)泄露與股票質押貸款相關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業秘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用非自營股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 (二)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四)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八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貸款人要求核實股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辦理質押股票的凍結和解凍; (三)為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率的股票辦理質押登記; (四)為借款人虛增質物數量或出具虛假質押證明。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上述兩個機構的派出機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監管機關對上述行為的查處結果應及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經過以上的解釋,您肯定對 股票質押什麼意思 已經了解了,也了解了股票質押的總體條例,也明白如果違反了法律將會受到的懲罰,所以請認真遵守法則。那麼您可以繼續對股票質押進行深度理解,這有助於您的投資事業的發展,可以讓您更加了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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